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管理者“年薪制”,企业领导人自己给自己定“工资”,企业搞得不咋样,自己却捞了个钵满瓢溢。通讯、电力、铁路、邮政等垄断行业和部门,有些收费和涨价遭到公众的普遍质疑,毫无法理依据,但它们就是我行我素,照收不误,照涨不误,通过这种霸道手段牺牲公众利益来维持本行业的高福利、高待遇。近年来,房地产开发领域,黑幕重重,开发商与地方当局的少数人,从中捞取巨额利润和好处费已是路人皆知的秘密。
此外,我国目前劳动力总量供给过剩、资本供给短缺的情况下,劳动力在要素市场中自然处于不利的地位。尤其是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中,以农村转移劳动力为主的非熟练、非技术劳动力的劳动报酬更是被压低到极限,并且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长期处于被资本剥夺的境地。有大量资料和数据证明,在雇佣劳动者中,尤其是农民工和城镇非正规就业者中,有大批人员的工资水平长期低于劳动力价值。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外来务工人员的月工资仅600元左右,十几年时间仅增加了68元,几乎没什么变动。这样的工资水平,有人说一天赚的钱仅够买4碗炸酱面,养家糊口极为困难,更谈不上什么教育、培训、娱乐支出了。这样的工资标准,不是个别现象,在建筑业、加工业、商业服务业中,非常普遍,而且经常被拖欠,至今尚有1000亿元没有清理掉。而且,目前政府对劳动力市场中非国有企业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管理,缺乏相配套的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使得现实中存在着大量企业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
在这样的制度缺陷下,国民经济的初次分配中出现向少数经营者和垄断企业倾斜的不公平的分配方式,和政府监管体制的缺位就造成了我国居民收入分配急速扩大的现实状况。
再分配(也称社会转移分配)指,在初次分配结果的基础上各收入主体之间通过各种渠道实现现金或实物转移的一种收入再次分配过程,也是政府对要素收入进行再次调节的过程。因此,再分配应该是以实现社会公平为目的政府的一种调控机制,政府进行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收入调节,是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正的基本机制。政府应当通过再分配机制来弥补初次分配中,被效率牺牲掉的公平,通过结果公平来缩小初次分配中的差距。但我国的现实情况不尽如人意。自改革开放以来,对于城市来说,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改革,主要是“增量”改革,即一方面通过“搞活”,让个体、私营和外资企业发展起来;另一方面,则通过“放权让利”、“承包”制(实际上企业负盈不负亏)推动了整个经济发展,增加了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至于原来国有企业职工享受的医疗、住房、交通等福利和无失业之虞,依然维持。同时城市居民在教育、医疗、交通、食品等方面享受的国家财政补贴也继续维持着。但是,1992年以后,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一方面政府改革了过去计划经济时期在食品、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国家补贴或统包制度,取消了国家对城市粮、油及副食的补贴;逐步停止了福利分房,实行住房商品化;积极推行医疗保险、“大病统筹”来替代过去的“公费医疗”;取消了教育基本由国家包下来的政策、允许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收费。国家又通过深化国有企事业改革,改变了过去“职工吃企业‘大锅饭’,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不合理体制,同时伴随着大量企业破产、转制和实行“减员增效”,使得相当数量的职工下岗或失业。这都表明,从1992年以来开始的收入分配改革实际上进入了“存量改革”阶段。政府改变过去那种国家把国有企事业职工的生老病死“包下来”的办法和对城市居民的过度补贴是正确的,这不仅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消除城乡之间的不公平。但是,这种“双管齐下”的改革在导致城市出现一大批因取消社会福利、下岗、生病而导致的贫困群体的同时,建立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却是要“假以时日”的,直到最近几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才得到比较全面的落实。但是,民间广泛流传的“新三座大山”即“看不起病、读不起书、买不起房”,仍然反映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未承担起它应承担的责任。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基尼系数呈快速上升之势就不足为奇了。要改变我国收入分配现状,就必须从改变我国现行的初次分配体制和再分配体制入手。
再分配(也称社会转移分配)指,在初次分配结果的基础上各收入主体之间通过各种渠道实现现金或实物转移的一种收入再次分配过程,也是政府对要素收入进行再次调节的过程。因此,再分配应该是以实现社会公平为目的政府的一种调控机制,政府进行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收入调节,是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正的基本机制。政府应当通过再分配机制来弥补初次分配中,被效率牺牲掉的公平,通过结果公平来缩小初次分配中的差距。但我国的现实情况不尽如人意。自改革开放以来,对于城市来说,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改革,主要是“增量”改革,即一方面通过“搞活”,让个体、私营和外资企业发展起来;另一方面,则通过“放权让利”、“承包”制(实际上企业负盈不负亏)推动了整个经济发展,增加了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至于原来国有企业职工享受的医疗、住房、交通等福利和无失业之虞,依然维持。同时城市居民在教育、医疗、交通、食品等方面享受的国家财政补贴也继续维持着。但是,1992年以后,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一方面政府改革了过去计划经济时期在食品、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国家补贴或统包制度,取消了国家对城市粮、油及副食的补贴;逐步停止了福利分房,实行住房商品化;积极推行医疗保险、“大病统筹”来替代过去的“公费医疗”;取消了教育基本由国家包下来的政策、允许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收费。国家又通过深化国有企事业改革,改变了过去“职工吃企业‘大锅饭’,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不合理体制,同时伴随着大量企业破产、转制和实行“减员增效”,使得相当数量的职工下岗或失业。这都表明,从1992年以来开始的收入分配改革实际上进入了“存量改革”阶段。政府改变过去那种国家把国有企事业职工的生老病死“包下来”的办法和对城市居民的过度补贴是正确的,这不仅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消除城乡之间的不公平。但是,这种“双管齐下”的改革在导致城市出现一大批因取消社会福利、下岗、生病而导致的贫困群体的同时,建立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却是要“假以时日”的,直到最近几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才得到比较全面的落实。但是,民间广泛流传的“新三座大山”即“看不起病、读不起书、买不起房”,仍然反映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未承担起它应承担的责任。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基尼系数呈快速上升之势就不足为奇了。要改变我国收入分配现状,就必须从改变我国现行的初次分配体制和再分配体制入手。
首先,在初次分配中,当前最为重要的是要研究和解决工薪和利润分配不合理的问题,总之要解决工资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在当今的中国,毋庸讳言,劳动力仍然具有商品属性,雇佣劳动制度仍然存在。主要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劳动者,他们能否按劳动力价值获得劳动报酬,是在初次分配中能否争取到公平的底线问题。如果工资水平长期被压在劳动力价值以下,就意味着劳动力的再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在萎缩中勉强度日,在挣扎中勉强活命。这样的状况,即使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也不属常态,而是特例,被普遍认为是极不公平和极不道德的事情。做了一天公平的工作,却没有得到一天公平的工资。当然,目前劳动者处于极端弱势的情况下,自身无法解决这个问题,那么,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负有这个责任。在劳动者与投资者(经营者)的博弈中,政府再也不能在一味地站在投资者(经营者)一方,而应当站在公平的立场,维护双方的利益。以出租汽车公司为例。现在的拥有几万辆轿车的出租车公司,许多都是几年前由几辆或十几辆小面包车发展起来的,有的甚至还在其他几个或多个行业进行投资,其暴利程度可想而知。但是,尽管如此,在出租车价格和司机份钱的博弈方面政府却始终站在投资商一边。一方面是一两年投资回报翻一番的暴利驱动,另一方面是出租车司机因为过度劳累猝死者不断增加和出租车价格居高不下,此等现象长期得不到解决,不能不说是一大怪事。类似这样的事例在我国绝非仅有。这种不正当的竞争产生的非正常的分配差别,是人们永远无法接受的。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更是应该得到政府、政党、社会的高度重视。
针对目前存在的资本要素参与分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要素参与分配体现不足的情况,政府的收入分配政策应适当向劳动方面倾斜,提高劳动要素报酬水平,提高劳动收入在GDP中的比重,提高工资在成本中的比重。目前月最低工资标准,上海为635元,南京为620元,苏州为620元,深圳为610元,北京为545元。上述最低工资标准明显偏低,发达地区尚且如此,其他相对不发达地区的标准可想而知。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应适当提高。
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其薪酬水平必须与管理绩效挂钩。这种挂钩必须有客观标准,必须有科学依据,不能由内部人单方面说了算。在制度框架和基础条件不成熟时,不可盲目推行年薪制。对管理者的所谓“职务消费”,要有严格的制度约束,不能随意报销和摊入成本。
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力度。垄断行业的市场绩效主要不取决于企业自己的努力,而主要取决于垄断价格的高低。有些垄断企业凭借对资源和市场的控制,通过垄断价格形成高额垄断利润,从而维持了本行业的高收入水平。这种现象是很不公平的。国家应该加快反垄断立法的进程,使反垄断法早日出台。对垄断企业的定价权,应实行严格的监督,使听证会制度能够反映各相关群体的利益。
其次,在再分配中政府的作用不能再进一步弱化下去了,而应该尽快转变自身职能,更多的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和促进社会发展的职能。当务之急是建立起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工业文明的产物。从19世纪上半叶英国颁布《济贫法》,到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社会安全法案》问世,以及随后“福利国家”出现,社会保障制度已存在约一个半世纪。资本主义国家为了适应工业革命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当劳动者因年老、患病、工伤、生育等原因永久或暂时、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丧失工作机会、失去收入来源时由国家通过法律制度,对其提供经济补偿和援助。经过150多年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家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制度。当前,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也迫在眉睫。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收入再分配手段,事关广大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发挥。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既是解决失业、疾病、年老等因素所带来的贫富不均的有力措施,同时也可以尽快消除人民在新旧制度交替时期的不安全感。
一般而言,现代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社会保险是指政府充当组织者,以立法的方式强制实施,以居民作为保险对象,给予居民以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一般仍由雇主或企业、个人缴付、政府提供补助。政府一般以征收社会保险税(费)的方式集中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税(费)遵循横向公平原则,而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则以保险事件的发生为原则。社会救助是通过对完全无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以满足生存之需的居民提供援助而发挥作用的。居民在获得政府救助下,收入水平得以提高,有利于居民的生存保障。社会福利是指政府为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或提高居民的物质生活水平而向居民提供的福利性的经济支持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上三种措施都有利于充分运用政府的力量使社会收入分配向中低收入阶层倾斜和缩小各阶层的收入差距。
当前,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措施应该是:一是实行社会保障的“大数法则”。大数法则是客观世界存在的一般规律。社会保障体系只有覆盖范围越大,其抵御风险的能力才会愈强,也就是说,社会保障应该具有全民性。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看,其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涵盖了所有居民,而且涵盖了每个居民“从摇篮到坟墓”的一生。从我国情况看,要均衡企业之间的负担,体现社会互济,社会保障应该覆盖所有城镇中的各类企业的全部职工,以及所有城镇个体劳动者及帮工。二是合理确定支付水平,使社会保障水平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根据我国人口众多、年龄结构老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较低、未来社会保障负担沉重的现实情况,再考虑到国家层面上的社会保障资源严重不足,社会保障具有刚性、经济不景气时社会保障支出反而会急剧增长,因此,在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时候,支付起点应相对低一些,社会保障制度的受益者从整体上只能享受低层次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广覆盖应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长期政策选择。扩大筹资渠道,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多元化。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以往主要采用现收现付制。这种模式既不公平,也不能筹集到足够的基金以备未来之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均寿命延长,老龄化社会到来,人们对生活质量和健康质量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要求社会保障既能体现自己养活自己的原则,又能够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备将来使用。这就要求实行多样化的筹资模式,即实行以部分积累制为主体,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并存,个人账户制、捐赠、发行彩票和可降低管理成本的志愿者服务等形式相结合的多种来源渠道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
和谐社会的核心本质是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突出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社会公平问题的关键是解决利益公平分配问题,在解决以上分配差别问题方面,某些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探索出了许多成熟的经验,我们应该努力学习,争取做得比他们更好些。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