刍议公司法人财产权及其民法保护

刍议公司法人财产权及其民法保护

作者:曹彦玲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5期

摘 要 随着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为我国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空间。各种行业、规模的企业如雨后春笋一般逐渐的设立起来。在这样的背景下,管理和保护公司发展的配套法律制度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现实中,该领域的制度还存在发展的空间,尤其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这一问题,关系到公司存亡。因此,本文便深入研究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从其诞生开始阐述,对其的特征以及民法领域的保护进行了介绍,以期我国的公司法人所有权能够得到较好的保护,促进公司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 公司 法人 财产权 民法

作者简介:曹彦玲,河北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助理工程师。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019-02

民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公司法人来说,它需要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并且还要具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公司法人拥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是其在社会上参与经营活动的重要条件,因此,对其有正确的认识能够更好的促进市场交易,且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发展。

一、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产生

公司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当私有制成为主体,生活中产品的交易规模不断的变大,这样居中进行营运的载体就此产生,它便是公司。公司出现后必须要有确定的名称、场所、工作人员和资金,而这些便是财产权的集中体现,公司财产权自公司产生时便有。我国对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明确规定是在1993年通过的第一部公司法当中,即公司事项有全部的法人财产权,它能够据此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而在此之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法人的财产权进行规定。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具体特征

(一) 法理意义特征

现阶段的公司法明确规定,要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必备条件之一就是要有能够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出资以及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要成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也是需要有最低的出资等。由此可见,要想成立一个公司就必须要有一定的资本,要想拥有一个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资格就必须具备不低于最低限额的资本。另外,公司法还明确规定公司法人对其自身的资本是具有处分的权利的,也就是说公司法人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另外,根据公司法以及民

法通则的规定,公司法人是需要具备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的,而承担责任最主要的能力便是来源于所拥有的财产权,否则,即便要求法人承担责任也是毫无意义的。由此可见,公司法人的财产权对于公司法人来说具有重大的意义,不仅是设立公司的前提条件,还是公司生存下去,具备独立人格的决定性因素。所以没有公司法人的财产权便没有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

(二)实践意义特征

在实践当中,很多时候人民法院在对公司法人资格进行判定的时候都会考虑其注册资本。尽管公司的名称或者组织机构、工作场所、生产经营条件等因素都会被纳入到考虑范围当中,但比起资本的重量来说,还是较为次要。因为这些外在因素都能够经过其他的手段予以伪造。实际上,多数公司出现问题都是在虚假的资本登记,抽逃或者转移资产之上,而对公司的资本进行认定以及防止公司的资本流失是司法实践中较难掌控的问题。公司需要具备独立人格来保障公司实行法人制度,用法人的身份进行经营运作。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在法人制度当中占据着非常重要地位,直接决定了公司是否能够对外承担责任。我国近年来兴起的公司热的浪潮逐渐加剧,大量的皮包公司涌现,给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此,公司法明确了公司的资本制度,明确了公司的财产权,使其能够为实际辨别公司是否具备独立的人格提供制度依据。

(三)股份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财产权特征主要体现在其对于股份的等额划分上,而股东所其所持有的股份对外承担责任,股东的是有限的责任,公司是以其所有的财产承担无限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主要是指股份公司享有的发起人认购的或者是募集到的股本而产生的资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具备一般性质的公司所具备的的特征,除此之外,还有属于其自身的特点。首先,资本有股份的性质,它的每一个股份所代表的价值都是一样的。其次,资本凸显出证券性,以股票作为权利凭证,便随着股票的交易而不断的进行转让。再者,所持有的股份的价值不是固定的,它可能会随着市场环境以及企业自身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改变,价值实现增加或者减少。最后,法人财产权的实际形式非常的广泛,即货币、技术、工业产权、实物以及很多的无形资产。

三、公司法人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的最后归宿

(一)公司法人所有权不具有终极意义,只具中介意义

公司法人所有权是来源于出资者个人的所有权的,它的出现是为了使出资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和强化。因为,以单个主体的身份进行经营活动,无论是在财力上还是在风险上,都具有非常大的局限性。因此,必须要产生一种形式来将单个的主体进行联合,共谋发展。公司所有权的发展很明显是个人所有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个人的所有权才是终极的所有权。公司法人所有权的产生仅仅是为了能够克服掉个人所有权所凸显出的局限性。虽然该种所有权与个人所有权是矛盾和排斥的,但并不意味着公司所有权完全的剥夺了个人的所有权,因为公司在股

东看来,只是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一个工具而已。个人通过出资建立一个公司只是为了能够使自己的资产价值得到提升,公司所有权的出现将会在更大程度上维护交易的安全。所以对于公司法人的所有权需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它不是终极的意义,但是却需要人们对其持肯定的态度。在我国,对公司法人的所有权持肯定的态度将可以让交易中的法律关系更加的清楚明晰,也能够使股东的有限责任以及公司独立人格有一个更为可靠的财产依据。

(二)公司所有权的法律性质

公司所有权在本质上讲便是其对于自身全部的财产享有用益物权,即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首先,公司所有权的享有者为公司法人,很多对公司所有权持否定态度的人其理由多半是不承认公司的存在,其认为公司是虚拟的,法人这一概念也完全是停留于观念上。但是根据公司财产全到公司法人所有权这一系列制度的发展历史不难看出,上述看法完全是否定了公司产权制度的发展规律。其次,公司法人独立的享有公司的所有权,并且是完整的享有。公司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对外直接享有所有权;对内由法人机关按照公司的内部管理章程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日常的经营决策。但是不论如何,也不考虑法人机关的权限和职责范围,只要是行使公司财产权的行为都属于公司所有权的范畴。

四、公司法财产权的民法保护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都是以公司所有的财产来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必须要加大对公司财产的保护力度。

(一) 当前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民法保护

固定的资产以及流动的资金共同组成了公司的资本,这便是公司所有的股东出资的一个总和。当公司出现债权债务的时候,财产便可以出来承担担保责任,将自有的财产用来偿还债务。公司最初的财产来源于股东出资所形成的资本,所以公司的资本是公司财产权最为主要的内容之一,因此,对财产进行保护便是对资本进行保护。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关于缴纳出资的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的缴纳出资,该出资在公司的章程中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违反了章程的规定,未能足额的进行缴纳,那么其将会因为该行为而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关于转投资的规定,转投资主要是指进行投资的公司将现金或者是其他的实物等作为一种出资,从而成为了另一个法律实体所有者。公司法之所以对于转投资进行了规定,最主要的是为了避免和防止公司利用转投资而抽逃资产,成为空壳公司,影响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公司法》第12条规定,除了某类特殊的或者国家许可的公司外,所有的公司对外投资的累计总额均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第三,对于减资的规定,当公司进行减资的时候,要么是资产过剩;要么便是出现了非常严重的亏损。在减资的过程当中会将公司的部分资本返还给出资的股东,因此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了避免此种现象的发生,法律对其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第四,关于股东利润分配的规定,因为股东的股利分配会涉及到公司的财产问题,如果不对其进行限制则会出现股东借此要回出资的现象,所以

公司法对其作出规定,要求在弥补亏损以及提取了法定的盈余公积金之后在经过股东会的同意才可以提取任意的公积金。

(二) 当前公司法规对公司法人清算时财产的民法保护

公司清算主要是指处理公司解散事宜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会分配它的剩余财产,也会使公司的所有法律关系消灭,直至其人格的消灭。根据解散的事由可以将其分为一般解散与强制解散。在清算时均会涉及到对公司财产的结算分配问题,如果不加以明确的规定,财产便容易流失减少,所以为了从根本上避免此种现象的出现,公司法对清算进行了专章的规定。首先要根据规定选定合适的清算人,其次要明确清算人的责任义务,更重要的是要设置债权人管理委员会或者是相关的监督机构对清算人及清算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最后还要正确的处理存在争议的债权债务。

(三)完善我国公司制度,加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保护

要完善我国的公司制度,还需要加强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工作。现有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还需要得到细化。具体为,首先针对股东的出资缴纳问题,公司法规定的过于粗略,对于不按时缴纳也没有规定细化的惩罚措施,因此建议增加迟延交付的利息、收回股份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等的规定。其次,对于股利分配问题还应加以限制,比如当到期的债务未能偿付的,不得分配股利。最后,对于清算内容,还应增加对债权人会议的规定。

公司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一个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所以,对于公司一定要以保护和监督两种态度对待,在监督其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市场交易的时候,也要加大对其的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

[1]尚华昌.公司法人财产权制度发展现状及建议.经济与社会.2009(19).

[2]王华清.公司制度研究.中国经贸导刊.2010(3).

[3]王从军.我国公司法人财产权保护展望.现代社会.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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