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公理性原则讲义

1、贯穿于全过程:如“上如不加刑原则”只体现在二审程序中,不能算作基本原则。又如“教育、感化、挽救”原则体现在未成年刑事审判程序中,也不能算基本原则。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我国澳门地区“刑事诉讼法典”第4条明确规定:“如出现未有规定之情况,而本法典之规定亦不能类推适用,则遵守与刑事诉讼程序相协调之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如无此等规定,则适用刑事诉讼程序之一般规则。”这里的“刑事诉讼程序之一般原则”就是指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这表明:即使法律文本没有明文规定,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样具有规范效力和法律拘束力。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例如,某检察院的反贪部门以涉嫌受贿为由拘留了一名嫌疑人,但在拘留期限届满后,并未能查货足够的证据提请逮捕,因此检察院只能选择“放人”。然而,该反贪部门的侦查人员又不“甘心”,因为,根据现有的证据和以往的经验判断,该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可能性较大,只是苦于拘留的期限太短,无法展开更为充分的侦讯以查获更多的证据,因此,侦查人员试图再次拘留该嫌疑人,以便有更多的时间收集证据。那么,在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以同一案由重复拘留嫌疑人是否合法呢?——违背了 “一事不再理”的公理性原则。

4、弥补法律规定填补法律漏洞功能:澳门地区具体规定

5、包含着诉讼原理: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诉讼原理、诉讼价值的载体,如审判中立、控审分离原则就直接体现了对程序正义价值的追求,而诉讼及时原则则是诉讼效率的体现。

6、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如,现代控辩式诉讼模式所采用的审判中立、控辩平等诉讼原则早在古罗马法时期即已存在并延续至今。

7、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即一般原则。如审判中立原则、参与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即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如辩护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8、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超越了具体的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

差别而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

9、法律约束力:如可以作为条文直接被运用。即使没有明文规定,也一样具有规范效力和法律约束力。

10、程序法定原则的含义: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以其他任何刑事对刑事诉讼程序规则作出规定,都被视为对程序法定原则的背离。程序法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法的首位原则、“帝王”原则,构成了现代程序法的基石, 其地位如同罪刑法定原则之于刑法典。

11、正当程序原则的来源:正当程序(due process)本为英美法系国家所特有的一项法律理念,它强调国家在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财产等权利时,必须经过正当、合法的程序;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国家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国家主权原理:程序法定原则是“国民主权”观念的具体化、制度化。 国家与个人力量的悬殊,如果不设立相应的权力制约机制,那么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过度膨胀和扩张势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权利和自由造成极大的侵害。因此,政治领域内的“法治主义、正当程序”必然延伸至刑事司法领域,以对国家刑事司法权实行法律抑制。

12、各国具体规定:在国民主权的政治原则日益得到彰显的现代社会,程序法定已经成为一项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纳和遵行的普适性法律原则,有些国家甚至将程序法定原则提升为一项宪法性原则。

13、案例发班长邮箱,大家课下思考,留为作业,下节课讨论。

14、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

以权力制约权力。即由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司法机关的权限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职权。

以权利制约权力,即由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

司法审查原则:

1、司法审查原则的概念:司法审查原则在控诉阶段表现为侦控机关的强制处分措施实行司法令状主义;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只有法院才能拥有定罪量刑权。

2、司法审查原则的渊源:从“王权至上”到“法律至上”是人的理性发展的结

果。法律至上最初在于限制王权;随后发展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普通臣民的司法救济。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确认联邦最高法院有对联邦法律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先例。现在,司法审查已经成为法治国家的一项特有的程序法治原则。司法审查是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权的能动作用,对国家强制权实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障个人合法权益免受国家强制权的非法侵害。

3、司法审查的双重价值:

一方面支持合法的行政行为,维护行政权的权威,确保法律以及政府的行政命令得到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个人的遵守,确保政府积极行政。

另一方面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并对该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判处行政机关给予赔偿,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犯。

控审分离原则:

1、具体含义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不告不理。即检察机关的起诉是法院审判的发动机,没有起诉,便不能启动审判程序;

二是诉审同一,即法院的审判必须在检察机关起诉的范围内进行,法院不得随意变更诉因和被诉对象。

2、控审分离原则的功能:

所谓处分功能是指在诉讼中,对案件在发现真实过程中出现的某种情况的处理,如通过侦查证实其罪不成立而作出不起诉决定,或由于证据不充分而作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以及犯罪比较轻微的不起诉决定,这种处分功能的有效发挥,使某些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不进入审判程序就能解决,从而节约了讼诉资源,减少了诉讼消耗,并有利于当事人权益保护。

所谓控制功能是对审判权使用的控制,使审判权的触角不能主动任意延伸到刑事案件中,而固守其权力本身的被动性和中立性等品格,从而保证有效的行使刑罚权。

3、控审分离原则的内容:

控审分离原则是现代各国普遍实行的刑事诉讼原则。

法院的审判必须在检察机关提出合法起诉的前提下才能启动——不告不理:控诉权的效力问题,包括程序和实体双重内容。程序上,体现在控诉权作为一种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请求权,并在发动审判程序上具有主动性。相对于控诉权来说,依赖于审判程序发挥其功能的审判权的行使具有被动性特点,正如一句古老的法谚所叙说的,“没有诉讼就没有法官。”实体上,包括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两方面。对人的效力方面,审判只限于起诉书中载明的犯罪嫌疑人;对事的效力方面,审判只限于起诉书中载明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说,法院对起诉书中载明的内容才能审理和判决,对于虽在庭审过程中发现,但未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只要检察机关或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未追加,审判机关不得自动将其归于审判权使用范围内。审判机关可以建议检察机关或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变更指控。

控审分离原则服务于司法公正,而公正是刑事诉讼的生命所在。 亚里士多德——理想的法官应该是正义的化身。

审判中立原则:

内容:1.案件实体方面,裁判结果不应由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的审判者做出,裁判的结果不应当包含法官的个人利益,不应当存在支持或反对任何一方的偏见。

2.案件处理所遵循的司法程序方面,法官严格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定办事,独立无偏见,保障双方当事人享有并且能够平等、充分地行使法律所规定的各项诉讼权利。

3.法官职业角色和行为准则方面,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偏不倚,以居间裁判者的身份,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或袒护。

控辩平等原则:

1、含义:控辩平等又称控辩平衡,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是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内在需求。控辩平等不仅要求作为行使辩护权的辩护方享有同强大的国家控诉机关同等武装、同等保护的权利,而且还要求通过辩护方积极行使辩护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运用实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控辩平等从本质上说是权力制衡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反映,是在权力制衡权力之外,用权利对抗、制约权力,从而保证权力行使的理性,保证刑事诉讼合目的性的进行。

2、控辩平等的内容:

控辩平等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刑事被告人和刑事追诉机关应当给予平等的对待。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平等是程序意义上的平等,而不是实体意义上的平等。

控辩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有:

一是平等的程序参与,即诉讼程序应当向控、辩双方平等地公开,法庭审判过程中双方应有平等的质证和陈述的机会;

二是平等的诉讼手段武装,即双方都有获得诉讼证据的机会,控方可以利用司法资源获取证据,辩方除了可以进行调查外,还可以通过阅卷或者证据开示制度同控方共享证据信息;

三是平等的对抗,即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具有平等的机会围绕案件争论点展开诉讼攻防,论证己方主张,反驳对方主张;四是平等的保护,即法官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保持客观、中立,不偏不倚地对待控、辩双方,对于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供的意见和证据,法官应当加以同等的关注和评断,而且要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最后的判决。

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正确理解无罪推定原则,还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1)无罪推定是一个程序法原则,而不是实体法原则,即无罪推定不等于无罪认定。无罪推定所反映的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地位,而不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实体裁判的法律依据。因此,无罪推定决定了现代刑事诉讼同封建专制时期的刑事诉讼的原则界限,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奠基石。

(2)无罪推定是一种可推翻的推定,而不是不可推翻的推定。无罪推定确定的是这样一个诉讼证明的逻辑法则:首先假定被告人是无罪的,然后通过证据去推翻这种假定。因此,无罪推定强调的是证据裁判主义,而不是罪行擅断;追求的是刑事案件的实质真实,而不是形式真实。

(3)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中处理疑案的一个基本法则,当案件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应当本着有利于被告的精神,按无罪处理。

(4)无罪推定的受益者,决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而是全体公民,因为,任何一个公民都是刑事诉讼的潜在主体,都有可能因为某种原因而进入到刑事诉讼的流程中,这样,无罪推定实际上反映了国家和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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