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操作实务指引

离婚案件操作实务指引

《一》

双方财产情况明细,目的,进一步了解双方财产状况,为分割财产做好信息收集。

一、房产

1、购房时间、地点

2、所购房屋状态,现房还是期房

3、该房是否已经建成交付业主,目前实际使用,居住情况

4、房屋权属状况,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信息

5、房产性质,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还是公房,安置房等

6、房产购置时的合同价格及现值

7、购置房屋时支付房款的来源及方式

8、购房是一次性支付还是按揭

9、购房贷款的首付情况,贷款数额,主贷人,还贷本息,截止目前尚欠的贷款余额

10、房产有无其他抵押,目前房产是否涉及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11、登记在该房产地址的户口情况

12、房产装修及出资情况

13、其他房产相关情况

14、

二、存款

1、双方名下有无存款,存款数额及来源,相互是否知晓

2、是否保存对方的存,取款交易凭证或知悉对方当事人的开户行,账号等信息

3、近期内存款账户的交易记录

4、发生婚姻家庭纠纷期间,有无转移存款的迹象

5、目前各账户的存款余额

6、目前各账户归谁掌管

7、是否存在以第三人名义开户存有夫妻存款的情况

三、汽车

1、汽车品牌,款式,牌照号

2、购买时间,购买金额,付款方式,有无贷款及还贷情况

3、目前车辆车籍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

4、目前车辆市值

5、有无车辆抵押情况及与车辆有关的债权债务纠纷

四、股票,国债等有价证券

1、双方名下的股票账户,股东代码及开户的证券公司

2、股票资金账号及开户银行

3、目前股票账户内的股票名称及数量,当前股市大约市值

4、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目前资金账户的余额

5、是否存在由当事人出资,以第三人名义持股的情况

五、公司股权及企业投资权益情况

1、企业名称及营业地

2、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

3、企业出资人的人数,姓名及各自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4、企业注册后有无工商登记的变更事项

5、企业财务状况,比如会计报表所有者权益,企业净资产状况

6、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及未来的市场前景

7、持有股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转让股权的情况

8、当事人对企业投资权益分割的态度

9、其他企业相关信息

六、家具家电

1、购买金额,品牌,数量,出资来源,大约现值

七、贵重金属及古董等其他价值较大的动产财物情况

八、是否有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具有特殊意义物品情况

九、保险利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及股票,基金等其他未来确定应获得的收益(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要详细了解)

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拥有情况

十一、接受赠与或继承财产的情况

十二、以第三人名义持有但由夫妻出资的财产情况

十三、当事人双方婚前财产持有情况

十四、双方有无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

十五、双方有无共同债权债务或个人债权债务

十六、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如何界定: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应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管理经营的,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说取得的租金一般可认定为共同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权,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认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导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归个人所有;判断标准: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三》

制定初步调解方案

目的: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时间成本,调解程序将贯穿该案的始终,并随着案件的推进,与委托人沟通后,调解方案随时调整。

1、如果对方当事人直接询问协议条件,在未做好充分准备之前,律师可不予直接回答,而是建议当事人考虑具体方案,留有缓冲时间再与委托人确认方案,以平衡双方心理,避免直接冲突和草率承诺;

2、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离婚事宜,律师应注意控制现场气氛,应主动调解和缓和对方的紧张情绪,与对方当事人要平等相待,口气温和,态度坦诚,立场适度中立,不宜一味强调委托人单方利益,引起对方当事人反感,从而导致协商没有意义;

3、若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律师应及时组织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到法院经调解离婚;

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开庭审理不能到场则由当事人出具书面意见;

5、人民发来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6、(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93条)

注意:

离婚调解书送达后,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确系以协议离婚规避法律,诉讼调解书对住房的处理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离婚当事人双方均未再婚的,法院裁定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连同婚姻,房屋,财产,子女抚养等内容

一并进行再审。

《四》

协议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对于离婚协议签署后的反悔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般情形中一方在财产中的让步很难构成撤销的事由。只有一方利用他方生病,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名下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此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离婚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将其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须注意的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当事人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司法解释之规定了“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对该条款的效力由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质审查;相关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

三、由于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两种形式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的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在当事人双方未能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所订立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主张按照协议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而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但当回事了已经依照该协议实际履行,作出处分的除外。相关规定《司法解释三第14条》

《四》

证据的收集,目的,进入诉前准备阶段,围绕诉讼方案和策略进行证据收集。

证据收集

A 、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以两名律师共同进行为宜;遇有多名证人时应分别询问调查;

B 、何种情形可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国家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以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设计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条)

4、C 、离婚诉讼中的证据种类: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设计多方面的内容,如诉讼请求的陈述,反驳对方的请求的陈述,证据的陈述,关于其他程

序实现的陈述,但是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指那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2、书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孩子的出生证,房屋买卖合同,车辆行驶证,发票等;3、物证(多为间接证据,单独一个物证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和其他证据相结合,如,被摔坏的笔记本,照相机,送给第三者的礼物等);4、证人证言(一般证人应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人民法院的勘验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民事权益有关的现场,物品进项实地勘察,测量,绘图,拍照和物证检验的诉讼活动);

一、婚姻基础方面,原被告身份的相关证据,婚前相识方式,恋爱情况及结婚登记情况,夫妻关系成立的证据,双方婚史情况。

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身份证明材料

2、被告住所地的相关证明,如共同居住的房产证,居委会,物业公司证实被告形成居住地的相关证明,被告的

户籍登记情况

二、夫妻感情方面证据,以证实当事人双方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

感情破裂是法律对离婚理由的高度抽象,如婚姻基础差,多方道德败坏,与第三者非法同居或通奸等;感情破裂过于抽象,无法直接证明,因此原告实际是通过证明各种导致感情破裂的具体事实来证明这个问题的;

包括婚后夫妻感情发展状况,夫妻矛盾产生过程,感情破裂原因,是否经过调解,离婚协商情况,有无和好的可能;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一方存在婚外情等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凡属于下列情形,一方坚决要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的,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的,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的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的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

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夫妻感情状况的证实证据收集

1、共住人员如家政服务人员,邻居,朋友,同事及亲属等的证人证言,调查笔录;

2、报警记录,出警记录,公安人员调查笔录,医院的诊断证明,法医鉴定报告等涉及家庭暴力的证据;

3、离婚协议,保证书,电子邮件,信件,短信,日记等;

4、反映夫妻感情的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电子文件;

5、有关单位如妇联,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介入婚姻纠纷的调解记录;

6、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注意:

A 、“嫖娼,一夜情”不属于重婚,也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持续稳定的同居,偶尔嫖娼,一夜情,虽然有违夫妻忠诚的义务,但不能成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将分析对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因素,综合判断;

B 、妻子有生育能力而不生育,丈夫以此为由起诉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以适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对于主观上愿意生育但无生育能力则不适用;

C 、婚后一方有生理缺陷无性生活起诉离婚的,也可适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

D 、一方是植物人,在安排好对植物人的监护后,配偶一方对植物人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任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三、子女抚养权属归属的相关证据,包括子女过去主要由哪一方照顾抚养,子女现居住状况,子女本人的倾向,夫妻双方抚养意见及抚养能力,一方或双方还有无其他继子女,养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双方当事人有利于和不利于抚养子女的各种因素;

应调查收集以下事实证据:

(1)、子女自然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包括子女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是否属于继子女或养子女

(2)、子女成长过程中的基本抚养情况,子女成长过程中由谁抚养照顾,居住现状,子女本人对抚养人的选择倾向

(3)双方当事人有利于和不利于抚养子女的各种因素(工作单位,地址,收入,学历,思想品德,不良嗜好,身心是否健康)

(4)子女抚养费的实际需求及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5)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纠纷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变更纠纷,还要了解原离婚方式及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事实依据

(6)双方当事人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意见

(7)十周岁以上子女的具体意愿

(8)目前子女的生活状态,与谁生活,就读情况等

(9)子女抚养费的支付要求,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以及支付抚养费方的收入依据。

在收集子女判归女方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应从以下因素考虑:

1、子女是否尚在二周岁之内;

2、女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

3、子女是否一直跟随女方生活;

4、女方工资收入是否相对稳定;

5、女方的学历情况;

6、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质评价情况;

7、男方是否存在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

8、男方是否有过错;

9、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

10、其他子女随母成长对其有利的因素

在收集子女判归男方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应从以下因素考虑:

1、女方是否有恶心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

2、女方是否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

3、男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影响生育能力

4、男方是否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

5、女方是否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

6、女方是否有固定收入

7、其他子女随父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

其他证据收集方法:

8、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向当事人的父母调查取证,以证明当事人父母对于当事人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态度以及可以为子女提供的帮助;

9、若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另有子女,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及对委托人获得子女归属权的影响

子女抚养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夫妻离异,孩子的抚养费应给多少?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的20%—30%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步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分为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以物折抵的方式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养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养费,交付抚养孩子的一方;

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4、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5、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其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6、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致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

女身心健康确实不利的;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8、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四、共同财产及分割方式的证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是否有其他书面约定,财产权属及占有使用,掌管现状,当事人有无隐匿,转移共同财产情况

当事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有书面约定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律师可帮助当事人审查该协议的效力,并决定是否作为证据提交;

注意: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有法定制和约定制,这里只讨论法定制):

A 、工资,奖金;

B 、生产,经营的收益;

C 、知识产权的收益;

D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E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

F 、解释二规定,一下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司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 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

A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B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C 、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D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要求人身的依附性非常强,具有排他性,他人在使用这些物品时,无法体现物品的主要价值,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汽车等生活生产资料,虽然属于个人使用,但人身依附性并不强烈,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E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F 、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涉及婚姻家庭案件的不动产分割的,律师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准备证据

1、对于一方婚前个人房产或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律师可取得房产权利证书,若取得房产权利证书有困难的,或者产权登记尚在办理过程中的,律师可以根据不动产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到房屋登记主管政府部门调取房产预售,销售的备案或登记信息,同时准备好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书证;注意: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购置的房屋,仍然属于购置方的婚前财产,如对方没有出资,则不能主张份额);

2、若房产权利证书上载明有未成年子女之外的第三人共有的名称,律师可告知委托人,因房产涉及案外人权益,法院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

3、若当事人以向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涉案房产,则律师需要向客户了解该套房屋首付情况,婚后还贷情况,尚欠还贷余额,律师可以准备委托人的购房合同,抵押借款合同,还贷账户还款明细等书面证据;(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只写自己子女名字都叫,认为是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写自己子女配偶的名字的,认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5、若购房款出资来源涉及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的个人财产,律师可收集出资来源的证明,涉及第三人出资的,律师也可一并收集证明债务存在或赠与成立的相关证据;

6、若双方当事人可能对待分割房产的市值分歧较大的,律师应尽量了解涉案房产的市场价值信息,并收集相关

证据;

7、如有必要,律师可对分割房产目前的居住人情况调取证据,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另有房产或居住场所进行取证,必要时可到房产所在地物业管理公司,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取证;

8、对于待分割房产有案外人主张所有权的,可告知委托人与案外人可另案诉讼解决,并可将相关物权诉讼判决作为婚姻家庭案件的证据提交;

9、涉案房屋内有户口,应调查清楚户口挂靠人及与委托人的关系;

10、双方对房屋归属及价值有争议的,分别处理:A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B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双方协商市场价值,在难以协商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予以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C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1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的,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的时候另一方有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与《物权法》的规定保存了一致,体现了保护善意购买房屋者利益的原则;

12、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夫妻双方根本无权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及分割问题提出请求,当然,夫妻双方可以对房屋的居住,使用以及以后房屋的所有权的取得,归属,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诉至法院;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由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规定《婚姻法解释二》;

1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该房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14、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的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1)、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2)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A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B 、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住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C 、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D 、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E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F 、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G 、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H 、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I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3)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A 、照顾抚养子女一方

涉及存款情况,律师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存款情况,即一方或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基本信息,包括存款的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大约的存款金额,如有必要可提前准备好申请法院调查存款信

息的书面申请;

离婚诉讼中,涉及分割共同财产时,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的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3、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离婚诉讼中,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离婚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的合伙人的,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的,按以下情形处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货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涉及股票情况,律师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股票情况,即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开户证券公司及股东代码,资金账户开户行及账号,股票交易记录,资金账户交易记录等。若委托人提供了对方当事人的股票交易,资金账户的具体信息,律师可以准备申请受案法院在中央证券结算(上海,深圳)公司调查,或律师持调查令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股票交易及相关资金账户的详细信息;

注意: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开户炒股,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收集代炒股证据,另案提起财产所有权诉讼;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股票,债权,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这些均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取得的收益;股票期权是可期待利益,并非是现在已经存在的财产收益,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会处理这样没有实际价值或灭洋确定利益的可期待权利,而是让当事人可期待权利有确定价值或行权时,再另行起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15条,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诉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险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由法院酌情处理;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以第三人名义登记或购置的财产,律师可以协助委托人收集相关证据,并征求委托人对该项财产是主张物权还是主张债权的意见,同时应当向委托人分析是否有必要另外提起物权或债权诉讼;

对于家具家电情况,律师可建议当事人罗列财产清单,并注明家具电器的品牌规格,数量,材质,并按照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婚后个人财产分类列明,以便在法院开庭时提供;

女方亲属陪送的嫁妆属于婚前财产应分别情况界定:一般应认定为是赠与行为,A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几件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B 、婚姻法18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应认定

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在登记结婚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家人对女方婚前个人的赠与(但夫妻双方对嫁妆有特别约定的依约定)

继承财产的分割: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在父母去世后分别给另一方的遗产,应算在夫妻共同财产内;一方无权将其转让给他人;因此,一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离婚判决,双方的关系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继承,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将其转让给他,配偶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其另一方继承的遗产;此种情形下,一方可以选择放弃继承,由其兄弟姐妹继承,另一方则无法分割到该继承的财产;

若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持有贵重金属,贵重古玩字画或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物,律师可以制定相关的表格详细列明,并收集能够证明前述财产权属或价值的证据,并注意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彩礼的返还,必须按照当地风俗习惯进行处理,是否构成彩礼,必须以当地给付彩礼才能结婚的风俗为依据,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

若相关动产容易灭失,或者对方当事人有可能私自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采取公证,摄像,证人证言等证据保全措施;

若当事人拥有车辆,律师可向委托人或车管部门收集行车证,购车合同,购车发票或出资证明相关证据,并调查了解购车时有无贷款,贷款本金,还贷情况,贷款余额,车辆牌照信息,车辆现值,并询问目前车辆的实际使用人;

涉及当事人名下企业投资权益情况,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相关企业档案,并调查一下信息:

(1)、企业申请设立的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企业设立时的出资人名册,出资比例,出资方式,注册资金

(3)企业年检的会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

(4)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有无变更情况

(5)发生婚姻家庭纠纷期间,乙方有无私自转让企业投资权益的情况,有无转移企业资产情况,有无恶意伪造企业债务情况

(6)目前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市场占有份额及市场前景,以了解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企业投资权益所对应的市场价值

(7)律师在收集以上工商材料时,注意收集企业开立的基本账户和非基本账户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进行资金查询

(8)律师了解上述信息还可以通过其他渠道,比如企业的网站,宣传资料,税务登记部门等;

(9)收集工商材料时,注意收集公司的基本账户和非基本账户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进行资金查询;

(10)调查收集以上工商材料后,可以向委托人提交《工商征信报告》,对调查公司的资信,股东持股情况,目前公司所有者权益情况作出初步分析说明。

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对离婚损害赔偿昨了若干程序性的规定,1、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

二、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并且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对损害赔偿另行起诉;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相关规定《司法解释一第28条,29条,30条》;

三、夫妻因一方过错离婚,另一方能否以婚前“忠诚协议”要求赔偿?

四、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以《婚姻法》第46条提起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只要当事人未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1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离婚时的补偿与经济帮助

一、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双方可以协助或者由法院判决对生活困难的一方给予适当的补偿,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之后,没有住处,属于生活困难;但经济帮助应限于在离婚时提起;《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婚姻法第42条》

注意:离婚时,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裁定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的判决也不能免除双方的连带清偿责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夫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但可以死者所有财产为限进行追偿,依据婚姻法解释二;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不分或者少分(不分或者少分是针对所隐藏,变卖,转移,毁损的财产为标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诉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妨碍诉讼的行为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加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一下特殊情形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除外情况是,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请求

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之后相关医疗费用的;

除上述单列条款外,若双方当事人还存在其他财产或共同债权债务情况,律师应尽力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注意:证据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厉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自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一、双方当事人目前对于离婚的态度

二、涉及离婚案件的程序方面情况,如一方或双方是否起诉过离婚,法院判决结果,在本次离婚诉讼中是否有一方当事人处于离婚限制期间,案件的管辖法院等

附:离婚后的损害赔偿纠纷证据收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在离婚后提起损害赔偿纠纷的,律师应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证据:

1、系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区分原告与被告,原告应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该诉讼

2、当事人系《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原配偶存在过错

3、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五》

证据的整理

(1)律师可以通过调查笔录的方式收集证据,调查笔录应载明: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人,被调查人,调查原因,被调查人陈述;被调查人陈述完毕,应由其核对调查笔录,并签署“以上看过,无误”字样,并签名,注明年,月,日。若调查笔录有多页,应在每页签字确认。

(2)立案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律师认为有必要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及时提示委托人,若委托人同意的,律师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若人民法院对委托人的调查申请不予准许的,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3)证据复印件的份数应当按当事人人数,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法院要求及律师事务所存档的需要来准备;

(4)律师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做简要说明,制作出完整的证据清单并由委托人签名,注明提交日期;

(5)律师向法院提交的照片应冲洗或打印出来,应按法院要求粘贴在规范大小的纸张上,并注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拍摄时间,证明内容等;

(6)律师向法院提交录音资料时,应提交录音源文件,或者磁带原件。对于数码,电子证据,可刻录成光盘,并整理出录音资料的书面文字材料;

(7)立案前律师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或者需要进行评估的财产,在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委托司法部门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评估机构进行鉴定或评估。在诉讼庭审中有此必要时,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或评估;

(8)律师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应事先告知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不宜在公开楷体 时出示;

(9)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应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应附证词或说明。试听材料的收集,应明确其来源。

(10)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四十九条,律师代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11)证据应当准备至少四份,法院提交一份,对方当事人一份,律所存档一份,交由委托人一份。

《六》

立案及开庭前阶段

立案所需材料及证据收集

所需材料

1、授权委托书三分,法院一份,委托人一份,承办律师存档一份

2、事务所出具所函,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3、与委托人确定司法文书和办案材料的送达地址

4、双方主体身份材料,一般要求身份证和户口本,结婚证(开庭时要带原件)

5、户籍相关资料或经常居住地资料

6、子女的身份证明

7、起诉状(与当事人沟通诉讼请求)

8、立案所需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财产保全费用,担保费用是否已准备

9、确立立案时是否有必要提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以及相关资料准备工作是否完成

10、有必要为了争取子女抚养是的财产证明

11、房屋的产权证及房屋市价的评估证明

12、其他要求分割财产相关证据材料如财产发票,银行存单,股票账户,债务的相关材料

律师在立案前,应首先检查以下工作是否完成:

1、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情况是否已落实

2、子女抚养权归属证据收集工作是否完成

3、证实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是否收集完成

4、过错的认定及证据收集工作是否收集完成

5、是否有必要提起财产保全工作以及相关资料准备工作是否完成

6、立案所需材料是否准备齐全,起诉状是否由委托人已亲自签署

7、共同财产清单,当事人各方婚前财产清单是否制订

8、离婚诉讼策略方案是否制订

9、确定管辖法院立案时间,立案需带材料,法院内部立案表格是否已了解

10、立案所需的诉讼费用是否已准备

11、其他应准备的工作是否完成

12、律师在立案时向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制订证据目录,注明证据名称,证实内容等

13、立案之后,律师应将代缴的诉讼费单据原件交委托人保管,同时保留复印件

1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者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国内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视为送达;

15、律师立案后,除法院立即排期开庭,指定审判人员名单的,可在立案的三日内,询问相关法院民庭内勤,查询立案案件的受理法官,并与法官联系,询问开庭时间,避免开庭冲突

16、在开庭前一天,可再次与当事人联系提醒,并提醒当事人携带身份证明和证据原件

17、对于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18、发现委托人离婚后生活困难,可见于委托人请求对方经济帮助(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19、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律师发现当事人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建议当事人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1)立案前,对于委托人未主动提出的诉讼请求,而法律明确给予保护的权利,如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多分财

产请求,家务补偿请求,生活困难帮助请求等,律师可主动告知委托人,帮助其明确立案诉讼请求

(2)律师在立案时,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时,应当告知委托人以下法律规定:

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律师作为离婚案件中被告的代理人,同样也应当告知委托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律规定;

(3)立案的案由,律师可以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2月4日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

(4)律师单独办理立案手续的,立案后,应尽快告知委托人,并注意将案件受理通知书,应知书,交费票据原件,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向委托人转交

(5)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在接到委托人转交的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及举证通知书后,可首先分析案件的受理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并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后决定是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6)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还应当审查原告是否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是否属于离婚诉讼限制期间,若发现有关情况,应告知当事人,并作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答辩意见;

(7)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应及时向委托人详细了解案情,明确被告的答辩意见,并整理出书面的答辩状,经与委托人沟通后由其签字确认

(8)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应根据案情需要积极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准备清单及证据原件,复印件,涉及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9)若在立案后开庭前,发现被告下落不明的,如委托人坚持继续离婚诉讼,代理律师应及时与法院承办法官联系,并尽快进行公告送达

(10)若离婚的诉讼委托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律师应及时与其法定代理人联系,并告知法定代理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

(11)离婚诉讼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2)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

一审诉讼程序

律师在开庭之前,可检查以下几项工作

(1)核实开庭的时间,地点,审判人员组成等信息,并再次确认是否已告知委托人

(2)开庭之前,应对委托人说明庭审程序,每个环节的目的,确定委托人与律师如何分工,配合,说明法官可能询问委托人的问题

(3)在开庭前,律师可以再次与委托人联系,并确认委托人本来是否亲自出庭,委托人亲自出庭的,提醒委托人携带身份证明,按证据清单排列的证据原件

(4)再次检查卷宗材料是否完整,是否遗漏,各种文件是否复印齐备

(5)是否已准备好证据目录清单,原件及复印件,是否已按清单顺序装订整理,证据是否已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人是否已安排妥当

(6)若有委托人的亲友旁听,应提示携带身份证明,提前告知旁听规则,对于婚姻案件,律师还要告知委托人

的亲友,该案原则上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7)与委托人最后确认法庭上的调解方案

(8)对于没有书面通知开庭的案件,律师可在开庭前主动与法院联系,确认开庭时间

(9)律师开庭前及庭审中,应注意防止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情绪冲突,防止相互指责,打骂事件的发生,若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发生激烈冲突,律师不应参与,并做好保护自身安全的工作,必要时可申请法官休庭

(10)律师开庭,应作庭审记录

(11)离婚案件庭审中,若发现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而导致离婚的,可以建议委托人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前提条件是双方必须具有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重婚的(A 、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的,二者属不同的诉讼程序,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原因在于,刑事案件中对于是否构成重婚关系的确认,将影响离婚诉讼中对财产处理等事项如离婚赔偿问题;B 、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要求处理离婚问题的,法院应予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属于当事人自行确定是否追加的犯罪行为,法院无需主动移送)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但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12)离婚案件庭审中,律师若发现对方当事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

委托人财产的,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向法院提出对对方当事人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13)若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律师发现委托人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案件审理中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家务补偿

(14)在离婚诉讼或变更子女抚养权案件中,若委托人有需要法院确定探望子女具体时间及方式的,律师应在庭审中及时提出;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5)在代理离婚诉讼时,法官根据庭审程序询问委托人关于案件事实方面的问题时,除非征得法官同意或当事人的强烈要求,律师不宜代为答复

(16)律师举证时,应按法庭程序安排,向法院逐项举证,并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及证明内容

(17)律师在开庭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陈述,说明或辩驳

(18)律师向对方当事人发问前,应慎重考虑发问的必要性和后果,以及对本案认定的影响

(19)律师根据本案庭审情况,如有必要庭后再次调查,向法庭提交新证据的,应当庭申请举证期限

(20)律师发表首轮辩论意见之前,应尽量整理辩论提纲,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应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简明扼要的阐述,辩论意见应具备逻辑性和层次性;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后,要注意提示委托人是否陈述补充意见

(21)律师在倾听对方代理人,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时,应仔细认真,并做记录

(22)律师在做第二轮辩论意见时,应针对第一轮对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进行辩论,辩论意见应具备逻辑性和层次性

(23)律师在代理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又发生其他诉讼,比如不动产转让诉讼,股权转让诉讼,重婚罪诉讼,债权债务诉讼等,离婚判决要依赖于该诉讼判决结果作依据的,可建议委托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案件中止审理,待有关诉讼终结后再申请恢复审理

(24)律师在庭审中作最后陈述时,应简单扼要,直接了当

(25)庭审结束的3个工作日内,应向法院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并附卷一份,之后要与法院联系,确定代理词是

否收到

(26)律师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中, 应尽量听取对方的意见,配合法官的调解工作,并注意掌握调解的策略技巧,若双方均有调解意愿,但在法庭上难以当场达成一致意见的,律师可建议双方在休庭期间继续进行庭下调解

(27)在诉讼中律师应该掌握,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案件争议事实的默认,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28)律师必须仔细阅读完毕庭审笔录后再签字,同时提示委托人认真阅读笔录内容,律师发现庭审笔录中由错误,应及时与书记员联系,按法院要求进行补充或更正

(29)离婚诉讼中,法院延期开庭的情形有哪些?A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B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C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调取新的证据的,重新鉴定,勘验的,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等其他需要延期开庭的情形;

(30)离婚诉讼中,有下列情形的,中止诉讼:A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B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C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而另一案尚未结案的;D 、其他;

(31)再次开庭前,律师应安排与委托人会面,向委托人总结上次开庭情况,说明下一阶段的工作安排,并介绍下次开庭的庭审程序及内容,会谈时建议制作谈话笔录

(32)针对上次的庭审情况,律师根据案情需要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或者需要申请法院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的,应及时准备书面调查取证申请,鉴定申请,评估申请,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向法庭正式递交

(33)代理律师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取得的证据,可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律师向法院提交调查事项的书面申请时,还应告知委托人尽可能提供相关线索,法院将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及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委托人的申请

(34)休庭期间,有庭外调解可能的,律师可应委托人的要求与对方及其代理人进行调解或谈判,双方达成调解

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可选择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方式或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一方撤诉的方式,特别要告知不同结案方式的法律风险,由当事人选择

(35)庭审结束后,律师应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并附卷一份

(36)一审法院判决书若是律师代收的,应在收到后立即告知委托人,并尽快交付给委托人,律师保留好寄件凭据,或当面请委托人签收,相关书面材料均应入卷

(37)律师代为领取一审判决的,应征求委托人对判决的意见,明确是否上诉,并告知委托人上诉期限及方式

(38)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书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39)离婚诉讼中,宣判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吗?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离婚诉讼中,若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婚姻关系确属无效的,原告不得撤诉;

(40)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由原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出具该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院印,以此确认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开具离婚判决生效证明是为了方便民政部门做下一次婚姻登记;

(41)案件审结后,与本案有关的书面审结材料,律师应按《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复印并整理入档保留,电子往来数据,录音录像资料备份保存,案件结束后,统一装订归档交律师事务所保管。

附:新证据的定义

律师代理委托人举证应遵循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有新的证据提交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

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3、委托代理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 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

4、律师代理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5、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二审诉讼程序

注意:离婚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在上诉期间,终审判决前,一方死亡的,此时,双方婚姻关系并未解除,生存一方仍是合法继承人;

1、律师在接受二审程序的委托代理时,应明确委托人的上诉请求及对一审判决的具体意见

2、律师未代理一审案件而直接代理二审程序案件,除仔细查阅委托人交付的资料外,应与二审法院在开庭前联系,及时阅卷,复印相关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以了解案情

3、律师代理二审案件,应注意有无新的证据提交,并注意新证据的提交期限

4、律师在二审开庭前,应仔细阅读一审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并于委托人沟通,若有异议应作相应标记以备二审法官查问

5、开庭结束后,律师应该及时提交代理词

6、律师代为签收二审法律文书的,应及时转交委托人,并请委托人签收,或保存好其他交付凭证;

执行相关法律问题

一、离婚案件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法院是否可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股票采取强制平仓的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的股票是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法院当然可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股票采取强制平仓或转让措施,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股票系流通股的,可直接到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抛售股票;还可以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根据当日股票的收盘价,直接裁定将股票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的名下;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股票系法人股的,应通过拍卖方式实现;

二、被执行人动迁安置款中哪些部分可供执行?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可向动迁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冻结手续,一是只能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动迁款份额,二是如果被执行人因动迁无房可住,则应保留基本的安置费用,而冻结奖励和超标部分;

三、人民法院能否对被执行人与父母共有的房屋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规定》第2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因此,对于该共有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除了共有人一致同意人民法院处分外,不宜在未经析产时就进行强制执行;

四、对于被执行人出租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否执行?可以执行,因为被执行人名下所居住的房屋已经提供了其居住保障;

五、离婚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如何执行?如果第三人与被执行人均认为该房产属于被执行人时,可以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登记名义人否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又认为登记为虚假的,应当赋予申请执行人具有厉害关系人身份,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进行异议登记;如果是异议登

记,应当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经诉讼撤销该登记并转登记到被执行人名下时,方可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

六、离婚案件中被执行人已将房产出卖给第三人,但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执行中如何办理?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一种情况是第三人已经支付了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但应当给第三人一个选择权,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将尚未支付的剩余价款交付给人民法院,取得所有权,法院解除查封。如果第三人不作此选择,法院依法执行房产;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争议,通过另行诉讼解决;另一组情况是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即第三人是善意取得,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七、离婚案件执行过错中,被执行人拒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如何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因此,对于拒不办理过户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八、夫妻离婚后,是否可以执行离婚后另一方名下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一方履行债务,但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为夫妻共同的债务,双方离婚的,应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对该债务进行了约定,由一方负担,并告知债权人的,不执行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未告知债权人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2、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前,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调解协议离婚的,对共同债务仍应以原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偿还,财产执行完毕仍不能全部偿还债务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继续偿还债务,另一方是否继续偿还债务应通过诉讼解决;

3、如果夫妻双方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对财产的处分行为,也可以以双方为共同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夫妻双方的财产;

九、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期间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有效吗?离婚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有效,但不能对抗其他第三人;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处理的部分对债权人债权构成了侵害,债权人可以以夫妻双方的离婚协

议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侵犯了其利益,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债务的处分部分;如果已经申请执行,也可以要求法院裁定追加夫妻双方的另一方为本案的共同债务人,对债务共同承担责任;

十、被执行人拥有的著作权是否可以执行?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不能执行,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被执行,也就是说,该著作权的财产收益是可以被执行的;

十一、被执行人所拥有的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依法可以被转让的,所有商标可以被执行,但不想通过依法拍卖的程序;

十二、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依法可以被转让的,所有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可以被法院通过拍卖处理;

十三、被执行人在公司的股权是否可以执行?股权属于投资权益,如果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一旦对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投资,该资产的所有权归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而不再属于投资人所有,投资人说享有的是在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权益;所以在公司的投资不能直接被提取,只能执行该股权的收益或转让该权益份额的股权;

十四、如何执行有限责任的股权?1、法院可以通过执行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收益,这主要决定于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红情况;如果该公司效益好而决定对全体股东进行分红,那么法院就可以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提取该懂在该公司的收益;2、法院可以通过对该股权进行评估后对股权进行拍卖,但拍卖时应当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所谓优先购买权,就是其他股东在同等价格的基础上有优先购买该股权的权利;

十五、享有探视权的一方能否就行使探视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十六、离婚后一方故意隐匿小孩,不让对方探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6款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隐匿小孩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抗拒执行,法院可以视违法情节及悔过表现依法作出处理;

十七、享有探视权的一方不能要求法院强行将孩子带过来给其探视后再送回,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只能对拒不执行协助另一方形式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十八、执行中,和解协议为履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十九、Vvbbnbb

《八》

非诉讼业务

一、律师代写法律文书

律师代为起草的《婚前财产约定》可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婚前个人财产范围及权属约定

2、婚前债权债务范围及性质的约定

3、婚后可能取得财产的归属的约定

4、婚后可能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性质约定

5、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转化的条件及方式的约定

6、婚后日常开支承担情况的约定

7、双方父母或其他亲属赠与财产的权属约定

8、因该协议引起纠纷的解决方案

9、该协议是否附公证等为生效条件

其他可以列入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内容

律师代为起草的《婚内财产约定》可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各自婚前个人财产范围及权属的约定

3、各自婚前产生的债权债务的约定

4、婚后取得的现有财产权属的约定

5、婚后产生的现存债权债务性质的约定

6、签订财产约定后可能取得财产的权属问题的约定

7、签订财产约定后将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性质的约定

8、签订财产约定后生活费用支出承担方式及比例的约定

9、因该协议引起的纠纷的解决方案

10、该协议是否附公证等生效条件

其他可以列入婚内财产协议的双方约定

律师代为起草的《分居协议》可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UAN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引起双方分居的事由

3、双方分居的目的,分居期限的约定

4、双方分居期间,在夫妻关系方面各自的权利义务

5、分居期间,现有财产的使用及处分权利的约定

6、分居期间,各自取得财产的归属问题的约定

7、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的偿还问题的约定

8、分居期间,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用的约定

9、分居期间,家庭日常开销费用支付的约定

10、分居的终止情形的约定

11、其他可以写入分居协议是事项

律师代为起草《离婚协议》可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合意

3、现有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如何分割及如何交付履行的约定

4、现有债权归属及债务如何承担的约定

5、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内容,数额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6、子女探望时间及方式,子女节假日生活居住安排的约定

7、关于离婚协议书效力的约定

8、其他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列明的事项

二、律师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1、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为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律师与委托人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时,应当写明调解方式,时间,次数,期限,尤其要告知委托人有可能调解不成的风险

2、委托律师代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离婚的谈判调解的,律师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持适当的客观中立,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理性的沟通和交流

律师参与婚姻家庭纠纷居间调解或谈判,建议注意以下事项

1、调解前,律师可充分了解和分析纠纷的成因,归纳双方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

2、尽可能组织双方当面沟通,了解双方是真实意愿

3、提前告知委托人说委托事务的风险及可能的结果,做好多次调解的各项准备,切忌在调解中加入律师个人的道德评价或出现不文明的用语

4、调解过程中应注意法学,心理学及实践经验的综合运用

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为办理协助离婚事项的,律师应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尽可能详细列明服务事项,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是否包括离婚协议书或其他书面材料

2、是否包括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及修改

3、是否包括协议离婚的期间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比如家庭暴力纠纷的处理

4、是否包括组织双方当事人一起签订离婚协议书

5、是否包括安排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6、是否协助双方当事人进行财物的交接或变更登记手续

7、是否需要律师见证相关协议的签订过程,或者担保财物交接过程

除前述非诉讼业务外,律师还可从事与婚姻家庭有关的以下业务:

1、代办有关协议,文书,证书,裁决书的公证事项

2、担任某位公民,某个家庭,某机构或组织的婚姻家事法律顾问,提供日常法律咨询

3、为公民或机构提供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培训或讲座

4、应委托人要求,为其提供婚姻家庭方面的专业调查取证事项

5、应委托人要求,为其提供婚姻家庭财富的法律风险防控的规划配置

6、收律师事务所委派,为当事人的婚姻家庭事项进行见证

7、应委托人要求,就某一纠纷向其他当事人或机关出具书面律师函

8、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

三、其他

1、解答离婚法律咨询

2、起草,审查,修改离婚协议书,分居协议书

3、婚前,婚内财产律师见证

4、遗嘱见证及遗嘱执行和遗产监督

5、夫妻财产的专业调查

6、离婚案件的调解及谈判

7、协助办理协议离婚

8、办理婚姻财产信托及遗产信托

9、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10、代理当事人委托的其他婚姻非诉讼法律事宜

11、代理婚姻撤销,无效,解除同居关系案件

12、代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

13、代理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

14、代理离婚后公司股权分割与转让案件

15、代理子女抚养权变更案件

16、代理探望权案件

17、代理遗产继承,分家析产案件

18、代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案件

19、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家庭暴力刑事案件

20、代理财产分割,离婚生效,探望权判决的强制执行

21、代理当事人委托的其他婚姻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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