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报告

*国资委:
  20XX年,地区财政国资部门加大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工作力度,认真贯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资委3号令),在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和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初见成效,产权交易程序进一步规范。
  一、落实制度抓好监管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陆续发布后,****地区财政国资部门及时下发到了地直相关部门和县市以及各级企业。使地县市各级企业及相关主管部门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制度要求,并对操作规则和政策要求有了进一步认识。
  二、对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提出了规范性要求。虽然***地区国有产权交易中心至今没有成立,但是,我们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资委3号令)的要求,制定了《*****地区国有产权(资产)处置实施意见》,经过3个多月时间的反复修改、征求意见、法律咨询等,20XX年12月1日***地区行署印发了该文:*行署发(20xx)156号《关于印发〈***地区国有产权(资产)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所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国有产权的处置必须经地县市政府的批准,在地区经贸委、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全程监督和资产评估、公开产权转让信息的前提下,在地、县市财政国资部门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卖,严禁场外私下交易。
  截至20XX年12月31日,全地区对3家地直企业和2家县市企业国有产权进行了公开拍卖,有效发挥了社会监督作用并取得了良好效果,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上述5家企业分别是:***地区库车民贸大厦国有产权转让、**地区金峰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地区茧丝业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市迎宾馆国有产权转让和***市虹桥电影院国有产权转让。上述企业的产权转让行为均获得地区行署和县市人民政府的审批、资产进行了评估、产权转让信息在《新疆日报》、《新疆经济报》和《****日报》上进行了20个以上工作日的公开披露。每项产权转让事项都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对转让标底在资产评估的前提下由工作组研究确定拍卖底价,然后上报地县市政府审批,再进入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拍卖。
  20XX年上述5家企业产权转让拍卖成交价格计2518.8万元,均高于评估价格。保证了国家利益不受损失。处此之外,我们还成功尝试了国有企业商业门面房依照国资委3号令的要求和企业产权转让方式,在公开招租信息的前提下,竟标招租,取得了良好效果,使多少年以来每年只能以20万元租金对外租赁的****地区国兴公司所属的稻乡酒家四层门面,通过竟价竟拍,最终以年65万元租金成功成交,高出原租金3倍多。
  二、存在的问题
  少数企业和单位,对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国有产权转让有关规定的认识不够。国有资产处置中仍然存在违规行为、少数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宣传力度不够,认识上存在模糊概念。还有个别企业认为企业的国有资产就是企业资产,企业自己说了算,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逃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重大事项不报告、不反映、不请示,视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形同虚设,违规操作的现象依然存在。
  三、发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对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国有产权转让有关规定的宣传力度不够。地县两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虽然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了所属企业,但是没有进行进一步深入宣传。企业本身也没有认真学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国家有关国有产权转让的政策法规,影响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单位由于各种原因错误的认为企业的国有资产和国有产权只要有了本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是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的决议就可以自行处置。而忽视了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程序和应该履行的手续。
  (三)地县两级没有设立专门的国有产权交易中心,也没有要求企业或者行政事业单位在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产权时必须在某产权交易所公开信息、竟价转让,多年以来许多企业和单位的产权交易都是自行与受让方协议转让的。原有的老模糊概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
  (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国资管理部门职能、责任不明确。地区国有资产的监管还没有建立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全方位监管体系,仍然处于多头管理旧体制,结果是谁都管,但是谁都管不好。企业也非常厌烦国资部门对企业的违规行为的指责。
  四、20XX年目标
  (一)我们将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加大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重要性的认识,掌握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领会好精神,严格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产权的依法、有序流转。
  二、我们将继续认真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各项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明确职责、规范运作、严格把关、监管有力”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进一步落实监管职能,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对各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审计、评估、价格确定的监督和审批工作,并对进入市场后各个工作环节实施跟踪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我们将进一步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制度。在***地区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成立前(拟于20XX年上半年成立***地区产权交易中心),我们将在对全地区产权交易机构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选择确定从事地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组织相关产权交易活动,促进企业国有产权“阳光交易”制度的建立。
  四、我们将继续开展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地区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通过对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前、事中和事后等环节的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相关监管职责。
  20XX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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