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克拉玛依市公路运输管理总站

执法手册 (试用)

目 录

前言

运政执法人员资格

运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运政执法基本规范

运政执法文书基本规范

道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的基本规范

道路运输市场行政执法的内容和执法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

前 言

所谓执法行为合法,按照行政法学理论,其标准包括主体合法、合乎法定职权范围、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实体(法律、法规、规章)公正、程序公正及不滥用职权等五个方面。合法的执法主体,是指执法行为者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主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组织(机构)。前者还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体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而由前者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克拉玛依市政府委托我站监管城市客运(新克政发[2000]36号)。我们克拉玛依市运管总站及下属的独山子运管站、乌尔禾运管站属于后者,是行政法规授权监管公路运输市场的机构,具有主体资格;运政执法人员与单位之间存在着职务委托关系,其执法行为就是单位的行为,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运政机构承担的。就是说,执法主体的合法,一般没有问题。最为关键的是我们执法人员在后四个方面不要出问题,这样,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因此,必须致力于‚学习型‛单位和干部队伍的建设,必须不断提高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执法能力。

为了方便执法人员随身携带、随手查阅、随时学习,并能按照执法程序的要求及时向违法违章者出示有关执法依据,确保依法治运,认真履行公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交通部制定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参考国务院《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市运政执法实际,编印了这本《执法手册》以应急用。今后,在新的法规、规章出台后,将进一步予以修订,使之日臻完善、成熟。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取得

(一)基本条件

从事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从事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

2.经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的资质条件。

(二)《交通行政执法证》取得程序

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经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县级或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逐级审核;

3.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业务管理机构的,由业务管理机构对上述有关人员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4.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业务管理机构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并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

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及证件的管理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应当持有由交通部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二)持证人应当按照其所持《交通行政执法证》中注明的道路运输管理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四)持证人遗失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该单位按照证件颁发程序逐级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发证机关审核属实,予以注销,同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按程序办理补发证件手续;

(五)持证人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收回证件并报发证机关注销;

(六)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执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发证机关年度审验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自行失效。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一、基本行为规范

(一)职业道德规范

1.甘当公仆:忠于祖国、热爱人民、听党指挥、服务群众;

2.热爱交通:爱岗敬业、乐于奉献、钻研业务、艰苦奋斗;

3.忠于职守:严肃执法、不畏权势、违法必究、不枉不纵;

4.依法行政:恪守职责、法为准绳、严守程序、裁量公正;

5.团结协作:互助友爱、通力协作、顾全大局、联系群众;

6.风纪严整:遵章守纪、作风严谨、平等待人、举止文明;

7.接受监督:办事公开、欢迎批评、服从检查、有错必究;

8.廉洁奉公:清正廉明、反腐拒贿、不谋私利、一心为公。

(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

1.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

2.执法时按规定着装,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做到仪容整洁,形象良好;

3.执法过程中举止得当,语言文明,动作规范;

4.严格遵守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

5.依法提取、收集和保存证据,规范制作法律文书;

6.执法过程中做好安全防护,注意自身安全;

7.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禁止行为

1.不准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2.不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3.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4.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5.不准酒后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

6.不准同时双向拦截车辆;

7.不准采取扒车、追车等危险方式执法;

8.不准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

9.不准逢车必查、查车必罚,造成交通堵塞;

10.不准违反国家‚绿色通道‛政策,对运输新鲜果蔬等产品的车辆进行检查、滞留和处罚。

二、仪容仪表和着装要求

(一)执行公务期间的仪容仪表要求

1.常修整头发,保持良好的发型。男同志不准留长发、大包头、大鬓角和长胡须,女同志不准染彩发。

2.穿着整洁得体。不准穿拖鞋、无后帮鞋、超短裙等。

3.女同志不得浓妆艳抹、染指甲,不得佩戴与执法环境不相称的饰品,如耳环、手饰、项链等。

(二)着装要求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原则上要求按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着装。

1.着装制式

执法人员着装分春秋装、夏装、冬装三款。

2.着装要求

(1)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

(2)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严禁制服、便装混穿;

(3)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

(4)佩戴统一规定的标卡、胸卡、腰带、领带、手套,胸卡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第四、五颗钮扣之间,肩背右肩左斜,从肩牌下穿过;

(5)穿着春秋装、夏装制服时,应将肩徽上有花样的一面朝上佩带,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6)不得穿黑色以外的皮鞋和黑色、棕色以外的凉鞋以及草绿色以外的胶鞋;

(7)路上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三、执法动作规范

(一)执法人员敬礼动作规范

上体正直,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按帽檐右角约2厘米处,手心向下,微向外长(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同时注视受礼者。

(二)执法人员指挥车辆动作规范

1.指挥车辆直行:随立正姿势,体侧迎向来车,使用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

2.指挥车辆左转弯:随立正姿势,右臂向前平伸,掌心向前。如果需要示意车辆左小转弯时,左臂伸直与身体成三十度角,向右前方摆动(掌心向右前方)二至三次;

3.指挥车辆停止:随立正姿势,左臂向上直伸与地面垂直,手掌向前。如需示意车辆靠边停车,右臂与身体成三十度角,向左前方摆动二至三次。如需变换指挥方向,疏通进入路口的车辆时,可保持停止信号转动,身体面向示意停车的方向。

四、执法人员应当遵循的执法程序和用语规范

(一)基本要求

1.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规范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

2.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使用恐吓、威胁、诱导性的语言;

3.执法人员应以理服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不准出言不逊、讽刺挖苦、冷淡刁难;

4.执法人员应当耐心回答当事人的各种咨询,完整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二)行政执法程序和常用的行政执法语言

1.应当按照下述语句表明身份:

‚你好,我们是××单位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现在依法对你进行调查(检查),请你配合。‛

2.当事人对依法进行的调查或检查不予配合,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说:

‚根据法律的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

3.检查证照时,应当说:

‚你好!请出示××证。‛

4.核实登记被调查人身份时,应当说:

‚请出示你的身份证(身份证明文件)。‛

5.开始调查时,应当说:

‚请你陈述一下关于××(涉嫌违法的行为)的情况。‛

6.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当说:

‚根据我们询问和你陈述的内容,我们正在制作一份询问笔录,请你稍等一下。‛

7.确认询问笔录时,应当说:

‚这份笔录是根据你刚才的陈述和我们询问的内容制作的,请你仔细阅读笔录内容并确认。‛

8.请被调查人签名时,应当说:

‚核对无误的话,请你在笔录的结束部分写上‘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所说一致’并签上你的姓名和时间。‛

9.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说:

‚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条例》第××条××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条××款的规定,依法对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请你在××(指出具体位臵)签名,并于七日内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载明的地址接受处理。‛

10.送达通知书时,应当按照以下语句告知当事人:

‚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条例》第××条和《××规定》第××条的规定,拟依法对你处以××元的罚款,请你在××(指出具体位臵)签名,并于七日内到通知书上载明的地址接受处理。‛

11.应当按照以下语句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12.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应当说:

‚拒绝签字,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视为送达。请你在工作时间到××单位领取有关文书并接受处理,具体地址是××。‛

13.应当按照以下语句告知听证权利:

‚根据法律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你要求组织听证,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单位提出申请,具体地址是××。‛

14.应当按照以下语句宣告决定书:

‚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条例》第××条××款的规定,现依据《××条例》第××条××款的规定,对你处以××元的罚款,请你在(指出具体位臵)签名,并于十五日内到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银行缴纳罚款,具体地址是××。如有异议,请于六十日内到××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理或者经调查未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说:

‚请注意遵守道路运输法规。谢谢合作。‛

16.当事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时,应当说:

‚对不起,依据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17.当事人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说: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我们将努力改进‛或者‚感谢你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三)常用接待用语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待时,应当使用以下用语:

1.你好,这里是××××(单位名称),请讲……(用于接电话时)。

2.请你稍候再挂电话。

3.请进。

4.你好,请问找谁/请问我可以帮什么忙/请问你有什么事?

5.请你不要着急,有事慢慢说。

6.你还有不明白的事吗?请讲。

7.这件事请你到××科(股、室、大队)办理。

8.请稍等!

9.对不起/很抱歉,让你久等了。

10.请你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11.这是法律规定的,请你配合。

12.多谢你的合作!

13.不客气,这是我应该做的。

14.请你多提宝贵意见。

15.谢谢你的提醒。

16.再见。

(四)接待服务忌语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待,不得使用以下用语:

1.找谁!

2.没上班呢,等一会儿再说/下班啦,明天再来。

3.没看见上面写着呢,问什么问。

4.正忙着呢,顾不上。

5.真麻烦,出去。

6.急什么?就你的事重要。

7.你找我,我找谁呢?

8.看谁态度好找谁去。

9.我不管,问领导去。

10.开会呢,外边等去。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基本规范

一、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调查取证工作与行政处罚工作相分离,将作出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统一执法服装、执法装备、执法文书、执法证件、执法程序、执法尺度,统一告知权利的模式。

(三)统一执法尺度

1.省级或者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危害后果以及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统一的交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尺度。

2.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能适用一种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处罚的,就不要适用多个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相同的行政处罚的,一般应当适用上位法进行处罚;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不同的行政处罚的,在不存在法律冲突的前提下,应按其性质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适用设有相应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应当按统一的尺度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依法给予从轻处罚的,应在适用处罚条款规定的幅度内合理确定罚款数额,但须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四)规范行政强制措施

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采取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按照统一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执法法律适用规则及行政合同(协议)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按如下规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制定的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可适用的效力。

(二)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五)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六)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七)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省及市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省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视情况报相应的法制机构,由其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裁决。

(八)行政机关不得自行以法律、法规、规章与WTO协定或我国入世承诺不一致或不符为由,不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我站在城市客运市场监管实践中,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书》、《服务质量监管协议》,与广大经营业户成功地建立起了行政合同关系。按照行政法学关于行政合同的理论,双方依据合同(协议)享有权利(权力)并须履行义务,否则,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两份协议的有关条款也可以作为执法的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基本规范

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1.内部文书是指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2.外部文书是指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机关对外使用,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三、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印制,规范制作;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文书规定编写案号的,应当根据文书的编号规则编注。

四、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五、文书中执法机构、处罚机关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六、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书面整洁。

七、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八、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无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

九、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当事人为‚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四)当事人名称应前后一致。

九、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十、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为签收;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十一、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基本规范

一、监督检查准备工作

(一)制定执法工作方案,重大执法活动前应召开准备工作会议,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进行工作部署,明确人员及职责分工。

(三)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着装整齐,佩带执法证件。

(四)检测执法车辆,装有示警灯的执法车辆应当开启示警灯。

(五)备齐、检查执法用摄像机、录音笔、执法车辆、示警牌、通讯器材等设备。

(六)备齐执法文书、法律法规原文。

(七)保持联系畅通,行动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二、公路路口车辆检查

(一)在公路路口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

(二)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检查,避免引起交通堵塞。

(三)在距离检查现场200米、100米、50米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示警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

(四)采用徒手指挥和使用停车示意牌(灯)两种方式指挥停车,夜间一律使用停车示意灯进行指挥。

(五)执法人员指挥停车,应站在道路中线的左端,面向来车,在与来车相距150米时,连续发出停车检查讯号,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停靠位臵。

(六)被检车辆停稳后,执法人员应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七)不得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不得双向拦车检查,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

(八)遇有当事人拒绝停车接受检查的,不得强行迎车拦截或强行扒登车辆。当事人驾车逃逸的,执法人员不得驾驶执法车辆追缉,可记录车号,事后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在公路路口检查车辆,应当全面收集证据。经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应交还有关证件,立即放行,并做好检查登记;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立案和调查取证程序处理。

三、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场所进行流动监督检查。

(二)流动监督检查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

(三)在监督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项目,并做好记录。

四、道路运输检查站特别规定

(一)设立道路运输检查站,应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检查站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和管理措施。

(二)检查站应悬挂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站的公告和必要的图表。

(三)检查站应配臵必要的交通、通讯设备和视听器材。

(四)检查站的调整、撤并、变更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违法行为处理办公场所设臵

违法行为处理办公场所总体风格要求严肃庄重、整洁明亮,所有的标识、标志应当按照统一规范制作;场所内应放臵饮水机、凳椅、纸笔、垃圾桶等便民设施,不得悬挂与道路运输管理业务无关的标语、宣传海报、广告以及其他饰物。

(一)违法行为处理区

违法行为处理区是接待具体违法行为查询及处理的业务窗口,由违法行为处理、违法行为查询、法规咨询三个功能窗口组成。各窗口应按其所办理的业务种类设臵明确的标识,公示该窗口工作人员照片及工号牌。窗口除设有违法行为处理信息告知及交互系统和必要的文具外,不得放臵其他杂物。

(二)公示区

公示区是对外进行道路运输政策法规宣传、公示有关人员职务及道路运输执法动态的区域,具体公示内容包括:本单位执法人员照片和执法证号、执法依据原文合订本、常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一览表、最新法律规范、罚款缴纳银行的详细地址和线路图、停车场详细地址和线路图。公示区应当有明显的禁烟防火标志。

(三)咨询区

咨询区是向道路运输经营者宣传政策、解答疑问的场所,应设咨询台、宣传资料架。宣传架上的宣传资料应摆放整齐,不得放臵与道路运输执法宣传无关的其他资料。

(四)休息区

休息区是供道路运输经营者等待、休息的区域,应当配臵凳椅、饮水机及纸杯,并保持整齐、清洁、安静。

道路运输市场行政执法的内容和执法依据

一、对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的行政执法

执法中须查处、监督检查或督促、引导的,包括以下内容:

(一)查处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以及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

(二)查处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行为。

(三)查处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行为。

(四)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的日常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五)引导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与托运人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并按合同要求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六)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七)按照‚三关一监督‛的要求,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八)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九)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其8吨以上的重型货物运输车辆或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

(十)加大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的监督检查力度,杜绝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货物运输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十一)查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货物运输车辆运输旅客。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执法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二、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行政执法

执法中须查处、监督检查或督促、引导的,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三关一监督‛的要求,督促企业或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二)要求企业或单位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的规定,在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上悬挂标志灯和标志牌。

(三)督促检查企业或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四)检查监督企业或单位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五)督促企业或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六)严把车辆技术关,防止技术等级未达到一级的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七)监督企业或单位严格执行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617-2004)和《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

(八)监督检查企业货单位使用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车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九)监督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十)监督检查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十一)监督检查危险货物专用车辆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执法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三、对客运市场的行政执法

执法中须查处、监督检查或督促、引导的,包括以下内容:

(一)查处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以及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查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行为;查处使用无客运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的行为。

(二)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按照行政许可的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查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客运服务资格证的行为,查处虽取得客运经营许可却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行为。

(三)按照‚三关一监督‛的要求,落实安全监管职责。

1.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各项安全工作责任。

2.指导、监督道路客运经营者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3.督促驾驶人员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4.制止和查处客运车辆超载运营行为。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5.制止和查处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行为;督查道路客运经营者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对道路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以及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的,应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原许可机关应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6.道路客运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照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四)引导、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

1.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臵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臵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2.引导、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3.鼓励、倡导道路客运经营者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制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4.制止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

5.制止并查处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敲诈旅客、擅自更换客运车辆和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

6.城市客运大中型车辆压站、到站不停、不按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线路运行等违章行为。

7.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制止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行为。

(五)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履行相关社会责任和义务。

1.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臵措施等内容。

2.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对客运经营者的执法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三)《特许经营协议书》、《服务质量监管协议》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

附:国务院公布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

四、对机动车维修市场的行政执法

执法中须查处、监督检查或督促、引导的,包括以下内容:

1.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开展机动车维修服务。

2.查处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或者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为。

3.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行为。

4.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擅自改装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以及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行为。

5.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制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自觉加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监控,防止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6.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7。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正规的配件维修机动车,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行为。

8.考核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服务质量和信誉,将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纳入考核内容。

9.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10.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伪造、倒卖、转借、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以及不签发机动车

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行为。

11.查处违反车辆技术管理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执法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五、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执法监督

执法中须查处、监督检查或督促、引导的,包括以下内容

1.监督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

2.查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违反规定开展异地培训,查处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违法行为。

3.查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行为。

4.查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行为。

5.查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以及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为。

6.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7.监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按要求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8.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臵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

9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10.引导、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11.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严格执行交通部发布的教学大纲,向按规定完成培训学习的学员,颁发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执法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六、对道路货运站(场)的行政执法

执法中须查处、监督检查或督促、引导的,包括以下内容:

1.督促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

2.查处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行为。

3.制止并查处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的行为。

4.督促货运站(场)经营者规范货运站各项服务操作规程,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5.督促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按照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6..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道路货运站(场)应当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7.督促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道路货运站(场)的执法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七、对道路客运站的行政执法

执法中须查处、监督检查或督促、引导的,包括以下内容:

1.督促客运站经营者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

2.查处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的行为。

3.制止并查处道路客运站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的行为。

4.督促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道路客运经营者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5.指导协调客运站经营者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对待进站客运车辆。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和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等方面发生纠纷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裁定。

6.按照‚三关一监督‛的职责,督促客运站经营者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

促客运站经营者落实出站客车安全检查、危险品检查、出站查验等制度;加强客运车辆管理,未实施安全例检或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要求的客车不得出站;加强对客车的监管,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7.督促客运站经营者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督促客运站经营者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9.定期检查客运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客运站经营者乱收费。

10.督促客运站经营者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11.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建立和落实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督促客运站经营者开展文明服务活动,实行‚三优‛、‚三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把客运站建设成精神文明的‚窗口‛。

对客运站的执法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附:国务院公布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四条至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

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六)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

(七)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八)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施行一年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包括配套规定的制定、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下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三)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年度执法工作情况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四)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实行行政复议受理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七)实行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八)实行错案追究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造成管理相对人严重损害的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追究。

(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职权范围内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三、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责令发布单位撤销或者修改。

(二)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之间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调。

(三)对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互冲突,且属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内的,应当负责审查和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报告。

(四)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行职责或者限期改正。

(五)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处理。

(六)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责令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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