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资源增殖放流

外荡渔业资源增殖放流

竞 争 性 谈 判

项目编号: ZZJYZJZXTP2016-001 采购人:海盐县海洋与渔政管理站 代理机构: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16年6月3日

目 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招标公告 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 开标与评标采购合同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外荡渔业资源增殖放流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种苗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海盐县海洋与渔政管理站委托,就外荡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进行竞争性谈判,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谈判。 一.询价项目编号: ZZJYZJZXTP2016-001

二.询价项目概况(内容、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

标项一

三.询价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规定条件2、具有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谈判文件发售时间、地点、售价:

1.发售时间:2016年6月3日至2016年6月12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00 下午:14:30-17:00

2.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地点: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北路150号(三楼) 3.竞争性谈判文件售价(元):300(售后不退) 五.谈判响应截止时间:2016年6月14日 14:00

六.谈判响应文件提交地点:海盐县农业经济局5楼会议室 七.谈判时间:2016年6月14日 14:00(北京时间) 八.谈判地点:海盐县农业经济局5楼会议室 九.谈判保证金及交付方式:

1000.0 十.其他事项: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发售截止日之后收到采购文件的,以发售截止日为准)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第2日24时止)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时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a)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b)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c)报名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应当是投标人的在职正式职工,并携带社保缴费证等有效证明);d)具有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伟超

联系电话:0573-86123938 传真:0573-86123938

地点: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北路150号(三楼)

招标人:海盐县海洋与渔政管理站 联系人:张家良联系电话:0573-86121719 地址:海盐县枣园西路209号

海盐县海洋与渔政管理站 外荡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招标公告说明

各有关单位:

由海盐县海洋与渔政管理站承担的“外荡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将举行竞争性谈判 (开标时间、地点详见招标公告)。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标的

本次招标增殖放流种类、规格、数量以及放流时间和放流水域及相关要求等见下表:

(项目名称)增殖放流种苗采购计划表

标项一

二、对投标单位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规定条件 2、具有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开标与评标基本原则

1、公平竞争原则。参加投标单位必须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并通过询价采购方式确定;

2、风险分担原则。由两家种苗供应单位承担,第一中标候选人供60%的鱼苗,第二中标候选人供40%的鱼苗;

3、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本单位将以合同的形式与供苗单位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开标与评标规则》 四、投标方式及时间要求 详见招标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伟超

联系电话:0573-86123938 传真:0573-86123938 地点: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北路150号(三楼)

招标人:海盐县海洋与渔政管理站

联系人:张家良 联系电话:0573-86121719 地址:海盐县枣园西路209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一、总 则

1. 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所述项目的招标、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海盐县海洋与渔政管理站,“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2 “投标人”系指提交投标文件的合格供应商。

2.3 “产品”系指供方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4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检测、验收、技术

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2.5 “项目”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2.6 “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子文档等。 2.7“▲”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3.招标方式

3.1 本次招标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 3.2 ▲本次招标设定上限价:详见前附表 4.投标委托

投标人代表须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且必须提供以投标单位名义为授权人交纳的社保凭证。 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6.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转包与分包

7.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7.2本项目不可以分包. 8.特别说明:

8.1▲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供应商投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可以为其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

8.2▲投标人投标不得含有任何虚假材料,否则作无效标处理;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民事上之赔偿不免除作假投标人之行政与刑事责任。

8.3▲关联企业中,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时投标;一经发现,将导致投标同时被拒绝。

8.4▲关联企业中, 如其中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相互之间存在投资关系且达到控股的,同时提供的是同一品牌的产品的,应当按一个供应商认定。评审时,取其中通过资格审查后的报价最低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当报价相同时,则以技术标最优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集体决定。

8.5▲多家代理商或经销商参加采购活动,如其中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且提供的是其所代理品牌的产品的,评审时,取其中通过资格审查后的报价最低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当报价相同时,则以技术标最优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集体决定。 9.质疑和投诉

9.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标人对招标采购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9.2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9.3如质疑、投诉不成立且恶意诽谤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罚。

二、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构成 1.1招标公告 1.2投标人须知 1.3招标项目要求 1.4合同主要条款 1.5评标办法

1.6投标相关文件格式

2.存在的风险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3.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如投标人对本次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在2016年6月12日17时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或者补充通知形式公告答复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含问题的来源)要求澄清的问题,同时认定其他澄清方式为无效。未提出的视同认可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款;逾期提出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答复。

3.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按要求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或公告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3.5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都应该通过采购代理机构以法定形式发布,采购人非通过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擅自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一正四副。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2.1▲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信函,均应以中文书写。

2.2▲投标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3. 投标报价

3.1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

3.2▲报价是指投标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投标方所有的货物价款,此价格包含货物到采购人指定地点货款、运输费、税费、放流费、验收、售后服务、材料、招投标费用等所需的所有费用,实行固定费用总包干人民币价,投标方应根据上述因素自行考虑含入投标总报价。

3.3▲投标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4.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4.1▲自投标截止日起90天投标书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4.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

4.3投标人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5.投标保证金

5.1▲投标人须按时缴纳投标保证金。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5.2 保证金形式:现金。

5.3未中标人,其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5天内退还。

5.4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向采购人交纳中标价总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其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出具有效收款收据至采购代理机构退回。

5.5▲下列情况,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5.5.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5.5.2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5.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5.5.4中标供应商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5.5串通投标等其他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6. 投标文件的签署和份数

6.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投标文件(采用A4幅面,提倡双面打印)并标注页码,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投标人的责任。

6.2投标人应按资信技术文件、投标报价文件正本各1份,副本各 4 份,分别编制并单独装订成册,投标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投标文件的有关部位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印章或者签字。

6.3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投标文件正本除本《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

6.4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在规定位置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投标人应写全称。

6.5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7.投标文件的包装、递交、修改和撤回

7.1投标人应密封封装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包装封面上应注明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投标文件名称、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标项及“开标时启封”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7.2未按规定密封或标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由此造成投标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7.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回、修改投标文件。修改后重新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和密封。

8. 无效标条款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投标人疏忽、笔误所造成的差错,应当允许其在评标结束之前进行修改或者补正(可以是复印件、传真件等,原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修改或者补

正投标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在中标结果公告之前查核原件。限期内不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认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人修改、补正投标文件后,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所作的评价和评分结果。

8.1在符合性审查和商务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8.1.1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标明的资格要求的;

8.1.2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声明书或者填写项目不齐全的;

8.1.3投标代表人未能出具身份证明或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不符的;

8.1.4投标文件活页、单面打印提交的;投标文件格式不规范、项目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的;

8.1.5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意思表述不明确、前后矛盾或者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并允许其当场更正的笔误除外);

8.1.6投标有效期、交货时间、质保期等商务条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8.1.7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投标文件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2在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8.2.1未提供或未如实提供投标货物的技术参数,或者投标文件标明的响应或偏离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8.2.2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或者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技术指标、主要功能项目发生实质性偏离的;

8.2.3投标技术方案不明确,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投标方案的;

8.2.4与其他参加本次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的文字表述内容相同连续20行以上或者差错相同2处以上的。

8.3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8.3.1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的;

8.3.2报价超出最高限价;

8.3.3投标报价具有选择性,或者开标价格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优惠(折扣)价格不一致的。

8.4被拒绝的投标文件为无效。

8.5评标专家认定的其他必须按无效标处理的。

四、谈判

1.谈判准备

1.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启封谈判响应文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参加会议并签到,如未按时签到,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2 启封谈判文件时检验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交纳情况。

1.3 准备工作程序:

(1)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介绍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包括主持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等);

(3)告知是否应有回避人员;

(4)公证处或第三方监督人员检验谈判响应文件密封的完整性并签字确认;

(5)宣布谈判期间的有关事项;

(6)会议结束。

1.4 采购代理机构做会议记录,并由记录人、监督人和供应商签字确认。

2. 谈判程序:

1.本项目谈判小组由谈判专家2人与采购人代表1人组成。

2.谈判响应文件初审。

3.澄清有关问题:对谈判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

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4.谈判

4.1 谈判顺序按投标签到顺序进行。

4.2 谈判小组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与各供应商单独进行谈判。谈判内容包括:产品技术要求、交货期、交货地点、要求提供的商务和技术相关文件等(如为多轮报价时还包括谈判报价)。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须有实质性变动的,采购人应与本代理机构协商后作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但此变动必须在第二轮报价前作出。

4.3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持法人资格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按时到达现场参加谈判,并自觉接受上述证件的检验。供应商不参加谈判的,视为供应商放弃谈判。

4.4 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多轮谈判时,必须要求所有供应商将最后一次商务、技术要求和最终报价在规定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密封提交至谈判小组,谈判小组将对所有供应商的应答材料同时拆封。

五、谈判会议

1.专家抽取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组织谈判小组,谈判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比较。谈判小组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列明的评标原则、方法、定标原则进行评标和定标。

2.谈判的方式

本采购项目采用不公开方式谈判,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3.澄清问题的形式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 错误修正

投标文件如果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4.1投标文件中开标报价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报价表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报价一览表为准。

4.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4.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4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5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5.谈判过程的保密性

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审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任何人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5. 谈判原则和谈判办法

5.1 谈判原则。谈判小组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客观;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有关内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影响评标正常进行;谈判小组及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

5.2 谈判办法。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经评审的综合评标法。本项目的具体详见《谈判办法》。

六、定标

1.中标人确定

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原则及评标办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2.中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评标结束经公示无异议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合同授予

1.签订合同

1.1中标人自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1.2中标人拖延、拒签合同的,将被扣罚投标保证金并取消中标资格。

2.履约保证金及质保金

2.1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必须交纳中标价5%的履约保证金给采购单位,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退还。

2.2 签订合同后,如中标供应商不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3 ▲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供应商按合同约定交货验收合格后自行转为货物的质保金,在质保期内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质量和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经验收合格,质保期满后该款退还。

第三章 响应文件

外荡渔业资源增殖放流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种苗招标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的代表人签章: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开标之前)不得启封

注:投标文件的外包封及封面

一、关于投标种苗及相关事项的声明

根据海盐县海洋与渔政管理站《外荡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招标公告》要求,以及本单位实际生产能力,现就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一、投标报价:

二、若投标被接受,希望尽快以合同方式规范各自的权利、义务。以下两种情况视为流标:

1、投标方无法满足发标方提出的相关种质、技术等要求;

2、所投标价高出最高限价。

三、我方将提供贵方所需的有关本次招标的其它资料。

四、我方理解贵方并无责任必须接受报价最低的投标要求,同时也不偿付我方在投标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五、我方将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做好种苗培育、投饵、用药等记

录,并提交原始材料用于放流种苗验收。

六、中标后相关事项,请按下列地址和通讯号码联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 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具体联系人:

电话:(区号) (手机)传真:(区号)

年 月 (公章) 日

二、关于投标单位资质情况的说明

一、投标方的基本情况 投标方名称:

资质等级: (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 公司总部地址:

传真/电话: 邮编: 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 实收资本:

最近资产平衡表:(至上年12月底) 种苗生产基地地址: 技术人员情况:

技术人员 人,其中:

正高级 人;副高级 人; 中级 人;有证书的熟练工 人。 职工(雇员)总人数: 人。 二、投标单位苗种生产能力基本情况 1、 生产种苗规模:

2、 主要种苗生产能力:(可另附页)

3、运输能力:(是否自备运输车辆或定点合作运输单位)

4、其他情况:

兹声明提供的全部现有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招标方的要求出示文件予以证实。

日期:

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外荡渔业资源增殖放流

最终报价

供应商名称: 采购编号:

注:

1、填写此表时不得改变表格的形式。

2、投标报价包括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工费、服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购买及制作标书费、税费及其他一切费用。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第四章 开标与评标 一、谈判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按照公正、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选择中标人,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公平竞争原则。参加投标单位必须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中标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除议标外);

2、风险分担原则。标项一由一家种苗供应单位承担,标项二由两家种苗供应单位承担,第一中标候选人供60%的鱼苗,第二中标候选人供40%的鱼苗;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本单位将以合同的形式与供苗单位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资质要求

参加竞标的种苗供应单位,其提供的放流种类的种质必须符合农业部规定的放流种质要求或浙江省放流技术操作规范。各单位投标书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无效标:

(1)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 (2)投标书印刷不清、字迹模糊;

(3)投标书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主要指有无该放流种类的有效的种苗生产资质证书)。

第三条 中标基本条件

(1)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有执行合同的能力; (3)综合指标最优。 第四条 有效标的再次确认

投标书除须符合第二条资质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最高限价要求。

最高限价的确定:根据市场调查,标项一最高限价为10万元,标项二最高限价为20万元。高于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标。

第五条 评分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并结合技术力量、育苗能力、企业信誉、运输距离等情况,经专家综合评分,确定每一放流种类各投标单位的总得分,并按总得分由高到低(即综合指标最优)确定每一放流种类的种苗供应中标单位。

总分值设为100分,其中价格分定为50分,技术力量分为15分,育苗能力、企业信誉各10分,运输距离15分,总分为100分。

第六条价格分的计算

1、基准价:经评审后有效的最低价为基准价。 2、按以下公式,算出每个有效标的价格分值:

得分=(基准价÷报价)×50分 第七条 最终中标价的确定

预中标单位所报价格低于中标基准价的,以预中标单位所报价格为中标价;预中标单位所报价格高于中标基准价的,以基准价为中标价。

第八条 预中标单位的确定

根据最后得分,标项一由一家预中标单位,标项二由两家预中标单位,第一预中标单位供60%的鱼苗,第二预中标单位供40%的鱼苗(须公示后,才能与之正式签订采购合同)。

若得分相同,价格分高者中标;若仍相同,技术力量分高者中标,依次类推;若全部相同,则抽签决定中标单位。

第九条 其它事项

1、若在规定期限内只有2家及以下单位参与投标,则进行重新招标;当有效标不足三家时评标委员会认定明显缺乏竞争的,应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2、按规定,预中标单位须经公示后,才能最终成为中标单位,并正式签采购合同。

3、为满足放流数量指标要求,当某一种类放流计划资金不足或剩余时,由发标方与中投单位协商适当改变放流数量或放流规格。

4、根据约定,中标单位需承担中标价2%的招投标费用,所有中标价格均包含运输费用,结算数以现场实际放流数量为准。

5、放流前,供苗单位应出具种苗种质检测及病害检疫报告,确保放流种苗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

6、谈判会临近结束时,所有参加投标的单位不论有无中标,都请在《增殖放流种苗招标会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7、招标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件材料都要归档,以备查阅。

二、谈判程序

1、招标单位代表、投标单位代表、谈判小组专家、评标监督人员全部到会入座。谈判会主持人一一予以介绍。

2、谈判会主持人宣读上述《谈判规则》。

3、谈判会主持人介绍收到投标书有关情况。之后,请谈判监督人员检视各投标书密封情况,并请各投标单位互相检查监督4、相关工作人员将投标书当场拆封,并列表登记各投标单位报价等有关情况。

投标书密封完好情况。

5、资质审查:开标后,由谈判小组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对参加投标的种苗供应单位进行资质符合性审查(主要查看有无该放流种类的有效的种苗生产资质证书)。未通过资质审查的为无效标。

6、最高限价审查:开标后,由谈判小组根据上述《开标与评标说明》中事先公布的最高限价,对参加竞标的种苗供应单位所报价格进行第一次价格审查,高于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标。

7、预中标单位确定:根据综合评分,从低到高确定2家单位为预中标单位(须公示后,才能与之正式签订采购合同)。

若报价相同,则抽签决定中标单位。

8、若同时有多个放流种类的种苗进行招标,则重复上述第5~第9程序,直至完成全部种类种苗采购招标工作。

9、谈判会临近结束时,招标单位代表、响应单位代表、谈判小组专家、谈判监督人员在《增殖放流种苗招标会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招标会正式结束

(招 标 单 位)

(项目全称)增殖放流种苗招标会备忘录

按照XX招标公告要求,XX招标人于 年 月 日在 (地方)组织召开了“„„种苗招标会”。招标会全过程严格按照《开标与招标规则》进行,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综合得分最优”原则,确定预中标单位如下:

参加招标会的招标单位代表、投标单位代表、评标小组专家、评标监督人员等各方人员,对招标过程和上述招标结果均无异议。

招标单位代表(签字):

投标单位代表(签字):

招标小组专家(签字):

评标监督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第五章 采购合同

(项目全称)

增殖放流种苗采购合同

甲方: (招标单位全称) 乙方: (供苗单位全称)

为确保 年度(项目全称)增殖放流工作顺利实施,经询价采购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种苗

乙方所提供的种苗的质量应符合甲方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种苗招标通告》提出的要求和乙方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种苗招标投标书》中所作的承诺,如有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双方义务 甲方:

1、甲方在放流前,应派遣监督人员、技术人员,对乙方提供的增殖放流用水生生物种苗规格、数量、质量等进行现场验收,并填写《水生生物增殖项目现场监督表》;

2、负责拟定具体放流计划(包括时间、地点、分期分批运输设备等),并及时通知乙方;

3、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购买放流种苗款项。 乙方:

1、负责提供符合招标要求的水生生物种苗,并须提供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种苗质量检验及主要病害检疫报告;

2、按甲方放流计划要求,准时将种苗运抵甲方指定的放流点,并确保运输环节放流种苗安全、健康;

3、出具合法票据。

三、双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种苗和相关技术资料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审阅,确保放流种苗的安全性;

2、乙方提供的种苗规格若未达到放流标准,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延期放流;

3、放流工作结束后,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及时支付种苗款项。

四、共同遵守的条款

1、购买种苗计划确定后,具体放流计划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并按计划执行;

2、若遇到不可抗拒原因,甲方或乙方未能如期实施放流计划,原则上顺延,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放流过程中若遇到技术和操作上的难题,由双方共同商定后实施。

五、结算及付款方式

1、本次增殖放流结束后,根据甲方技术小组、监督小组人员测定的放流种苗总数量结算款项。实际放流种苗数量以到达放流点成活的苗种数量为准,由甲方监督小组及技术小组人员验收确认并提供《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情况确认表》。

2、本次增殖放流工作结束后,甲方须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法票据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

六、违约责任

1、若乙方运抵放流点的种苗其游泳能力及健康状况未能达到放流要求,甲方可拒绝验收及放流;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要求如期提供增殖放流用种苗,须按本合同确定的种苗采购总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部分履行合同的,则按未完成部分的合同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应向甲方赔偿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3、甲方未能如期支付采购种苗款项(或未能按时支付全部款项),则须每月按所欠部分款项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方法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其它

1、本合同签订于(签订地点) 。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月 日 乙方(盖章):代表(签字):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全称)

廉政责任书

甲方:项目实施单位

乙方:种苗供应单位

为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中的廉政建设,规范放流工作中甲乙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放流工作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放流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严谨、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放流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甲方纪检部门举报电话: 。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放流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放流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放流工作有关的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苗种供应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放流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当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放流工作,严格执行放流工作的有关技术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送礼或以各种名义变相送礼送物,不得为放流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安排娱乐、旅游活动;

(二)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和各种非正常渠道探听放流评标工作内部秘密;不得干预和影响放流招标工作;

(三)各供苗单位应独立竞标,互相之间不得串标;

(四)不准以虚假手段损害国家利益,严格按照放流操作技术手册实施测量、计数、运输、放流等工作;

(五)严守“科学、严谨、诚信、守法”准则,确保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真实、可信,公平参加苗种竞标。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增殖放流种苗采购合同”的附件,与放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本年度放流工作结束并验收

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年 月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日 年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月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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