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价[2000]150号

2000-6-27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司法局、财政局: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粤办会函〔2000〕32号),现将新制定的《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证机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的公证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反规定减免公证收费。

  二、公证机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本文附件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予、遗赠和提存公证;

  (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三)证明民事协议;

  (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五)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理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七)证明对财产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三、必须严格执行收费审批权限集中在国家和省两级的规定。本文附件一《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第(一)、(二)、(三)、(四)、(五)项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第(六)、(七)、(八)、(九)、(十)项服务的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在办理《广东

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范围以外的公证事项,需立项收费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向省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立项。

  四、公证服务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办理公证事项所需人数、时间以及公证服务的复杂程度,并考虑申请人的承受能力确定。

  五、公证机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评估费;

  (二)到异地(省外)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

  (三)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机构进行调查取证的有关费用;

  (四)公证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办理有关事项需向第三方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申请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六、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并向申请人出具收费票据。公证员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机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七、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对下列情况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

(一)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二)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证明;

  (三)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四)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贫困县的申请人申办的公证事项;

  (五)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在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提供的公证服务,减半收费。特困企业尤其是破产企业缓交或免交费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确定。

  八、公证机构有下列违法收费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自立项目收费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扩大收费范围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收费违法行为。

  九、公证服务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请有关单

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十、本规定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7〕285号文、计价费〔1998〕814号文的规定,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公证费收费规定》(〔1991〕价费字549号文附件一)、《公证费收费标准表》(〔1991〕价费字549号文附件二)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门,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到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接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75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600元。

  3、对物的保全:

(1)不动产每件收费700元;

(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每件收费75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一)遗嘱公证,每件收费200元,需上门办理的,加倍收费。

  (二)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50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下同)。

  (三)证明清点遗产,每件收费200元。

  (四)证明保管遗产:

1、凭证,每件每年收费50元;

  2、物品,每件每年收费200元。

  (五)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收费200元(同时办理继承公证事项的免收)。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一)证明对财产的清点:

1、申请人为公民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件收费700元。

  (二)证明对财产的清算:

1、申请人为公民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件收费700元。

  (三)证明对财产的评估:

1、申请人为公民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件收费700元。

  (四)证明对财产的估损:

1、申请人为公民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件收费700元。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证明抽奖、抽签、评奖、开奖等现场公证:

1、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的),每件收费100元。

  2、营利的,每件收费1200元。

  3、其他现场公证,如:债券、物品的销毁,每件收费400元。

  (二)证明拍卖、招标、投标、有价证券(存折、保险单、国库券等)及彩票销售,按其涉及的金额计算:标的额为500000元以下的,每件收费400元;

  500001元至5000000元的,每件收费800元;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的,每件收费1500元;

  10000001元以上,每件收费2000元。

  (三)证明股票发行,每种股票收费5000元。

  (四)证明产品抽样检测,每件收费100元。

  (

五)证明股份公司成立大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董事会、监事会的成立,每件收费2000元(不含公司会议章程、决议等公证费用)。

  (六)证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助学金等与社会保障相关的公证事项,每件收费20元,特困难的可酌情减免。

  (七)证明法律文书的送达,每件收费10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50元。

  (二)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收费50元。

  (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收费200元(交通费、邮寄费等杂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四)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1、代拟非经济类文书、代修改法律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2、代拟经济类文书、每件收费200元。

  (五)解答法律咨询,每小时收费5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最高200元;书面解答的,每件收费50元。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一)证明行政性合同、协议,如:计划生育协议、宅基地使用协议等,每件收费20元。

  (二)担任常年公证法律顾问,每年收费3000元,需办理公证的,按公证收费标准另外收费。

  (三)查阅公证档案,每次每卷30元。

  (四)翻译费(含打印、校对费):

1、公证书译英文,每千字符收费50元(每份译文不足千字符的按千字符计算,下同);

  2、其他资料中英文翻译,每千字符收费80元;

  3、稀少语种的翻译,参照英文翻译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收费。

  (五)公证专项调查费,本省范围内,每件收费100元。省外或涉外调查由双方协商收费。

  十一、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十二、公证书正本按有关规定"一式三份"或"一式二份"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如需要增加份数的,公证处可另收取副本费,每份20元。

  十三、各市(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在上述各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具体的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十四、上述各项公证收费标准的计算单位均为"一件公证事项".十五、本收费标准自2000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公证收费管理规定》的程序制定下达

正式收费标准。

  十六、本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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