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家 居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合 同
甲方(发包方):乙方(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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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书
甲方
姓名: 身份证: 联系电话:
乙方
姓名: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实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原则,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装修工程地址:
2、 住房结构(框架、砖混): 3、 住宅房型: 室厅卫。 4、 施工面积:平方米。
5、 装饰施工内容:(详见施工详图和工程预算表) 6、 委托方式(包工半包料)
7、 总价款:¥元,大写(人民币):元。
经双方认可,施工过程中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工程款,据实结算。 8、 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竣工,如遇自然灾害、
天气原因及不可抗力原因工期顺延。
第二条 付款方式
1、 甲方四期向乙方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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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签定合同之日预付工程总造价的60%计人民币 元,用作材料款。
第二期:在水电结束,瓦工验收之后两天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计,人民 币 元,用作材料款。
第三期:在木工验收之后两天内,支付工程款计人民币8% 元,用于支付人工工资等。
第四期:全房竣工工验收后三十天内付清所余工程款计人民币2% 元,如未按时清付,按每日一百元增加尾款。
2、 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相应增减工程总价款,增减项款在三期款清付。 3、 如在签订验收单后未按时间交付后期款项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将延长总工期,如累计超过十天将按每日一百元赔付工期延误赔偿金。
第三条 工艺质量
1、 工程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报价单,并以报价单为准。
2、 施工工艺及质量标准依据湖北省、宜昌市装饰协会制定的《家庭装修施工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
3、 甲方自备所有材料设备,列入材料设备清单;甲方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承担责任,乙方仅对施工质量负责。
4、 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由乙方施工监理专职负责。
5、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后起为水电保修二年 、其它保修为一年,保修人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材料费由甲方承担。(注:人为损坏按实际施工项目计算)
6、 工程质量严格按四川省装饰协会制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第四条 具体工作
一、甲方的工作
1、及时办理项目变更及工程验收手续。
2、负责办理施工手续及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的审批手续。 3、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房屋中滞留的家具及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
4、及时提供合格的自备材料及设备等。
5、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并付费,负责协调邻里及物业之间关系,保证施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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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方家庭成员对工程及乙方的意见均须通过甲方代表与乙方协商。
7、甲方与有关部门协调,做好现场治安、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
用。
8、甲方应承担小区物业的物业押金费,电梯使用费、楼道维护费、垃圾清运费等
相关费用。 二、乙方的工作
1、拟定施工方案和计划,严密组织,确保工期。
2、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施工说明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3、妥善保护甲方留存在施工现场的家具、陈设以及施工现场周围的建筑物、设备管线等。
4、做好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处理好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前,负责对现场的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7、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检查。
第五条 项目变更
1、项目增减:乙方施工期间,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或增减工程项目时,应事先在后继工序开始前与乙方代表联系,在签定项目变更结清新增加的工程价款后方能进行该项目施工。工期随增加项目量顺延。甲方未办妥变更手续,乙方不予受理,并按原定合同内容继续施工直至完工。凡私自与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负。
第六条 工期延续
1、 甲方要求比合同规定的工程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支付乙方赶工费 并签定工期变更协议。
2、 因甲方未按约定购置材料到工地影响工期,工期顺延,对乙方造成误工的,还应付误工费。
3、 因乙方责任,未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因项目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导致停工四小时以(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因此造成乙方的误工损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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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程验收
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和国家GB 50327-2001《住宅装饰装
修工程施工规范》为标准。
2、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格而影响施工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
期顺延。
3、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4、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须提前与乙方协商,在
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而影响竣工日期的,由双方协商而定。
5、 阶段性工程验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包括隐蔽工程在内的各阶段性工程
验收的手续,甲方如不能按预约规定的日期参加验收,则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6、 工程竣工验收:甲方应在接到竣工验收通知起三日内进行验收,办理验收手续,
或提出修改意见;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或返工的,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进行验收,未能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完工验收报告已获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甲方需另定完工验收日期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由甲方承担三日后开始的工程保管费用,每天按装修总造价的万分之八计取。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返工费,工期不顺延。
2、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 合同生效后,履行期届满前,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按合同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因擅自解除合同,造成双方经济损失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
第九条 争议处理
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采用下列方式解决。 1、向当地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解决。 2、通过仲裁解决。 3、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条 合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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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双方已达成协议,如有一方要求修改内容,需征得另一方同意,并履行签约手续。
2、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保修期内有关保修条款生效,其余条款终止,保修期满后全部条款终止。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副本视需要送有关部门。
甲方(签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