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工作考核制度

环保工作考核制度(试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公司环保工作,有效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改善厂区、生活区的环境质量,依据国家相关环保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利津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利华益多维化工有限公司、利华益维远化工有限公司、利华益远达化工有限公司、利津热电有限公司、利华益神剑化工有限公司、苯酐项目所属各单位环保设施、环保管理、环境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的考核。

第三条 本制度以车间为考核单位,各单位对自己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要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适合单位实际的环保考核细则,加大力度进行环保考核。

第二章 环保设施

第四条 环保设施的管理,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定和完善环保设施巡检、日常维护、计划检修、临时故障处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必须把环保设施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按照生产设备管理的要求管好、用好环保设施,使现有环保设施的处理效果得到充分发挥;要完善环保设施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好环保设施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做到严格按章操作,详细记录环保设施运行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和运行工况(状态)。

(一)主体设施计划检修时,未把所属的环保设施纳入检修计划实施检修,扣5分/次。

(二)环保设施运行过程中未按要求对环保设施的运行工况(状态)、参数进行记录,未将环保设施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管理部门(人员)报告并留下相关记录,按环保违章处理扣2分/次。

(三)未按设备管理的要求对环保设施进行日常巡检,按环保违章处理扣2分/次。

(四)在环保设施日常维护、临时故障处理过程中,因制度不完善、责任不落实,延误环保设施的维护和检修,扣5分/次。

(五)对所属的环保设施未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

程,扣10分/次。

第五条 因环保设施维护、检修需要停止运行的,必须提前24小时向公司环保办提交书面报告;紧急情况致使环保设施停止运行的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对无故停止环保设施运行或未按要求上报的,每台(套)扣10分。在预定检修期内未完成检修,或检修后环保设施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台(套)每次扣10分。

第六条 环保设施计划检修时,必须首先对设施内的污染物去向做出妥善的安排,对在检修过程中随意排放设施内的废水、污泥、烟(粉)尘等污染物的,按二级污染事故处理,扣10分/次。

第三章 环保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要把环保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之中,做到环保工作有主管领导,有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每月对环保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未达到要求的,扣5分/次。

第八条 加强环保基础管理,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根据环保管理的要求,建立台帐对环保设施及运行情况、环保检查、环保考核、工业用水重复利用、危险废物、放射性及射线装置、危险化学品等相关基础数据按月进行记录,并按规定上报环保月报表,未做到的扣2分/项·次。

第九条 未经事先申请且报公司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禁止大量用水冲洗地面打扫卫生的行为,否则按环保违章处理,扣2分/次。

第十条 为了有效控制重点污染源的异常排污现象,公司设定重点污染源监控点(详见附件一),由环保办负责对各重点污染源实施监控。

(一)烟(粉)尘排放点异常排污行为的判断标准以产尘点排尘时间大于2分钟(含)为界,2分钟≤排尘时间<5分钟按环保违章处理,扣2分/次;5分钟≤排尘时间<10分钟按三类污染事故处理,扣5分/次;10分钟≤排尘时间<15分钟按二类污染事故处理,扣10分/次;排尘时间≥15分钟按一类污染事故处理,扣20分/次。

(二)废水排放点异常排放行为是指:闭路循环设施发生废水溢流;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污水直排或泥浆外排,各类含油、酚、COD、NH3-N、SS、酸、碱污染物的废水

发生溢流;单位废水排放口超标外排等;闭路循环设施发生废水溢流扣5分/次;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污水直排按二类污染事故考核,扣10分/次;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泥浆外排按一类污染事故考核,扣20分/次;超标外排(溢流)的各类废水,污染物浓度超

标3倍(含)以上的按二类污染事故考核,扣10分/次,超标5倍(含)以上的按一类污染事故考核,扣20分/次。

(三)对于一类、二类、三类污染事故,各单位要按事故分析程序的要求,及时组织进行分析,并将分析和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公司环保办。

第十一条 对公司下达的环保整改指令(工作安排)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未达到要求的扣3-5分/次。

第十二条 各放射源及涉源单位要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程序》的要求,做好在用、备用放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对在用放射源未按规定做好交接班记录的,按环保违章处理,扣2分/次。

(二)对备用放射源未按规定做好治安保卫工作,没有定期检查记录的,按环保违章处理,扣2分/次。

(三)对发生放射源失控现象的按一类污染事故进行考核,扣20分/次。

第十三条 各主要排污单位要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艺、技术、设施及排污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好培训演练工作,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

(一)未制定本单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扣10分;未按环境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培训演练,扣5分;未对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扣2分。

(二)凡发生本办法认定的一类、二类、三类污染事故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考核。

(三)凡发生超出本办法污染事故认定范围内的污染事故,按上级部门的分析结果进行处理,根据事故及造成后果的大小扣责任单位30-80分/次,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对因工作不力,在上级部门各类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扣罚责任单位10分/次;受到上级部门罚款的,以责任单位为主负责处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配合化验室做好污染源的监测、采样工作;化验室要按公司下达的监测任务按时、公平、公正地做好监测工作,对超标数据必须在2小时内向公司环保办报告。为了保证监测数据的公平、公正性,监测时应记录主体设施的工况条件。

(一)由于被监测单位不配合,未为污染源监测配备必要的工作条件,导致监测工作无法开展的,该污染源一律按超标考核。

(二)对已具备监测条件的污染源,化验室未按时完成监测任务或出具与事实明

显不符的监测数据,每个数据扣罚化验室2分。

(三)对监测出的超标数据,化验室未在2小时内报环保办,每个数据扣罚化验室5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待公司环保检查时,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一经查实扣5分/项。

第十七条 各单位须按本办法的要求,制定环保考核细则,并按月对单位环保工作进行考核,未完成的扣5分/项。

第十八条 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员工进行二次环保管理制度、环境法律法规、环境应急预案、环保设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环保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考试,每少一次,扣5分。

第四章 污染源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废气污染源(配备脱硫、除尘、脱硝等环保设施的)在例行监测中出现超标现象,按以下计算公式扣分:

实测浓度(mg/Nm) ×2分(实测浓度≥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mg/Nm3)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废气污染源(主要指加热炉、焚烧炉)在例行监测中出现超标现象,按以下计算公式扣分:

实测浓度(mg/Nm3) ×1分(实测浓度≥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mg/Nm3)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废水污染源在例行监测中出现超标现象,按以下计算公式扣分:

实测浓度(mg/L) ×1分(实测浓度≥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mg/L)

当外排浓度超标3倍(含)以上时,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pH值超标扣分: pH<6时(6-实测值)×1

pH>9时(实测值-9)×1

第二十二条 同一排污口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污染因子超标的现象,环保考核时,3

按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按设备管理的要求,严格控制设备、设施的跑、冒、滴、漏,对设备、设施出现明显跑、冒、滴、漏的现象(包括运输车辆物料洒落),扣2分/台(次)。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进行检修时,必须首先对装置及设施内的污染物去向做出妥善的安排,对在检修过程中随意排放装置及设施内的污染物的,按二级污染事故处理,扣10分/次。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工业用水要严格遵循清、污分流的原则,对清水、污水混用或不按清、污分流的要求回水,引起废水外排的扣5分/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重点污染源监控点见附件一,由公司环保办以现场检查、拍照的形式进行监控;各单位污染源的执行标准见附件二,由化验室负责监测。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行基础分减加权扣分的方法进行考核,即所有单位基础分为10分,加权扣分=扣分÷本单位扣分项之和。

注意:一、二、三类污染事故扣分以及污染源监测标准超标扣分不计入本单位扣分项之和。

第二十八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通报、罚款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4年05月01日开始实施,环保办公室负责考核。

附件—:

公司重点污染源监控点

1、石化公司:

常减压装置加热炉烟囱、催化装置脱硫设施排气筒及原烟囱、加氢装置加热炉及转化炉烟囱、焦化装置加热炉烟囱、硫磺装置排气筒、销售车间油气回收设施排气筒、净水车间异味回收处理设施排气筒、净水车间污水总排口。

2、热电公司:

1#、2#锅炉烟囱、3#锅炉烟囱、4#、5#锅炉烟囱,煤场、灰场,清净水排口。

3、多维公司:

气化装置真空泵分离器出口尾气、煤场。

4、维远公司:

苯酚丙酮装置焚烧炉烟囱、净水车间异味回收处理设施排气筒、净水车间污水总排口。

5、远达公司:

异构化装置加热炉烟囱。

6、苯酐车间:

苯酐装置排气筒。

7、各类运输车辆在转运容易产生二次扬尘的物料(废料)时,在运输途中发生物料(废料)明显洒落的现象。

8、各单位打扫卫生的地面冲洗水直接进入公司雨水沟的现象。

9、公司各道路、路肩、空地、房顶、水沟清理物、施工及维修物料等,未及时清扫、清理及其它突发或临时产生的污染源。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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