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地方党委制度是我们党执政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完善这项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省市县三级地方党委作为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党的奋斗目标实现上居于关键位置、负有重大责任。地方党委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地方党委领导能力必须进一步提高。

1996年4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加强和改善地方党委领导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精神,突出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健全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完善地方党委运行机制,是新形势下做好地方党委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党委要按照《条例》要求,坚持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相结合,坚持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党委领导和支持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相结合,确保在本地区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要全力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中央组织部要会同中央党校等单位,通过举办专题研讨班、培训班等方式,深入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地方各级党委要对《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作出专门安排,通过深入系统学习,帮助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刻理解《条例》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不断提高运用《条例》做好党委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四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五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对本地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

(三)加强对本地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六)加强对本地区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七)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六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第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

党的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

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第八条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委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七)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八)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条 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

(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六)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第十二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市、县两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

第十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五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地方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

党的地方委员会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

第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常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常委会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九条常委会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

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和决策

第二十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一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全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

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会。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

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常委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会、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五条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常委会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的领导,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注重通过国家机关、政协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第二十六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通过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六章 监督和追责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向同级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邀请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定期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上级党委应当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具体工作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部门参与。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可以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1996年4月5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新《条例》强化地方党委领导核心作用

近日,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这是原《条例》实施20年后首次“升级”,进一步完善了地方党委制度。(人民网 1月5日)

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是我们党执政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此次中央对《条例》进行修订,是试行条例执行二十年后的一次重要完善。新《条例》遵循新时期党的执政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原则,进一步强调、强化地方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这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协调推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意义重大。

“地方党委强不强、领导作用发挥好不好,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中国梦的奋力实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有序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近在眼前,等等事业的实现,既需要全体党员干部的参与,更需要各级地方党委的坚强领导。各级地方党委作为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利民惠民政策落实上,居于关键位置,他们承载着中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任务要求,也承载着百姓增强幸福感和获得感的迫切期待。充分发挥出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是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凝聚党心民心的必然之举。

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需要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对自身的高标准、严要求,同样督促党委班子不断提升领导能力。党的十八

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中央出台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先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等等举措,无一不是表明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和自我革新的强大勇气,此次修订的《条例》正是中央推进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一脉相承之举措,对于地方党委提升干事创业能力、增强依规行政意识,都有着极强的指导意义和约束作用。

新修订的《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吸收有效经验,破除制度障碍,创新方式方法,针对对地方党委的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未作明确规定,对全会决策监督事项与常委会职责规定不够明确,对党建工作规定不够突出,对议事决策规定不够完善,对监督追责规定不够全面等等问题,突出地方党委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健全制度基础、规范组织构架和成员配备、强化全会决策和监督作用、完善运行机制,确定了地方党开展工作的细则,为地方党委开展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制度保障健全的制度保障。

制度好不好,落实见成效。新修订《条例》已经为地方党委工作指了方向、立了规矩。3200多个地方党委唯有肩扛职责,手握法纪,方能在履职尽责中,夯实领导核心地位,发挥领导核心功能,从而实现党和国家的发展目标,满足人民群众的幸福期待。(李娅)

党委书记要把《条例》挺在前面

近日,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这是原《条例》实施20年后首次“升级”,进一步完善了地方党委制度。地方党委制度为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供了坚强组织保证,完善这项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意义重大。(1月5日 《人民日报》)

升级版的《条例》,无疑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对地方领导的要求有了新变化,规矩有了新调整,方法有了新适应。俗话说,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条例》执行好不好、地方党委强不强,领导作用优不优,关键在于地方党委书记。因此,地方党委书记要把《条例》挺在前面,做到率先学习、率先执行、率先履职。

要做《条例》学习的“火车头”。先知先觉,才能先试先行。党委书记是地方党委的核心人物,面对新修订的《条例》,必须要先学一步,才能让自己从惯性思维里走出来,弄清楚哪些行之有效的要延续,哪些不合适宜的要遗弃,用新的规矩方法,引领到新修的轨道上来。特别是要弄清楚新增加了哪些内容,新提出了哪些要求,新补充了哪些规范等等,分析一下这些新设内容的

原因,有利于对《条例》有更深的理解和悟透,这样才有利于带动党委其他同志共同学习新《条例》。

要做执行规矩的“排头兵”。《条例》本来就是地方党委的工作法则,讲的是规矩,若按规矩办,就能成规范;不按规矩办,就会生乱象。党委书记首先要懂工作规矩,比如地方党委的领导职能、成员职数配备、全委会的作用、书记专题会的运行机制等。其次是要按规矩办事,不能搞一人独大、一个人说了算。“一把手”带头执行规矩,才能带动其他同志效仿并行,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要做履职尽责的“动力杆”。《条例》明确规定了地方党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突出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的工作职能。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应具有更强的“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责任意识,带头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同时,充分运用“一把手”的影响力、敢于担当的号召力、善作善为的人格魅力,带领班子其他同志扛起政治责任,履行好分管领域的管党职能。

如果把党委书记比作“驾驶员”,《条例》就是“交通规矩”。党委书记只有熟悉了这些规矩,才能驾车上路,才能确保我们党的地方工作“一路顺风”。(刘忠友)

《条例》为地方党委划定“北京时间”(原创首发)回复:0 人气:31

楼主 发表于2016-01-06 08:23:35 0

近日,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今后,地方党委配备班子、谋划工作、议事决策、监督追责,都必须与《条例》对对表,以《条例》为准绳。(《人民日报》1月5日)

众所周知,省市县三级地方党委是本地区各方面工作的领导核心,居于承上启下、协调各方的关键位置,责任十分重大。可以说,新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央为地方党委装备的“运行时刻表”,需要经常校方向、对对表、喊看齐。

校正方向。“大道以多歧亡羊,学者以多方丧生。”地方党委应当旗帜鲜明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定维护中央的高度权威,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盯精准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目标,瞅准《条例》的“指针方向”,自觉把贯彻中央要求与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结合起来,主动出击,不等、不靠、不推,积极作为,敢想、敢管、敢干,总揽本地区发展大局。

对准“走时”。“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当前,党中央擎画的十三五规划已经全面拉开“大幕”,在完成每季度每一年的工作任务,实现惠及13亿多人民群众的“中国梦”的进程中,各级地方党委都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必须以《条例》为“铁律”,在做决策、抓部署、保落实上把准时间节点,踩准进军鼓点,下大功夫,补齐短板欠账,

快马加鞭,努力迎头赶上,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时刻保持与中央总体要求步调一致。

叫响看齐。“能用众力,则无敌于天下矣;能用众智,则无畏于圣人矣。”地方党委要发挥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职能,就必须充分运用好《条例》这个“法宝”,经常对照“三严三实”要求,对照党章党纪党规,自己和自己过不去,自己给自己挑“毛病”,主动喊响叫亮看齐,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带头贯彻民主集中制,认真履行主业主责,以铁的信念、铁的斗志、铁的作风,凝聚各方面力量智慧,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形成上下一心、同向同行的生动格局。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仍有少数地方党委书记搞“一言堂”。 例如:前一段时期,在安徽萧县、泗县及太和县三地,县委书记贪腐引发的“多米诺效应”涉及当地干部少则数十人多则上百人,成为“塌方式腐败”重灾区的怪象,都是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惹的祸。这些行为,不但破坏了党的规矩,损害了党的形象,而且亲手断送了个人前程,贻害了党和人民的事业,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千门万户曈曈日,总把新桃换旧符。”新年伊始,中央出台的《条例》,必将成为地方党委更好履职尽责的“北京时间”,为引领各地区全面、健康、协调、快速发展划定“新航标”。(尹宝平)

推动《条例》落地还需落实护航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据1月4日新华网)

省市县三级地方党委作为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党的奋斗目标实现上居于关键位置、负有重大责任。正是基于对这一点的清醒认识,中共中央于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条例的出台实施,为新形势下做好地方党委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当下,我国正处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期,必须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如何推动《条例》在省市县落地,让地方党委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有进一步提高?说到底,还得在落实上下功夫。

抓好培训是前提。提高运用《条例》做好党委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地方各级党委要对《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做好安排。借助研讨班、培训班等载体,采取集中学、自己学等方式,深入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通过系统学习,帮助广大党员干部深刻理解《条例》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从而为推动《条例》落地扫清思想障碍达成一致共识。 严格执行是根本。《条例》不是写在纸上的装饰品,不能开个会传达、下个文转发就完事。发挥地方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完善地方党委运行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要认真遵照《条例》执行。按照《条例》的内容,将开展工作原则、从严治党责任、领导核心作用、常委委员人

数、决策监督程序等一条一条推进,确保执行不走样,才能提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迈上现代化的正轨。

动真追责是保障。制度不执行,比没制度危害更大。要《条例》真正落下去,必须得运用好“问责”这件利器。对执行《条例》搞变通打折扣的,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该批评的批评,该调离的调离,该摘帽的摘帽,该法办的法办。不因权势大而破规,不因问题小而姑息,不因违者众而放任,始终保持严查严打高压态势,绝不能让《条例》在一片落实声中落空。

落实是关键,关键在落实。没有落实,再好的《条例》也是纸上谈兵,再好的顶层设计也是白搭。因此,唯有用落实的重锤一锤接着一锤敲,把党执政治国的根基夯实夯牢,则完成“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可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想可盼。(武西奇)

《条例》为从严治党又添利器(原创首发)回复:0 人气:418

楼主 发表于2016-01-06 00:03:34 0

近日,20年来首次“大修”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工作条例》正式印发公布,《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精神,突出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健全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完善地方党委运行机制,为新形势下做好地方党委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人民网1月4日报道)。

今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在新形势新任务下,只有继续加强党组织建设,将“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一以贯之,才能保证“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得以顺利实现。此次修订

的《条例》开宗明义,在总则中就指出:其目标任务就是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可以说此次修订《条例》真正又为从严治党增添了一利器。

用制度管好“一把手”,让“一把手”有权难任性。习近平总书记讲,从严治党的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而地方党委“一把手”更是关键之中的关键。一直以来,地方党委一把手掌握实权,缺少有效的监督,在决策上容易产生一言堂,在工作中容易出现乱作为。故而有戏言:“一把手说一是一,二把手说二不一,三把手说三道四,四把手是是是是”。十八大以来,更是有140多委市县委书记落马,因此只有管好一把手、带头人,才能管好整个党组织。此次《条例》规定,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对党委“一把手”定“职责”、设“高压线”、念“紧箍咒”,真正让“一把手”有权难任性。

用制度定好“副手”职责,让“副手”大有可为。此次《条例》不仅对地方党委副书记的职数作出明确,而且针对以前不担任政府职务的专职副书记的职责,缺乏明确的规定和实践中做法也不一现象,对专职副书记的职责也责进行了具体规定,即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真正用制度为“副手”定好责,让“副手”也能大展身手、大有可为,再也不会出现民间戏称的“在重要的会议作不重要的主持,在不重要的会议作重要的讲话”的尴尬局面。

从制度规范好党组织政治生活,让党内政治生态风清气正。习近平总书记在元旦贺词中就指出:“要着力营造政治上的绿水青山”。《条例》通过新设组织和成员一章,对规范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及递补、补选制度,创设辞职、自动终止制度。通过职责一章,对全会和常委会关系进行明晰,专门对全会、常委会等职责细化明确,明确了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9项重大事项,并规定全会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通过对全会、常委会职责进行细化,有效规范了党组织政治生活,利于营造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充分听取民意,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制度的价值在于落实。各级党委要真正将《条例》精神学深学透,不折不扣的落实到党委工作中,才能以更好的精神状态迎接新形势下的新挑战,才能在新挑战下取得新成绩,为“十三五”良好开局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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