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工伤案件

金圣维权律师网www.ishenglaw.com 【目录】 1. 什么是工伤?

2. 企业职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 农民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7. 保姆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8. 返聘离退休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9. 自由职业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0. 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11. 工伤认定有哪些要素? 12. 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3. 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认定为工伤,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4. 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5. 因工外出认定为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6. 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7. 哪些情形视同工伤?

18. 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9. 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20. 单位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21. 职工在工作中违章操作负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2. 在上下班的路上受到抢劫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23.“过劳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24. 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25. 陪客户跳舞、陪酒导致伤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26. 在单位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能否认定为工伤?

27. 患精神病能否认定为工伤?

28. 用人单位应当在多长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

29.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在多长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

30.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31. 劳动关系未确定(存在争议),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32. 工伤认定应当向哪个机构申请?

33. 工伤认定机构如何进行工伤认定调查? 34. 工伤认定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35. 工伤认定决定作出期限为多长? 36.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37. 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38.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39. 伤残等级如何划分?

40. 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 41.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什么机构?

42. 什么是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再次劳动能力鉴定和复查鉴定?

43. 劳动能力鉴定如何收费? 44. 什么是工伤医疗待遇? 45. 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待遇?

46. 未被认定为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47. 伤残职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48.1-4级伤残职工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49.5-6级伤残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50.7-10级伤残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51. 什么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计算?

53.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享受哪些待遇?

54.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55.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如何确定? 56. 伤残职工因伤导致死亡的,是否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57. 职工因工出差失踪或者长期下落不明,享受

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58.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59. 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能否一次性领取?

60. 工伤职工在何种情形下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61. 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规定?

62. 非法用工单位如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63.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争议,有哪些解决机制?

64. 工伤保险纠纷有哪些解决机制?

【正文】

1. 什么是工伤?

工伤即“工作伤害”的简称,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1)工伤事故是发生在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中的事故。 个人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发生的事故不属于工伤事故。

(2)工伤事故是用人单位雇用的职工遭受的人身伤亡(致伤、致残和死亡)事故,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不属于工伤事故。

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3)工伤事故是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 因个人原因发生的伤害不属于工伤事故。

(4)工伤事故必须与职工受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工伤事故在用人单位与受害职工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事实。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我国工伤事故既包括突发性伤害事故,又包括患职业病。 ②工伤认定前提条件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③工伤事故排除职工自身故意行为、犯罪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醉酒行为引起的事故。 2. 企业职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

工伤保险费。

同时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企业职工一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②企业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对工伤认定没有任何影响;只是工伤认定后,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3.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我国境内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我国境内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级政府规定。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6条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陈其象律师提示】

不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个体工商户何时参加工伤保险,个体工商户的雇工都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机关不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作人员遭遇工伤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陈其象律师提示】

目前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工伤待遇标准国家尚未出台明确规定。 5.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200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目前尚无明确标准规定)。

(2)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如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3)其他(即属于财政拨款或者具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均享有工伤待遇,且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①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不参保,统一享受公务员工伤政策;

②财政拨款单位可参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不参保(享受公务员工伤政策); ③无财政拨款单位一律参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 农民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农民工”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只是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一个称呼。

劳动法上只有“劳动者”概念,农民工属于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者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享有工伤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二○○三年三月二十日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农民轮换工),应当适用《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的,应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因此,按照同工同酬原则以及《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一致的,并不因为身份(如农民工)的不同而有区别。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3条规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4条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除了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外,同时还必须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规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7. 保姆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劳动关系。

保姆在工作中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关键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与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受家政公司委派从事家务工作的保姆,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经中介公司介绍或者自行与雇主建立家政雇佣关系的保姆,因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按照雇主责任直接要求雇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与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保姆,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②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家政雇佣关系保姆,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8. 返聘离退休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离退休人员属于特殊劳动者。离退休人员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一般认为不属于劳动关系,具体权利义务根据聘用协议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均没有明确规定返聘的离退休人员是否享受工伤待遇。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19条第(三)项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属于工伤待遇的排除范围,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除个别地区有明确规定外,返聘离退休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大部分认为不能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均未排除返聘离退休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 ②从全面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应当对返聘离退休人员予以工伤保险保障。 9. 自由职业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自由职业人员是指无业人员或者无固定工作单位的人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自由职业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不能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陈其象律师提示】

自由职业人员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因不存在劳动关系,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10. 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11. 工伤认定有哪些要素?

工伤认定有工作时间要素、工作场所要素、工作原因要素、主观过错要素等。

(1)工作时间要素: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 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 B.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2)工作场所要素: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

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 B.在工作场所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3)工作原因要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构成工伤。

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内,但是只要事故伤害与工作有关,是因执行职务或者业务的原因而发生,也构成工伤。

(4)主观要素:除了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伤害以外,即使劳动者有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仍然认定为工伤。

(5)其他:特殊情况下构成工伤,仅限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 【陈其象律师提示】

工伤认定的关键要素是①工作时间、②工作场所、③工作原因三要素。

12. 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以下7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A.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B.患职业病一定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陈其象律师提示】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均具备狭义或广义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要素。

13. 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认定为工伤,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工伤条例》第14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工作时间条件: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属于广义工作时间)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场所条件:必须在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的;如果不在工作场所内不得认定为工伤。 (3)工作原因条件:必须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如果是从事与工作无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 【陈其象律师提示】

必须同时具备①“工作时间前后”、②“在工作场所内”、③“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三个条件,受到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否则不得认定为工伤。

14. 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工伤条例》第14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劳社厅函[2006]497号)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暴力等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职工受到伤害包括受到暴力伤害和受到意外伤害;

(2)职工受到伤害必须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即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3)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但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所致,不能认定为工伤;

②职工虽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但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符合公共利益条件,可以“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为由,视同工伤处理。

15. 因工外出认定为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工伤条例》第14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认定为工伤,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因工外出。

A.因工外出是指职工在本单位工作范围内以外,包括职工不在本单位工作范围以内但是在本地区范围内;以及职工不在本单位工作范围以内而到外地区去。

B.职工因工外出的原因包括由于工作需要,职工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以及职工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有关的工作。 (2)必须是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A.直接或者间接受到事故伤害、暴力伤害或者其他形式伤害; B.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因工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必须是由于工作原因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不是由于工作原因而是由于个人原因,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16. 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工伤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 (1)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或者加班加点后的上下班途中。

A.“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B.对上下班途中是否经过必经路线没有规定和要求,对认定工伤没有影响。

(2)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3)对于机动车事故是发生在城市街道还是其他道路上,以及职工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不承担责任,对认定工伤没有影响。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机动车事故工伤的认定要件只有两个:即“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②非机动车的其他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17. 哪些情形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视同工伤和认定为工伤在工伤保险待遇上没有任何区别。

②因公益原因视同工伤没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的要求和限制。

③伤残军人旧伤复发视同工伤,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只能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8. 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工伤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劳动和社会报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为工伤,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B.突发疾病;

C.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死亡。 (2)不能视同工伤的情形: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以后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

B.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导致瘫痪、成为植物人等但没有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 (3)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致残,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如过度紧张、疲劳等导致突发疾病的,可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为由认定为工伤。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工作期间发病是否构成工伤,《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1994年6月3日)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1996年7月11日)是以发病原因是否因工作原因所引起作为认定标准。

②《工伤保险条例》以在48小时以内死亡作为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该规定极其不合理,似有鼓励48小时内死亡的道德风险。但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之前,只能依法进行工伤认定。 19. 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包括五种情形:①犯罪行为;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③醉酒(不包括饮酒、酒后) ;④自残行为;⑤自杀行为。

20. 单位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法行(2000)26号】规定,“司机因公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属于自杀、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

单位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取决于以下关键要素: (1)驾驶员是否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只是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处罚,而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则司机并没有受到治安处罚,可认定为工伤。

(2)驾驶员发生交通交通事故是否因为醉酒引起。

驾驶员饮酒或者酒后驾车但是没有达到醉酒程度,或者发生交通事故与醉酒无关,可以认定为工伤。

(3)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如果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可以认定为工伤;构成犯罪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4)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存在自杀、蓄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50号)规定,“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但是,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将“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排除在治安管理处罚范围之外。因此,司机因公外出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属于自杀、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

②发生交通事故不论司机是否认定为工伤,对于车上的人员只要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仍应当

认定为工伤。

21. 职工在工作中违章操作负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只限于三种情形,即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在工作中违章操作,只要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均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是,“蓄意违章”属于故意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陈其象律师提示】

工伤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①工伤认定与职工主观过失无关。

②工伤认定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排除事项有关。

22. 在上下班的路上受到抢劫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其他情形均不能认定为工伤。

因此,在上下班的路上受到抢劫身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陈其象律师提示】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死亡的,如果符合“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视同工伤。

23.“过劳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如果职工因为劳累过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 如果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因劳累过度而死亡,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除此之外,“过劳死”认定为工伤目前没有法律依据。 【陈其象律师提示】

对于“过劳死”这种现象,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工资。还可以用人单位违法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4. 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属于单位福利,不涉及工作原因,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是,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单位安排在旅游活动中从事接待工作的职工,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另外,从事导游工作的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在单位组织的福利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因缺乏“工作原因”而不能认定为工伤。 ②虽然是旅游活动,但是如果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25. 陪客户跳舞、陪酒导致伤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陪客户跳舞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是否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工作原因”。 如果在单位组织跳舞活动被单位安排陪舞受伤,则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可以认定为工伤。

陪酒导致住院或者死亡认定为工伤目前有很大难度,除非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者岗位职责中明确规定该职工有陪酒的工作职责,否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陈其象律师提示】

陪舞、陪酒因不具备“工作原因”要素,很难认定为工伤。

26. 在单位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能否认定为工伤?

在单位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能否认定为工伤,目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各地认定情况也各不相同。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在单位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不论是否认定为工伤,责任均在用人单位。 ②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职工可以用人单位为被告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27. 患精神病能否认定为工伤?

如果精神病疾患是因为外力重击由脑部受损或病变引起,且符合工伤认定其他要素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中受惊吓引起精神分裂症,现代医学已经查明其发病风险是父母所提供的基因起至关主要作用,受惊吓只是精神分裂症的诱因。因此,工作中受到精神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要求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赔偿。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物理性”引起的精神病,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②“精神性”引起的精神病,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28. 用人单位应当在多长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30日;特殊情况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②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并承担工伤待遇有关费用。

29.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在多长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 ,不是必经程序。 (3)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均未按照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将丧失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前提条件。

②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30.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第6条、第7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即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提交医疗证明材料。

提交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陈其象律师提示】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14条规定,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事故伤害或突发疾病死亡的证明;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证明; (三)革命伤残军人证;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证明;

(五)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提供的与工伤有关的裁定、判决或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1. 劳动关系未确定(存在争议),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第(二)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由劳动行政部门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审查确认。 如果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则应当先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将该仲裁裁决书作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再申请工伤认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工伤认定劳动关系是前提,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是关键。

32. 工伤认定应当向哪个机构申请?

工伤认定的机构是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工伤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认定。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工作。 【陈其象律师提示】

工伤认定主体是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3. 工伤认定机构如何进行工伤认定调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工伤认定办法》第8条、第9条规定: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2)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

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陈其象律师提示】

调查程序不是工伤认定的必经程序。 34. 工伤认定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工伤条例》第19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1)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举证证明其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因为工作受到伤害。 (2)用人单位对不认为是工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A.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该职工受到的伤害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或者并非工作原因所导致伤害;

B.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陈其象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35. 工伤认定决定作出期限为多长?

《工伤条例》第20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因此,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期限为60日,没有延长规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关系人。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规定执行: ①送达期限: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②送达对象: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抄送)。

36.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工伤认定办法》第16条规定,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工伤认定决定包括工伤认定决定、视同工伤认定决定、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四种类型。

②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37. 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四年五月十八日《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②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38.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又称为伤残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后,根据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判断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2)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第三款规定,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 A.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C.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我国现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评残标准)是2007.5.1 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39. 伤残等级如何划分?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伤残等级详见“何谓1-10级伤残?” 伤残评定标准

级 器官缺

损功能障碍 医疗依赖

一器官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级 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二级

三器官严存在特殊医疗

级重缺损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

依赖

四或畸形发症

级 五功级 能中等 六

器官大障级较重

部分缺

碍存在一般医疗

损或明或依赖

七显畸形 并级 发轻度 症

级有医疗依赖

器官部九分缺轻度功能障碍

级 损,形

十态异常无医疗依赖

级无功能障碍

生活自理

生活完全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

或生活大部分

能自理 或生活部分能

自理 生活可以自理

生活能自理

丧失

情形

劳动能力

12 34

完全 37 丧失

58 60 大部分丧55

59

61部分

丧失

43

51

①器官损伤是指工伤造成人体器官肢体的直接损伤或者缺失,包括由于器官功能严重衰竭、肢体严重损伤、感染而采取的器官切除和截肢手术。

对器官损伤的鉴定要等到临床手术后修复创伤、伤口愈合以后进行。

②功能障碍: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终结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一般是伤后半年以上评定,最长不超过18个月。

③医疗依赖是指因伤病致残后,工伤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继续治疗的情况。

④护理依赖根据伤残后对基本生活自理内容(主要有5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能否自立来判断的:

A.生活不能自理:5项均需护理者; B.生活大部分不能护理:3项需护理者; C.生活部分不能护理:1项需护理者。

⑤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者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损者,应当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若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若两者以上同级,最多向上晋升一级。 40. 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伤残鉴定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1)伤残鉴定申请人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 (2)伤残鉴定申请一般在医疗期限届满或者伤情相对稳定以后提出; (3)伤残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4)伤残鉴定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填报《伤残鉴定申请表》;

B.提交伤残职工身份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 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材料。 【陈其象律师提示】

伤残鉴定申请的关键材料是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诊疗材料。 41.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什么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省、市两级。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省和设区市应当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劳动能力鉴定规则。省和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规则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B.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C.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3)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规则: 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

A.组成专家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B.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专家组鉴定意见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依据; C.作出鉴定结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是市级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除两个机构之外的任何机构均无权作出伤残等级鉴定。

②伤残等级鉴定程序:A. 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专家组→B.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C.由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

42. 什么是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再次劳动能力鉴定和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分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和复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三种类型。具体内容如下:

初次鉴定申请 响劳动能力

再次鉴定申请 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

复查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申请理由 申请 时限 申请人 受理 机构 申请 材料 鉴定 期限

工伤职工存在残疾,影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

经过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

收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申请鉴定的单位、个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人 织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最终结论)

工伤认定决定;职工工伤医疗有关资料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经办机构 应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无明确规定

收到申请后60日内; 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无期限要求 无明确规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办法》第5条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①伤残等级鉴定属于技术性、专业性工作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②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的复查程序进行救济,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③职工也可以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借助司法鉴定程序救济。

43. 劳动能力鉴定如何收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12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17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按鉴定工作量从统筹地区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 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加工伤保险的)或者由用人单位支付(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各地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收费标准基本上都在200-500元之间。

②劳动者不承担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但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劳动者有预先垫付鉴定费的义务。

③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预先垫付。

A.重新鉴定结论和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由申请人承担;

B.重新鉴定结论和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由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 ④与鉴定相关的其他费用按照鉴定费规定承担。

44. 什么是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治疗工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和有关补助的待遇,具体内容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补助费等。

(1)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提示】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三款规定,医疗费计算依据分别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标准、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标准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元/人/天)×70%×人数×天数

【提示】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A.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B.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定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和差旅费标准的,应参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国家机关出差伙食补助和差旅费标准及规定的比例

予以支付、报销。

(3)交通食宿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A.交通费=职工因工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

B.住宿费=职工因工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

C.伙食费=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提示】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②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的治疗,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③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5. 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又成为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1)停工留薪期的长度最长为24个月:

A.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B.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停工留薪期间待遇:

A.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B.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停工留薪期间待遇的因伤残等级评定和停工留薪期满而停止:

A.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即停工留薪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B.停工留薪期满停止停工留薪期待遇。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0条规定,工伤职工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职工主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 ③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不享有停工留薪期间待遇。

46. 未被认定为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未被认定为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未被认定为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不享有工伤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陈其象律师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5条规定,未被认定为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不属于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47. 伤残职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伤残职工的工伤待遇包括配置辅助器具、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

津贴。

(1)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配置标准×器具数量

A.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B.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护理系数

A.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B.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C.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国家工伤保险机构对因工致残被劳动能力鉴定为1级至10级的工伤职工,补偿其因工受伤所造成的工资收入损失,而按照其工资(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发放的补偿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元/月)×月数(一级伤残24个月/二级伤残22个月/三级伤残20个月/四级伤残18个月/五级伤残16个月/六级伤残14个月/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10个月/九级伤残8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

A.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B.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4)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元/月)×伤残等级系数

A.1-4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系数为:一级伤残90%,二级伤残85%,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5%。

B.5-6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等级系数为:五级70%,六级60%。

C.7-10级伤残不享受伤残津贴。

【陈其象律师提示】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1-4级伤残)或者用人单位(5-6级伤残)补足差额。

48.1-4级伤残职工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

(1)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陈其象律师提示】

1-4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永久保留劳动关系,并享受伤残津贴。

49.5-6级伤残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A.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B.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5-6级伤残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是工伤职工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0.7-10级伤残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可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

(2)职工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3)不论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还是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7-10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③用人单位可以期满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也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是用人

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1. 什么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2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2)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 (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A.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定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的对象是5-10级伤残离职职工。

②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除此之外,即使是劳动者过错辞退,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对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兼职解除、无效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明确规定。 ④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定三方书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5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计算?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3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根据上述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规则如下:

(1)合并计算: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系数(5级1.4个月;6级1.2个月;7级0.8个月;8级0.6个月;9级0.4个月;10级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最低额限制:5-6级最低30个月;7-8级最低20个月;9-10级最低10个月。

(4)增发规定: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帮助工伤职工再就业一次性发给的补助金,以弥补工伤职工在今后求职中的困难而给本人造成的损失。

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指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的用于工伤治疗的一次性补助金,使工伤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后需要治疗工伤有一定医疗保障。

53.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当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由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第43条以及第29条、第30条、第31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待遇范围包括:

(1)工伤医疗待遇;

(2)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3)配置辅助器具待遇。

【陈其象律师提示】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享受伤残待遇。

54.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8-60个月)(目前福

州、厦门均规定为60个月) 。

(3)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本人月工资×发放比例(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40%)

A配偶抚恤金(每月)=职工本人月工资×40%;

B.孤寡老人配偶抚恤金(每月)=职工本人月工资×50%

C.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职工本人月工资×30%;

D.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职工本人月工资×40%;

【陈其象律师提示】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即:

配偶抚恤金+其他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55.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如何确定?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2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确定条件是“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父母男年满6O 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5)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②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③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

④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56. 伤残职工因伤导致死亡的,是否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1-4级伤残职工的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但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10级伤残的直系亲属不享受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停工留薪期死亡享受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②1-4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享受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外的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③5-10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不享受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57. 职工因工出差失踪或者长期下落不明,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以下工伤待遇:

(1)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

A.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B.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3)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职工因工出差失踪或者长期下落不明,可以享受3个月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5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②职工因工出差失踪或者长期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8.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18条、第19条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办理除供养亲属抚恤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A.工伤认定决定书;

B.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C.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对提交材料齐全的,在30日内予以办理。

(2)用人单位或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办理供养亲属抚恤待遇手续的:

A.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①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 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②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 提交公证书;

③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书。

【陈其象律师提示】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当事人应当提交齐全上述证明材料。

59. 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能否一次性领取?

《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职工因工致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对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能否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没有规定。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对能否一次性领取没有规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未为劳动者投工伤保险的,伤残或死亡抚恤费由企业一次性支付”。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般不能一次性领取;

②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面临解散、破产等情形,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60. 工伤职工在何种情形下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工伤职工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而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1. 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责任:

(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2)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4)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陈其象律师提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包合同形式将某项短期工程发包给私人包工负责人,由包工负责人组织临时务工人员去完成。如果包工负责人是用人单位职工的,所雇临时工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如果包工负责人不是用人单位职工的,不管包工负责人是否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具有用工权,所雇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均由包工负责人承担。

包工负责人对非法使用临时雇工所应承担的工伤责任,以其偿还能力为限,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

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责任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没有约定的,由包工负责人承担。

62. 非法用工单位如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包括两类人员: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非法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为的一次性赔偿责任,即非法用工单位必须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1)一次性赔偿的支付条件:

A.以构成工伤为支付条件:非法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B. 非法使用童工单位使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的,以伤残、死亡为支付条件而不要求构成工伤。

(2)一次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一次性赔偿范围包括两个部分:

A.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B.一次性赔偿金, 其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1-10级伤残分别为赔偿基数(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6/14/12/10/8/6/4/2/1倍;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 非法用工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②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63.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争议,有哪些解决机制?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我国境因工伤医疗费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庭对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对于追索工伤医疗费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因工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的时限期间为1年,从工伤认定确认之日的次日起计算;如果在工伤确认的当时,医疗尚未终结或者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尚未作出,视为仲裁时效中断或者中止,则应当在医疗终结之日或者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次日起的1年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陈其象律师提示】

工伤待遇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申请仲裁的时限期间为1年,从工伤认定确认之日或者医疗终结之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64. 工伤保险纠纷有哪些解决机制?

工伤险纠纷分为职业病诊断争议、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争议、工伤保险行政争议、工伤保险劳动争议四种类型。

(1)职业病诊断争议采取鉴定终局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首次鉴定→申请再次(最终)鉴定。

A.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不服,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部门申请首次鉴定;

B.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在接到该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最终)鉴定。

(2)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争议采取鉴定终局制: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15日内)→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终局)鉴定结论

(3)工伤保险行政争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管理机关争议属于工伤保险行政争议。

A.对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不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B.其他工伤保险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均以行政复议为前置,即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前置】;对行政那个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工伤保险劳动争议,采取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为工伤保险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相关文章

  • 法学法律调查报告
  • 关于离婚问题的法律调查报告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 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昔日曾共同生活、亲密接触乃至有过甜蜜时光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终人散、分道扬镳 。笔者分别从我院近十三年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比 ...

  • 关于离婚案件的调查报告
  • 关于离婚案件的调查报告 09秋法专 孙雪浩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昔日曾共同生活亲密接触乃至有过甜蜜时光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终人散,分道扬镳.我从宝坻区法院近十年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 ...

  • 公安民警个人先进事迹材料:攻坚克难 永不言弃
  • 攻坚克难 永不言弃   ——记xx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xx   xx同志自xx年参加工作以来,始终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和行动上同局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坚决同不法行为做坚决的斗争。能够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xxxx”重要思想,积极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学习,不断提高思想 ...

  • 我县境内近年J##Y幼女案件上升的特点.原因探析及对策
  • 近几年来,我县j##y幼女案件呈上升趋势,据统计20XX年我院共受理j##y幼女案件7件,20XX年共受理12件,20XX年,现已受理14件.20XX年受理件数已超过20XX年全年的件数,与20XX年同期比较上升55%.j##y幼女案件在受理的所有案件中所占比例虽远远小于侵犯财产型犯罪,但其危害性确 ...

  • 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分析
  • 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分析 摘要:在我国目前有些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成为一个老大难问题.由于牵涉面广.危害农民工权益,影响社会稳定.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也与科学发展观背道而驰.应该说,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仅是当前政府的中心工作之一,更是关乎社会稳定.团结.和谐的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

  • 公安笔录模板之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一次 (2)
  • 问:我们是XX市公安局的民警(出示工作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明白了吗? 答:听明白了. 问:你的个人基本情况? 姓名, 曾用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方式 答: 问:你的 ...

  •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汇报
  • 推行公寓式管理等四项新机制 全力开创流动人口管理新局面 大仪镇位于江苏.安徽两省.四县市交汇处,扼守仪征市北大门, 244省道线横穿东西,333省道线纵贯南北.今年我镇被命名为全国重点镇.江苏省94个重点中心镇之一,区域优势愈加凸显,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迅猛发展.我镇共有各类企业258余家,目前外来打 ...

  • 基层警务室民警工作心得体会
  • 公安部在《关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决定》中,明确把做群众工作作为警务室民警的首要职责提了出来。贯彻落实公安部的决定,深入实施“两大警务战略”,警务室建起来了,民警下沉到位了,如何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提高群众工作水平,是基层警务室民警都在探索和实践的重大课题。作为一名长期工作在基层一线的民 ...

  • 论降低留守儿童犯罪率
  •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毕 业 设 计(论 文) 题目: 论降低留守儿童犯罪率 (注:此行内容中的字体为华文新魏体,字号为二号,如果题目名称较长则分两行,但每行均需居中) 系 别: 专 业:现代教育技术 班 级: 姓 名: 学 号: [1**********]0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 1012 (注:每行 ...

  •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调查报告
  •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调查报告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的民心工程。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对农村、农民和农业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依靠土地勤劳致富的积极性,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在新形 ...

© 2024 范文中心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onjob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