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规范

山东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规范

(试 行)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建设,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国家人口计生委《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和《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1 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的内容与形式

1.1 管理内容

1.1.1 人口变动信息(包括自然变动和迁移变动);

1.1.2 育龄妇女的婚姻、怀孕、生育、避孕节育等管理服务信息;

1.1.3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信息;

1.1.4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信息;

1.1.5 计划生育奖惩信息;

1.1.6 村级计划生育基本信息。

1.2 表现形式

育龄妇女信息日常管理,以乡(镇、街办)为单位建立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以村(居)委会为起报单位,每个育龄妇女为具体管理服务对象。系统运转主要体现为“一卡、三单、五表、一板”。

1.2.1 “一卡”即《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见附件一),主要记录育龄妇女的基本情况及婚姻、生育、避孕节育、流动等基础信息,是利用微机信息开展管理服务工作的基础。

1.2.2 “三单”即《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变更报告单》(见附件二)、《村级计划生育奖惩信息报告单》(见附件三)、《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报告单》(见附件四),是充实完善计算机中“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和形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报表的依据,也是上级检验基层统计质量的必需资料。

《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变更报告单》是村(居)每月育龄夫妇婚姻、怀孕、生育、避孕节育、流出等动态变化的原始记录。

《村级计划生育奖惩信息报告单》是村(居)基本情况及对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和违法生育个案处理处罚情况的原始记录。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报告单》用于记录乡(镇、街办)计划生育服务站当月开展的节育措施检查、随访、生殖健康检查、优生检测等信息。

1.2.3 “五表”即《育龄妇女基础信息一览表》(见附件五)、《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反馈表》(见附件六)、《村级当前情况一览表》(见附件七)、《村级流出人口信息反馈表》(见附件八)、《村级流入人口信息反馈表》(见附件九),是根据已掌握的育龄妇女婚、孕、育、节育及其流动信息,将当月应做的管理服务工作及时准确地反馈给村(居),帮助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掌握育龄妇女信息,以便有的放矢地开展管理服务。

1.2.4 “一板”即《村计划生育信息公开板》(见附件十),主要展示本村(居)所有发生婚、孕、育现象的育龄夫妇个案信息以及计划生育奖励处罚的信息,是计划生育的政务公开板。

2 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的运行与操作

2.1 “基础信息卡”的建立与调整

常住人口中15~49周岁的育龄妇女,凡结婚(包括初婚、再婚)或迁入、流入、单身收养及未婚生育的,均应在当月由村级统计人员填报《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

对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按迁出地提供的信息填写《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对迁出地未上报的生育信息,也应由迁入地填入《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变更报告单》上报。每月2日前将上月新建的《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报乡级计生办录入计算机。对省内流入人口要通过网络下载其户籍地或原管理地的计划生育信息。

为便于村级日常管理,乡级须将计算机中储存的育龄妇女基础信息,以花名册的形式(即《育龄妇女信息一览表》)或以个案打卡形式(即《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反馈给村级,作为村级对育龄妇女管理服务的依据。凡以花名册形式反馈的,必须每年年初一次打印交各村(居)委会。

每月初,要将上月年满50周岁以及迁出、死亡的育龄妇女在村级注销其档卡(可另存)。对迁出的育龄妇女,乡级需将打印并盖章的《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交本人,作为迁入地建档的依据之一。

2.2 “三单”的填报

2.2.1 《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变更报告单》:

凡有如下情形发生的,需按月填报:

(1)婚姻变更(含未婚生育补办结婚证);

(2)怀孕;

(3)生育、收养(出生地未统计上报的婴儿);

(4)节育;

(5)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育龄妇女或其子女死亡;

(7)迁出、流出。

对以往漏统的上述现象,应在发现月填入报告单。报告单由村级设专人填报,实行月报制度。每月2日前乡级召开例会时,村级统计员带全本的报告单报乡级计生办审核。如发现填报有误需修改的,两联应以同一笔迹更正。

2.2.2 《村级计划生育奖惩信息报告单》:

每年1月由村(居)上报村级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每季度上报本村(居)独生子女待遇落实情况等奖励信息及违法生育的个案信息。

2.2.3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报告单》:

由乡级服务站填写、录入微机后上报乡级计生办,实行月报制度。凡当月服务站对育龄妇女进行节育措施检查、随访、生殖健康检查、优生检测等发现的异常信息,都要填报并录入微机。

三单均应一式两联,一联留存,一联报乡级计划生育部门,按自然年度装订成册,其格式由市级或县级计生委统一印制。

2.3 “五表”的形成与操作

2.3.1 《育龄妇女基础信息一览表》:

为便于日常管理,乡级每年年初打印《育龄妇女基础信息一览表》,反馈给村级,作为村级对育龄妇女管理服务的依据。

2.3.2 《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反馈表》:

该表每月6日前从乡级微机中提取反馈给各村(居)委会。主要内容有:①

各村(居)当月可申请领取《生育证》的育龄夫妇名单;②建议需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名单;③建议进行优生检测妇女名单;④建议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名单等。

村(居)工作人员要按照反馈表提示的内容开展工作,搞好服务。下月例会时,将进展情况向乡级报告。

2.3.3 《村级当前情况一览表》:

由乡级每月打印反馈给村级,反映该村当前的计划生育工作概况。

2.3.4 《村级流出人口信息反馈表》:

由乡级从微机中提取流出人口在流入地的计划生育信息,反馈给村级,便于村级掌握每个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

2.3.5 《村级流入人口信息反馈表》:

由乡级将流入育龄妇女在户籍地(原管理地)的计划生育信息打印后反馈给村级,便于村级全面掌握每个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

2.4 《计划生育信息公开板》的运用

该公开板在月例会时随反馈表一同由乡级从计算机中提取打印,凡育龄妇女在本年度结婚、领取生育证、怀孕、生育及其奖惩情况,都要登录在《公开板》中,作为政务公开的内容,在户外张贴,便于群众监督。

3 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的基本要求

3.1 信息上报

3.1.1 村级—— 每月1日填写上月《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变更报告单》,连同新建的《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一并报乡级计生办。每季度的第一个月要同时上报《村级基本情况与计划生育奖惩信息报告单》。

3.1.2 乡级服务站—— 每月初填写、录入《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报告单》并报乡级计生办。

3.1.3 乡级计生办 —— 每月的2日前,召开统计例会,集中审核各村(居)上报的变动信息,重点检查出生、初婚、手术等有无漏报或错报。对村与乡提供的信息相互印证无误后,应及时、准确地录入微机。乡级每月要将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信息随时录入微机,同时从县级数据库中下载发放《生育证》的有关信息。7日前,要将全部变更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上报县计生局。

对流出人口要通过网络及时提交流出人口信息,及时下载流出人口在流入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信息;对流入人口根据《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通过网络及时下载其户籍地(原管理地)的计划生育信息,同时提交其在本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信息,方便户籍地查询管理。

3.1.4 县级 —— 每月7日或8日,召开统计例会,审核各乡镇微机上报的信息质量,对工作薄弱单位要重点审查,将乡级数据升迁到县级数据库中。10日前,将全县变更信息,通过网络上报市计生委。

3.1.5 市级 —— 每月12日前,通过网络将信息上报省计生委。

3.2 信息反馈

3.2.1 每月初乡级打印《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反馈表》、《村级当前情况一览表》、《村级流出人口信息反馈表》、《村级流入人口信息反馈表》和《村计划生育公开板》,向村(居)提供工作指导信息。

3.2.2 凡以卡片形式管理的育龄妇女基础信息,每月初乡级应向村(居)提供上月新建档和已变更的育龄妇女信息,村级可按现行分类管理方法进行存放;凡以花名册形式管理的,乡级于每年初向村(居)提供一次全部内容的《育龄妇女

基础信息一览表》,作为村级对育龄妇女管理服务的依据。

3.3 信息管理

3.3.1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及有关统计报表等应用微机打印。

3.3.2 每月的数据传输上报后,不论是基础信息,还是变更信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动。若发现确有错误,乡级微机员将修改原因说明及打印的修改日志盖章后,报上级部门审核备案并批准后方可修改。

3.3.3 依据微机提供的信息指导工作。村级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人员逐项落实,乡级计生办应及时督查各村管理服务任务的落实情况。县级计生委应定期组织人员检查各乡镇上报信息的准确性。

3.3.4 要充分利用数据库汇总分析功能,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指导工作,发挥信息的引导作用。

3.3.5 严格执行统计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储存的计算机信息,必须按有关保密规定严加管理,非经统计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提取使用。上一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有权调用或核查下一级的所有数据。

3.3.6 每年初,要将装订成册的上年度各类统计报表、信息报告单保存入档,保存期限为5年。

3.3.7 各级微机员要认真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加强平时维护,定期查杀病毒,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整个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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