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报告

关于中国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报告 2013级社会工作 谢晓彤 自20世纪70年代初至今,计划生育已推行近40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的人口压力,但是也造成失独家庭日益增多的困境。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和卫生部发布的《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显示,中国现有独生子女2.18亿,每年的独生子女死亡人数至少有7.6万人,由此带来的是每年增加7.6万个失独家庭。失独家庭是中国自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逐渐形成并日益凸显的一个重要的社会现象。而人口学专家、《大国空巢》作者易富贤则根据人口普查数据推断:中国现有的2.18亿独生子女,会有1009万人在或将在25岁之前离世。这意味着不久之后的中国,将会有1000万家庭成为失独家庭。

全国老龄办发布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显示,我国空巢老年人口规模继续上升,2012年为0.99亿人,2013年突破1亿人大关。在空巢家庭中,无子女老年人和失独老年人开始增多,由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代陆续开始进入老年期,加上子女风险事件的发生等因素,无子女老年人越来越多。因而由失独家庭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也不容忽视,面对失独家庭,尤其要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措施。虽然我国在许多地区针对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尽管目前政府拥有针对失独家庭的扶助金政策,但是,在物价高、看病贵的当下社会,少许的扶助金多少就显得有些杯水车薪了。另外,计划生育的特别扶助制度覆盖范围小,而且政府相应部门的执行力度不够,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尽管2012年中国计生协启动了15个项目试点,指导各地从实际出发,在经济补助、生活帮扶、心理疏导、养老关怀等方面出台了系列措施。但是没有具体指明该怎么去做,只是有一个大概的方向。比如说对生活要怎么帮扶,在养老关怀方面该怎么做,都没有明确的表示。所以关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社会问题仍然严峻,需要从法律制度、政府措施、社会各界等各方面进行一系列的研究改革。

失独家庭数量的日益庞大、在社会保障方面日益凸显的各种问题要求我们必须把目光集中在这个特殊群体上。除却失独家庭面临的社会保障的客观窘境之外,他们同样面临着家庭生活方面的各种困境,这同样加剧了关于失独家庭社会

保障这个社会问题的重视和研究改革。关于面临的家庭生活方面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失独父母精神需求得不到满足,心理状况令人担忧

有研究表明,老年人的主观幸福感与他们的社会功能有关。在社会网络方面,社会网络相对完整的老年人比社会网络受限制的老年人有更好的情绪。在社会支持方面,老年人的社会支持度越高,他们的生活满意度和主观幸福感也越高。在社会参与方面,参与生产性活动和志愿活动都能提高老年参与者的主观幸福感。老年人总体生活满意度与子女状况、事件、体育活动显著相关,即子女现在生活状况好、不良生活事件少、体育活动多者,总体生活满意度就高。老年群体本身较容易发生心理疾病,很多失独者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之后不再愿意接触社会,心理变得脆弱和敏感,甚至选择自我封闭,难以面对别人的儿孙绕膝、天伦之乐。从而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心理健康问题。据调查,60%以上的失独父母患有不同程度的抑郁症,其中一半以上曾有过自杀倾向。

(二)失独家庭经济供养难以保障,生活压力巨大

首先,从“失独家庭”的现状来看,政府虽然在持续推进对这个群体的关注,但却一直停留在只对具体的经济政策做一些细枝末节的修改,始终难以彻底解决失独群体目前面临的多重生活问题;针对“失独家庭”物质上的救助,国家立法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还不够完善,而且奖励数额和标准都较为微小,解决不了根本性问题;而社会上给予的救助却都是自发的、不成体系的,也同样是杯水车薪。其次,家庭对儿女的养育投资高。据调查,在我国0~16岁孩子的抚养总成本达25万元;到子女上高等院校,则高达48万元;30岁前的未婚不在读子女的抚养总成本达到49万元。其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事故或者生病住院,即使最后医治无效,父母也会尽全力为他们治疗,高额的医疗费用往往耗去家庭所有的积蓄,甚至还会留下高额外债。再次,独生子女如果发生意外去世,失独父母如果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年龄,是无法从肇事者方获得大额赔偿的,而只能获得稍多的精神抚慰金。如果独生子女是死于工伤,即使生前有参加工伤保险,但是失独父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仍然只是少数。这结果是受我国工伤保险参

保率低影响的:2011年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有1. 7亿人。失独者获得工伤保险人数少,必然影响到失独家庭的生活。老年人是一个发病率较高的群体,生病费用支出很高,但由于失独老人的经济供养难以保障,又缺乏子女的照顾,较大影响了他们的晚年生活。

(三)失独家庭社会地位受到歧视,严重者恶化为弱势群体

三角形状的中国独生子女家庭结构,本身支点就太过集中,失独现象一旦产生,就会造成家庭整体的结构性瓦解。部分丧子家庭的夫妻,遇到情感刺激的时候,会互相抱怨,导致婚姻解体的情况不在少数。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如果独生子女意外亡故,就把“克子”的名号扣到父母身上。传统观念压得他们抬不起头,失独家庭也逐渐被社会歧视。老年人在社会发展中本来就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加上失独带来的社会歧视,久而久之他们就被社会边缘化,甚至还会恶化为社会弱势群体,从而加剧了他们的精神和经济多重压力。

多方面看来,关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通过对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各种追溯,能够较好的揭示在法律、政府、社会等多方面仍然存在的问题和困境,从而能够推进措施的改进和制度的改革,不断加强对失独家庭这个特殊群体的保护保障,从而能够更好的保护他们的社会互动和发展。通过关于此问题的一系列研究讨论,在揭示问题的基础上形成相应的改善方式方法,进而形成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从而能够推动政府推出相应的科学的综合的全面的解决方法措施,切实改善这一社会问题。

关于更好的得出此项社会问题的研究结论,必须要在研究实施的过程中配以合理科学的研究过程和研究方法。关于研究过程的设计:

第一是研究准备阶段:(1)系统学习研究型分析方法,初步掌握社会研究方法体系(研究方法、研究技术)。(2)准备调查工具,翻阅相关资料文献,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制度等制定实施的相关动向(书籍、文献、网络数据)。(3)制定研究方案、确定研究课题、分析研究课题。(4)开展初步社会调查(口头交流方式),并设计调查问卷。

第二是调查分析阶段:(1)通过阅读大量文献资料,已掌握了此项目研究的

基本方法及注意事项后,先就相关问题向指导老师请教,熟悉有关调查方面的技能。(2)进行社会调研,将各方调研信息整理,并做分析,整理成调研报告,为后续的工作做好准备。(3)展开研究方案设计、构思、讨论,并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构思(4)最终形成设计方案、深化方案,通过调查报告、数据分析等综合表达方案;

第三是研究总结阶段:(1)结合调查与分析结果对本项目进行总结概括。(2)进行文献、材料及数据的总结。(3)组织科技论文结构体系、学习体系组织方法、写作方法。(4)撰写科技论文。

在对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之后,发现在相关的现实制度方面确实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缺陷:

(一)生育政策安排缺陷

我国目前的养老体系碎片化,养老基金缺口严重,国家无法完全承担起所有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而且家庭养老能够满足老年人对精神慰藉的需要,因此,家庭养老保障仍然在养老保障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

我国《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公民为响应国家的号召只生育一个子女,但是这就把养老风险集中在一个子女身上。如果这唯一的子女意外亡故,失独家庭的家庭养老功能就基本弱化甚至完全丧失。因为,他们无法获得子女经济上的支持,也无法得到子女的精神赡养。

(二)失独家庭扶助制度安排缺陷

1.补助定义模糊且标准低。2007年8月31日,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印发的《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中规定“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首先,补准标准定义模糊;其次,补助标准低。

2.获取补助门槛高。《试点方案》规定,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第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第二,女方年满49周岁;第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第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

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才能领取政府扶助金。但是这四个条件却抬高了失独家庭获取扶助金的门槛。

首先,年龄限制失独家庭获取补助。条件二规定当失独家庭的女方年满49周岁才能领取扶助金,这在年龄上对失独家庭造成一定的限制。

其次,中止领取补助规定非人性化。《试点方案》中规定“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这说明当失独家庭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就无法获取补助,但是失独父母已经逐渐步入老年,收入越来越少,已经没法过正常的生活,若中止领取扶助金又何来收入维持生活。更严重的问题是,现在一个家庭培养孩子的成本高,失独家庭再生育或者合法收养子女,如果中止领取扶助金,经济上将会影响培养和教育子女。

(三)入住养老院签字的缺陷

失独父母随着年龄的增长,疾病发生率越来越高,这个时候最需要有人照顾,因为他们没有子女,所以往往想住进养老院,得到照顾。我国发展养老机构目的也是为老人服务,让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乐”。但是我国目前对于老年人人住养老机构的具体管理制度中存在着非人性化的管理制度。

第一,入住养老机构均需子女签字。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一般都要子女在保证书上面签字。签订保证书的目的在于:其一,当老年人突发疾病需要紧急救治时,担保人必须在医生给出的诊疗意见上签字,以保证养老机构在老年人出现意外时,可以免除风险;其二,当老年人的住院费用、医药费用、手术费用等各项支出超过他们支付给养老院的钱数时,担保人需要支付这一差额以进行资金补充,从而减少风险负担。因此各地的养老机构均有规定年纪大一些的父母入住养老机构,均需子女签字,比如入住福利院,必须签订协议书,一式三份,必须有代理、担保人签名,以保证履行代理、担保人职责,共同执行协议,维护老人权益。

第二,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不愿承担监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这条规定虽然在理论上是解决了失独父母人住养老院担保

书签字的问题,但是失独父母人住养老机构涉及到了诸多经济问题,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根本不愿意担任他们的监护人。显然,这条规定对于失独家庭人住养老机构起不到作用。

第三,街道或单位缺乏承担责任部门。既然失独父母人住养老机构没有子女签字,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也不愿意承担监护人责任,所以有些养老机构规定没有子女的失独家庭可以由所在街道或工作单位提供相关证明,但是实际上,街道或者工作单位都没有承担此项责任的部门。这使失独家庭人住养老院陷入尴尬的困境。

在对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出现的问题和缺陷进行分析研究之后,可以形成此社会问题的合理解决方案,帮助失独家庭走出困境。要破解失独老人的生活困境,应该拓宽思路

(一)提高并明确对失独家庭的扶助标准

虽然《试点方案》中规定“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但是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定义上不明确,所以各个地方的扶助金也只是每个月100元,即使是北京,每个月的扶助标准也才200元。

扶助标准定义的模糊性和扶助标准过低,使得失独家庭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人来源后的晚年生活渐入窘境。各地政府应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100元扶助金的基础上相应提高扶助标准,保证失独家庭基本生活水平。首先,应该变不低于100元为确定的数字;其次,适当提高扶助金的标准,建议应该和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相当;最后,各省市可根据本地的经济情况作相应调整。

(二)为失独家庭设立专项养老基金

应该为失独家庭设立专项养老基金,用以支付失独家庭养老、医疗等生活保障费用。失独家庭专项基金可由违反计划生育的人所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来建立。虽然“社会抚养费”与失独家庭没有关系,但是失独家庭为计划生育政策做出了贡献,从道义上来说,计划生育政策应该为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承担起责任。而且“社会抚养费”每年在全国31个内陆省市总征收规模超过200亿。设立失独专项养老基金既有了资金来源,又有了建立专项基

金的理由和意义。建立失独家庭专项养老基金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的关心,并且也可以发挥数额众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意义。

(三)实行公立养老院零门槛

目前,各地养老院对于失独老人入住均需担保人签字,而失独家庭一没子女,二亲戚朋友或者所在社区或单位不愿承担签字责任,导致想到养老院养老的城镇失独家庭总是被养老院拒绝。为了改变这种尴尬事情发生,各地养老院应该采取“特事特办”原则,改变原本不人性的管理制度,对失独家庭实行零门槛入住,免去签字等担保程序。

各地养老院接受失独家庭入住需要担保人签字这一必要条件,是得到民政部门允许的。其目的无非是想免去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和责任。所以,各地民政部门应该出台相关规定,让失独家庭零门槛入住养老院。同时,对接受失独家庭的养老院应该实行优惠措施,如给予资金补贴,更新设备等,减少养老院对失独家庭费用的顾虑等问题。

失独家庭是由于我国曾经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的产物,此特殊群体的出现和不断地扩大也带来了相应的社会保障问题,面对此社会问题我们必须要把研究和探讨目光转移到他们身上。在对此特殊群体社会保障现状进行综合研究分析之后,从而揭示出此问题在法律制度、政府措施、社会各界等方面的问题缺陷,并且要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缺陷进行分析从而提出相关的修正措施和改革方案,从而能够切实推进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现状的良好发展,真正保护此群体的权益权力,使失独家庭能够像正常家庭一样良好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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