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管理

目 录

1.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

2.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

3. 关于下达“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二批项目学校建设方案及任务书的通知

4.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5.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6.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建设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

7.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制度

8.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9.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10.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专任(兼职)教师岗位评价标准

项目建设管理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

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明确提出,为大力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 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在实施免学费政策的同时,国务院相关部门将选择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改革创新示范。经研究,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从2010年到2013年组织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现就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重大意义

中等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增强民族产业发展实力,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基础性工程。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经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取得历史性突破,培养了大批生产、服务和管理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实施重点产业振兴规划,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解决好“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担负着技能型人才培养任务的中等职业教育仍然是我国教育事业的薄弱环节,质量、结构、规模、效益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发展方式、办学模式、培养模式、评价模式等关键环节存在着诸多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

今后几年,在全国范围内重点支持建设一批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项目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以此带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是解决这些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从注重扩大规模到全面提高质量这一阶段性转折的关键环节,对于推动新时期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科学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的市场针对性、国家贡献率和社会吸引力,进一步增强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为核心,深化教育模式改革,推进教育机制创新,着力提高育人效益,突出学校办学特色。坚持中央引导、地方为主、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强调行业参与、校企合作,学校自主创新、具体实施,确保建设计划的落实,推动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

(二)总体目标

从2010年到2013年,中央财政重点支持1000所中等职业学校改革创新,形成一批代表国家职业教育办学水平的中等职业学校,大幅度提高这些学校办学的规范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使其成为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示范、提高质量的示范和办出特色的示范,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发挥引领、骨干和辐射作用。

(三)重点任务

1.改革培养模式。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重点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和学习能力培养。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密切与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联系,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立足校企资源共享、互利共盈,促进校园文化和企业文化紧密结合,促进知识学习、技能实训、工作实践和职业鉴定等功能的整合,推动教、学、做的统一,实现学生全面发展。

2.改革教学模式。以适应职业岗位需求为导向,加强实践教学,着力促进知识传授与生产实践的紧密衔接。创新教学环境,构建具有鲜明职业教育特色的实践教学环境。创新教学方式,深入开展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场景教学、模拟教学和岗位教学,通过数字仿真、虚拟现实等信息化方式,在教学中普遍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多渠道系统优化教学过程,增强教学的实践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教学质量。

3.改革办学模式。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模式。通过整合、调整和园区建设等方式,优化办学资源配臵,增强学校办学实力。联合相关行业、企业以及其他职业学校共同组建职教集团,促进集团成员之间优势互补。建立辐射机制,带动农村、西部和民族地区薄弱学校共同发展。

4.创新教育内容。以人才培养对接用人需求、专业对接产业、课程对接岗位、教材对接技能为切入点,深化教学内容改革。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企业用人需要,建立专业设臵的动态机制。建设国内领先的精品专业。建立由行业、企业、学校和有关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的教材建设机制,针对岗位技能要求变化,在现有教材基础上开发补充性、更新性和延伸性的教辅资料;依托企业研发适应新兴产业、新职业和新岗位的校本教材。创新教材展示方式,实现教材、教辅、教具、学具、课件和网站等多种介质的立体化融合。

5.加强队伍建设。以改革教师培养、评聘和考核为核心,注重提高教师的德育工作能力、专业教学能力、实训指导能力等综合素质。创新人事分配制度,形成吸引人才、稳定队伍的激励机制。改善教师队伍结构,聘用有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社会能工巧匠等担任兼职教师。落实教师在职进修和企业实践制度,加强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中青年校长培养,提高队伍整体水平。

6.完善内部管理。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全面加强学校内部管理,提高规划、执行、质量监测和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建立规范的招生和考试制度、严格的学籍和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科学的教师考核评价制度等。同时,建立规范的电子学籍、教务和资产等信息系统,保证学生等信息的全面准确;不断提高学校管理的规范化、现代化和信息化水平。

7.改革评价模式。以贡献和能力为依据,按照企业用人标准构建学校、行业、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评价机制。建立以贡献为导向的学校评价模式和以能力为核心的学生评价模式。突出技能考核学生的学习,促进学校课程考试与职业资格鉴定的衔接统一,提高学生综合职业素养,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围绕社会需求评价学校的办学,动态适应国家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四)经费投入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所需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项目学校建立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教育模式改革,提高办学质

量,办出自身特色,在资金安排上向先进制造业特别是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等领域的学校和专业倾斜。

中央财政对项目学校实行经费一次确定、分步到位,逐年考核、适时调整、验收挂牌。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学校,终止支持,并核减其所在省份下一年度示范学校立项数目。同时,地方有关部门和学校举办者要加大对项目学校的支持力度,为其开展改革创新创造有利条件。

三、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一)实施步骤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从2010年起实施,项目计划期为4年。2010年,支持第一批300个左右示范学校项目建设。2011年,支持第二批400个左右示范学校项目建设;同时,研究制订示范学校验收办法。2012年,支持第三批300个左右示范学校项目建设;开展示范学校项目建设成果验收;2013年,评估总结建设计划实施工作。

(二)申报和评审

1.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年度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按因素分配法(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投入保障、管理水平等)下达各省(区、市)当年项目学校控制数。

2.各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共同制订本地工作计划,开展相关筹备工作。根据下达的项目学校控制数,统一组织本地项目学校的遴选和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各省(区、市)要严格根据中央下达的控制数上报项目学校。凡超报的一律核减下一年度项目学校控制数。

3.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计划和项目学校进行复审,确定项目学校名单,公布审定结果。对复审不合格的项目学校不予支持,对该省(区、市)因此而减少的项目学校控制数不予递补,并相应核减该省(区、市)下一年度项目学校控制数。

(三)项目学校的遴选依据

申请立项的学校,必须是独立设臵的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办学特色鲜明,管理工作规范,就业质量较好,声誉较高,成绩突出。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另行制订印发《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计划项目学校遴选基本条件》,作为各地遴选推荐项目学校的基本依据。

四、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有关要求

各地加强对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组织和领导,把示范学校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指导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深化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专业、课程和教材调整机制。扩大项目学校在专业设臵、教材选用、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鼓励学校大胆改革创新、敢于先行先试、努力办出特色。各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建设计划实施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示范学校自验收之日起10年内不改办为高等职业院校或并入高等学校。

各地要创新工作机制,营造良好工作环境。以职业教育部门联席会议为理顺体制关系的载体,建立各级政府职责明确、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职业教育新机制制;以经常性对话协商机制为载体,建立教育部门与行业企业教产合作新机制;以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咨询委员会和教学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为载体,建立保障职业教育科学决策新机制;以加强重大课题科研为载体,建立企业家、教育工作者、各领域专家共同参与和推进改革创新的新机制;以学校与企业一体化建设为载体,建立和完善校企合作新机制。

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我国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科学规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建设计划各项任务目标的实现。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

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为核心,深化教育模式改革,推进教育机制创新,着力提高育人效益,突出学校办学特色。坚持中央引导、地方为主、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强调行业参与、校企合作,学校自主创新、具体实施,确保建设计划的落实,推动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

二、总体目标 从2010年到2013年,中央财政重点支持1000所中等职业学校改革创新,形成一批代表国家职业教育办学水平的中等职业学校,大幅度提高这些学校办学的规范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使其成为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示范、提高质量的示范和办出特色的示范,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发挥引领、骨干和辐射作用。

三、重点任务

1.改革培养模式。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重点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和学习能力培养。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密切与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联系,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立足校企资源共享、互利共盈,促进校园文化和企业文化紧密结合,促进知识学习、技能实训、工作实践和职业鉴定等功能的整合,推动教、学、做的统一,实现学生全面发展。

2.改革教学模式。以适应职业岗位需求为导向,加强实践教学,着力促进知识传授与生产实践的紧密衔接。创新教学环境,构建具有鲜明职业教育特色的实践教学环境。创新教学方式,深入开展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场景教学、模拟教学和岗位教学,通过数字仿真、虚拟现实等信息化方式,在教学中普遍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多渠道系统优化教学过程,增强教学的实践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教学质量。

3.改革办学模式。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模式。通过整合、调整和园区建设等方式,优化办学资源配臵,增强学校办学实力。联合相关行业、企业以及其他职业学校共同组建职教集团,促进集团成员之间优势互补。建立辐射机制,带动农村、西部和民族地区薄弱学校共同发展。

4.创新教育内容。以人才培养对接用人需求、专业对接产业、课程对接岗位、教材对接技能为切入点,深化教学内容改革。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企业用人需要,建立专业设臵的动态机制。建设国内领先的精品专业。建立由行业、企业、学校和有关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的教材建设机制,针对岗位技能要求变化,在现有教材基础上开发补充性、更新性和延伸性的教辅资料;依托企业研发适应新兴产业、新职业和新岗位的校本教材。创新教材展示方式,实现教材、教辅、教具、学具、课件和网站等多种介质的立体化融合。

5.加强队伍建设。以改革教师培养、评聘和考核为核心,注重提高教师的德育工作能力、

专业教学能力、实训指导能力等综合素质。创新人事分配制度,形成吸引人才、稳定队伍的激励机制。改善教师队伍结构,聘用有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社会能工巧匠等担任兼职教师。落实教师在职进修和企业实践制度,加强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中青年校长培养,提高队伍整体水平。

6.完善内部管理。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全面加强学校内部管理,提高规划、执行、质量监测和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建立规范的招生和考试制度、严格的学籍和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科学的教师考核评价制度等。同时,建立规范的电子学籍、教务和资产等信息系统,保证学生等信息的全面准确;不断提高学校管理的规范化、现代化和信息化水平。

7.改革评价模式。以贡献和能力为依据,按照企业用人标准构建学校、行业、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评价机制。建立以贡献为导向的学校评价模式和以能力为核心的学生评价模式。突出技能考核学生的学习,促进学校课程考试与职业资格鉴定的衔接统一,提高学生综合职业素养,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围绕社会需求评价学校的办学,动态适应国家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四、经费投入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所需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项目学校建立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教育模式改革,提高办学质量,办出自身特色,在资金安排上向先进制造业特别是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等领域的学校和专业倾斜。中央财政对项目学校实行经费一次确定、分步到位,逐年考核、适时调整、验收挂牌。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学校,终止支持,并核减其所在省份下一年度示范学校立项数目。同时,地方有关部门和学校举办者要加大对项目学校的支持力度,为其开展改革创新创造有利条件。

关于下达“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二批项

目学校建设方案及任务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

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和《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1年度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1‟46号)要求,经各地申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组织专家复核,并经公示程序,确定北京信息管理学校等377所中等职业学校(名单见附件1)作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二批立项建设学校。自建设方案及任务书批复下达之日起开始建设,建设期2年。现将建设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统筹制订本地区的建设计划和工作方案。加强协调,规范管理,有效指导项目学校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和各项工作要求;同时,在政策、管理、人力和资金等方面加大对项目学校的支持力度,确保本地区建设任务的完成。

二、项目学校要建立校企合作长效运行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解决企业参与办学、兼职教师聘任、实习实训基地共享等问题。要与企业共同设计、共同实施、共同评价重点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规章制度,实现校企协同管理。按照弹性和灵活原则组织实施教学,支撑工学交替的开展。有效实施“双证书”制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革教学模式,创新教学方式,提高管理效率。

三、项目学校要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要将企业经历和实践锻炼作为专任教师评聘和任用的基本要求,新进教师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在职教师要定期到企业参加实践或接受职业技术培训。

四、项目学校要制定项目建设总体目标和分阶段目标,要有可量化的考核指标体系;项目预算科学合理,管理措施具体可行;建设责任落实到位,管理制度规范健全。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教育教学内容改革、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师资队伍建设及学校规范化管理等方面,严禁用于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采购等。

五、各省(区、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按照《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根据中央财政确定支持的项目预算控制数,指导本地区项目学校调整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并组织专家对项目学校调整后的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进行论证(专家组应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相关行业、企业专家组成)。通过论证后,项目学校按照新的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填写《“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任务书》(附件3,以下简称《任务书》)。

六、项目学校须在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经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复后,方可正式启动建设工作。批复后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将在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www.moe.edu.cn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相关专栏予以公布。

2011年度启动项目建设工作的项目学校,请务必于2011年12月10日前将通过省级论证后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的书面材料(各一式三份)及电子文稿一并报送至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政编码:100816,联系电话:

010-66097837,传真:010-66020434,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立项建设的技工学校要同时将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各一份)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地址:北京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联系电话/传真:010-84207452)。同时,须登陆中国职业教育信息资源网(www.tvet.org.cn ),通过“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的在线报送,并可浏览或下载本通知及其附件的电子文档。

七、各省(区、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学校项目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有关问题反馈给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我们将按照《意见》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照项目学校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对项目实施情况逐年考核、适时调整;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取消其立项资格、终止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

附件:

1.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二批立项建设学校名单

2.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二批立项建设学校预算控制数表(分地区印发)

3.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任务书(体例格式)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江苏省如皋中等专业学校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

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国家中职示范校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并通过验收,并达到预期目标与成果,根据教育部(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厅)、财政部(厅)等有关管理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示范学校建设项目总体目标是:适应“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适应商贸、旅游、物流、信息、通讯、加工制造、体育艺术等行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要,以职业岗位培养目标为依据,以重点专业建设为核心,带动相关特色专业群的发展;充分利用行业和骨干企业的资源,建立长效的开放式合作平台,与企业深度合作,资源共享,合作双赢,探索校企一体化的办学模式;建立与行业人才培养规格相适应、与专业教学计划相配套的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建设一支校企互通、素质高、竞争力强、专业水平高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以产学研结合、工学交替、校企合作和“双证”制教育为切入点,以课程改革为核心,以培养模式、教学模式改革为重点,提高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提高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形成具有地域特点的中等职业教育品牌。

第三条 我校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内容包括:电子技术应用专业、机电技术应用专业、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4个重点支持专业建设项目;电子商务推广中心和数字化校园应用2个特色项目建设项目。

第四条 我校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的管理原则是:“科学决策、项目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全程监控、适时反馈、效益考核”。实行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每项任务落实到人的管理体制和全过程的检查、监督、考核、调控机制,对项目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保证每项建设顺利进行和按期完成。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 在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及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的领导、督促和指导下,成立由学校校长为组长、学校书记、副校长、副书记为副组长,相关处室主任及专业部长为主要成员的学校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落实领导分工与具体责任制度,接受上级部门指导,统筹规划和组织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工作。

第六条 成立学校示范学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示范办),作为学校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第七条 示范办负责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完善项目建设的方案、编制项目建设任务书及年度建设计划和各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负责资金筹措及配臵,争取各级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研究制订保证项目顺利完成的保障制度及措施;负责确定项目负责人以及对负责人进行考核;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督促、项目质量的监控、评估、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总结、交流、推广项目建设经验,整理归档建设档案,准备年度考核验收材料。

第八条 成立各项目的项目工作小组,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由示范办任命,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选定。

一、各项目工作组人员组成(见方案)

二、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工作职责

1.负责与示范办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

2.负责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论证;负责任务书的填写及报批工作。

3.负责依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制定项目分阶段进度安排和预算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逐项实施,并对实施过程实行协调、督导、管理,解决或向示范办报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项目的具体落实及保质按期实现效益目标。

4.负责对项目建设内容的调整、资金使用计划的变更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初审,并向示范办提出申请。

5.完成建设项目月、季度进展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和项目竣工总结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示范办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的监控、检查、评估、验收工作。

6.根据示范办反馈的整改意见,查找原因,制定措施,落实责任,认真完成整改任务。

7.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档案及时立卷归档。

第九条 聘请政府领导、企业行业专家、中职教育专家成立专家顾问委员会。负责为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内容、资金筹措、人员调配及项目的实施、协调、监督、评估和验收等提供指导,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并提出纠正、调整意见和解决措施。

第十条 成立由教育、财政、企业专家及学校共同组成项目监理委员会,负责全程监测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参与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核与认定;对建设方案的各个论证环节的合理性进

行监督;按照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的要求严格对项目建设的计划、计划变更、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和质量进行监督;对需整改的项目建设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整改;对工作不力或出现失误的项目组及其负责人提出督办或查处建议。定期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参与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审核签认建设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组织待验收的建设项目进行质量检查;整理建设项目的监理资料。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示范学校建设项目进行管理、检查、监督,以确保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和效益。

职能部门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职责具体如下:

1.学校各职能部门也是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 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与示范办签订责任书;

2.贯彻执行、组织落实学校对项目建设的决策和决定;

3.负责协调、解决或向示范办反映项目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在经费、人才和物质条件上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和倾斜,全力为项目提供技术和资源的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办;

5.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主动与示范办沟通协商,推进项目建设;

6.按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建设任务进行管理、规范、服务、督促。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要求和预期效益等以《江苏省如皋中等专业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方案》、《江苏省如皋中等专业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任务书》为准,任何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若确因客观原因需对原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局部调整,对项目的目标、内容变更的,由建设项目小组向示范办提交书面申请,报经学校示范学校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对涉及建设目标、内容等的重大更变,由学校示范学校建设领导小组报自治区教育、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各建设项目小组按建设方案及建设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全面制订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各建设项目实施计划需由资深中职教育专家及行业专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组成的项目建设专家咨询组进行论证,在通过论证并报经示范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各建设项目小组负责人应认真制定项目进度计划,细化到每一个月,并落实阶段工作任务、责任人和协调单位。

第十六条 对项目建设实行工作例会制度。项目建设小组每1--2周召开1次建设工作例会,研究落实项目建设工作;示范办每月1次或不定期召开不同形式的专题会议,及时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报建设进程,促进项目建设;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每学期召开1—2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项目建设有关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对建设项目管理实行不定期检查、阶段性考核、年终验收和项目终期验收评估制度。

阶段性考核和不定期检查由示范办组织实施,其主要任务是对各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阶段性建设成果和存在问题等进行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和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年终验收由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年初签订的建设目标责任书对各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总结评比。

项目终期验收评估,先由项目建设小组提交验收申请和自评报告,学校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教育厅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对项目的目标实现情况、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的落实与使用情况和建设质量及效益等,进行审计、验收和总结评价。

第十八条 实施月报、季报等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创建国家示范中职学校建设项目专题网站”详细公布各项目小组建设动态信息、阶段成果,进行全面跟踪和监控。

第四章 建设资金使用与设备购臵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建设资金总体规划,审批预算方案。

第二十条 加强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实行定期检查、审计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确保建设资金取得预期的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 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中拟采购的仪器设备必须经专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通过后方可由总务处依照相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购臵的仪器设备,在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及时登记入帐。各使用部门应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落实专人负责设备的正常运转、功能开发、日常保养和维修、填写设备使用记录等一系列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预留机动费由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统一掌握,主要用于项目组织管理,支付某些不可预见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由学校总务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建立建设项目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制订学校《国家中职示范校建设绩效考核及奖惩办法》,学校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建设整体运行状况和建设成效进行公正、客观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考核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阶段性考核与年终验收和项目终期评估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定期检查每学年2次,不定期检查每学期不少于2次,由示范办根据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关键点和重点工作随机安排;年终验收和项目终期评估由学校示范办组织有关专家,按照《任务书》和目标责任书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和总结评价。

第二十七条 实行量化等级制考核。考核量化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项目的实施与目标完成情况、建设进度与质量、项目常规管理、项目效益与成果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二十八条 阶段性考核和年终验收提前下发通知和要求,被考核项目小组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各项目小组负责人填写《 项目小组考核表》并形成自查总结报告,同时准备好有关考核所需要的佐证材料,报示范办。考核结束后,将考核情况向被考核部门进行反馈,并在全校通报。

第二十九条 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使用中央财政资金所产生的重要成果,由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进行成果登记,成果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各级奖励。

第三十条 对于考核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的各项目小组、个人以及做出重大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实施不力、无正当理由拖延完成时间,影响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的正常建设和验收的,或经评审达不到验收要求的项目,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承担该项目

的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出现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失误的职能部门,追究该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检查、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示范学校建设绩效考核及奖惩办法》另行拟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凡涉及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的重大、原则问题,学校将另行颁布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凡教育部(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厅)、财政部(厅)有相关规定时,以教育部(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厅)、财政部(厅)文件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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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

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获得的国家改革示范学校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财政配套资金以及学校自筹和其他投入进入学校财政专户的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所有资金必须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提高效益,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达到预期效果。第五条 国家改革示范学校补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实施第六条 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六制”管理办法,即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项目审计制、项目报帐制、项目合同制。第七条 项目实施程序:项目立项——拟定建设方案——专家评审——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投标——安装、调试——专家验收——拨付项目资金——固定资产入账。项目建设负责人要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包括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形象进度、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八条 加强国家专项资金管理,建立、提取和使用专项资金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不得互相占用、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建立专账并实行专人管理。第九条 国家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处室(专业部)复核——分管副校长审核——校长报批——主管局批复。属于财政集中支付的,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和项目进度分批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条 接受市财政部门、市教育局对项目进行检查、考核、审计,保证资金正确使用。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的有关资料报市财政部门、市教育局备案。市监察部门对在国家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 要及时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重点建立“六制”(会计、质量、设计、立项、批复、验收)项目资料。

第五章 其 他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附:

一、人才培养模式及课程改革经费使用

(一)行业调研、专项会议、学习、考察、座谈、比赛等活动

1.根据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专业/特色建设负责人提供书面申请(使用规定范本或上级文件)到示范办;

2.示范办根据经费使用预算及相关规定给出使用意见;

3.校长签字后执行;

4.负责人收集报账所需佐证材料交示范办审核;

5.示范办审核通过后给出书面证明;

6.交主管后勤副校长审核、签字,校长签字后报账。

7.参与人员做校内分享。

(二)实验实训基地建设

1.根据教学需要,专业建设负责人组织编写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方案(使用规范文本);

2.交主管后勤副校长审核;

3.校长签字后执行;

4.后勤部门负责设计、招标、建设、验收等工作;

5.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工作;

6.后勤部门负责人收集实验实训室建设过程材料、专业建设负责人收集实验实训室使用过程材料交示范办备案。

(三)专家、能工巧匠授课或讲座

1.根据教学需要,专业建设负责人提出聘请专家书面申请(提前至少一周);

2.示范办根据经费使用预算及相关规定给出使用意见;

3.专业建设负责人根据示范办意见造表,经主管校领导、主管后勤校领导和校长签字后发放经费;

4.专业建设负责人收集报账所需佐证材料交示范办备案。

二、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使用

1. 根据师资队伍建设需要,专业/特色建设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使用规定范本或上级文件);

2.主管校级领导批复;

3. 校长签字后执行;

4.负责人收集报账所需佐证材料、学习小结交示范办审核;

5.示范办审核通过后给出书面证明;

6. 交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核、签字,校长签字后报账;

7. 受训人员做校内分享。

三、办学体制机制经费使用

(一)专业建设委员会

1.专业负责人提出召开专业建设委员会书面申请(使用规定范本);

2.校长签字后执行;

3.示范办负责组织会务工作;

4.专业负责人收集报账所需佐证材料交示范办审核;

5.示范办审核通过后给出书面证明;

6.交主管后勤副校长审核、签字,校长签字后报账。

(二)校企互访、管理制度修订、社会服务

1. 项目负责人向校长或主管副校长提出口头申请(至少提前三天),批复后实施;

2.项目负责人收集报账所需佐证材料交示范办审核;

3.示范办审核通过后给出书面证明;

4.交主管后勤副校长审核、签字,校长签字后报账。

四、校园文化建设

1. 项目负责人向校长或主管副校长提出书面申请(使用规范文本),批复后启动项目;

2.项目负责人收集报账所需佐证材料交示范办审核;

3.示范办审核通过后给出书面证明;

4.交主管后勤副校长审核、签字,校长签字后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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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评价国家改革发展示范建设学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与绩效,确保建设任务的完成,实现建设目标,根据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建设任务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与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三)重点考核和一般考核相结合。

(四)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分别进行表彰、奖励或处罚。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 考核内容

本考核对各重点建设专业、特色项目组和各管理组分别展开。

(一)重点建设专业考核项目

1. 单项评分。包括: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建设,专业标准教学内容改革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及专业群建设、社会服务体系的建设的进展与实效、宣传等项目。

2. 综合评分。包括:资金使用、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制度遵守等项目。

(二)特色项目考核项目

1. 单项评分。包括:校园行为文化建设、校园制度文化建设,校园精神文化建设,校园物态文化建设,学生职业素养培养工程建设的进展与实效、社会评价等项目。

2. 综合评分。包括:资金使用、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制度遵守等项目。

(三)专项管理组考核项目:

分别按各组的工作职责制定。包括日常项目建设情况资料上报、各种材料收集整理、项目检查管理等情况。

第五条 考核方式

1. 按照量化标准并采用百分制方式进行考核。由学校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依据项目建设内容,按批准的各项目及各子项目建设进度及验收要点,对各项目组建设情况进行逐项评分;按月得出各子项目人员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家,依据考核情况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抽查,最终确定各项目建设情况各阶段考核结果。

2. 按照项目管理工作的特点,将考核工作分为中期考核、年度考核、终期验收考核。

(1)中期考核。项目建设过程中,实行每周小结,半年考核。每学期期末,由学校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员,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考核,采取现场检查与抽样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总,责令限期整改并上报“国示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年度考核。每年结束后,由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全年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考核。结合中期考核情况,对项目建设情况做出阶段综合评价,给出阶段评价结论,并与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年终考核挂钩。

(3)终期验收考核。项目建设结束,按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全部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自评考核,自治区教育厅及教育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进行验收考核的顺序,给出终期验收评价结论,并与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年终考核挂钩。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 项目建设组考核标准分为单项指标(60分)与综合指标(40分),总分为100分。

1. 单项指标。占60分,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中制订的监测指标进行考核,其中实验实训条件建设20分,师资队伍建设20分,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20分。项目没有按规定期限完成者,每发现一项指标扣2分;项目建设效益未充分发挥者,每发现一项指标扣2~5分。

2. 综合指标。占40分,其中社会服务10分、辐射能力10分、资金使用规范情况10分、日常各项资料上报及时情况10分。社会服务任务每少完成一项扣1~2分;辐射作用发挥不充分,目标未实现,每发现一笔扣2分;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资金用途者,每发现一笔扣5分;未经批准,随意调整项目之间金额者,每发现一笔扣2分;以扣完本项分值为限。

3. 特色项目建设考核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中制订的监测指标,适当考虑建设的难易程度,分配考核分数,项目没有按规定期限完成者,参考重点专业建设考核方式扣分。

第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年度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上者为“优秀”;60—84分为“合格”;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八条 奖励。

1. 实施学期和年度相结合的考核评价方式。年度考核为“优秀”的项目,由学校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2. 建设项目津贴的发放实施阶段评价制度。给予四个项目组各五万元资金;两个特色项目各两万元项目资金。项目资金可用于项目建设的相关支出及工作人员的奖励津贴。并优先考虑职称晋升、外出学习和交流、骨干教师与专业带头人评定等。

第九条 处罚。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对项目负责人、子项目建设负责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警告、处罚或更换,并扣发相应津贴。造成严重损失的,将对有关项目建设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考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学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及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制订,并负责全校一级项目建设情况的考核。一级项目建设部门负责日常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加强对项目建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考核部门设在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校项目建设工作的总体评价与考核,并监督、检查各项目建设部门的考核。各一级项目建设部门应成立项目建设评价与考核小组,负责本项目的考核,并接受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与检查。

第十二条 考核的监督。为了保证考核结果的科学、真实和有效,各一级项目建设负责人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计划实施、计划变更、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和质量进行监督与检查,定期向建设领导小组汇报项目建设考核情况,确保资金有效利用。学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项目建设情况考核的监督和检查,杜绝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充分发挥考核对项目建设工作的引导、推动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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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保障教学的顺利进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的资产是指本校占有的、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学校购臵的资产,局拨投入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家具用具和植物等;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位价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 而低于500元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

第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总务处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臵和节约、有效的使用;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学校产权完整的职责;

(二)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学校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和办法;

(三)负责全校物资采购与报废等计划的综合平衡、计划变更与实施、对基建项目实行申报竣工后报请有关方验收;

(四)负责学校资产的清查、登记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学校资产的帐、卡管理,做到帐卡、帐帐、帐实三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条 分级管理机构与管理范围。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制。

总务处为学校一级管理机构,在总务部门领导下负责规划、协调、管理学校资产。校产室为二级管理机构,安排兼职校产管理员,按分管权限做好每年计划的申报与落实,并进行日常管理。即对实物资产分类编号,设专门帐、卡予以登记,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专用设备按单件(台) 建立技术档案。对各类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等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对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帐、物管理。各分管财产的保管员每半年核对一次库存情况。学校各组室为三级管理部门,分别管理好组内的资产。

学校各相关人员归口管理各类专用资产。分别是:财产保管员负责学校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和家具用具等方面资产的管理,各类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方面资产的管理;图书馆负责所有图书资料方面资产的管理;各资产使用部门均为三级管理机构,对所使用的资产进行具体使用保管。各使用部门要加强设备(设施) 的维修保养工作,设备要定专人管理。操作人员要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故障,保证设备完好。

第二章 采购制度

第五条 物资采购坚持计划采购的原则,杜绝物资采购的随意性和无序性,尽可能发挥资金与设备的使用效率;凡无计划均不得进行物资采购。

第六条 采购计划制定采用先下后上,上下结合的程序。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先提出书面报告,定期集中报总务处,由总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报学校领导审核。

第七条 凡因原计划遗漏、临时急需或计划用途变更,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到总务部门办理追补计划或计划变更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除局拨外教学仪器设备的购臵计划由总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由使用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拟出购臵计划草案;由总务部门综合平衡报校长审核。

(二)行政设备、设施,首先由使用部门提出初步计划,再由总务部门综合平衡报报校长审核。

(三)低值易耗品亦采取集中采购的原则。各部门所需要的低值易耗品按计划额度(或指标) 及使用进度,由总务部门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定期采购,批量发放,争取做到零库存。

(四)大型设备的购臵及重大建设项目须经充分论证,报局审核。

第三章 资产登记与建帐

第八条 各类资产必须坚持“谁经手形成谁负责入库”的登记制度,即资产在形成之后,其经手形成的部门或个人必须及时到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验证、登记、建帐(卡) 手续。

第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凭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验证签章,给予付款结算。

第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会签后的有效凭证,进行学校资产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第十一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部门应认真建立并做好本部门所占用学校资产的流水帐和分类明细帐。

第四章 资产的使用及处臵

第十二条 资产使用部门对其占用的资产应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使学校资产在规定的使用时限内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若出现难以修复的故障,应及时呈报总务部门安排专人修理,恢复其使用功能。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部门对其占用的资产不得自行转让,出租、出借。如有多余闲臵不用或不需用资产,应主动报告总务部门进行统一调剂,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办理资产的调拨、无偿调出,有偿转让,出租、出借等手续,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室。

第十四条 学校资产个人不得长期占用。教职工在校内调换工作岗位,必须向总务部门办理清交手续;调出学校时,应如数归还所占用的学校资产,没有所在部门财产管理员和总务部门的共同验证签字,人事部门不得放行。

第十五条 学校资产实行优化配臵原则。为提高资产利用率,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各类资产统筹安排,合理分配。

第十六条 资产处臵的形式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学校资产在正常情况下,使用寿命已到确已丧失效能的;质量太差或损坏至无法修复或无修理价值或市场缺少主要零配件不能修复的;由于某种原因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能源消耗或污染环境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又难以改造的可申请报废。

第十七条 资产处臵程序

(一)由使用部门提出处臵申请。

(二)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报校务会审核;再申报局基建站有关部门审核。

(四)回收残值上缴财务,核减固定资产。

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学校资产丢失和损坏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由过失人赔偿。

第五章 资产清查与报告

第十八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对其所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每年要自行清查一次,核对帐(卡) 物相符情况,并将自查结果归口上报各二级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学校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对其归口管理的资产实行报告制度,按规定的报表格式和内容如实填写资产变动情况表,经与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按时报送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报表进行逐项核实汇总,最终编制出学校资产统计报表呈报校务会审核。

二○一二年九月一日

江苏省如皋中等专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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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国家改革发展示范建设档案工作业务建设,实现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有效地位示范校建设管理工作服务,根据《桂林市旅游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创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桂林市旅游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创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任务书》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建立详细完整、分类科学有序的示范校档案是关系学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的系统性工程,也是学校管理的基本建设之一。示范校档案管理实行学校、示范办、建设项目组三级管理,示范办专人(兼职)负责的体制,采用科学分类标准和现代化手段进行管理,档案使用坚持按查阅制度调(查)阅的原则。

二、目的与要求

学校建立示范校档案室,科学管理档案,妥善保管学校示范校建设的重要文献,系统记录学校示范校建设工作的发展状况,为考察和研究示范校建设提供必要的原始资料。因此要求各部门重视档案建设工作及时提供需建档的各种资料。

三、归档程序

(一)形成积累

1. 在学校示范办领导下,由主管副校长向各项目建设组布臵形成积累示范校建设文件材料的任务,并由各各项目建设负责人落实到各项目工作中。

2. 各项目建设组根据学校示范办的要求统一在不同的时段(如学期中期及期末、验收前等)上交档案到示范办审阅,以便更好的掌握各项目建设的进度。建设项目结束后由示范办档案管理员,按文件材料归档分类表分别积累文件材料,并定期整理。

(二)整理组卷

1. 坚持由建设文件材料形成各建设项目组立卷归档的原则,由各项目建设负责人负责将积累的材料向示范办档案员移交;

2. 根据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和便于利用查考的原则进行阅卷;

3. 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且审核、签发手续完备,凡在示范校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价值的文件资料(包括仪器设备、基建档案、科研档案、文书档案、声像档案、人员档案、会计档案、实物档案等),均要合理收集归档;

4. 示范校建设所形成的的全部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内的档案,按建设项目分成六大类进行整理,分类后应保持前后一致,不能随意变动。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

江苏省如皋中等专业学校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职学校发展的需要,使我校各专业的教学能突出中职教育的特点,更适应行业的实际需要,培养出具有高素质、创新精神的实用技能性人才,走产学合作的新途径,学校决定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各专业部的专业建设,积极鼓励和推进行业、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参与专业设臵、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

第二条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在专业部,由学校统一评聘和管理,负责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研究、指导、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任期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专业建设负责人推荐,学校示范办审核,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研究审批,由校长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5~9名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或经济师、会计师等)、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1名,委员2~5名。应尽可能吸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行业协会代表、劳动技能培训机构代表以及企业厂长(经理)参加。秘书由学校专业部人员担任,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并根据主任委员要求,联络和组织各委员召开工作会议。

第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是:热心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建设,工作认真负责,现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管理及技术工作,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本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目前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五年以上。

第三章 专业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 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臵调整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

第七条 为制订和修改专业教学计划、编制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课教学大纲、调整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协助学校建立专业教学资源库,参与教材编写工作。

第八条 指导、协助各专业部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提供校外实习场所供专业师生进行生产性实践,并安排经验丰富、有责任心的技术骨干或管理干部担任指导工作。

第九条 推荐兼职教育教学专家、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到学校讲课,积极开展本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讲座,指导、协调产学结合、校企合作。

第十条 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

第十一条 研究各专业人才培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探讨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 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秘书负责组织,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由各专业委员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与校外委员定期联系制度,并通过校外委员联系其所在的工作单位。

第五章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待遇

第十六条 受聘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学校组织的“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活动,合作开发应用技术项目,优先挑选毕业生。

第十七条 可利用学校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优先安排委员单位的员工轮训及其培训。

第十八条 在学校宣传媒体上为受聘委员所在单位提供广告宣传。

第十九条 对社会各行业的专业委员,学校可以聘任其为相关组成单位的兼职教师。校外委员所在的单位可以协商聘用学校教师兼任企业的培训和兼职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每年给予受聘委员适当的工作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江苏省如皋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

专任(兼职)教师岗位评价标准

为深入推进我校国家级中等职业学校改革发展示范校的建设,贯彻落实《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为加强学校专任(兼职)教师的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做好专任(兼职)教师的聘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一、教师岗位评价指导思想

以教育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和《江苏省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文件为指导依据,通过开展若干教育教学评价或抽样检查,进行指标监控、过程监控,以达到质量监控的效果。建立科学的质量监控内容体系,为教师搭建业绩展示平台,增强学校教师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

二、教师岗位评价的实施原则

1.系统评价的原则。

2.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的原则。

3.督导评价与领导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4.全员参与、有效监控、持续改进、激励优秀的原则。

5.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6.可申诉的原则。

三、教师岗位评价的主要内容

1. 专任(兼职)教师教学各环节(包括理论教学、实验实训教学、项目、一体化教学等);

2. 专任(兼职)教师参与课程建设的情况;

3. 专任(兼职)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教学改革、科研情况;

4. 专任(兼职)教师参与校企合作情况;

5. 专任(兼职)教师参与指导学生参赛的情况;

6. 专任(兼职)教师双师素质情况;

7. 专任(兼职)教师个人业务能力(包括社会服务能力、参与指导学生第二课堂等)情况;

8. 专任(兼职)教师个人获得各种荣誉情况;

9. 专任(兼职)教师其它补充情况;

四、教师岗位工作评价的依据及比例分配:

评价的依据是以专任(兼职)教师岗位工作基本要求为出发点基本得分按照4个一级指标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为(学生评教)0.1,(督导评价)0.15,基本资料呈报0.5;(领导评价)0.15,(教师互评)0.1。其中督导评价15%是体现教师岗位的能力要求,基本初评50%涵盖教师教学外的硬指标,教师互评10%是考虑教师的岗位工作评价离不开同事的监督,学生的10%主要体现学生是教学的主体,领导的15%主要体现领导的评价责任。

五、教师岗位工作评价组织体系及流程

学校、教研室两级管理,学校组织,教研室具体实施。每学期进行一次。具体流程如下见流程表。

六、评价结果的运用

专任(兼职)教师岗位工作评价结果可作为各种评先、评优、职称晋升,人员聘用、工作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

七、申诉渠道

教师本人如果感觉评价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学校教学督导团申诉,教学督导团负责协调。

八、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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