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能履行的通知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有诸多方面,其结局均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不能履行。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

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我国市场经济形成过程中,人们越来越注重诚实信用并贯彻于各自的交易行为中。于是,在合同不能履行情况下,不为履行的一方便担负起通知的义务,及时告知对方合同不能履行的事实和原因,甚至在合同中也约定了这样的通知义务。但是,不履行方履行了通知义务,是否就符合法律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可以免责?显然不能一概而论。尤其由于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一方仅履行通知义务并预约因此免除责任,不仅不能免除责任,其行为与诚实信用也有背道而驰和规避法律的嫌疑。

依诚实信用原则,交易双方互为尊重、互为信赖。因此,在交易的不同阶段,交易当事人都有对那些构成交易本质或者交易基础的本质事实的存在或变化负有通知的义务。在缔约时,有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瑕疵告知义务、忠实告知义务等等;合同关系终了时,也有各种通知义务,如通知履行完毕等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包括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发生时,当事人也应当承担通知的义务。凡此种种,在英美法上将其称为“披露义务”,在大陆法上称其为通知义务或告知义务,为附随义务之一,它几乎伴随交易的全过程。不承担上述义务,在英美,承担侵权责任;在大陆法国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责任。当然也有谓之侵权与合同责任之竟合者。

但是,通知义务并不是构成合同关系的唯一义务,合同义务非由单一义务构成,其构成可称其为义务群;同时,一般情形下,通知义务也不是合同义务群中的核心义务,因为它不是交易的目的,交易的目的在于给付,实现利益。即:合同的核心义务在于给付,给付义务构成合同的主要义务。除给付以外,尚有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也包括通知义务,它们被统称为附随义务,它们是依据给付义务的发生、变化的需要而产生的合同其它义务。在缔约阶段,因契约尚未达成,交易目的未实现,即未形成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其表现出的义务种类比较单一,多为以告知为形式的通知义务或披露义务,但也有不同于通知或披露义务的保密义务等,这些义务皆为合同的附随义务,它们因不同缔约情形而发生,而不论主次。但在合同达成后,不论其能否履行,其法律关系所蕴涵的义务就不仅为通知义务,而是合同的主要义务-给付义务,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其出卖物并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方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有交付租赁物于承租人的义务,承租人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而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负有组织旅行团员成行的义务,旅行团员负有支付旅行费用的义务,等等。履行这些义务是合同的法律效力所在,是交易的根本目的。

因此通知义务的履行效力无论在合同的哪个阶段都不能一言以蔽之即可免除其它义务,尤其主要合同义务。

它的功能主要在于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或者在主给付义务没有形成或不能履行时维护他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利益。前者为通知义务的辅助功能,后者为保护功能。尤其在合同的给付义务不能履行情形下,因发生原因不同,法律对是否履行通知义务有不同要求。因可归责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不能履行合同时,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并不构成合同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法律无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考察违约当事人履行通知义务与否。考察与否,违约者承担的法律后果并无差别,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为继续履行、损害赔偿、采取补救措施等。旅游合同因旅行社原因履行不能的责任承担即属于此类情形。

然而可否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因履行通知义务而免除合同主要义务?对此,各国民法首先主张,预先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同责任的条款为无效,其理论依据为公序良俗原则。我国合同法第53条对此也做了相同的规定。其次,又普遍主张,当事人一方利用其经济及社会地位优势,在订立合同时强要他方预先免除其所应负担的过失责任,则为权利的滥用,不能以合同的方式免除。在我国合同法第40条中所规定的对格式条款的限制即是,它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上述情形为交易中的多数情形,但也有例外,即合同不履行的原因不是可归责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则通知义务的有无便具有法律意义。各国民法典中虽多无明文规定,但学者多主张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为有通知义务,并在实践中加以应用。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了这种义务,即当不可抗力发生时免除给付义务,但负有通知的义务。

总之,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产生合同的主要义务-给付义务,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双方当事人都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关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履行发生变化的通知义务,以保证实现合同的目的及交易的根本秩序,形成平等尊重、相互信赖的良好的交易环境。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付荣


相关文章

  • 合同法重点概念
  • 法务和合同管理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两方或者以上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的种类: 双务.单务合同(是否互负债务)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愿意担负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 ...

  •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无效吗?(罗爷法律的回答,3赞)
  • ↑点击"罗爷法律"头像,立刻解答你的法律问题! "要先关注哦,不然以后找不到" 一.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及通知方式 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债权转让纠纷有许多是与通知义务的主体是否正确有关.而<合同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也不明确.因此有人认为应由转让人 ...

  • 全国监理工程师课件3
  • 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体系]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第五节 合同的终止 第六节 违约责任 第七节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1.合同的概念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3.合同的分类 1.合同的概念 合同 ...

  • 二级建造师教材
  • 二级建造师教材-合同法 一.合同法的原则及合同分类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遵守公益 1.平等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 案例:某建筑公司与该省某建设行政部门就其办公楼改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该法律 ...

  • 公证处出贝强制执行书时效
  • 申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 公 证 处 告 知 暨 当 事 人 承 诺 书 一.公证处告知: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2008年12月26日起,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 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或者债条人对该债 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 ...

  • 17.合同法总则(单选)
  •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试题:合同法总则(单选) 2012-7-6 11:39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1.(2008,17)甲公司长期购买乙厂的水泥,现因急需水泥向乙厂发出传真,请其立即运送某型号水泥50吨到某工地,价格与以往相同,货到付款.乙厂接到传真后,按照以往惯例,立即组 ...

  • 专题2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一.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我国<民法通则>第85 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 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 ...

  • 刘福芳民法学笔记
  • 政法干警民法学笔记必看 第一章 民法学概述 一.民法学调整的对象 民事.国事.家事.天下事,事事烦心. 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民事:即调整一定范围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 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规定用什么刑罚加以处罚的法律-----刑法 有关国家行政机关进行 ...

  • 网站维护合同
  •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网站维护事宜 ...

  • 解除合同必须通知对方当事人吗
  •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http://s.yingle.com 解除合同必须通知对方当事人吗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要解除的,需要达到合同解除的约定条件,或者双方约定解除.但是如果有法定解除情形的,也可以解除合同.那么,解除合同必须通知对方当事人吗? 不通知会产 ...

© 2024 范文中心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onjob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