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协调机制 化解官民矛盾
近年来,定边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推进司法为民举措,在行政非诉执行案的审查过程中,注重民生问题,注重依法行政,巧用协调机制,化解“官民”矛盾,解决非诉执行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2011年仲夏,定边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发现定边县堆子梁镇两户经销的化肥包装上擅自添加“含硝态氮”、“适用于各种作物”等字样,擅自印刷玉米,洋芋,甜菜,西瓜等图案。执法人员认为两个体户涉嫌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当事人涉嫌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个体户作出了处罚决定。两个体户受到处罚决定书后,既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不主动履行处罚决定,定边县农业局遂向定边县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定边县法院行政庭在受理案件后,认真调查,了解案情,两个体户认为包装上的图案,字样不是其添加的,与其无关。农业局不应处罚他们,况且他们积极配合农业局与代理商取得联系,同时要求农业局确定化肥是不是合格或是假肥料,并认为农业局执法人员态度蛮横,生硬,有违纪现象,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在审查过程中,行政审判庭发现农业局认定事实清楚,但在程序上有一定的瑕疵。针对上述情况,行政审判庭找准症结,背靠背对双方进行了一系列的说法、讲理、举行了相关的听证会,合议庭对原、被告进行了一系列的说法、讲理、陈利弊、析法理的协调工作,并主动为双方搭建沟通平台让他们能畅所欲言,进行面对面沟通,促使双方互相让步并达成一致协议。农业局执法人员承认其在执法过程中态度生硬,两个体户也认识到错误,并主动依法缴纳了相关罚款,双方在和谐的气氛中握手言和,互相谅解。
上述案例的解决,印证了法院通过协调促成双方和解所取得的良好的社会效果。法院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找准双方当事人的症结,进行排解疏导,主持双方心平气和地进行调解,一方面能促使行政机关放下“官架子”,主动承认错误或失误,真诚与相对人平等协商;另一方面,平等对话能使相对人消除怨气,自愿做出让步, 有利于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的长效管理,有利于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由于是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主动履行的积极性高。这种方式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 密切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重要的作用,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定边法院行政庭 高旭辉、崔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