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论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姓名:张兴国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指导教师:王晓川

20050401

提 要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来越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关注

而专门对

融资租赁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文献相对较少

研究融资租赁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

各国对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的研究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完整的理论体系

在吸收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

果的基础上个方面

把融资租赁

合同界定为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融资性租赁合同

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

租赁合同

主要分析了融资租赁合同主

体的特征及分类

论述了融资租赁合同

的客体的特殊性问题

主要分析了融

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

建议我国

正在制定的融资租赁法对融资租赁合同加以详细规定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法 

 

本论文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

并且越

Abstract

Financing lease has got fast development in the countries all over the world as a kind of new-type trade way, and is pai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by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scholars.

Documents about financing lease at present are mostly explained in economics and finance, but few are carried on in the aspect of law. Documents of the law mainly concentrate on the difference in financing lease and traditional lease and on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each party of financing lease. Generally speaking, the study on legal problem of financing lease of various countries is still at the starting stage at present and has not formed the generally acknowledged intact theoretical system yet.

This thesis regards financing lease contract as the research object. On the basis of absorbing and drawing lessons from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relevant research results, the author proposes some views of himself. This thesis includes the following several respects mainly:

Section One summarizes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nature and classification of the financing lease contract at first, defines the financing lease contract circle as the financing lease contract which the lesser signed with the lessee in the financing lease trade and compares the financing lease contract with other contracts similar, the author holds the financing lease contract is a kind of special lease contract

Section Two formulates the subject of legal relations of the financing lease contract, and characteristics and classification of the subject.

Section Three deals with the object of legal relations of the financing lease contract and the special features of the object.

Section Four analyzes the content of legal relations of the financing lease contract major provisions of the financing lease contract and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The last section puts forward the suggestion to the legislation of the financing lease contract, and suggests regulating the financing lease contract particularly in the Financing Lease Law in order to remedy the deficiency of the Contract Law.

Keywords: financing lease, financing lease contract , financing lease law 

引 言

1952年

斯克曼尔德

便采用租赁设备的方式来进行生产

他很快意识到这种租赁是融通资金的有效工具同年他在美国创建了第一家专业租赁公司

美国租赁公司美国租赁公司的建立

并为以后世界各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开辟了

道路

1980年中国民航局首次利用融资租赁方式从美国租赁了一架波音747飞机

理论界对融资租赁的研究也不断地广泛深入

1999年我国颁布的

定位为“新型独立合同”以专章加以规定合同分歧

将融资租赁合同

借款

然而人们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理解还存在很大的

出租人

也有人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仅指融资租赁

交易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性租赁合同

有分期付款购买合同说

本论文在搜集借鉴大量融资租赁相关资料的基础上

主要涉及到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特征

提出了作者的一些观点与看法

合同法律关系借贷合同说

ÈÚ×Ê×âÁÞºÏͬÖйú·¨ÖƳö°æÉç1999年版

ÊÔÂÛÈÚ×Ê×âÁÞºÏͬ

ÔØ

3

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的融金融

融资租赁之所以能够在世界各国得到迅速发展融资租赁能够提供一般的中长期贷款所不能提供的融资

便利丰厚的利润

1987年是1038亿美元在交易额方面

理论界对融资租赁的研究还相对比较滞后

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融资租赁研究

的困难一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长期以来人们对融资租赁合同有着不同的理解

出租人首先由承租人

赁合同人选定的租赁物

与出租人供货商

订立租购买承租

可以较少的资金解决生产所需

统计

既可获得

能够适应企业界各种实际需要

平均每年以

30

购买合同的订立是为了履行租赁合同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推敲

就没有必要在其基础

上附加一个融资租赁合同

也不符合融资租赁的实践做法

笔者赞同此种观点

  参见2001年

4

同的概念237条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

我国第向

这一定义似

规格租赁期间届

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乎没有明确融资租赁合同到底是指一个合同

238条紧接着规定

检验方法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

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由此可以看出

合同法

并不包括交易中的购买合同由于融资租赁交易的复杂性

形成了自身的特点

租赁合同相区别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与传统的租赁合同归纳出融资租赁合同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的显著特征之一就在于融

资性

承租人之所以租赁标的物

从而创造出比标的物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

从而使出租人在收回购买成本

的同时获得一定的利润

对承租人来讲融资租赁的目的并不在于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通过融资租赁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提

供给承租人使用

这样

从而解决资金短缺的困境或腾出资金用于

其他投资

 

租金的特殊性 

5

为了与传统的

我们把融资性租赁合同称作融资租赁

可以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性质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不同如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从事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为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这决定了出租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目的的获利性

一般说来

设备购置成本

为设备投保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手续费及利润合同法

如果承租人

根据台湾学者史尚宽的观点

而是在时间上具有

持续性类

如雇佣的时间越长

当期限届满

雇主所付的工资总数亦越多

另外

如雇佣合同及传统的租赁合同就属于此

中途解约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继续

性契约的稳定性

付的债系过去时间对方当事人所为债的对价义务的不平衡

 

当事人所为给不会造成双方权利

融资租赁合同属于非继续性契约他不具有继续性契约的基本条件付的租金总额是确定的中通常有不得中途解约的约定什么原因都不得解除合同张

承租人所应支在融资租赁合同

无论

不管承租人是否提出解除合同的主由此可见

因为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为承租人购买标的物的资金来源

绝大部分来自于第三人

µÚ73

6

其与承租人的资金关系性质

类似银行贷款关系而从第三

人处贷款的出租人绝对不能因承租人受到租赁标的物灭失或毁损不交付租金而拒付贷款本息承租人中途解约人的利益

租赁标的物是由承租人选定的

如果

为了保护出租当然

承租人还是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4

融资数量大

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影响较大

我国

第238条第二款就明文规定

涉及人数多

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反之亦如此

租赁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利益

  

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与类别当前

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

·ÖÆÚ¸¶¿îÂòÂôºÏͬ˵

¸Ãѧ˵ÈÏΪ,ÈÚ×Ê×âÁÞºÏͬËäÓÐ×âÁÞÖÃûÒ×ģʽÉÏ¿´,³ö×âÈ˱£Áô³ö×âÎïµÄËùÓÐȨ

³ö×âÎïµÄËùÓÐȨתÒƹé³Ð×âÈËËùÓÐ

´ÓÈÚ×Ê×âÁ޵Ľ»通过履行融资

理论界

   参见查松

融资租赁法人民法院出版社 

7

出租人收回出租物价金之前保留所有权的目的就是为了担保价金支付

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学者持此观点首先

分期付款买卖中

买受人的意图是支付价金以获得标的物

的所有权权

分期付款买卖本质上是一种买卖

的所有权即转移给买方权

动产担保远比不动产担保发达

附条件买卖和动产抵押

动产担保交易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点

融资功能

其认为

续租

 

承租人的意图在于支付租金以获得标的物的使用

其次

标的物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享有三种选择

债权人对标的物拥有担保权益

债务人不须将标的物转移供债权人占有

租赁合同中资

的同时

在融资

承租人在获得融

可以放心提供融资

承租人亦不须将租赁标的物转移供出租人占有

使用功能

动产担保交易说似乎比较好地说明了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它忽视了融资租赁的加速折旧与节税功能

并且随着科技的发达

企业按照固定资产折旧制度难以实现设备更新

租期一般短于设备的物理使用年限现加速折旧的目的

可以实

这是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独立

 

于传统租赁的新兴租赁交易形式得以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借贷合同说 

借贷合同说由法国学者所提出国学者Calon 认为

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并非使用租赁物

µÚ38

µÚ66

8

的对价

融资租赁是以租赁物为中介而对用户的信贷行为

因而与货币借贷没有本质上

的不同

并没有揭露出融资租赁

合同的法律本质

从交易的本质上看

借款人到期归还本金及利息

而是在租期完毕时

其次借款人两方

 

特殊租赁合同说 

该学说以德国学者Westphalen为代表即特殊租赁合同于承租人一种

就持此种观点

特殊租赁说比较准确地解释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从租赁交易的历史发展来看

并没有脱离租赁合同的范畴

从交易的性质来看

本质上仍属于租赁

形式更加复杂而已

从概念表述上看如果把传统租赁合同称

为一般租赁合同的话2

根据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

   参见梁慧星

融资性租赁法律问题研究

µÚ58

9

借贷交易的主要当事人一般仅涉及贷款人与

承租人及供应商三方

从出租人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权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属于租赁合同的

如法国1966年颁布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论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1

ÊÇÖ¸ÓëÈÚ×Ê×âÁÞºÏͬÏà¹Ø

µÄÂòÂôºÏͬµÄÂòÊÜÈ˺ͳö×âÈËÊÇͬһÈË

³ö×âÈ˸ù¾Ý³Ð×âÈ˶ԳöÂôÈ˺Í×âÁÞÎïµÄÑ¡Ôñ½»¸ø³Ð×âÈËʹÓÃ

ÕâÖÖÐÎʽµÄºÏͬ´óÊܵ±ÊÂÈ˵ÄÇàíù

2

ÊÇÖ¸³Ð×âÈËÏò³ö×âÈË°ìÀí×âÁÞÊÖÐø

ºóÔÙת×â¸ø×îÖÕ³Ð×âÈËʹÓÃ

×÷ΪµÚÈýÈ˵Ä×îÖÕ³Ð×âÈËÍùÍùÒªÖ§¸¶±ÈµäÐÍ×âÁÞ³Ð×âÈ˸ߵÄ×â½ðͬÐÎʽһ°ãÖ»ÔÚÆóÒµÆÈÇÐÐèÒª¹úÍâÖ»×â²»ÂôµÄÏȽø¼¼Êõʱ²Å²ÉÓÃ

回租融资租赁合同

回租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合同中的承租人和相关购买合同的出卖人是同一人

的融资租赁合同足而又急需某种设备

企业资金不

企业先出资从制造商那里购置所需的租赁物

但拥有大

È»

ת×âÁÞ½»Ò×ÖÐ

´ËÖÖºÏ

ÓÉÓÚÆäÊ¡ÊÂʡʱ

然后再从租赁公司租回租赁物使用

型设备或生产线

以解燃眉之急

继续使用原有设备

 

可将本企业原有的大型设备或生产线先卖给租赁公司

由企业

融资租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从对融资租赁合同性质的分析可以看出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以及借贷合同的某些特征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及借贷合同在法律性质上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租赁合同的区别

ÔÚÈÚ×Ê×âÁÞºÏͬÖÐ

10

´Ó³Ð×âÈËÑ¡¶¨µÄÖ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论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造商或批发商购入承租人选择的租赁物统租赁合同中

融资租赁合同不具有继续性

融资租赁合同中

在传  

出租人的意图仅仅是从承租人那里收

回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和预计的利润即已履行自己所负义务承租人是否继续使用

中途解约及拒付解约后的租金同却具有继续性的特征

的继续使用租赁物之间是一种对价关系拒绝给付租金

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

并且出租人享有瑕疵担保免责的权利出租人负有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维修义

用租赁物时可以解除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区别

ÈÚ×Ê×âÁÞºÏͬ²»¾ßÓзÖÆÚ¸¶¿îÂòÂôºÏͬÓг¥×ªÈòƲúËùÓÐȨµÄ±¾ÖÊ

¶øÂòÂôºÏͬÊǵ±ÊÂÈËÔ¼¶¨Ò»·½ÒÆת²Æ²ú

ËùÓÐȨÓÚÁíÒ»·½

´Ó¶ø»ñµÃÏàÓ¦µÄ¼Û¿î

¿É¼û

ÔÚÈÚ×Ê×âÁÞºÏ

ÔÚÂòÂôºÏͬÖÐ

而承租人则在不继续使

而不问

也不允许承租人然而传统租赁合

出租人按期继续收取租金与承租人

可以

ͬÖгÐ×âÈ˵ÄÒâͼÔÚÓÚÒÔÖ§¸¶×â½ðΪ´ú¼Û»ñµÃ×âÁÞÆÚ¼äÄÚ¶Ô×âÁÞÎïµÄʹÓÃȨ

ÔÚÕû¸ö×âÁÞÆÚ¼äÄÚ

³Ð×âÈ˲¢Ã»ÓлñµÃ¸Ã×âÁÞÎïµÄËùÓÐȨ

µ±ÈÚ×Ê×âÁÞºÏͬ×âÁÞÆÚ¼ä½ìÂúºó

×âÁÞÆÚ¼ä½ìÂúʱ

¼´³Ð×âÈË¿ÉÒÔ½«×âÁÞÎïÍË»¹¸ø³ö×âÈË

»òÕß¿ÉÒÔÖ§

11

有获取买卖财产所有权的期待权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始终保留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出借财产一旦交付给借用人

即所有权由

出借人转移给借用人

且租赁期间届满时

而是享有三种选择权

用人到期就必须返还和借用物同类的物

标的物并不是由出租人直接交给承租人的然而在借贷合同中

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主体

ÈÚ×Ê×âÁÞºÏͬÖ÷ÌåµÄÌØÊâÐÔ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

承担义务的人

除此之外

非基本主体多出现在融资租赁的非典型形式中

合同的主体资格并不会有太多的限制

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一种特殊

的合同形式

 

还应符合特殊的资格要件

ºÓ±±·¨Ñ§1999ÄêµÚ3ÆÚ

12

有获取买卖财产所有权的期待权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始终保留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出借财产一旦交付给借用人

即所有权由

出借人转移给借用人

且租赁期间届满时

而是享有三种选择权

用人到期就必须返还和借用物同类的物

标的物并不是由出租人直接交给承租人的然而在借贷合同中

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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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主体是指

承担义务的人

除此之外

非基本主体多出现在融资租赁的非典型形式中

合同的主体资格并不会有太多的限制

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一种特殊

的合同形式

 

还应符合特殊的资格要件

ºÓ±±·¨Ñ§1999ÄêµÚ3ÆÚ

12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论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美国

融资租赁定义

ÈÚ×Ê×âÁÞÖеijö×âÈ˺ͳÐ×âÈ˵ÄȨ

ÀûºÍÒåÎñ²»ÀûÓÚ¶ÔÏû·ÑÕßÀûÒæ¸øÓèÌØÊâµÄ±£»¤

±£»¤Ïû·ÑÕߵĺϷ¨È¨Òæ

ÀýÈçÃÀ¹ú

 

许多国家法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主体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由于融资租赁具有融资的功能

目前对融资租赁进行金融监管的国家主要有意大利我国对融资租赁的监管机构主要是银监会和商务部

商务部对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进行监管没有取得许可证的主体不能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中国

Ó¢¹ú

二基本主体 

出租人 

出租人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枢纽它又是租赁合同形式上的出租人

就其实质而言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不能是自然人务的机构主要包括两种

13

它既是购买合同法律上的买受人

从法律关系上看

 

目前在我国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

由银监会审批并颁发许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论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可证租赁公司务的主体资格

第二种是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非金融机构融资只要经过商务部的审批即具有经营融资租赁业

是租赁物的使用人

则是借款人但根据我国签署的有的设备的融资租赁交易可以看出就目前而言能是自然人

第一条的规定

合同法

本公约适用于涉及所家人或家庭使用

而不

还涉及到一些非基本主体

代理人

这些人并不必然在每一个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现

 

 实际使用人 

实际使用人是指实际使用租赁物的企业

承租人就是实际使用人

承租人占得租赁物承租人经过出租人的同

从出租人的角度来看

转租人同出租人之间并无任何合同法律关系

实质上就是对已设定抵押担保的财

产做出处分的行为

出租人自行或依承租人指示

即指购买合同中的买受代理人

第一种是出租人依承租人指示自行与供货商签订

这两种情形下

第三种是在国际融资租赁业务中

如果这家进口代理商也是由承租

对外签订合

转租人的出现便是承租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

14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论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人选定的因为进口代理商的过错导致租赁物不能交货或所交货物不符合

使用目的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亦应由承租人承担

不应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和风险3

租赁公司除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以作为债权的物权担保以

担保人出具保函或在租赁合同上签字

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客体

ÈÚ×Ê×âÁÞºÏͬ¿ÍÌåµÄÏÞ¶¨ 

所谓法律关系的客体的

机船舶等租赁物租赁合同的实质在于融资合同的客体表面上是租赁物

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因此

限制交易之物 

价值不菲的机器设备

因为

也称作标 

飞融资

因此融资租赁

国家专营产品等应排除在融资租赁合同的客体以外一般也不能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对象泛性和限定性

石油钻井平台等大型成套设备到包括汽车

从各种精密仪器

办公用品等一般通用生产设备

而也并不是所有东西都可以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国际融资租赁公约本货物或其它设备

而除非是

年硕士学位论文

28页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有广

从人造卫星轮船

电话系统

 然

国际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为

17 租赁

天然气

ÒÔºÏͬ·¨ÈÚ×Ê×âÁÞÕÂΪ»ù´¡ÖйúÕþ·¨´óѧÑо¿ÉúÔº2003

15

文稿

合同法

具备如下特征

租赁物必须是实物财产 

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而非融资租赁合同

使用2

一次使用就减损其价值或改变其原有状态

的物

原材料等

则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

  

知识产权的单独转移

但笔者认为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至少应

有权就无从保障

租赁物必须是国家允许自由流通的物 凡是国家禁止自由流通的物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因此

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内容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即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条款下文将详细予以分析

16

文稿

合同法

具备如下特征

租赁物必须是实物财产 

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而非融资租赁合同

使用2

一次使用就减损其价值或改变其原有状态

的物

原材料等

则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

  

知识产权的单独转移

但笔者认为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至少应

有权就无从保障

租赁物必须是国家允许自由流通的物 凡是国家禁止自由流通的物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因此

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内容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即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条款下文将详细予以分析

16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论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ÈÚ×Ê×âÁÞºÏͬµÄ»ù±¾Ìõ¿î

融资租赁交易的启动往往是由

承租人寻找标的物开始的间关系的纽带

承租人以及供应商之

标的物的性质直接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格2

标的物的说明条款应当包括以下的内容数量

技术性能

交货日期与交货地点等

由出租人购买专门用以出租给承租

人使用的系列权利义务关系同等租期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期一般相当于租赁标的物的预期经济寿命

如果租期过短

不利于融资功能的充分发挥

超出了标的物的使用寿命

加剧了投资风险

命期后

 

在租期条款中还应当对起租日有明确的约定租金的日期不同

承租人开始支付在标的物使用寿

据此说明可以确定三方当事人的一

购买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

出租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已无实际意义

通常情况下不会影响到出租人的实际利益

出租人融资成本

仅仅有利于出租人及早地收回成本和利润

加大

然而在标的物存在缺陷的情况下

规定

因此在承租人接受货物之后起算租期对他比较有

在其拒收货物

还会面临支付租金的纠纷

17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论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对出租人来

而对承租人来说补租金外

 

租金的构成与计算 从融资租赁交易的融资性特征看

一般包含以下几项内容

物的货价

进口关税

包括租赁标的

租赁标的物的货价一般是根据该标的

另外为了防止出二是租赁期间的利

利金融市

利息及有关费用外

即租赁标的物所获得的收入除了抵

通常情况下

物在当时市场上的价格租人在标的物上任意加价息费

率的高低一般取决于租赁合同签订时融资租赁市场的行情场行情的预测

三是租赁的手续费我国租赁公司租赁手续费一

般没有固定的标准

 

租金支付的货币币种 

在租金条款中还应规定租金支付的货币币种

可以避免因货币兑换率变动而产生的问题

按支付时间间隔

期限越长

按季支付

在每次租金额支付上也分为两种情况

称为固定费率法

称为非固定费率法免风险角度而言

对承租人而言

从租赁公司避

18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论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小来选择采用递增或递减支付的方式4

 

购买合同一般都规定由供应商直接将出租的标的物交付

于承租人

而在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交付条款中出租人购买的目的是用于向承租人出

租的

这一点与购买合同中的

条款一致

也应当由承租人负责

出具验收证书和其他相关文件于出租人

此外

交付的标的物验收的义务应立即通知出租人

承租人应在该期限内完成对

承租人

如有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就规定

果延迟交货或承租人在验收时发现租赁设备的型号购买合同有不符或瑕疵等情况人

协助承租人办理索赔事宜标的物的使用融资租赁合同中

保养与保管条款 

数量和技术性能等与承租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

保养义务是由承租人承担的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是融资人

通常对标的物的性能并不太了解

人比出租人更了解标的物的性能及日常的维修

承租

并且由于租期较长

以至于承租人对标的物的占有类似于所有权人占有

保养的义务比较合理

维修

 

   参见朱家贤

租赁合同

µÚ88

第203

19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论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³Ð×âÈ˱ØÐëÑϸñ°´ÕÕ¼¼Êõ²Ù×÷¹æ³ÌµÄÒªÇóÀ´Ê¹ÓñêµÄÎï23

³Ð×âÈ˲»

É豸µÄÕý³£Ä¥Ëð³Ð×âÈË¿ÉÒÔÃâÔð

¾ùÊôÓÚ³Ð×âÈËÓ¦µ£¸ºµÄάÐÞÔðÈεÃÉÃ×Ô¸ü¸Ä±êµÄÎïµÄÈκνṹ

±êµÄÎï·çÏճе£Ìõ¿î

虽然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此种风险一般都有承租人承担

按照民法上关于金钱债务不得以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的原则

租赁物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致灭失

承租人不能解除合同

而非因承租人故意或过失致使标的物部分灭失时

残存部分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

付约定的租金标的物的保险条款 

由于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价值通常都比较大通常都对标的物进行投保

由于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因此投

保对其权益保障是很必要的

作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

应由

仍应向出租人支

因此也有必要对标的物进行投保

出租人和供应商根据购买合同的规定对标的物进行投保

因为一般情况下交付前的风险通常约定是由出租人承担的通常是承租人以出租人的名义并担负费用对租赁标的物投保

将投保费计入租赁费用并计入租金总额为合同所规定的损失赔偿金或标的物总成本价

承租人实际向出租人承担的应只是保险金额不足之外的部分

 

保险金额可以

20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论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出租人为租赁合同标的物的所有人

出租人可以将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全部或部分

转让给第三人

根据债权转让的基本原理

无需经得承租人的同意

否则新的受让人或抵押权人无权对承租人行使

权利9

英国的法律禁止租期期

满后承租人的选择购买权

续组或退租的权利

在他交付完毕租金之后如果承租人选择续租的

将其续租要求书面通知出租人

租金金额等租赁条件

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同

注意此时的租赁合同与前面仅为一般的租赁合同而已

 

 

承租人应保证租赁标的物除正常损耗外

且承租人应当自己负担将标的物退还给出租人的所花费用10

它主要规定承租人与出租

人违约时双方的救济权

其它条款 

以上我们仅仅对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主要条款进行了介绍

而且每一项交易的具体情况不同

我们会在后面专门论述

参见程卫东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µÚ95页

2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论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解决此处对这些条款不再一一介绍

我们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有

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归类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

 

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 

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基于购买合同而取得的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 

第一第二第三涉

在不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平静使用前提下 第五

 

收取租金的权利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付租金部租金

合同收回租赁物的

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3

22

下面再对当事人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做一下

由于租赁期间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 

出租人有权取回租赁物

 

包括承租人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干

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

收回租赁物

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论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由于在融资租赁交易中

承租人的选定而购买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即由于租赁物的规格

目的的险及损害后果

出租人只是根据

性能等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

而由承租人直接向供应商索赔并自负索赔不成的风

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出租人都享有标的物瑕疵担保的免责权

同法责任

如果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出租人就不再享有租赁物的瑕疵担保免责权

出租人不承担

租赁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

损为钱债权

 

租赁标的物造成第三人损害时的免责权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或财产损害包括两种情形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

无论基于何种情形

246条规定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

 

我国

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保管租赁物不当而造成第三人的人

其风险由承租人负担

这是因

出租人对承租人享有的其实是金不因不可抗力等及租赁物的毁损

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全部租金请求权或者合同解除权 我国

第248条规定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

收回租赁物

赋予了出租人两项权利

第一

也就是说

二是合同解除权

法律又

23

出租人才能行使而不能同时行使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全部租金请求权与合同解除权

保证承租人占有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不受享有优先所有权或权利

只要这种所有权

国使用

第245条也明确规定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

出租人担保承租人的平静占有将

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的目的就在于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

出租人负有如下义务

出租人不得妨碍承租人依照融资租赁合同所拥有的承租权

其次

对租赁物拥有独占使用权

出租人应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不受第三人的干扰

买卖不击破租赁

不得擅自变更购买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内容的义务 出租人不但要根据承租人对供应商和租赁物的选择

而且不得擅自变更购买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内容

在购买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条款直接关系着承租人的利益

会对承租人的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中对交货的时间

标的物的型号

性能

所以比如购买合同

 

就会使承租人的愿望落空

出租人和供应商都不得擅自变更购买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内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 

受领租赁标的物的权利 与普通租赁合同不同的是领租赁物

承租人不是从出租人手中受这是因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

24

租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的目的就是为了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购买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前提

一般是由供应商直接将标的物交付于承租人

因此

也可以说是承租人的一项义务

2在租赁期间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承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享有独占的占有

的任何人的干涉

出租人转让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时使用标的物

出租人在租赁标的物上设定抵押权时使用标的物3

往往将出租人的

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购买合同约定的义务

自己的名义向供应商提出赔偿请求

 

第一

供应商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承租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减少价金

要求修改

供应商交付的标的物不能使用

承租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对标的物进行修理或者更

更换的费用

要求供应商支付违约金

约定的期限

方式交付标的物

或者未按承租人有权要

承租人还可以要求支付损害

即当供应商不履行

承租人有权以具体来说

不受包括出租人在内

使用租赁标的物的权利 

使用权

求供应商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或者未按约定的期

25

限方式交付标的物致使承租人无法实

由供应商赔偿全部损失

 

现合同目的的

租期届满时对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的选择权 对于承租人的此项权利人具有此项权利

甚至许多国家还将承租人的此项权利看成是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征之一合同法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出租人

从供应商处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构成了出租人对标的物的支付价款及预期利润的对价

地点及支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应当协议补充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支付

使用和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按照

 

如英国法律不承认承租

由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具体而言

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物本身的性能不得对租赁物进行破坏性的使用

防止租赁物毁损

与传统租赁合同不同的是

我国

第247条规定

承被

承租人应当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租人应当妥善保管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用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的义务 

ÈÚ×Ê×âÁÞºÏͬÖйú·¨ÖƳö°æÉç1999年版

232页

26

承租人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灭失和毁损的风险承租人均需按期交纳租金赁合同中允许承租人任意中途解约

   

如果在融资租

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引起我国

立法界的重视院发布了

尽管形式上它属于司法解释

21条

疵担保责任的承担

1999 年

的颁布

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第共质量瑕

1996年5月最高人民法

一次将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一个有名合同写进了合同法

从而改变了融资租赁法律纠纷无法可依的局面合同法规定了融资租赁的概念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

一方面

改进的方面租人

界上多数国家的规定不符

另一方面合同法如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种类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转让

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

但是

仍有待进一步

上规定必须由出

这一规定与

通常认为

及世

知道其是在参与一项融资租赁交易

抵押的效力及在此等情况下出租人的权利保护等

27

承租人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灭失和毁损的风险承租人均需按期交纳租金赁合同中允许承租人任意中途解约

   

如果在融资租

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引起我国

立法界的重视院发布了

尽管形式上它属于司法解释

21条

疵担保责任的承担

1999 年

的颁布

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第共质量瑕

1996年5月最高人民法

一次将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一个有名合同写进了合同法

从而改变了融资租赁法律纠纷无法可依的局面合同法规定了融资租赁的概念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

一方面

改进的方面租人

界上多数国家的规定不符

另一方面合同法如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种类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转让

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

但是

仍有待进一步

上规定必须由出

这一规定与

通常认为

及世

知道其是在参与一项融资租赁交易

抵押的效力及在此等情况下出租人的权利保护等

27

问题

融资租赁法

即使相对于我国

的融资租赁交易实践来讲

基于此

开始启动融资租赁法的立法工作

融资租赁法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式下

 

首先制的不健全

还要经过商务部

多企业进入金融租赁业

违规操作

这限制了许运行

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融资租赁法

的经营者在法律和税收上得不到保障和合理纳税三是重复纳税问题严重

因此主管部门只能要求融资租赁企业按照银行政策待遇重复缴纳利

息税

资租赁公司再费

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

意大利等国家

其对融资租赁立法的重视是分不开的

28

资金已经缴纳了一次税费

银行按利息全额纳营业税

给承租企业按照租赁利息全额纳税这种多重纳税加大了资金使用成本

融资租赁法

抑制了消促进我国融

 

如韩国和巴西

韩国自 1972 年首次引入融资租赁方式

这与

租赁业培育法

并且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配套法规

扩大了本币融资渠道允许发特殊债券

韩国立法部门对

更名为

租赁业培育法

1991 年 12 月进行了修改

将租赁公司发行

使租赁公司的业务内容多样化

修改了对租赁公司的管理

促进了韩国融资对融资租赁业进行

的债券列入特殊债券3

国对融资租赁业的立法租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专门立法

立法介绍 

鉴于租赁法

国人大提交了立法建议稿同认为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不足

目前融资租赁法

融资

学者都纷纷向全

融资租赁合

笔者 

租赁经营范围与规则融资租赁法

 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定性 

融资租赁业务到底是金融业务还是非金融业务

也牵涉到我们国家对金融行业监管的现状

在合同法以及财政部

从不同角度对融资租赁有所描述

业界呼吁应尽快制定新法

是目前各部门分割融资租赁的概念

已经形成了比较固定的交易模式

转租赁

项目融资租赁

风险租赁等

在租而不

赁实务中这些交易模式比直接融资租赁运用的还要频繁

我国目前的

仅规定了直接融资租赁合同

仅这远远不

29

能解决实践中产生的各种纠纷合同等形式加以规定的发展

3

融资租赁法转租租赁

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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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论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各国在立法中都如此强调对承租人合同撤销权的限制

这完全是由融资租赁自身的性质与特征所决定的

件及其供应商一般均由承租人选择与指定定的租赁物件很难找到新的承租人或买家

租赁物就特

否则

合同法

有违融资租赁的本质与特也不利于租赁业的发展

第 94 条规定了一般合同法定解除的几种情形

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看

如果出现了第94条第三款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

经催告后在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

笔者认为要一分为二的

没有按时交

付货款导致承租方无法按时受领租赁物,经合理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这时承租人当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就不可抗力而言要区分情况承租方不能解除合同

应当允许承租方解除合同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除合同

因此笔者建议在

并且这时如果仍然不允许承租方解

中对

及与之相联系的承租人对租金的全部付清义务进行详细的规定

明确在哪些情况下

在那些情况下可免除其法律责任

规定融资租赁监管模式问题 长期以来

µÚ47

31

 

三足鼎立一类是由银监会监

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一类是内资租赁公司

三类租赁机构监管主体不一

最后

正是这种多头监管阻碍了我国租赁业的发展

一种认为

怎么也

脱离不了金融业务的本质

限制租赁业的发展

公司根本不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管制

 

国外的租赁业务并未当作金融业务监管如果以监管金融的思路监管租赁

多数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

                    

32

结  论 

本论文从合同法的角度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融资租赁经过短短的几十年间发展起来

然而

融资租赁理论的研究显得有些滞后

一些理论著作也主要是有关着会计与税收方面的

提出了作者的一些观

点与看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体化的程度不断提高要求会越来越高

合同法

 

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一

对融资租赁立法的

在世

 

界融资租赁立法上是一个独创

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针对该立法实践

建议

 

总之

 

由于作者水平所限研究

有待在今后做进一步的

加强对融资租赁法律问题

融资租赁法

不仅应当是一部监管法

融资租赁法

33

主要参考文献

著作类

1.程卫东2.朱家贤

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租赁合同

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

2004

年版

1996年

王忆华施谅

1997

年版1999

年版

2001

年版

融资租赁合同实务指南

 11.吴光炳 

朱湘建

现代租赁概论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1990年版

1989

年版

 

民法学说与

判例研究第七册 

13.梁慧星融资性租赁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

,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试论融资租赁合同载

  

34

17.郭红亮: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权利

19.蔡庆辉:

载北京商学院学报河北法学

第101期

  

1999年第3

 21.郑磊斌

融资租赁合同制度研究

22.李曙光

融资租赁应尽快立法

 

载于中国普法网

35

后 记

光阴荏苒

不知不觉三年的惠园求学生涯即将接近尾声多少日日夜夜的伏案苦读

算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

 着实说来

早在2003年9月

要我给予重视

融资租赁作为研究对象

确定以

我四处搜集相关资料唯恐辜负了父母

直至对融资租赁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我之所以从融资租赁合同角度对融资租赁进行研究

从合同角度比较容易找到理论基础

同法

但确实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在长达一年多的论文写作过程中

但也得到了

许许多多的人的无微不至的关怀与帮助

没有王老师的悉心指导文章的框架

从论文的选题

其次

他们给我提供了论文写作的便利与帮助

他们给我的论文写作提出了许多宝贵性的建议最后

无私资助

    

                                                张 兴 国                                       2005年4月27日于贸大惠园  

是他们多年来对我的学业的

使这篇论文得以完成

36

论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作者:

学位授予单位:张兴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相似文献(10条)

1.期刊论文 李莉 完善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制度的探讨 -企业技术开发2003,""(9)

制订,完善相关法规,特别是对融资租赁合同的中途解约,租赁物的所有权与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的归属及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索赔权转移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2.学位论文 陈玉辉 融资租赁合同若干问题研究 2008

融资租赁交易是现代租赁的产物,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极大地促进了现代经济的发展。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的载体。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制度,我国《合同法》已有相应的规定,但仍存在不足,有待完善。本文以融资租赁合同的若干问题为研究对象,力求对融资租赁合同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为完善我国融资租赁合同制度提供立法支持。

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组成。引言对融资租赁交易及融资租赁合同的产生及沿革将行了简要阐述,并指出融资租赁交易在我国的发展状况,表明本文的研究目的之所在。 正文是本文的主要部分,共分为五个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概述。在本部分,首先,论述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并借鉴有关的理论观点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范畴进行了界定,即融资租赁合同是一个合同、两方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并在此基础之上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含义进行了解析;其次,介绍了融资租赁合同的种类,主要从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角度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分类,力求形成全面的认识;再次,探讨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问题,介绍了学界存在的不同观点,并通过分析和研究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即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新型的独立合同。通过本部分的阐述,笔者对融资租赁合同有了整体的认识和把握,并为研究融资租赁合同的具体问题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主要研究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本部分共包括三个小部分,首先,对融资租赁合同效力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提出问题所在;其次,分析了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并着重对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要件进行了研究,指出我国在出租人主体资格审批上存在的“双轨制”问题,从而为提出立法完善建议打下伏笔;再次,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时间问题进行了探讨,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涉及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两个合同,且两个合同关系密切,相互影响,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生效时间问题上存在分歧,通过阐述并分析比较相关的观点,对融资租赁合同生效时间问题形成了独立的认识;最后,对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终止问题进行了分析,阐明了其终止的不同情形,以期对合同效力制度形成比较全面的认识。

第三部分主要研究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权益保护问题,本部分共分为四个小部分,首先,对完善出租人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探讨了完善出租人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其次,对出租人权益保护的特别规定进行了研究,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指出了立法存在的不足之处;最后,对承租人在违约情况下的出租人权益保护及承租人破产情况下的出租人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

第四部分主要研究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索赔权问题,共分为三个小部分,首先,提出承租人索赔权问题,并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其次,阐述承租人索赔权存在的理论依据,并介绍了学界不同观点,从而为承租人索赔权提供了理论支持;最后,探讨了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条件,对承租人索赔权的行使进行了可行性研究。通过本部分的研究,使得对承租人索赔权有了全面的了解,并最终形成了笔者的观点,即应当确立承租人直接索赔权。

第五部分主要讲述了我国融资租赁合同的立法现状,并针对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完善之处,提出相应的完善立法建议。本部分共分为二个小部分,首先,分析研究了我国融资租赁合同的立法沿革、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位与支持以及指出相关立法存在的问题。其次,针对我国《合同法》存在的不足之处,就完善融资租赁合同效力制度、出租人权益保护制度以及承租人索赔权制度三个方面,提出了融资租赁合同的立法完善建议,以期对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结语部分主要分析了融资租赁交易的发展趋势以及融资租赁交易的不断发展带给法律人的挑战,明确了今后研究努力的方向。

3.期刊论文 万琦. 恽群. WANG Qi. Hong Qiong 融资租赁合同研究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4)

融资租赁是一种具有融资和融物双重功能的复杂的新型交易形式.作为交易载体的融资租赁合同其性质与传统的租赁合同大有不同.文章立足于大陆法系债法的基本理论,以融资租赁合同的典型形式为对象,力求在对其内涵和法律性质的分析中展现其债法全貌,并为完善我国的现行立法提供理论支持.

4.期刊论文 徐显明. 张炳生. XU Xian-ming. ZHANG Bing-sheng 融资租赁合同法律性质探究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7,20(2) 正确认识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分期付款买卖契约说、租赁契约说、货币借贷契约说、动产担保交易说仅从传统契约类型的角度阐释了融资租赁交易的局部特征.独立契约说认为融资租赁是不同于传统交易的一项独立交易,但其并未具体揭示融资租赁交易的本质特征.融资租赁合同实质上是基于信用而建立起来的具有金融性质的以租赁为表现形式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金融信用租赁契约.

5.学位论文 刘彦青 融资租赁合同研究 2007

融资租赁合同是整个融资租赁法律规范的核心。本文以融资租赁合同为主题,分为引言和四章展开论述。

在引言部分里介绍了融资租赁业兴起和发展的历史状况和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融资租赁合同是银行资本、工商资本在信贷资本方面渗透的产物。自其产生五十余年来,以其独特的竞争优势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迅速发展。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发展尚需要完善法律规范的推动。

在第一章融资租赁合同的概述部分分别介绍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法律价值和类型。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两个合同组成,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主体共同参与的合同。这种合同有着独特的法律价值:对出卖人来讲,销售了货物,实现了资金的回笼;对出租人而言,既有可靠的担保,又有较为可观的利润;对承租人而言,避免了传统信贷方式的困境,实现了设备价款的全额融资。融资租赁合同有两种较为普遍的特殊类型:转融资租赁合同和回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章介绍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特征。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有分期付款买卖说、租赁合同说、借贷合同说等学术观点,文章分析了各学说合理之处和反对理由,肯定了独立有名合同说。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以融物为手段、以融资为目的的交易形式。合同的主体资格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以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合同的标的物通常价值大,范围界定在具有商业性的动产上,排除了无形财产和不动产进入融资租赁领域。融资租赁合同交易价值大,租赁期限较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章分析了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租金的构成、汇率风险、支付方式和标的物的交付、租期、保险和租赁期满标的物的处理等内容。租金通常包括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其中集中阐述了标的物交付的特殊性,由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期满后,标的物原则上归出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

第四章分别阐述了合同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类似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负担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并直接承担由此造成的承租人的索赔义务。出租人的义务较为特殊:(1)由于买卖合同的内容对承租人的利益关系甚大,出租人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告知承租人有关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的内容;(2)为有效保护出租人的所有权,出租人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租赁物所有权登记,以实际维护对租赁物的所有权。(3)出租人担保承租人对租赁物平静占有的责任,避免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时受到第三人行使权利的干扰。融资租赁合同的本质在于融资,出租人也享有特殊的权利。首先,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免责和风险免责。在租赁期间内发生的租赁物灭失和毁损的风险,除基于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灭失以外,承租人均需按期交纳租金,主要原因是:(1)融资租赁交易制度本质的要求。融资租赁的特殊性质决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本质在于融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提供资金融通,出租人对承租人享有的权利本质其实是以租金形式表现的金钱债权,承租人对出租人负担的是金钱债务,不因租赁物的意外灭失等事由而免责;(2)承租人自我选择的结果。承租人自己选择了租赁物,对租赁物的性能、保养维护、使用方法都有着丰富的认识,所以由承租人来承担这项义务更为合理;(3)有利于对承租人的保护。融资租赁合同既然规定了出租人对瑕疵担保和风险的免责,那么就应当把这种不利后果救济的权利转让给不利后果的承担者承租人所有,承租人享有直接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其次,出租人对租赁物导致他人损害的免责。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其它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融资租赁合同虽采取租赁合同的法律形式,但它的实质是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的融资,所收取的租金实际上是用于购买租赁物的资金的分期偿还,与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并非对价关系。出租人虽然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它的实质是收回其所投入的资金的一种担保,并不是为了自己的使用和收益。在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是由承租人直接占有的,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情况并不了解,更不干预。对租赁物的利用完全掌控在承租人手中,就租赁物与第三人发生直接关系的也是承租人,而不是出租人。如果让出租人承担这些损失,将使出租人面临巨大的不可预期的风险,对于出租人是极为不利的。所以由承租人承担这项义务是公平分担义务的使然。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有:(1)基于简化交易实践的需求,实践中承租人通常直接从出卖人处受领标的物;(2)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风险免责,所以不管租赁物是否遭遇风险,均按期交付租金;(3)承租人承担维修、保管租赁物的义务。为了保障出租人期待利益的实现,承租人须妥善保管标的物并负维修保养标的物的义务。另外,标的物都是由承租人指定而购买的,承租人比出租人更了解标的物的性能及日常的维修、保养等事项;并且由于租赁期限较长,承租人对标的物的占有类似于所有人的占有,因此由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合同中标的物的维修、保养得义务更为合理。(4)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有非通用性,承租人一侧中途解约,将使出租人难以收回所投下的资本,所以禁止承租人中途解约。由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殊性,履行合同容易发生争议,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同时,法院可以对显示公平的约定条款合理调整。

在最后,文章简单叙述了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融资租赁合同法律规范的完善将对我国融资租赁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6.期刊论文 张孟民 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聊城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5)

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新型的合同类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在各类经济纠纷中的比例正在上升,把握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中的谈判环节和合同签订环节是避免事后各种纠纷的关键.本文试从这两个方面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加以论述,以期对签订这类合同的主体以帮助.

7.学位论文 黄艳 融资租赁合同研究 2005

融资租赁作为金融创新领域中的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在其产生以来的五十多年间,以其在资本市场中较传统融资方式独特的竞争优势和重要作用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年平均30%的高速发展,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具强劲发展势头的一个新兴产业。融资租赁合同是促进融资租赁交易的重要私法形式,我国《合同法》已明确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有名合同以专章加以规定,但与发达国家在合同法方面的成功经验相比,仍存在着不少遗憾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从融资租赁合同的理论基础入手,分析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和特别问题,对我国融资租赁《合同法》上的规定进行剖析,并提出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全文共分四部分:

  第—部分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进行界定,并从一般和特殊两方面探讨其法律特征,以解决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定位和把握。融资租赁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法律关系较其他合同更为复杂、特殊,为更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及违约救济,本文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融资租赁合同中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和违约及其救济。

  第三部分探讨融资租赁合同中三个重要的特别问题。

  结语部分,笔者强调随着全球经济—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融资租赁将以其独特的魅力在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中独树一帜,而成熟、完备的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必将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和世界经济的繁荣做出巨大的贡献。

8.期刊论文 张旭东. 刘秀玲 论融资租赁合同与类似合同的关系 -前沿2003,""(9)

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业务获得了飞速的发展,但许多人对融资租赁仍然认识不清.本文拟通过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租赁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类似合同的比较分析,以阐述融资租赁合同的本质特征.

9.学位论文 恽群 融资租赁合同研究 2006

融资租赁是一种具有融资和融物双重功能的复杂的的新型交易形式。作为交易载体的融资租赁合同其性质与传统的租赁合同大有不同。本文立足于大陆法系债法的基本理论,以融资租赁合同的典型形式为对象,力求在对其内涵、效力以及法律性质的分析中展现其债法全貌,并为完善我国的现行立法提供一些理论支持。

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组成。引言指出大陆法系国家在引进融资租赁时必须从本国的法律体制出发去理解,并概括了全文的写作目的。

正文是文章的主要部分,共分四章。

第一章分为两节。第一节阐述了融资租赁的起源与发展状况,以及融资租赁交易的数种模式,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第二节从比较法考察出发,对融资租赁合同概念上的模糊理解做出了判断,明晰了租赁合同与供应合同的联立关系,并且提出了租赁合同融资性的两个要件。

第二章分为两节,分别以出租人和承租人为角度,以我国《合同法》、《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以及实践习惯为基础,全面阐述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构成,具体分析了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分为两节,以第二章的效力构成为基础,分析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体现了从具体到一般的逻辑思路。第一节介绍四种代表性的学说,并分别评析了各自的优劣。

第二节运用了非典型合同的相关理论,讨论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数种构成形式,得出了其属性是类型融合的准混合合同的初步结论,并进一步提出了混合因素冲突中的解决原则,引申出其法律适用的规则。

第四章也分为两节。第一节首先对我国现行《合同法》的融资租赁合同章进行了简要评析。第二节针对现行《合同法》的不足提出了两个方面的完善建议:一是将禁止承租人中途解约法定化,二是构建承租人对出卖人的请求权基础。这两方面的完善对平衡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结语总结了融资租赁对法律人的挑战,明确了今后的研究方向。

10.期刊论文 姬新江. Ji Xin-jiang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索赔权研究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6)

新合同法的颁布,使融资租赁合同这种"无名"合同得以"正名",但融资租赁合同中仍有许多问题需在理论上加以分析、研究,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的索赔权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Thesis_Y70658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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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时间:201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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