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调查与处理办法

工伤事故调查与处理办法

1 目的

本规定旨在规范公司工伤事故公正、客观的开展调查与处理,明确事故上报流程、事故调查评判程序、事故等级划分以及事故处理等。

2 试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宁波XX XX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3 管理职责

3.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工伤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3.1.1 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即调查分析事故原因、研究制定预防和纠正措施、教育当事人和其他员工、确认事故责任并依规进行处理。

3.1.2确定事故责任者。

3.1.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3.1.4起草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3.1.5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碍与干涉工伤事故调查正常进行,不得拒绝和做虚假事实汇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向发生事故部门调查事故经过,做出事故责任初步判定。

3.2工伤事故发生部门或第一现场人员负责现场救护和紧急通知部门领导和安全领导小组,事故发生部门于次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上报事故基本情况汇报。

3.3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成调查小组对工伤事故开展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依据公司制度规定形成“**工伤事故处理报告”初稿,制定纠正预防和整改措施,监督检查落实改进情况(整改结束后形成文字资料一并归档);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3.4 与事故相关联的机台班组(或部门)以及相关联部门共同参与事故调查分析;负责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情况说明,协助事故调查工作顺利进行;事故发生机台班组(或部门)负责按照公司下发的“**工伤事故处理报告”中落实责任人、组织纠正预防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3.5 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地方社保、工伤保险等相关部门要求上报工伤以及相关费用的稽核赔付等工作,收集有效证据和资料归档。

3.6总经办负责按照公司流程审批后的“**工伤事故处理报告”组织下发。

3.7制造、设备或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利用培训、会议等形式对工伤事故进行案例教育和警示;特别是事故发生部门需要组织专题会议进行学习讨论,保留培训记录或签到表,

——工伤事故调查及处理办法 Q/QG 03-118-2012/A

一并交“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归档、备案。

4 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4.1 工伤事故上报:

4.1.1工伤事故一旦发生,受伤人员或最先发现的员工应立即根据受伤状况,在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伤员并同时向所在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或者请公司要时拍照、绘制环境草图等。

4.1.2如果发生一般性轻微工伤事故时,除按照4.1.1条执行外,以及发生事故责任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汇报。

4.1.3发生较大、重特大工伤事故时,除按照4.1.1、有效保护和补救,同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4.1.433个以上相关部门和人员步调查结论。

4.2工伤事故调查程序

4.2.1 “**工伤事故处理报告”后附目击

4.2.3一般(轻微)工伤事故,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召集事故发生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在对资料收集、现场勘查的基础上充分讨论做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判定,形成“**工伤事故处理报告”意见稿报总经理批示、在7个工作日内下发事故通报、备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期。

4.2.4较大工伤事故,由安全生产分管副总经理召集事故发生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相关

——工伤事故调查及处理办法 Q/QG 03-118-2012/A

部门负责人等在对资料收集、现场勘查的基础上充分讨论做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判定,形成“**工伤事故处理报告”意见稿报总经理批示、在7个工作日内下发事故通报、备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期。

4.2.5重大、特大工伤事故,由总经理牵头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组织相关副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总经办和相关人员在对资料收集、现场勘查的基础上充分讨论做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判定,形成“**调查的事故,公司调查组负责配合,由上级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

4.3特大工伤事故。

4.3.1 或经济损失在500—3000元内的事故(含3000元)。

4.3.2 9级)或经济损失在3000—10000元的事故(含10000元)。

4.3.3 8级及以上)或经济损失在10000—50000元的事故(含500004.3.4 50000元以上的事故。

4.3.5

4.4

4.4.130个工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4.3凡公司为员工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到当地相应保险公司报险、填写《出险单》报案,办理理赔手续。

4.4.4公司在发生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地劳动、公安、检察院、工会等部门。 5关于对工伤事故责任人的考核:

——工伤事故调查及处理办法 Q/QG 03-118-2012/A

5.1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等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公司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部门给予考核。

5.2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事责任。

5.3工伤事故处罚

5.3.1 ,现场主管处罚款50100元;对相关副总经理处罚款200元。

5.3.2 ,事故存在100元;;对发生事故现场主管处罚款100200元;对相关副总经理处罚款300元。

5.3.3 ,事故存在个200元,并做降级处分;对发生事故现场主管罚款款400500元。

6

********年度公司上报工伤发生次数不

****年公司年度经营指标》对年度工伤事故形成公告,如果在本年度工伤事故控制指标之内,则每减少一起,奖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3000元现金奖励;制造部门每减少一起,奖励500-1000元,由公司研究确定。

附表1 《一般工伤事故情况汇报表》

附表2 《较大、重大、特大工伤事故情况汇报表》

6 本制度自总经理批准之日起生效。

——工伤事故调查及处理办法 Q/QG 03-118-2012/A

编制:

标准化:

会签:

审核:

批准:

附表1:

一般(轻微)工伤事故汇报表

附表2:

较大、重大、特大工伤事故汇报表

附件一:

《工伤事故的定义》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4员工有前款2.1、2.2情形的,按照国家法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前款2.3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工伤事故的分类

4.1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可分为轻伤工伤、较大工伤、重大工伤、特大工伤。

4.1.1一般(轻微)工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天的失能伤害,但尚不能评级别的工伤。

4.1.2较大工伤、重大工伤事故: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损失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1.2.1 经工伤鉴定专职部门诊断为残废或可能致残的。

4.1.2.2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4.1.2.3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烫伤占全身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4.1.2.4 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4.1.2.5 眼部受伤较剧烈,有失明可能的。

4.1.2.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曲,残废的。

4.1.2.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4.1.2.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4.1.3特重大工伤事故:是指工伤事故中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分为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性死亡1-2人,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含3人)。

5工伤事故的类别

5.1物体打击(指落物、锤击、砸伤等)

5.2车辆伤害(包括挤、压、撞、颠覆等)

5.3机械伤害(包括绞、碾、碰、割、戳、击伤等)

5.4超重伤害(包括设备本身和操作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等)

5.5触电(包括雷击)

5.6灼烫

5.7火灾

5.8高处坠落(包括从架子上、屋顶上及平地上坠入坑内)

5.9坍塌(包括建筑物、堆置物倒塌)

5.10容器爆炸

5.11其他爆炸(包括化学物爆炸、炉膛爆炸、钢水包爆炸)

5.12中毒和窒息(包括化学、沥青、煤气、油气、氨气、一氧化碳中毒)

6.事故原因分析

造成事故原因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包括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两大因素作用的结果。

6.1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归结为:

6.1.1违章操作;

6.1.2人为造成安全装置失灵;

6.1.3使用不安全设备;

6.1.4手代替工具操作;

6.1.5使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6.1.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6.1.7 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物、铲车、行车);

6.1.8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6.1.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

6.1.10 有分散注意力行为(交谈等);

6.1.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作业和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6.1.12不安全装束(长发、套袖、领带、围巾等);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6.1.13未保证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其他作业。

6.2 物(包括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可分为:

6.2.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6.2.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6.2.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缺少或有缺陷。

附件二:

《工伤事故费用处理及其他规定》

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依据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召开专题会议,以公正的态度,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和本公司《工伤事故调查与处理办法》、国家和地区《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讨论确定工伤医疗费用处理办法。 2 员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1 工伤员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费用由社保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给予报销。

2.2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公司按照因公出差单项伙食补助标准的**%发放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员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员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3工伤员工在住院治疗期间根据伤情,除了医院护士正常护理以外,确实需要额外增加护理人员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支付护理费。此费用为雇佣一名对伤者进行24小时日常护理的全部费用。

2.3.1护理人员可以根据伤者或伤者亲属意愿自行护理或者自行雇用护工解决护理问题,额外增加护理费按月发放给受伤员工,由伤者本人支付给所雇用护理人员。受伤员工提出需所在部门协商安排本公司员工护理的,由公司按照护理天数直接按额外护理费标准折算支付给护理人员。折算支付后额外护理费差异部分由受伤员工自行处理。

2.3.2额外增加护理人员的五项条件:指受伤员工不能自行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以及洗漱、自我移动。额外护理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则护理费分别为护理费的100%、90%、80%依次递减。

2.3.3伤者的主治医生提出确需额外增加护理者,由本人或者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由制造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进行确认以及公司领导审批,办理增加额外护理手续。

2.3.4根据伤情好转情况,由伤者所在部门领导负责及时、主动与公司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及时申请增加或撤销额外护理。

2.3.5额外增加护理的受伤者是指治疗医院明确要求必须额外安排护理的以及受伤者正常生理、生活问题不能自理者,以及其他经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治疗现场观察确认确需额外增加护理者。

2.3.6护理期限以每半月向人力资源部申请一次(特殊情况下经过审批可以酌情延长护理期间申请期),凡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申请护理手续者。其护理费用自理。如需要延长额外护理期,必须在护理期满前另行申请。

2.3.7为工伤员工支付的额外护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2.4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而超过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2.5 工伤员工住院治疗费用先由公司给予垫付,工伤员工治疗出院后,及时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报销索赔手续和医疗费用结算手续,由人力资源部分别到社保局、保险公司办理出险理赔手续。

2.6工伤员工出院后,由人力资源部到社保局办理医疗费报销,报销出来的金额如与公司垫付的金额有差额,属于工伤治疗范围内的差额由公司承担,属于其他疾病治疗和非工伤范围的保健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2.8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2.8.1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资福利的期限。

2.8.2工伤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8.3轻微工伤恢复后应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对于住院治疗的伤者,出院后在家休养超过一个月仍需休养的,由本人提出延长休养期申请,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认、公司领导审批后可以延长休养期;也可以由公司根据其工作能力恢复情况申请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经过鉴定劳动能力尚未恢复,可以继续进入恢复期;凡经过鉴定,已经具备劳动能力者,由公司给予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逐步恢复,并且易岗易薪,接受公司各项管理规章之约束。对于经过鉴定已经恢复工作能力,则视为工伤治疗、恢复期结束,工伤治愈。如果员工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恢复工作,则按照缺勤考核,并且公司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处理。

2.8.4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工伤职工。

2.8.5工伤员工由于工伤复发和后遗症需要连续或间断治疗的,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依据具有法定权威医疗部门治疗建议,研究方案报公司领导批示后进行治疗。治疗和休养期间必须保持法定权威医疗部门有关疾病证明的连续性,否则按无考勤对待。

3工伤医疗期工资福利

3.1工伤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继续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工资月发放标准是指工伤员工发生事故当月向前推移12个月内的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值。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资福利,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4伤残待遇

4.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2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六级的,按国家有关工伤待遇执行。

4.3伤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本公司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易岗易薪;不愿意继续在本公司工作的,公司给予办理退出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关系。

4.4因工死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5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5争议处理:工伤员工及其亲属在申报与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公司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6本规定自下发实施。

7在本规定下发之前发生的工伤,仍在工伤医疗期、休养期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文章

  • 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 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一条 适用于通过岗前培训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第三章 工伤的认定 第一条 工伤的认定: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 企业工伤处理办法
  • 公司各有关部门: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遭受生产、工作事故伤害后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妥善处理善后,并明确事故部门应承担的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再度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1、公司对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车间( ...

  • 工伤处理办法
  • 热轧厂工伤事故处理暂行办法 一. 目的 对客观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故(包括未遂事故) 作出及时的处理 和调查,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并最大可能降低事故可能造成的后 果. 二. 范围 本厂所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 产事故(包括未遂事故) . 三. 职责 1. 厂长对事故负法定责 ...

  • 榆林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 榆林市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 ...

  • 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_
  • 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_法海百度空间 | 百度首页 | 登录 法海"如果我没有在骗人,就是在去骗人的路上"----大卫*法尔克 主页博客相册|个人档案 |好友 查看文章 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2007年06月01日 星期五 18:38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于民事赔 ...

  • 工伤事故管理
  •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1.1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和管理.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 ...

  • 企业工伤保险条例
  • 企业工伤保险条例(最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 ...

  •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文号:郑政[2004]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 ...

  •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 586 号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 ...

© 2024 范文中心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onjob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