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

(2004年10月28日)

深发〔2004〕13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省委九届五次全会和市委三届九次全会精神,继续推进“净畅宁工程”,为深圳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创造良好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现就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作为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举措和实际行动

(一)深刻认识违法建筑、违法用地对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严重危害性。近几年来,我市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呈不断上升趋势,违法抢建高潮此起彼伏、不断出现,拥有违法建筑的群体不断扩大,违法建筑在特区外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大量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城市的公共资源和利益,损害了全市人民长远的、根本的利益,腐蚀了社会的肌体和架构,践踏了法律的尊严,阻碍了建设国际化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突出、最复杂、最集中的矛盾和问题。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是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维护法律尊严,严格依法行政,努力营造和谐社会,加快建设国际化城市的战略任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我市城市

规划,改善城市环境,全面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增强深圳发展后劲,维护好、发展好全市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战略举措。

(二)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要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工作原则。要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要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既要坚决查处各种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也要严格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三)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要坚持依法办事。对1999年3月5日之后发生的和正在进行中的违法建筑行为和违法用地行为,要坚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1999年3月5日之前发生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按历史遗留问题,严格依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是基层党组织和政府要树立和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破除“以地生财”的生产模式,走可持续发展的路子,引导现有集体经济组织和股份合作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坚定从体制上解决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问题的决心,积极主动地开展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

(五)要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切实提高基层党员干部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引导群众转变致富观念,完善发展思路,不断拓宽区域经济发展路子,一手处理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一手发展区域经济,用发展的办法从根本上解决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问题。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

(六)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综合治理”的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辖区内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负总责。

(七)成立“深圳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各区政府和市国土房产局、规划局、建设局、公安局、工商局、水务局、监察局、城市管理局、法制办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统一领导、协调全市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办公室”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其中“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产局,由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由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各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八)成立“深圳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法纪督查组”,由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组长,市委常委、组织部长任副组长,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的负责人

为督查组成员,统一领导、协调查处在全市违法建筑、违法用地清查工作和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法纪督查组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由市纪委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

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九)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积极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领导工作,不得利用职权为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提供庇护,不得干扰查处工作。

(十)把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的绩效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今后,凡在本辖区、本部门责任范围内发生新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不能及时依法处理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而且所在单位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各级党组织及领导干部和党员、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及股份合作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凡参与、包庇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主管单位或所在单位除责成其自动纠正违法行为并配合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之外,还应依照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十一)大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为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认真组织实施省委《关于实施固本强基工程全面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和《中共深圳市委印发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固本强基工程全面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发〔2003〕13号),加强街道、股份合作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查处违法建筑

和违法用地工作第一线的战斗堡垒作用,积极配合查处工作。

三、明确职责,严格执法,将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落到实处

(十二)各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各区政府具体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有关执法活动。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情况的检查。发现有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采取法律措施,并报告区政府。

(十三)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对所发现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1.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巡查,发现有违法建筑行为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应立即予以制止,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坚决清除各类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2.市规划、国土和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城市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

3.供水、供电部门不得向无《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工地供水、供电;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转供水、转供电的管理,禁止转供单位向违法建筑的施工工地供水、供电;对私自接水、接电的行为,主管部

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4.建设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对承接无《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的施工队伍,应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施工、查封或没收施工机械和设备等措施,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对不具有从业资质的施工队伍从事工程施工业务的,应当依法处罚,对其中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经营秩序、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5.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坚决查处利用未经消防审查、验收的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及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6.水务部门对在水源保护区内兴建违法建筑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7.环境保护部门对修建违法建筑造成环境污染以及产生噪音扰民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罚。

8.城管部门对堆放在道路上用于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和施工设备,应按照或者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9.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坚决查处违法租赁行为,禁止违法建筑进入租赁市场。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或者合法租赁手续的生产经营者,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发现生产经营者租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应责令其立即停业,暂扣其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1.农林管理部门对农地、林地应加强巡查,对占用耕地、林地及其他非法用地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对非法占用毁坏耕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各有关部门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以外,还应当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互通信息,互相协助,互相移送属于其他主管部门处理的案件。

(十四)对需要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在执法机构下达强制拆除的法律文书后,由所在地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组织依法强制拆除,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供水、供电部门应根据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按照强制拆除方案的要求,在实施强制拆除行动之前切断违法建筑的用水、用电。

公安部门应按照强制拆除方案的要求,组织维护拆除现场秩序,防止和制止干扰、阻挠拆除行动的行为。对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五)土地使用单位必须加强用地管理,防止出现违法建筑。凡新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部门必须将不准利用出让的土地修建违

法建筑作为出让的前提条件之一,土地使用单位有违法建筑行为,经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股份合作企业利用预留的非农建设用地进行违法建筑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六)加强待建用地的管理。待建用地上出现违法建筑的,责成用地单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因强制拆除产生的必要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拒不承担的,由用地单位承担。

对政府预留地上出现的违法建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否则,追究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七)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规划、国土、公安、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重大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案件,特别是涉及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有关基层组织参与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案件。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十八)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从事、支持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以及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不力的党员干部、政府工作人员,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不积极履行其工作职责、互相推诿、不配合相

关主管部门工作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供水、供电部门违反有关规定向违法建筑的施工工地供水、供电的,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十九)加强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有关部门要研究合理整合现有力量,适当增加执法人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培训。

对不积极履行岗位职责,致使责任区内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处理的执法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参与或者包庇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一经查实,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四、态度鲜明,措施稳妥,依法处理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问题

(二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快推进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工作。在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工作中,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坚决执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和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及市政府发布的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十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问题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证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基层组织和股份合作企业必须积极配合。

五、开拓思路,创新体制,从根本上解决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问题

(二十二)加快城市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自觉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进一步发挥城市规划对各项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加强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项目,计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规划、国土部门不得安排用地。

(二十三)大力推进全市范围内的城中村(旧村)改造,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推进城中村(旧村)改造。城中村(旧村)改造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二十四)妥善解决区域经济发展用地。将区域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土地纳入政府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符合城市规划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在用地上应给予支持。各用地单位要主动配合,按法定程序进行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五)加强对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积极引导股份合作公司开展多种经营,调整产业结构,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应当扩大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十六)重视和加强廉租屋的建设和管理,逐步解决大量暂住人口的住房需求。切实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不断完善房屋租赁管理的地方法规,规范各类市场主体,将各类房屋租赁活动,特别是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和其成员个人的房屋出租行为,依法纳入

管理,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十七)鼓励广大市民积极揭发、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各有关部门应保证投诉、举报渠道的畅通,对有关投诉、举报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的,将被举报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情况予以公布,并给予第一举报人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授权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二十八)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的宣传报道,使广大市民及社会各界形成抵制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共识,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工作,从根本上铲除破坏城市环境、阻碍城市发展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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