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实习日志

(一)经过紧张的考试周,我们结束了大学的全部课程,接下来的实习生活是我们大学学习的真正考核,在寒假期间我就做了充分的准备,首先联系了自己中期实习时的法官,确定了自己的实习地点,后来又通过一个寒假的时间对刑事诉讼法学与刑法学经历了一次系统的复习。今天是实习生活的第一天,上午八点半张卉芳主任在文法系模拟法庭给我们开了实习动员大会,并对动员大会做出了安排和指导,阐明了此次实习动员大会的主题,就同学们出去实习的相关注意事项和如何实习以及鼓励同学们争取提高自身实践能力作出了重要指导;就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的撰写做了详尽的讲解。老师们根据法学专业同学的实习困惑和需求分别做出指导。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通过一个寒假认真学习课本内容和课本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通过本次实习,可以让我们不断提升理论素养,努力实践,自觉进行角色转化,培养责任心,磨砺方法论,从而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并应用于实践。

(二)今天是实习的第二天,和昨天一样,我没有太多的工作,在整理案卷的同时也在思考着案件的整个过程,看到最多的是青少年法罪的案例,通过李法官的讲解,我了解到中院在开展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中,特别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和挽救,努力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主要从以下六方面开展工作:一、注重庭前调查,为庭审教育做准备,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提供参考。二、使用圆桌审判,缓和庭审

气氛。三、庭审教育到位,使未成年被告人明法、晓理、动情。四、法官寄语,真诚唤醒良知,期盼浪子回头。五、延伸帮教,使未成年犯鼓起勇气,走向新生。六、宣讲法律,提出建议,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撑起一片绿荫。

(三)今天李法官带我来到了路南区基层人民法院,虽然以前由任课老师组织来过这里旁听案件,可是这次到来给我带来的是另一层感受:中国最广大的人口仍然居住在农村,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的问题。所以中国的法律所服务的对象绝大多数在农村,绝大多数是非城市化人群。然而,由于经济和文化等因素,现代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主要适用于城市社会、工商社会和陌生人的社会,而往往忽视农村这样一个乡土熟人社会、权力边缘化的社会。在解决形形色色的矛盾纠纷时同时也担负着法治社会的建设及普法教育的重任。但是正所谓“天高皇帝远”,基层法院处于国家的最低层,深入乡镇,这就形成了国家权利的边缘地带。在这个边缘地带,两股力量博弈,强大的国家权力很可能变弱,屈服于抵制国家权力的乡土力量。

无论从法官的人数来看还是从处理案件的数量上看,基层法院都是中国司法的最主要部分。法律和社会现实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往往在基层法院中有更为直接、生动鲜明的反映和体现,在这里,原生状态的生活和法律相遇,基层法院无时无刻不在接受生活的检验。我们应该加强国家权力在基层法院的实现,实践出真知,让中国的法律系统更适应中国。

(四)实习期间,我做的最多的事情就是翻阅和整理卷宗,通过阅读

卷宗,我从大体上把握一个案件的办案流程,看的越多,就把握的越详细。刚开始时觉得有些无聊,很没意思。而后来慢慢地了解和认识到查看和整理卷宗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这是了解每个案子案情的关键,也是接触各类案件的最好机会,当我以仔细认真的查阅和整理过一本一本浓缩了法院工作流程的卷宗之后,我逐步地了解了法院的具体工作,以及法官的办案思路。

在阅读了大量的办结卷宗,我不由得讶异于青少年犯罪数量的巨大。有一位今年才刚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蔡某,便因盗窃罪被捕入狱,但更使我觉不可思议的是这竟然是他第二次被捕。原来早在他只有15岁左右时便也是因盗窃罪被捕过,但法官念在他还未成年,还不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因此只是判他缓刑而已。却不曾想他竟然缓刑期一过便故态复萌,毫无悔意。恰在此期间被发现他还有漏罪未判,由此被撤消缓刑,数罪并罚。看及此,我不禁摇头扼腕,无奈叹息。

(五)今天李法官安排我写刑事判决执行通知书和罪犯材料情况总结。2010年3月判决的一起团伙抢劫、盗窃案和2010年6月判决的一起故意杀人案。对照判决书和相关材料来写,这项目工作也很简单,但案情却让人触目惊心:一个只有小学二年级文化的16岁少年因为放鞭炮受责斥,就用铁锨将一位85岁的老人敲击致死;以李某为首的抢劫团伙在山东德州,河北邯郸等多处抢劫伤人。其中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王某年仅

18岁,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的刘某某也不过22岁。

有时未成年犯罪,我的心不禁收紧,花样的年华,却犯下令人发指的罪行,为什么呢?是文化,是法律知识1年轻,甚至年少的罪犯们大多是文盲、半文盲、法盲,立法、司法、执法,普法也同样重要吧!看来在法院的实习不仅帮助我熟悉诉讼活动、法院业务,更是增强一种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关注热情吧。实习真的是不可或缺的。

(六)在刑庭实习做的很多的就是法律文书的制作与书写,这些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庭审笔录、庭审提纲、合议庭笔录等,有时也会帮着书记员填写一些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提押票。这些法律文书的制作,毫无疑问都有一个比较模式化的框架, 但是其中的内容却是需要你根据每个案子的情节来构建的,这就需要我们十分地仔细和谨慎地去抓住每一个细节问题了。起草判决书就有很多的东西是需要注意的,比如:1、使用的程序不同,判决书的书写就有区别,是简易程序的有的地方就可以简写,是普通程序的很多地方就要详细的写;2、被告人被羁押的场所男犯跟女犯是不同的,被取保候审没有羁押的也是需要注明的。在法律文书书写的过程中,我学到了不少知识,理解了许多理论问题。一个案子的案由字数可能最长也不过十来字,但是我们却不可忽视这几个字,判决时对一个案子的定性是很重要的,因为这直接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将其定为有罪,这无疑是一个极大的错误,有时甚至是不可饶恕的;而即便是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一个人已经犯了罪,我们也应当准确地定性,既不能让罪犯逍遥法外,但也不能忽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应享有的获得法律的公正、公平、合理对待的权利,对待工作负责,进而对人负责,也是我们尊重人权的重要体现。

(七)在法院实习,最大的方便就是可以经常去旁听庭审。虽然已经学习了四年的法律,但在旁听的过程中,我真真切切的感到了我们仅有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在加强理论修养的同时,我们更需要积累实际操作的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由于年轻气盛,我们很容易凭感觉办事,很多事情容易想当然!缺乏理性与经验,使我们做事时很容易犯错误。而作为司法工作者,除了要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法律专业素养外,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理性。

其中让我感触最深的案子莫过于审一位涉嫌藏毒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时,检查官尽量用温和的语气与其交流。刚开始这位犯罪嫌疑人还是非常的不情愿与不耐烦,但到后来检查官提及到他的家庭情况时,他却垂下头沉默了良久,慢慢地道出了他所知道的所有犯罪事实。原来陈某某自小便与乡下的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两位老人含辛茹苦地才将他拉扯大,而他的亲生父母竟然在他只有1岁半时便撇下他,从此再无任何联系。他在十多岁时便来到了城市打工,可惜的是不久就误入歧途,犯抢劫罪被判入狱。在监狱里蹲了几年,去年刑满释放后便只回了一次家,而这一次却也是他爷爷的葬礼。却未料到一年不到他竟然又被捕,说及此,他也悔恨不已。临提审结束时他一直在追问这一次法院会判他多久,他的奶奶也已80多岁了,他还未曾尽过孝道啊!

(八)今天事情不是很多,联系了在民庭实习的室友,得知今天民庭有案件审理,便跑去旁听,坐到审判庭旁听席的位置上来听取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另一种感受,不同于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少了一丝紧张与内心的诰问,今天开庭审理的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担保合同纠纷案。原告一方是一个合作信用社,被告则是两家公司(信发集团、浩申公司),及市国资委,还有6个自然人(未到庭)。在审判正式开始前,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及代理人代理权限,之后宣布开庭。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审理流程,确认是否回避,随即开展法庭调查。在原告递交起诉状,被告递交答辩状之后,法官总结了案件争议焦点:1、原告诉讼是否存在错误;2、信发集团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3、市国资委是否将浩申公司资产转移至自己名下?是否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在提出这四个争议问题之后,原告进行举证,被告质证。最后,由当事人做最后陈述,法官宣布休庭。总体来说民事审判比刑事审判更加随意,自己也算有所收获。

(九)司法实践中有一个名词称为“控辩交易”,指在控诉机关(一般是检察院)在不能完全掌握犯罪嫌疑人所有犯罪证据时,与犯罪嫌疑人达成交易:犯罪嫌疑人向控诉机关交代检察机关未能掌握的犯罪行为,控诉机关以较轻的罪名或刑罚向法院起诉犯罪嫌疑人。控辩交易多在判例法系国家存在,因为我们国家实行“以事实为依据”,警方办案强调的是弄清事实真相。鉴于此,我们国家不适合实行控辩交易制度,但我们不能因此否认这种制度的优越性。

实行控辩交易制度,有助于案件的及时、快速解决,特别是对一

些疑难案件的破获有重要意义。从理论上来说,调查案件只是接近案件事实真相,能真正还原事实真相的少之又少。在整个案件当中,知道最多的无非就是犯罪嫌疑人,让犯罪嫌疑人介入案件的调查对案件的破获有着重要的意义。当然,出于对犯罪事实的遮掩心理,犯罪嫌疑人本能上就是抵触控告机关的,在其自身利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前提下,他是不会配合控告机关的。所以,就有了控告机关的轻罪、轻型的交易。

(十)今天书记员们谈起了几年前的刘玉娇案,该案最终以刘玉娇构成刑事犯罪,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告终。回来后搜索了相关案件材料,对整个案件过程作了详细了解,我的感觉便是法官对刘玉娇和那位被刺的官员“各大五十大板”。不管官方部分人说的多么冠冕堂皇,这位政府官员到酒店寻欢作乐是一个不容争议的事实,抛开这位政府领导的政治道德素质不谈,寻欢作乐被刺身亡让人听着就感觉死有余辜,更何况主角是一位和谐社会的政府领导。而面对刘玉娇,办案人员也难免会觉得尴尬,判刑吧,她被调戏了,本身也是受害者;不判刑吧,那毕竟好赖也是一条人命,这着实不是件易事。

综合上述因素,似乎“构成犯罪,但不予刑事处罚”倒成了解决问题最好的方法。构成犯罪是打刘玉娇五十大板,不管刘玉娇是不是精神上有问题毕竟她没有足够充分的理由剥夺别人的生命权,所以该罚。不予刑事处罚是打那位政府官员五十大板,没事儿不好好执政为民,胆敢寻欢作乐,何况连人都看不准,所以该予以警告。这样一判决,对双方对没有绝对肯定与绝对否定,相信这是一个让人心悦诚服

的判决

(十一)民事案件之多是大家有所耳闻的,但是刑事案件多就有些令人震惊。尤其是刑一庭处理的主要是暴力案件,其中以故意伤害、杀人的居多。正为刑庭的案件少而发愁,试问杀人怎会天天有?可是事实却正好相反。我们庭有6位审判员,平均每人有案子10多件,几乎每天都有庭要开,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听的案子比较充足。以前在学校法制宣传周活动中我参加的模拟审判是民事方面的案件,庭审很随便,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都省略了,但是听了这里的刑事案件后觉得刑事案件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比较严肃。通过旁听案件,我对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在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的同时,对于一些附带民事的案件要做好调解工作,以使受害人的一方损失降到最小。

整理卷宗:边整理边看,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

(十二)不知不觉已经实习了两周,通过学习、旁听以及李法官的讲解,我有了些关于法律专业实习基地的思考。“实践性强”是法律专业的一大特点,科学选择并充分利用实习基地会使法律专业的学生增加实践知识,促使其知识向能力的转化,因此,法律专业的实践问题亟待我们探讨和研究。我们应该科学选择实习基地。法律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能供法律专业学生实习的场所也很多,主要地点应该是公

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狱政管理机构)。尽管各部门业务有共同之处,但差异亦很大。因实习时间较短,不可能把所有的实习地点、机构都实习一遍,这就存在优化选择问题。但是,对法律学生而言,首要应选择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拥有审判权,是一切诉讼活动的终结。它要对各种性质的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又要对各种诉讼主体的活动审查评价,涉及的法律、法规最丰富。因此选择人民法院作为实习地点,有利于学生接触实践,便于学生把学到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十三)今天李法官给我说了他两次参加司法考试的历程,让我感觉自己要想有所收获还必须付出很多很多。朋友们都说这一专业想学好很困难.其实,我认为,这是对法学的误解。那种死记硬背法条的学习,充其量称之为“学习法律”而不是“学习法学”。这是最笨的一种“法”的学习方法。法条,作为制定法,不可避免的受立法者的思想的影响。在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还处在一定的不稳定阶段,法律的修改乃至废止都是常有的事。先不论是否有能力把纷繁复杂的法律条文全部背下,就算今天背下了,明天他又改了。这显然是最不经济、最不科学的学习方法。这种学习方法不可能带领学习者进入法学殿堂。与之相反的,是学习法学的理论观点、逻辑思想、理念和精神。这里的所谓“学习”指的是思考、理解、探索,而不是传统的老师对学生的填鸭试的灌输。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际行均要求很强的学科.在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的同时,要能够带到生活中。熟练背记应该掌握的书面知识,并能联合抽象性与其他分类知识适当嫁接。有了

牢固的理论体系,就要实现第二次飞跃,把理论带到实践中。

(十四)今天有幸和一位资深律师交流,收获颇深,他给我我讲了一些关于律师应具备怎样的心态的知识,因为曾经在律所实习,对律师行业存在误解,他的话让我深有感触整理为一篇实习日记。在律师圈里有这样一句得到广大律师认可的话“心态决定状态”,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律师不能掌控案件的进展情况,不能掌控对方当事人的下一步举动,不能掌控法官的裁量权,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具备太多的不确定性;如果一名律师在面对此诸多不确定性时分散过多的精力,那他的判断力就会大打折扣,相应的办案效果也就大不如人意。站在此角度上来看,律师有一个平稳、沉静的心态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根据多名律师的亲身经历,不同的心态处理问题的结果大不相同,同一案件用不同心态处理所得到的结果也是不一样的,有一个好心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可怎样才能有一个好心态呢?律师不能掌控的东西太多,但律师能掌控一样最最珍贵的东西,这便是律师自身的心态。“处事不惊、忙而不乱”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让外界环境过多的影响到律师自身的情绪,心态的不沉稳,带来的只会是理性的减弱与判断力的缺失,当然也就不能在案件上取得好的结果。

(十五)闲暇时候在办公室读读报纸是另一种汲取知识的途径,《燕赵都市报》整理:“买断工龄”的钱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最近,唐山市个体经营者张先生找到记者,诉说了他在同妻子协议离婚中遇到的一道有关财产分割方面的难题。 张先生说,他同妻子结婚11年,近来因感情不和打算分道扬镳,有关孩子、房子以及其它固定财产等

方面都顺利达成协议,就是在存款分割时出了矛盾:去年他从工厂辞职出来,根据企业规定,他得到了4万多元“买断工龄费”。妻子认为这笔钱属夫妻共有财产,理当“二一添作五”;而他本人则认为,这是自己后半辈子的养命钱,应归个人所有。双方相持不下,意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然而在找有关法律部门咨询时,却得到答复:“买断工龄”属新形势下新问题,条文对此无明确规定。 唐山市杰大律师事务所马培德律师认为,“买断工龄”所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按照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的合法所得。张先生既然是在去年获得这笔钱,而当时双方并未涉及离婚问题,也无任何口头及书面约定,那么“买断工龄”应当视其为一方合法收入而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而唐山市坤伦法律服务所杨士兴律师认为,“买断工龄”所得当属个人财产。因为一旦某个人与原在企业达成协议对其工龄进行买断,那么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告停止,因此企业所付这笔款项实际上是对被买断者个人的一种补偿,今后其劳保、失业、医疗等一切保障都包括于这笔保障金之中,因此将其算作个人财产是无可厚非的。 张先生希望有关司法部门对于包括“买断工龄”在内的一些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能够予以关注和重视,并作出相应的统一规定。 (十六)平时会到室友所在的民事庭看看案卷,发现有蛮多的银行借贷纠纷案。再联想到这次发端于美国的金融危机,我想银行应该要吃一牮长一智,要严格审核申请贷款者的资质,尽量防止呆帐坏帐的出现。

但我也了解到了社会上一些比较积极的事物,比如每一个律师协会的成员每年都要求办三个以上法律援助的案子,对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都是全免费的,对于民事案件即使收费也只是极少的一部分。我们平时总是关注反面的事情比较积极,其实只要你用心去发现,社会上还是有很多正面的东西存在的。

在法院见习的生活中,有紧张、有激动、有忙碌、有严肃!我不仅学到了知识,同时也增长了不少见识,不过也发现我们的法治建设中还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比如当今中国社会,普遍的司法人员都具备了比较高的业务素质,但是往往因为上级的一个指示而使法官陷入两难的境地。期待在不久的将来,在号称“世界大国”的中国,司法权与行政权能够真正地分开,中国的司法状况会步入一个新的台阶。

(十七)今天跟随书记员去看守所送达判决书。原先总以为送达文书是一件很恐怖的事情。因为他们的手里每个人至少都有一条人命,是人们心目中最“十恶不赦”的“罪人”。他们的人身危险性确实是比较高的。可想而知当着这些人的面宣读判决书的内心是多么的复杂。但是去了才知道,由于他们大部分都是一时冲动,实属偶犯,因此态度极好。其中有一个犯人因犯故意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上诉后仍维持原判,在宣读判决书后竟然与我们开起玩笑来。

在实习期间,让我看到了许多平时在书本上不能学到的东西,看到了中国法律严谨的程序,但是我也发现了一些现实中无法达到的地方。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民事赔偿的实现问题。有很多人,

判决书虽然白纸黑字清楚的写着十万,二十万,但是在现实执行中由于被告方无钱无能力偿还,因此,被害人的家属一般只能拿到十分之一,甚至更少。判决书只是一纸空文而已。被害人大多是男性,是家里的顶梁柱,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他们这样一死,民事赔偿无疑是他留给妻子、儿女的最后一笔收入。然而再加上民事赔偿的无法实现,这无疑给她们以后的日子雪上加霜,最低的生活标准都无法维持。这是我们值得考虑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十八)法院的每一项工作都牵动着双方当时人及其厉害关系人的心,他们每一双焦急的眼睛都注视着事态的进展。作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员,包括我这样的实习生,都深深地感到身上肩负起的责任。面对一件案情简单的案件要作出一个判决或者裁定也许并不难,在电脑上修改的时间可能只需十来分钟,但我们保证的是判断的正确,符合“内心的确信”、法律的规定。法院的责任在于重新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的角色是中立的,一方当事人不管是被害者还是加害人,应该承担的需要承担,不需要的不能强加。主观臆断或者有感情倾向都不是一位裁判者应该具有的。当事人祈求这个社会纷争的最终解决途径——司法能给予他们一个合理的答案。人民群众倾注的希望和责任都使法院的工作更神圣和庄严。

刚到刑事二庭的感觉就是很清闲,但经过近一个月的实习发现刑事二庭主要受理经济纠纷的案件,象抢劫、盗窃、贪污、受贿等侵犯财产的案件主要集中在抢劫与盗窃这两个罪行上。因此从案子中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不是很多,但通过在实习中与法官交流,我发现了

现存刑事诉讼法的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这些已于我国的现实状况有很大脱节,影响了法官的公平、公正的审判过程。

(十九)做合议庭评议案件的临时记录。在我国,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要案,必须采取合议庭的方式审理,在开庭审理休庭后要对案件的疑难点进行合议庭成员合议。我仅当过两起案件评议时的记录,由于我们在速记这方面锻炼较少,所以只能记住一些重点和大概,在他们开完会后再来整理一遍才能让他们签字,我们在学校搞模拟法庭时的书记员都是假的,庭审笔录都是早就准备好的,因此我觉得我们的教学活动中应该增加速记这方面的培训,因为虽然现在庭审笔录全国的法院系统都是用亚伟速录系统电脑记录,但在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在开合议庭评议这样的临时会议的时候还是用的手工记录,并不是每个场合都能用得上电脑,过分的依赖现代化办公设备会使人类退化。

写一些法律文书。在实习的一个多月里,我曾草拟过4份刑事裁定书。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还是照着模板写的,但还是出了不少错误,记得其中有一份裁定书我写了五遍才合格!原因就在于措辞不严谨,常汝新法官让我改了四次才送给庭长签字,真是惭愧!回来后狂看司法文书写作的格式,后悔当初老师讲时自己没好好听,真是印证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要躬行。”

(二十) 法院里的实习让我知道了自己的不足。如果把全国三百多所开设法学的院校比做一个瓶子,北大人大武大就是那个瓶子的盖

子,我们的学校就是那个瓶子的底。原来我总以为法院里的法官素质都很差,很多都是军转干部,有的混了很多年都没有过司法考试,可是我现在才知道自己的想法是多么的幼稚,不是法官不想学,是他们没有时间去学,整天被案子压着,总以为小城市中法院里的法官们学历低,在法院呆了一个月后,才了解到,他们大部分都是名校出身,还不乏会有一些吉林大学的硕士等高学历,还有一些普通大学的本科生,但是都是90年代初的大学生,要知道那个时候的大学生比现在的硕士生都要值钱啊!深入了解了才知道自己的盲目自大,知道了自己的无知,其实自己什么都不懂,现在不要说本科生,就连硕士生满大街都是,而自己就是这种理科院校出身的法学本科生,原来心里总想着毕业后能找个待遇好的工作,这不想干,那个太苦太累了,不出去闯闯永远不知道自己有几斤几两,在法院实习,做错了什么事情,法官们可以说你还是学生,可以原谅你,但当走上工作岗位后再出错,就要承担责任,设身处地为法官们着想一下,假如自己是法官,当在判决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时就意味着一种神圣的责任,前提是要公证,这代表的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法院专门有审判监督庭,专门负责错案追查制,实习让我在学生和走上社会进入工作岗位之间有了一个良好的过度,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使我提前了解了社会,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做好了思想和能力等方面的充分准备,为就业打好了基础,对我的将来有着极大的帮助。

(二十一)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权:1、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审理案件数量很多,大约占到全部案件的95%;2、中级法院除本身审理

职能外,还有案件指导职能,地位及其重要。其次,审判权的运行分为纵横两向,纵向上,所有法院都分为刑事、民事、行政以及执行机构。其中刑事包括3个审判庭,民事包括4个审判庭。具体而言,刑一庭:故意伤害、杀人罪;刑二庭:抢劫罪;刑三庭:又称少年审判庭,后来发展到关于青少年案件的方方面面;民一庭:传统二审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消费领域以及以房地产为标的的案件;民二庭:又称商事审判庭——合同、公司纠纷、破产案件以及商事一审案件;民三庭:知识产权案件、涉外商事纠纷且只负责一审;民四庭:二审不服基层法院审判的案件。而行政审判庭审判的案件,一类是一般行政案件(即民告官),另一类则是非诉案件的执行(即当事人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提起强制执行)。另外还包括审判监督厅和执行局(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横向上,审判职能分配与实体运行分为立案、审判、执行。

(二十二)关于审判权监督:审判监督主体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分为两种,一种是上级监督(即“准三审”);另一种是法院自身的监督,这种来自中院自身的监督又分为程序监督(1、信息化手段;2、以立案庭为中心对审判期限的限制;3、所有法庭皆为科技法庭,同步录音录像)和实体监督(1、改判发回重审分析制度;2、案件评查制度;3、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其中的“准三审”制度,是指在二审后新法律规定只要提起再审,就必须启动审查程序,这实际上是加强了监督。外部监督对法院的监督体现在多主体、多形式,其中包括党委、人大、检察院、信访和舆论。但是这些监督也存在一定

问题,例如,党委曾提出“三个至上”,党的利益至上、人民群众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这种提法实际上已经分出先后顺序,把宪法和法律至于党的利益之后,并不利于法律的公正监督。最后,李庭长提出了一些法学与司法的冲突,列出了三点受西方影响较大的方面让我们思考。

(二十三)关于上访制度:目前的上访确实背离了了正常的法制轨道,有一些上访者采取了一些极端的措施,如围攻政府机关、自残、自焚等多种形式,它们是因为正常的表达渠道不畅、或是在民众看来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来解决切身的问题,才出现的一种畸变。既然是一种畸变,势必就会对于社会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如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生产,干扰机关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故北京市首先出台,各个地区纷纷模仿的《政府工作意见》,要求上访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有一个问题,出台了这样的一个政府的工作意见就可以解决问题吗?

上访秩序要维护,公民权利要保护,但是处理这种民意不可以使用堵的方式,尤其是事关相当一部分民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当这种问题大到了人们要放下手中的工作,放弃了正常的生活节奏,来不断的以上访的形式反映。当这种民情被压制起来,时间一长,后果将是可怕的,周历王弥谤的故事相信大家是非常熟悉的。所以有两种办法可以解决目前民情表达的畸变形式,要么是给他们解决实际的问题,要么是给他们民情宣泄的途径。

(二十四)关于网络及舆论监督的力量:从“华南虎事件”当事人被判刑,到“史上最牛房管局长”因“天价香烟”被立案调查,从深圳海事局官员猥亵女童被“双规”,到云南省晋宁县“躲猫猫事件”的水落石出„„一年多来,网络监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进入公众视野。网络的舆论监督一浪高过一浪,这些个人或民间组织自办的网站,通过自身的深入调查了解事情的本来面貌,并利用网络媒体进行发布,引起社会和政府的广泛关注,达到了舆论监督的目的。

从中可以看出,网络舆论监督相对传统媒体的舆论监督有一定的优越性:1.网络时代宽容的舆论环境2.参与监督的网民具有广泛性3.网民具有一定的代表性4.传播速度空前提高

而,网络舆论监督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它首先是一种隐蔽的发言方式。网上发布评论、消息的人完全可以隐匿真实姓名和身份。由于这种匿名的发言方式,使之成为一些人散布谣言和不满情绪的宣泄地。另外,网络舆论监督还存在着夸大事实的现象,网络监督中采用的人肉搜索往往会将个人最隐私的资料公开化,肆意传播他人隐私,不仅涉及道德底线,更是对法律规定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冲击。

(二十五)关于电脑量刑利与弊:2003年,山东淄博市一法院研制了“电脑量刑”软件系统,软件量刑能引发公众无尽的想象:当每一个公民的电脑里都装了一套自动量刑的软件后,大多数刑事案件的透明度将大大提高——每个人都可以坐在书桌前,敲几下键盘得出判决结果,有人认为,司法腐败由此可一定程度上受到遏制。

审判机关对于量刑规范化的这一大胆尝试,引发了一场超越法律

界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是经验,不是逻辑,面对千差万别的案件,只有法官的智慧能够应对,电脑无法代表正义;还有观点强调,电脑只是一台机器,不能取代法官的量刑主体地位。对于习惯办“人情案”的律师,由于在量刑上可“操作”的空间被压缩了,其惯于使用的“辩护”方式会遇到更多的困难,这也许会促使其辩护工作从“人情运做”向“业务运做”的方式转化。总之,量刑的规范化,不仅将为律师辩护提供新角度、新技巧,也会为律师辩护工作走向规范化带来积极的影响,律师也要为量刑实体规范和量刑程序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十六)关于法官与法袍:法袍,是法官身份与地位的象征,是只有法官、并且只有当法官亲临法庭、决疑断讼时才能加身的披挂。司法现在经常在政府与人民之间充当中立的裁判,所以它承担着更大的使命,而且这个使命不容易承担。司法操纵着生杀予夺的大权,这样巨大的压力承受在一个常人的肩膀上,人们往往觉得心里不塌实,所以需要把这个常人加以包装,包装得和人不一样。穿上这套衣服以后,其他的人也会对他有强烈的期望。我想这是把法官营造得非常奇特非常不一样的作用。

第二个方面的含义是穿着法袍的人有一种独立感,他是独立的职业,独立的人。司法的角色象征着独立性,法官的最重要的品质是独立。为什么司法要独立?其实每一个法官要独立,是因为法官处理案件,行使权力只在法庭之中。比如在司法过程中,我们为了查清案件的事实。离不开当面锣对面鼓地观察。证人在作证之前要宣誓,宣誓

之后法官会向他反复强调,你已经向上帝宣誓了,现在你说的话如果有假的话,你不只是对我撒谎,你是对上帝撒谎。这对人心理上有警醒感,这是非常重要的。

(二十七)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对于是否应该保留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特别是审判监督权,法学理论界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声音:有的主张取消或者限制检察监督;有的主张强化检察监督。前者代表了法院的想法,后者则反映了检察机关的心声。

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基本职能,其主要内容是:(一)、对侦查机关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功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侦查机关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和市看守所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但由于现行法律的某些规定不够合理甚至还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监督作用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十八)对无罪推定的认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未经法院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即无罪推定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这一原则,但它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无罪推定原则是有区别的,它不是刑事诉讼法核心原则,我国的刑事诉

讼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享有沉默权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等等。这些都要求我们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能先入为主,凭主观随意性办事。而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片面强调无罪推定原则,歪曲其应有之义,无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而把精力集中于收集其无罪证据上,甚至不认真审查这些无罪证据的真伪,造成案件的质量不高。综上所述,权衡利弊,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当中应牢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核心原则,而不能将无罪推定原则置于这一核心原则之上

(二十九)怎样提高法官素质:没有高素质的法官,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的审判。因此,要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人民法院工作的世纪主题,就必须大力加强审判业务建设。基层法院法官的学历水平普遍不高,基层法院应遵循“加强指导,全员培训,重点培养”的思路,来规划本院的审判业务建设。一、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将审判权还给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二、改进和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对基层法院来说,教育培训是提高干警业务素质的最经常、最有效、也是最简捷、最经济的方法,因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一是积极组织干警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各类培训。二是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邀请专家学者来院授课,讲授业务知识及现代科技、经济等相关知识,开拓干警的视野,针对性地提供指导和帮助。作为基层法院的领导,必须增强紧迫感,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凡具备引进条件的,要

尽快引进相应人才;不具备引进条件的,当务之急是从现有法官中挑选若干英语基础好、法律专业水平高的同志,送出去强化学习英语和世贸组织规则等方面的知识,为迎接涉外审判任务积极做好司法准备。

(三十)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际性均要求很强的学科.在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的同时,要能够带到生活中。将理论联系实际总结出一套属于自己但又不违背法学原则的道理.对于理论知识的掌握就不用说了。熟练背记应该掌握的书面知识,并能联合抽象性与其他分类知识适当嫁接。有了牢固的理论体系,就要实现第二次飞跃,把理论带到实践中。 一个半月的实习经历已经过去了,现在想起来当时的情景还是历历在目,既有老师的循循善诱,也有李法官和律师的教诲。所幸的是:这一个半月没有白白的流失,我学到很多,也收获很多,虽然有的时候感觉很累,但是很幸福,正所谓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实习结束了,意味着我们的大学生涯也要结束了。我们将离开学校这个象牙塔,走进更加广阔的社会大舞台,到社会这所更大的大学里去锻炼自己。这两个月的实习,虽然时间不长,但是我们从中学到了很多对我们以后会很有用是东西。实习是我们走进社会前的真实“排练”,也是一场预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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