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联合试运转所需的验收项目及验收程序

联合试运转及竣工验收所需进行的验收项目及验收程序

第一部分 联合试运转

300万吨/年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建设单位要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办理联合试运转手续,经省煤炭厅基建局基本建设处审批。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超过批准期限的可以申请延期,但最长不的超过3个月。

联合试运转前,要先由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认证。

申请联合试运转所需提供的材料:

1、联合试运转方案(包括各专篇验收计划);

2、市煤管局上报文件,主送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3、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

4、开工批复文件(复印件);

5、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文件;

6、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

7、工期延期文件(复印件);

8、现在的采掘工程平面图;

9、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10、复工验收文件和复工验收相关手续。

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一、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前置验收)

由省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进行认证。

认证过程:建设单位先给市质量监督站打申请报告,市质量监督站再给省中心站打申请报告,省中心站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认证。认证分四个组,即:一个综合组和矿建、安装、土建三个专业组。综合组对建设程序文件、审批手续、建设资料及监理资料等,三个专业组对所有单位工程抽检15%进行复检,对实体工程和施工资料进行分类检查,复检的单位工程合格且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颁发煤炭工业建设单项工程认证书。如果抽检的某个单位工程认证不合格,则所有单位工程由省中心站组织重新认证。

二、通风、瓦斯抽采系统验收(前置验收)

由省煤炭厅瓦斯处组织专家验收。

所需的各项报告:1、《矿井瓦斯预测报告》及批复文件;

2、《矿井瓦斯抽放专项设计》说明书、图纸、批文(如有修改的情况应包括修改的资料);3、《瓦斯抽放验收申请报告》;

4、矿井通风管理资料。

三、作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验收(前置验收)

由省煤炭工业厅劳动用工处组织专家验收。

按照相关要求完成验收所需的各种资料,建设单位填报

验收登记表,省煤炭厅劳工处组织专家验收。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置验收)

由省煤炭工业厅劳动用工处组织专家验收。

所需的各项报告: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3、《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

验收程序:1、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1)、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2)、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试生产期间,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一年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2、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前需完成建设单位向煤炭主管部门《预评》备案,《专篇》和《控评》的评审和批文, 同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预评价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6)、建设项目职业病

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批复;(7)、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及批文;3、审查验收批复:由煤炭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的,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以上4个验收项目为前置验收,由省煤炭工业厅劳动用工处牵头。

五、矿井安全避险系统验收

由市煤管局组织专家验收,并到省厅应急救援处备案。 所需的各项报告:1、《矿井六大系统专项设计》说明书、图纸、批文(如有修改的情况应包括修改的资料);2、避险系统相关施工图。

六、消防设施验收

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专家验收。

所需的各项报告:1、初步设计说明书、图纸、批文(如有修改的情况应包括修改的资料);2、《消防专篇》;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消防设施监测报告》、《建筑电力监测报告》。

验收程序:1、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有消防性能要求的建筑

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2、受理:公安机关消防机关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3、组织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关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和功能测试的方法,组织消防验收评定检查;4、综合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关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和功能测试的方法,组织消防验收评定检查;5、拟定验收意见:消防验收人员根据综合评定结论拟定“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意见;6、审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验收综合评定结论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正式行文批复。

七、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市环保监测站出具《环境监测报告》,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保“三同时”验收登记表》,由国家环保部组织专家验收。

所需的各项报告:1、初步设计说明书、图纸、批文(如有修改的情况应包括修改的资料);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3、《初步设计环境保护专篇》及批复文件;4、

《环境保护监理总结报告》;5、《环保设施验收监测报告》;

6、《环保设施验收调查报告》;7、《环保设施验收申请报告》;

8、《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9、《土地复垦方案》及批复文件;10、《煤炭开采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及批复文件;11、《环境保护突发应急预案》。

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并书面批复;2、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环境评价中介机构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监测报告。期间建设单位需向评价机构主要提供以下文件:(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环保设施试生产的复函;(2)、环境保护监理总结报告,土地复垦方案及批复文件 、井田内岩移观测站设计及长期观测计划、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协议、井田范围内村庄用水的说明、矿井水排放协议书、村庄搬迁协议;3、建设单位自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其批复,在申请报告中说明项目设计、施工、试运行期间的环保设施及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地点、规

模、性质等:(2)、生态保护设施和措施;(3)、污染防护设施和措施;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5、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批复。

八、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由国家水利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所需的各项报告:1、《水土保持方案》并取得相应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的批复文件;2、《水土保持监理报告》;

3、《水土保持监测报告》;4、《水土保持评估报告》;5、《水土保持技术工作报告》;6、《水土保持工作总结报告》。

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组织水土保持、植物、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文件及水土保持验收规程规范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期间建设单位主要配合提供以下资料:(1)、水土设施补偿费缴纳情况;(2)、排矸场、排洪沟、排矸道路等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投资及完成工程量;(3)、现场水土保持设施施工前后的对比图片等材料;

2、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和监测单位编写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报告和监测报告;3、建设单位编制水土保持设

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4、建设单位向国家水利部门提交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水利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地方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验收,主要议程:(1)、建设单位汇报工程建设水土保持情况;(2)、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汇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3)、施工单位汇报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情况;(4)、水土保持监理单位汇报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实施情况;(5)、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汇报水土保持监测情况;(6)、水土保持技术评估单位汇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情况;(7)、现场水土保持设施检查验收:(8)、验收组根据检查情况进行质询、讨论,形成验收意见;5、验收通过后,水利行政部门正式行文批复。

九、节能评估审批

由省煤炭厅初审后报省经信委专家评审批复。

所需的各项报告:1、初步设计说明书、图纸、批文(如有修改的情况应包括修改的资料);2、《节能专篇》;3、《节能评估报告》。

验收程序: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逐级上报县、市煤炭工业局,再由市煤炭工业局上报煤炭工业厅,经省煤炭厅初审后报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专家上会评审,评审合格且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成经专家组组长确认后,由省经信委批复。

十、安全设施验收

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对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检验检测,同时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验收。

所需的各项报告:1、初步设计说明书、图纸、批文(如有修改的情况应包括修改的资料);2、安全专篇说明书、图纸、批文(如有修改的情况应包括修改的资料);3、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书;4、联合试运转报告;5、《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6、《煤尘爆炸危害性鉴定报告》;7、《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8、《矿井瓦斯基础参数测定》;9、《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10、《矿井瓦斯抽采设计》;11、《矿井通风能力核定》;12、《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13、《六大系统设计》;

14、本年或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15、本年或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审批文件;16、设计单位编写的《安全预验收报告书》;17、《矿井反风演习报告》。

验收程序:1、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作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主要包括:(1)、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2)、安全设施在生产或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3)、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4)、建设项目的主体安全性评价;(5)、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6)、验收评价结论;(7)、有关试运转期间的

技术资料、现场检测、检验数据和统计分析资料;2、建设单位提出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安全实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及申请表;(2)、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3)、施工期间伤亡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4)、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书;(5)、建井地质报告;(6)、联合试运转报告;(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8)、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的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害性报告,本年度或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及审批文件;(9)、《煤炭安全规程》规定的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

(10)、设计单位编写的安全预验收报告书;(11)、建设单位对安全预验收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情况说明;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受理煤矿企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验收组,对井上、下各个系统、各个环节、大型设备、作业场所、特殊工种、工程质量认证等安全设施及条件分专业进行现场验收。(1)、由建设单位汇报工程建设及安全设施建设完成情况,专家进行质询;(2)、按照分组安排对现场进行检查;(3)、验收人员提交验收表和提问,起草验收报告;(4)、验收组讨论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报告并宣读验收意见;4、建设单位针对验收存在问题及时安排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煤炭检查机构;5、煤炭检查机构正式行文批复。

十一、档案验收

由省档案局组织验收。

所需的各项报告:《档案专篇》、建设项目的各项单位工程施工图。

验收程序:1、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依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进行全面自检。具备档案验收基本条件:(1)、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和使用的需要;(2)、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3)、完成了项目建设全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4)、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的整理工作;2、项目建设单位向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2)、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3)、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4)、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5)、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3、档案验收组根据DA/T28-2002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评价。验收会议主要议程有:(1)、项目建设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2)、监理单位汇报项目

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3)、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4)、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5)、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4、档案验收合格,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正式行文批复。

十二、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及审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建设项目在综合竣工验收前向省煤炭厅基建局财务处申请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标,中标审计中介机构按省厅规定内容和审计要求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所需的各项报告:《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建设单位正式竣工验收前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出具关于建设项目会计的基础工作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对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和经济活动全面审查后作出客观评价,并提交财务审计报告。作为矿井及配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所必备的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十三、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验收

由市煤管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报省煤炭厅备案。 验收程序:进入联合试运转的建设煤矿在结束前,由相关市煤炭局组织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达标后,将验收结果报省煤炭厅备案。

第二部分 竣工综合验收

竣工综合验收包括信息监控系统验收,由省煤炭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一、竣工验收条件

1、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安全要求;

2、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

3、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消防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等按要求建成,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规范,并通过专项验收;地面绿化、美化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4、信息监控系统必须与上级监管部门联网运行;

5、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6、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职工经过培训达标,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7、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经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

二、申请竣工验收需提供的资料

1、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批文;

2、环保工程及设施竣工验收批文或环保试生产批文;

3、瓦斯抽采设施竣工验收批文、煤与瓦斯突出评估、通风验收意见;

4、职业卫生防护竣工验收批文;

5、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和劳动用工管理审定表;

6、质量标准化达标批文(到省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备案);

7、紧急避险系统验收批文(到省厅应急救援处备案);

8、联合试运转报告;

9、应急预案;

10、消防工程验收意见;

11、档案管理验收意见;

12、大型机电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完成情况;

13、水土保持方案竣工验收批文。

三、竣工验收程序

1、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市、县煤炭管理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部门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2、煤矿建设项目预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单位向竣工验收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3、申请竣工验收时,要编制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项目核准批复文

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报告,有关检测检验报告书,联合试运转报告,有关竣工图纸等;

4、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5、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讨论通过并签署《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四、竣工验收结论

1、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部门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论性文件;

2、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3、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依据印发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申领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交付

使用等相关手续。

五、安全信息监控系统验收

系统安装调试后,建设单位申报市和省煤炭信息中心,随着竣工综合验收,省煤炭厅组织煤炭信息中心专家进行验收。

所需的各项报告:1、初步设计说明书、图纸、批文(如有修改的情况应包括修改的资料);2、安全专篇说明书、图纸、批文(如有修改的情况应包括修改的资料);3、《六大系统设计》;

验收程序: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产量监控系统、通信网络(广播)系统等系统安装调试后,建设单位申请报市、省煤炭信息中心,省煤炭厅组织煤炭信息中心专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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