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的产成品报废是否进项税转出 本公司自制的产成品报废,是否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企业自制的产成品报废,如果不属于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而是由市场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应属于正常损失,不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否则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缴增值税吗
2011-2-16 10:4 读者上传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多少?是否适用起征点政策?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及上述文件规定,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2%,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问题】
新买的固定资产丢失,购入时的进项税需要冲回吗?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上述单位丢失的固定资产的进项需要做转出处理。
装修厂房购入照明灯具进项税能否抵扣 2011-1-4 14:39 厦门国税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正在装修新建的厂房,购入的照明灯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能否抵扣?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属于厂房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照明灯具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新购员工班车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2011-1-4 9:57 读者上传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新购一辆55座的客车接送员工上下班,请问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新购的客车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属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销售租赁后收回的汽车是否缴纳增值税 2010-12-31 10:30 读者上传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我公司是汽车租赁公司,请问我公司销售租赁后收回的汽车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我公司的情况是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十五条称“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9号)文件规定: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你公司不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房屋装修用材料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2010-12-31 8:42 读者上传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房屋装修用材料的进项税能抵扣吗?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所以,用于在建工程,是属于上述不能抵扣的非增值应税项目,所以不可抵扣。
安装设备领用自制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 2010-12-30 14:28 读者上传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我公司于2010年3月购入一套生产用机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安装此设备,领用我公司自行生产的产品一批,成本价5万元,市场价6万元。我们认为,在增值税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下,只有将自产的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时才做视同销售处理,但我公司是将自产产品用于机器设备的安装,不属于将自产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不用就自产产品缴纳增值税。请问所领用的自产产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安装生产用机器设备,不属于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不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领用该自产设备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不需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