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部分案例

案例1:继承权的丧失

某甲因有第三者, 要求与其妻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离, 即下毒杀妻,经抢救妻未死, 甲被判刑,但甲妻末与之离婚, 且又督促甲悔改。甲刑满释放后又与妻共同生活十几年, 后妻死, 留下不少遗产。法院判决:某甲无权继承妻之遗产, 因其故意毒杀其妻, 虽未遂亦丧失继承权。

【问题]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案例2:遗产的范围

原告张某诉称:其母亲生前立有" 遗嘱", 指定两间房由她继承, 并让她陪着一起去房管局 办了过户手续, 产权证上改成了她的名字。可是母亲死后, 其母亲曾领养的弟弟在文革中强占了这两间房, 其养弟说姐已出嫁, 只有他才有权继承养母这两间房。张某无奈, 将养弟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姐弟二人每人继承房屋一间。张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2间房归张某所有。

【问题]哪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3: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 按析产案件处理

费X 珍与费X 臣婚生三女一子, 在X 市有房产一处, 共241.2平方米。1942年, 长女费玉X 与周X 结婚后, 夫妻住在费家, 随费X 珍夫妇生活。次女费秀X, 三女费惠X 于1950年以前相继出嫁, 住在夫家。1956年, 费X 珍, 费X 臣夫妇及其子费X 迁居安徽,X 市的房产由长女一家管理使用。1958年私房改造时, 改造了78.9平方米, 留自住房162.3平方米。1960年, 费X 臣病故, 费X 珍, 费X 迁回X 市, 与费玉X 夫妇共同住在自留房内, 分开生活。1962年, 费玉X 病故。1985年12月, 费X 珍, 费X 向法院起诉, 称此房为费家财产, 要求周X 及其子女搬出。周X 认为, 其妻费玉X 有继承父亲费X 臣遗产的权利, 并且该房产已由其一家占有, 使用40多年, 不同意搬出。在原审调查过程中, 费秀X, 费惠X 也表示, 房产中应有她们的份额。

【问题】

1. 本案中, 属于费X 臣遗产的房产有多少?

2. 谁有权继承费X 臣的遗产?

3. 本案应如何处理?

4. 此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案例4:

原告:林X, 女,45岁, 工人。

被告:袁X, 男,70岁, 退休职工。

被告:唐X, 女,60岁, 退休职工。

第三人:姜XX, 女,14岁, 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本案原被告系儿媳与公婆关系。1967年, 原告林X 与二被告之子袁XX 结婚, 二人婚后感情一般。1968年, 袁XX 被诬有现行反革命嫌疑, 被离职审查, 后下放到某市郊区农村劳动改造。其间, 林x 曾多次提出与袁XX 离婚, 未成。 1971年, 袁XX 在劳动改造期间与农村姑娘姜X 生下一女, 取名姜XX 。袁XX 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父母袁X, 唐X, 袁X, 唐X 夫妇经常背着儿媳林X 前往郊区农村探望姜X, 姜XX 母女, 给她们送钱送物, 维持生活。1974年后, 因生产任务需要, 袁XX 调回原单位从事新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因成绩显著, 多次受到奖励。1985年3月, 袁XX 因积劳成疾死亡, 留有个人遗产16000余元。生前, 袁XX 立下书面遗嘱, 写明:全部遗产由父母袁X, 唐X 继承。林X 得知后, 以袁XX 的遗嘱剥夺了其合法继承权为由, 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要求继承袁XX 的遗产, 要求被告交还袁XX 的遗产归自己。诉讼进行过程中, 袁X, 唐X 将此事通知了姜X, 姜X 遂代理姜XX 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 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继承袁XX 的遗产。法院经审理查证后判决:姜XX 系袁XX 与姜X 的非婚生子女, 袁XX 所立遗嘱因剥夺了未成年女儿的继承权而属无效, 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具体分割如下:林X 继承1000元, 袁X, 唐X 各继承2500元, 姜XX 继承1万元。

【问题】本案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案例5: 王X 与徐甲1983年结婚, 次年徐甲继承了父亲楼房3间。1985年冬, 徐甲患病, 同年12月故去。当时王X 正怀孕, 由于过度劳累悲伤, 引起早产,1986年元月12日生一男孩, 第二天男孩死亡。王X 也因破伤风于1986年元月31日死亡。徐甲的哥哥徐乙与王X 的母亲金X 安葬了王X 。徐乙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 弟妹,3间楼房系徐甲的遗产, 应该归他所有; 金X 认为房产有她女儿王X 一份, 她有权继承, 不应全部归徐乙。

【问题】

该楼房3间是否是徐甲的遗产?徐乙有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金X 有没有继承的权利?应当由谁继承?为什么?

案例6:乙幼年丧父, 由母亲抚养成人, 婚后, 与妻子共建瓦房12间。1960年生一子丙。1970年乙死亡。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乙的哥哥甲同住, 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 乙家12间房被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政策时, 将12间房发还给甲。现丙要求继承, 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

【问题】

1、乙死后, 房屋应由谁来继承?作为乙的遗产应有几间屋?各继承人应分别继承几间?

2.乙母去世后, 谁有权继承她的房产?各应得几间?

3.乙妻死后, 应遗有多少间房产?由谁继承?

4.最后, 谁对全部房产继承最多?有几间?

案例7:李树纲以打渔为生, 有两层楼房一幢, 共12间房. 其女李玲出嫁多年, 常有来往。长子李全喜, 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 自成家庭; 李全喜前妻早丧, 遗子李山; 后妻任平, 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 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 其妻何慧, 生女李洁。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 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 李树纲想赠与宋建一笔钱, 但其未接受。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 李树纲, 李全喜, 李山3人出海打渔, 遇台风船毁人亡, 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 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 其兄已死, 她是李树纲推一子女, 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 任平认为, 李玲是出嫁女, 不能回娘家分房子, 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 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 另外她还认为, 李山也系其子, 他也有权继承李山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 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 李明星也要求继承遗产。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 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题]

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 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2、本案当事人李玲, 任平, 李林, 何慧, 李洁, 李明星, 宋明能否分割遗产, 分别说明理由。 案例8:王某去世, 留有遗产若干。王某有一子一女, 儿子已先于王某去世, 留有一孙; 遗产分割前, 女儿表示放弃继承权, 但此女之子(王某的外孙) 不同意其母亲放弃继承权, 要求以外孙身份直接继承外祖父的遗产, 遂与王某之孙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一审认定:王某的儿子已死, 女儿放弃继承权, 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没有了, 只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既然孙子有权继承, 外孙也理应有份。于是判决:王某的遗产由其孙子, 外孙各继承一半。

【问题]法院的认定和判决是否正确?

案例9: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赵某, 女, 孤老太, 于1966年死亡。赵某有一养女, 养女有4个子女。赵某去世时, 因其遗产全被抄没, 养女未能继承。1976年, 赵某的养女也死亡。1982年落实政策时, 抄没的财产发还, 暂由赵某生前所在居委会代管。赵某的4个养外孙子女要求继承赵某的遗产, 法院判决: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 赵某的4个养外孙子女对其养外祖母的遗产有代位继承权, 发还的财产由他们继承。

【问题】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案例10: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张某, 女, 孤老太, 有弟妹4人。张某于1966年冬死亡时, 因其房产, 存款等均已被抄没, 故4个弟妹当时未继承。1976年, 张某的二弟也死亡。1982年落实政策, 查抄的房产, 存款均发还。二弟之独子要求继承一份遗产。一审法院依据《继承法》第10条, 第11条之规定作出判决:甥对姑的遗产无代位继承权, 张某的遗产应由其健在的3个弟妹继承, 各继承一等份。

【问题]: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案例11:李某, 女,49岁, 间歇性精神病人, 北京某报社记者。李某与其14岁儿子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 其丈夫常年在深圳开公司, 每两个月回京探家一次。2000年3月, 李某精神病发作, 丈夫不在家。李某的弟媳得知这一情况后即从天津赶来看护, 照顾李某。一天深夜, 李某在弟媳睡着时吞服大量安眠药, 经抢救无效死亡。处理后事时, 李某的弟媳出示了一份李某住院时亲笔手书的遗嘱:为感谢弟媳的照顾, 将自己的手饰及孩子学琴用的钢琴一架赠与弟媳。

【问题l 李某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案例1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甲乙祖孙二人在青岛, 父亲丙在北京。祖父甲去世后, 丙认为自己是甲的独子, 甲把青岛的 祖遗房产的产权证也交给了他, 他是该房产的惟一继承人当属无疑。不料, 与祖父同住的其子 乙则出示一份代书遗嘱, 该遗嘱有护士及亲友等3人作证, 遗嘱显示:甲指定祖遗房产由孙乙继承。后经调查, 甲病危时, 神志不太清, 乙曾请公证处去医院办理公证遗嘱, 公证员看到病人的情况后拒绝了. 公证员走后, 亲友问甲:把房产给孙子行吗?甲点了点头。于是就请人写了代书遗嘱, 指定房产由孙子乙继承。

【问题]:这份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案例13: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其产权, 遗嘱是否有效

张XX 于1948年对其自有房宅作了如下处理:除自己留住1处外, 其余4处均分给4个儿子。建国后, 人民政府依此发了产权证。1953年, 张XX 召开有镇政府干部参加的家庭会议, 重新调整了各自分得的房产, 以便公平清偿分家前的债务, 经全家协商一致后, 立了经镇政府认可的" 分房字据", 由各房主签名。随后, 镇政府据此重新向各房主颁发了房屋产权证。1985年, 张XX 将原先调整给二儿媳的房产, 又立遗嘱指定由四子张X 国继承。

【问题]张XX 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案例14:某甲父母、妻子早亡,有子女乙、丙;乙有子女A 、B ,丙有子C 。乙早年去世,由其妻扶育A 、B ,乙妻与甲住在一起,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某日丙外出因车祸重伤住院,生命垂危。甲得知后,一急之下,不幸猝死。甲死后3小时,丙因抢救无效死亡,遗下配偶和子C 。甲、丙均遗有遗产(不包括其配偶的财产)。

问:甲、丙的遗产应如何处理?(二人均未立遗嘱)

案例15:甲早年丧妻,有乙、丙二子及女儿丁。甲的哥哥死时留下五间房,按遗嘱由甲继承。乙、丙、丁长大后先后参加工作。甲一直随长子乙生活,1978年,甲亲笔立下遗嘱,谓其死后,五间房由乙继承,并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1980年,甲到次子丙家小住期间得了肝炎,因次子丙伺候周到,甲在病中便亲笔立下遗嘱,由次子丙继承五间房中的三间。甲病愈后,到女儿丁家休养。1986年的,甲旧病例复发,且转化为肝癌,住院期间,甲当着乙、丙、丁的面又口述立下新遗嘱,由乙记录,丙、丁见证,甲在遗嘱上签字。谓五间房由乙、丙各继承二间,丁得一间。事隔不久,甲不治而死,乙、丙、丁料理后事后,商量五间房的处理,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诸法院。

问:五间房应由谁继承?为什么?

案例16: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

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留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办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 问:1. 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 为什么?

2. 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 为什么?

3. 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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