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实习律师考核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律师”)实习的管理与考核,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佛山市律师协会开展实习律师的管理考核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实习律师管理考核机构

第三条 佛山市律师协会设立实习律师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实习律师实习活动的管理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委员会主任由理事兼任,考核委员会成员由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负责人、会长成员、理事成员、市律师协会党委部分委员,市律协纪律与调解工作委员会主任、市律协各专业委员会主任、正副秘书长组成。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至本届理事会期满为止。

考核委员会根据每批申请面试考核实习律师的具体情况,委托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负责人、市律协秘书长及考核委员会其他委员组成5至7人的考核小组,履行考核委员会全部职责,具体实施该批实习律师的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工作。

考核小组委派包括1名会长成员在内的3位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实习律师的面试考核及其评分。为了保证考核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避免人为因素影响考核结果,3位小组成员名单不得提前向任何人透露,否则,泄密人将承担相应的泄密责任。

考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考核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本人所在律师所实习律师的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的各项工作,接受考核委员会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考核委员会可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工作指引,进行程序化、制度化管理。

考核委员会委托考核小组对我市实习律师实习活动中发生的是否准予实习登记、暂缓实习登记、延长实习期、重新实习以及与实习活动相关的实习人员、实习指导律师、律师所出现的问题做出处理决定;对实习活动中出现的按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行为提出建议意见;对实习考核结果进行评定。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

第六条 本市实习律师实习活动的实习登记、集中培训、实务训练、实习监督按照《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实施,实习考核按照《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实施。

第七条 实习考核包括实务训练考核、集中培训考核、抽查考核、素质测评和综合审定。

实习考核,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思想道德及品行表现。包括:实习律师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言行,有无犯罪或违法违规记录等;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包括: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有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

(三)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情况。包括:实习律师是否接受了代书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等律师业务基本技能训练,以及是否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等;

(四)是否达到了规定的实习期限、是否专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以及是否完成了佛山市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规定的实习律师须完成的其他实习任务;

(五)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而增加的其他考核事项。

第四章 实务训练考核

第八条 实务训练考核由实习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其指导律师负责。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律师实务训练期间接受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全面考查实习律师掌握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办理程序和执业规则的程度。实习期满,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应当给实习律师出具实习鉴定书、实习工作日志表,由实习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将实习鉴定书、实习工作日志表及其他申请素质测评材料一并提交给考核委员会核查和存档。

第十条 实习鉴定书的内容应包含:实习律师个人总结;指导律师对实习律师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的评语;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对实习律师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作出的鉴定。

(一)思想道德主要是指:实习律师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

(二)业务能力是指:实习律师是否完成了规定的业务工作量,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

面分别完成了多少工作量等;

(三)工作态度是指: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是否兢兢业业、恪尽职守,有无被投诉等。

第十一条 实习工作日志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5次(包括本数)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3次(包括本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不少于3次(包括本数)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不少于8次(包括本数)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第五章 集中培训考核

第十二条 实习律师集中培训由广东省律师协会组织进行。实习律师通过律师事务所统一报名参加培训。

第十三条 经考核合格的,由省律协颁发《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须重新报名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实习律师通过培训考核后,方能申请参加素质测评。

第六章 抽查考核

第十四条 实习期间,考核委员会根据管理需要或投诉情况,不定期组织考核小组对实习律师的专职实习活动进行抽查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小组应将抽查考核结果制作“抽查考核鉴定”文书并载入实习律师档案。

在抽查考核过程中,如果发现实习律师存在虚假实习行为或其他实习禁止行为的,即为抽查考核不合格,实习律师应重新实习。

第七章 素质测评

第十六条 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三个月内,向考核委员会提交下列申请素质测评的材料:

(一)《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一份;

(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一式四份;

(三)《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四)实习律师《实习工作日志表》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五)《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原件一份、复印件

三份;

(六)律师事务所在实习期内为实习律师购买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即《佛山市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核对表》原件一份;

(七)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市实际要求提交的其他考核材料。 第十七条 考核委员会自收到实习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素质测评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委托考核小组完成对实习律师的素质测评。因同一时期申请素质测评的实习律师过多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后素质测评时间。

第十八条 素质测评采用面试考核的方式。

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核小组对实习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素质测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经书面审核合格的,由佛山市律师协会通知实习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负责通知本所实习律师参加面试考核;

(二)考核小组面试考核成员以实习律师提交的申请素质测评材料所记载的相关内容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向实习律师提问,实习律师进行答辩;

(三)面试考核共四个环节:个人展示环节、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环节、律师实务环节、沟通协调和应变能力环节。有两个环节评定为(较)差,则总评不合格;若第二或者第三任一环节评定为(较)差,则总评不合格。

第八章 实习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素质测评结束后,考核小组结合实习律师的实务训练考核、集中培训考核、抽查考核、素质测评等情况,于十个工作日内综合评定做出考核结果,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实习律师的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考核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条 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结果情况,在实习律师实习考核登记表中签署考核意见。

对考核不合格的,考核小组代表考核委员会做出延长一至六个月实习期的决定,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实习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实习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佛山市律师协会或广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向佛山市律师协会提出复核申请的,佛山市律师协会在决定受理该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委托考核委员会另行组织考核小组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实习律师第二次延长实习期仍未能通过面试考核的,应重新实习;重新实习后仍未能通过面试考核的,作出考核不合格决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实习。同时,考核委员会将取消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在一定时限内接收和指导实习律师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佛山市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

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实习律师经考核合格的,应当在收到佛山市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文件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未申请律师执业证的,应当重新进行考核;超过三年未申请律师执业证的,应当重新实习。

第九章 实习违纪责任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不得将实习律师当做一般办事员、文员使用而不进行理论专业和实务技能指导;不得拒绝支付实习律师相应合理的劳动报酬;不得设置名目,向实习律师收取费用。 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应当确保实习律师有充分的实习案源,保证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参与10件以上(包括本数,其中诉讼案件不少于3件)法律事务代理工作。

若违反以上任一条款规定,经查证属实,考核委员会视情节将取消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一定时限内接收和指导实习律师的资格,并移送市律协律师纪律与调解工作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为实习律师出具虚假实习鉴定书或考评意见的,移送市律协律师纪律与调解工作委员会处理。 实习律师依据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

段通过实习考核,经查证属实,实习律师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不得接受和同意实习律师进行虚假实习。一经发现实习律师有虚假实习行为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情节轻微的,应重新实习;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申请实习。同时,取消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在一定时限内接收和指导实习律师的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由佛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授权考核委员会以通知的形式补充或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佛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佛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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