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处理差异浅析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由于制定目的、规范内容、发展速度等不同,导致两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笔者根据国家的相关税收法规,结合公司的经济事项为例,对公司福利费会计及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简要分析。(本文暂不考虑个人所得税的差异。)   一、文件依据   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审核通过并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该条例中“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在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并未界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2009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该通知规定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应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在此项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公司发放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应计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该通知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按照财企[2009]242号《通知》规定,公司发放给员工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应并入工资总额,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核算。   二、公司实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福利费的不同规定,公司应在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进行不同的处理,财务核算时,将交通、住房、通讯补贴计入工资总额,而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计入职工福费税前扣除。   例某公司本月工资总额为500万元,月底公司发放员工交通补贴10万元,按照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 公司应将发放的10万元交通补贴纳入职工工资总额核算,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工资 1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公司根据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要将上述10万元交通补助计入福利费税前扣除,并计算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为70万元(500万元*14%)考虑是否超限额。   有关交通、住房、通讯补贴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还涉及是否计提工会经费、教育经费,以及两项经费是否需要纳税调整的问题。   2006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下发的《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41号令)第四十四条“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公司月底应根据工资总额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借:管理费用-教育经费 127500(510万元*2.5%)   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102000 (510万元*2%)    贷:应付职工薪酬-教育经费 127500   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102000   同时需要将工会经费、教育经费超限额部分所得税纳税调增,即10万元交通补助,财务按比例提取的0.2万元及0.25万元的工会经费及教育经费纳税调整,增加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不能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 思考   根据上述举例,可以看出公司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等补贴对公司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如果公司的工资总额比较大,福利费的扣除限额较高,公司以交通补助等方式发放员工补贴,不福利费影响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公司工资总额较少,福利费本身税前扣除限额较低,若再发放交通补助等方式发放补贴,即影响公司的福利费扣除限额,还将要面临福利费超限额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但交通补助等补贴对公司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影响是永久性的,不可转回的。例如:(一)某公司工资总额为500万元,没有发放交通补助等补贴,公司实际发生的福利费用为65万元,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为70万元,公司65万元的福利费没有超过所得税法规定的福利费扣除限额,允许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且不存在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纳税调整问题;(二)若公司500万元工资总额中包含10万元的交通补助,则公司的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为68.6万元,即:(500万元-10万元)*14%,而公司需要税前扣除的福利费用则为75万元,即:65万元+10万元,超过税前扣除限额6.4万元,即:75万元-68.6万元,将不能所得税税前扣除,且公司10万元交通补助提取的工会经费、教育经费0.45万元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方式(二)公司发放10万元交通补助较方式(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将增加6.85万元。   四、结论   国税函[2009]3号文件于2009年1月4日颁布,将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等补贴列入职工福利费范畴符合财政部的原规定。而在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重新下发了财企[2009]242号,将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等补贴纳入了工资总额核算,与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不符。国家税务总局是否调整、或不调整需等待。   现阶段,在税务局未做出调整前,公司只有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的规定执行。由于国家税总局对公司福利费的规定与财政部的规定存在差异,公司应在严格执行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同时,应注重政策研究及合理运用,规避公司税务风险,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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