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人工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65-86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工资担保贷款管理办

(修改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竞争能力,增加贷款业务品种,扩大贷款营销力度,规范个人工资担保贷款操作,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开展个人工资担保贷款的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个人工资担保贷款是指海南省农村信用社放发的以个人固定的工资作为偿还来源的贷款。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各机构所发放的个人工资担保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个人工资担保贷款的对象,自保的借款人必须是有固定、可靠工资收入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岗工作人员;担保人可以是在岗工人员或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但离退休人员必须在年龄70岁以下。

第五条 个人工资担保贷款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和各种消费活动的资金需求(借款人用于治疗自身重大疾病的除外)。

第六条 借款人或担保人必须是身体健康、没有重大疾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三年或三年以上的人员。

第七条 夫妻双方只允许一方贷款。如果申请的贷款额度超过申请人的工资偿还额度,可以按夫妻俩人的工资总额申请,共同偿还,在办理贷款时,必须收取夫妻双方的工资存折和工资卡。

第八条 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第九条 借款人或担保人在农村信用社没有贷款债务,且在其他金融机构及单位没有欠款,没有其他纠纷。

第十条 借款人或担保人在申请借款时除提供正常贷款的相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或担保人工资收入证明(详见附件一);

(二)借款人或担保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及结婚证(或结婚证明书),未婚的出具未婚证明,离婚的出具离婚证明;

(三)借款人或担保人工资担保贷款划款授权委托书(详 见附件二);

(四)借款人或担保人工资担保贷款承诺书(详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 个人工资担保贷款的对象属非财政工资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必须出具经其所在单位签署同意代扣工资归还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的意见。

第三章 贷款期限、额度和利率

第十二条 个人工资担保贷款期限按借款人的年龄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且借款人的年龄加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国家法定

退休年龄;离退休人员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担保人的年龄加担保期限不得超过70岁。

第十三条 个人工资担保贷款不能办理展期。

第十四条 个人工资担保贷款金额根据贷款期限和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月工资偿还额核定。

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月工资偿还最高额为借款人或担保人扣除本人在当地最低保障生活标准后的工资额。

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或担保人月工资偿还最高额乘以贷款最长期月数得出的数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个人工资担保贷款的审批权限由各联社决定,但是单笔超过5万元的必须报经市县联社审批。

第十五条 个人工资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方法,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四章 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算方法

第十六条 个人工资担保贷款的归还应遵循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

第十七条 个人工资担保贷款还款方法按借款人或担保人取得贷款的次月起偿还贷款本息,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月本息当月清偿,在一个还款期内的任何一天还款,均按30天计息。首期和最后一期还款均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首期结计利息

的天数等于借款当月的借款天数加上首期结息月的借款天数,最后一期结息天数等于当月借款的天数。

第十八条 个人工资担保贷款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

等额本息还款是借款人或担保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它的计息方法为:

等额本金还款是借款人或担保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它的计息方法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第五章 贷款档案

第十九条 个人工资担保贷款档案按《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个人工资担保贷款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的基本情况

1.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姓名、地址、通讯方式、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等;

2.工资存折复印件(原件入库保管);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工作经历、信誉情况。

二、重要文件

1.借款申请书;

2.借款申请审批表;

3.贷款的法律性文件,包括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

4.经借款人和担保人签名的贷款催款通知书回执及还款计划或还款承诺书;

5.贷款本息收回凭证;

6.借款人或担保人死亡证明。

三、往来信函

包括信贷员走访考察记录、备忘录。

四、信贷资产检查报告

定期或不定期的信贷分析报告、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底稿、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等。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个人工资担保贷款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由借款人或担保人工作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受理、发放和管理,禁止跨区域发放个人工资担保贷款。

第二十二条 同一县城的农村信用社(含联社),所有的个人工资担保贷款只能在市(县)联社营业部发放,其它农村信用社不允许发放;乡镇的农村信用社原则上只能在法人社(大社)

发放个人工资担保贷款,分社不允许发放,但从法人社降为分社的可以发放。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时必须先收取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工资存折及工资卡,工资存折及工资卡入库管理,贷款未还清前,工资存折及工资卡不得外借,贷款还清后方能退还。

第二十四条 个人工资担保贷款实行工资存折(卡)、密码分开管理制度。原则上由会计或出纳保管工资存折(卡),信贷员保管密码。

第二十五条 个人工资担保贷款的偿还原则上实行委托他行代扣,也可以由农村信用社指定的员工代领现金偿还。

采取委托他行代扣偿还贷款的农村信用社要同代扣金融机构订立代扣款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实行转账结算。

采取代领现金偿还贷款的农村信用社必须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到工资发放的金融机构或单位领取现金,并等额存入借款人或担保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存款账户上,偿还贷款时实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或担保人工资由信用社代发的,由农村信用社按月从借款人或担保人工资账户扣划相应款项归还贷款本息,直至偿清为止。

第二十七条 工资代领现金偿还的实行双人代领制度。双人代领即管理密码的信贷员和非保管存折(卡)的员工代领。避免存折(卡)保管人和密码保管人相互交叉。

代领工资时,信贷员提出申请,经信用社主任同意并签发工资存折(卡)出库单,安排人员(下称持折(卡)人)一同前往办理;持折(卡)人凭领导签发的工资存折(卡)出库单领取工资存折(卡),必须办理存折(卡)出入库手续;代领工资原则上采用存折领取,采用卡领取的必须索取取款回执;代领工资人员必须当天将代领的工资等额存入借款人或担保人在信用社开立的账户,代领款项存入的存款凭证或清单由代领工资的两名员工共同签名,同时由存折(卡)管理员依据当天存折记录或卡取款的取款回执逐户核对存入同领取的现金是否相符;持折(卡)人当天退还代领取工资的存折(卡),同时办理入库手续;操作流程如下:

申请代领工资→同意取折→办理出库手续→代领工资→现金入账→账折核对→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八条 受理新调入工作人员的个人工资担保贷款,必须向其原单位辖区内的信用社调查了解,并要求其原单位辖区内的农村信用社出具有否借款证明,如尚有借款未还清,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或担保人恶意拖欠个人工资担保贷款本息累计三个月未还的,应依法进行清收。

曾有恶意拖欠贷款行为的人员提出的个人工资担保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个人工资担保贷款发放后,农村信用社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所在单位反馈其借款告知书(详见附件

四)。

第三十一条 贷款信用社主任或负责人每月逐户检查个人工资担保贷款本息的清收工作,对不按月偿还贷款的借款人,要逐户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对调动或改变工资发放方式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及时重新办理委托及代扣款等手续,确保每户个人工资担保贷款按月足额还款;对死亡的借款人或担保人,要争取通过其遗产还款或亲人还款,确保贷款安全。

第三十二条 市(县)联社的工作人员,每人负责一个发放个人工资担保贷款的网点,对发放的个人工资担保贷款进行监测、督导及管理,负责期限为一年;联社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形成检查结果留底。

第七章 处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提交个人工资担保贷款申请书后,农村信用社两个工作日内不给予答复,或受理后经调查符合条件的贷款五个工作日内无故拖延不予办理的,对其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给予行政警告,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给予行政撤职。

第三十四条 为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办理个人工资担保贷款的,对其负责人给予降职至撤职,对相关人员给予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超额度及超期限发放个人工资担保贷款的,对其负责人及经办人给予行政记过。

第三十六条 跨区域发放个人工资担保贷款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降职直至撤职,对相关人员作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县)联社辖区内的信用社发生跨区域发放个人工资担保贷款三户(不含)以上的,对联社党委书记给予行政警告,主任及主管信贷的副主任给予行政记过,对信贷部、稽核部经理给予行政降职至撤职。

第三十七条 超权限发放个人工资担保贷款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行政降职至撤职,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

第三十八条 不按工资存折及工资卡管理流程办理的,对其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

第三十九条 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为借款人发放个人工资担保贷款提供便利的,对其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至开除,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农村信用社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借款人吃、卡、拿、要等情节严重的,或有敲诈勒索行为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至开除,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联社包点人员对违规发放工资担保贷款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没有报告的,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规造成工资担保贷款形成不良的,对相关人员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至开除。

第四十三条 违规造成工资担保贷款形成不良的,除了行政处理外,按贷款责任人的比例全额赔偿,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人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信合办下发的《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人个工资担保贷款指引》废除。

第四十五条 各联社可根据本指引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指引由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附件一:工资收入证明

附件二:授权扣款委托书

附件三:授权取款委托书

附件四:个人工资担保贷款承诺书

附件五:借款告知书

附件六:工资存折(卡) 出库书

附件七:海南农村信用社个人工资担保(担保他人)借款合同

附件八:海南农村信用社个人工资担保(自保)借款合同 附件九:海南农村信用社个人工资担保贷款个人工参照表

附件一

工资收入证明

兹有 同志,身份证号码: ,系我

单位工作人员,任 职务。其本人工资月收入为人民

币(大写) 元,其工资 (属于或不属于) 财

政拨款。 同志在我单位 (无或有) 欠款,特此证明。

上述证明真实无误,我单位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1. 单位地址:

2. 单位负责人签名:

3. 单位出具证明部门联系电话:

授权取款委托书

信用社(营业部):

我系 ,每月工资额 元,工资由 银行(邮

储所)代发,工资存折账号: ,密

码: 。本人授权委托贵单位从 年 月 日起,每月代

理领取本人工资归还本人在贵社(部)借款 元的本息,直到还

清为止。

特此证明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个人工资担保贷款承诺书

信用社(营业部):

我系 ,每月工资额 元,工资由 代发,工资存折账号: ,卡号: ,密码: 。

本人自愿以每月工资 元作为 向贵社借款本金 元及利息的还款来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贵社(部)持有本人用

作还款来源的工资存折及卡。

本人承诺:在贷款未偿清前,本人的工资存折及卡所有权属贵社(部)

所有,并授权贵社(部)逐月代领 元归还贷款本息,直至偿清为止;

如本人因工作调动等其它原因更换工资存折及卡或工资转由单位自发的,

本人将委托代发工资的金融机构或本人单位代扣工资继续偿还贷款本息;

如贷款未偿清前,本人擅自向代发工资的金融机构挂失本人工资存折及

卡,逃避清偿义务的,贵社(部)可向有关司法机关报案,依法追究本人

涉嫌诈骗信贷资金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人同

意贵社(部) 把本人工资担保贷款的有关情况告知本人所在单位。

特此承诺

承诺人:

配 偶:

年 月 日

借 款 告 知 书

海口市美兰区环境卫生管理局:

符赞同志系你单位职员,他于2009年3月6日向我单位借款(或担保它人借款) ,借款金额贰万伍仟元,借款期限叁年,他本人承诺每个月用其工资840.70元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其工资不得另用,工资存折及卡属我单位所有,特此告知。

(单位公章)

2009年3月11日

工资存折(卡)出库书

工资存折(卡) 保管员:

根据信贷员(密码保管员) 申请清收个人工资担保贷款的要求,现派 同志前去取工资存折及卡,共取 张工资存折及卡,请你按相关登记手续办理工资存折及卡出库。

信用社主任:

年 月 日

海南农村信用社个人工资担保(担保他人)借款合同

农信工资保借字〔 〕第 号

贷款人(全称):

借款人(全称):

保证人(全称):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一)贷款种类: ;

(二)借款用途: ;

(三)借款金额(大写): ;

(四)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贷款利率:月利率 ‰;

(六)还款方式: 。

第二条 借款人承诺:

(一)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二)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三)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检查监督;

(四)同意由贷款人提供本借款人的借款等信息资料给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

第三条 贷款人承诺:

(一)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二)不向借款人收取合同以外的不合理费用;

(三)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

(四)妥善保管保证人的工资存折及工资卡,待贷款本息偿清完毕即行归还。

第四条 保证人承诺:

(一)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

(三)保证从借款人借款的次月起每月用工资 元归还贷款本息,直

到担保的贷款还清为止;

(四)委托贷款人逐月代领工资用于保证本合同约定贷款本息的清偿,若借款期

间遇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需更换工资存折及工资卡时,及时主动告知贷款人并将新的工资存折及工资卡提交给贷款人保管。

(五)贷款本息未偿清前,不以任何理由挂失工资存折及工资卡;

(六)贷款本息未偿清前,若工资转由工作单位自发,及时告知贷款人并委托单位代扣工资归还贷款本息;

(七)借款本息未偿清前,不以拖欠单位款项或其他债务为由而影响贷款本息的清偿;

(八)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九)同意由贷款人提供本保证人的信息资料给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

若保证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之间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

1. 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 计收利息;

2. 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息;

3. 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按挤占挪用处理,此期间对挤占挪用部分按 计收利息;

4. 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二)至第(四)项,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按国家规定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二)贷款人违约:

1. 贷款人不能按期、按额向借款人提供资金时,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处以日利率万分之 的违约金;

2. 违反第三条第(二)项时,借款人有权拒绝。违反第(三)项时,可向中国银监会投诉;

(三)保证人违约:

1.不按合同规定履行还款责任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2.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应付的款项、费用,贷款人可通过司法途径追索,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保证人负责;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至第(七)项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逾期贷款,贷款人有权按国家规定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第六条 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或依照本合同第五条提前收回贷款,均可直接从保证人账户中扣收。

第七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保证人、贷款人各持 份。

⒈工资贷款承诺书

⒉授权委托书

附件八

海南农村信用社工资担保(自保)借款合同

农信工资保借字〔 〕

第 号

贷款人(全称):

借款人(全称):

经贷款人、借款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一)贷款种类: ;

(二)借款用途: ;

(三)借款金额(大写): ;

(四)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贷款利率:月利率 ‰;

(六)还款方式: 。

第二条 借款人承诺:

(二)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三)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检查监督;

(四)委托贷款人逐月代领工资用于保证本合同约定贷款本息的清偿,若借款期间遇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需更换工资存折及工资卡时,及时主动告知贷款人并将新的工资存折及工资卡提交给贷款人保管。

(五)贷款本息未偿清前,不以任何理由挂失工资存折及工资卡;

(六)贷款本息未偿清前,若工资转由工作单位自发,及时告知贷款人并委托单位代扣工资归还贷款本息;

(七)借款本息未偿清前,不以拖欠单位款项或其他债务为由而影响贷款本息的清偿;

(八)若因工作变动影响贷款本息清偿时,将以原工作单位的经济补偿作为还款来源;

(九)同意由贷款人提供本借款人的借款等信息资料给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

第三条 贷款人承诺:

(一)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二)不向借款人收取合同以外的不合理费用; (三)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

(四)妥善保管借款人的工资存折及工资卡,待贷款本息偿清完毕即行归还。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

1. 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 计收利息;

2. 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息;

3. 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按挤占挪用处理,此期间对挤占挪用部分按

附件八(共2页第2页)

计收利息;

4. 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二)至第(七)项,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按国家规定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二)贷款人违约:

1. 贷款人不能按期、按额向借款人提供资金时,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处以日利率万分之 的违约金;

2. 违反第三条第(二)项时,借款人有权拒绝。违反第(三)项时,可向中国银监会投诉;

第五条 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或依照本合同第四条提前收回贷款,均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贷款人各持 份。

第十条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订之日起生效。

⒈工资贷款承诺书

⒉授权委托书 说明:文中的红字为2006年12月21日在印刷合同时中修改

附件九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工资担保贷款个人工资参照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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