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

一、名词解释:

1.乌尔纳姆法典:是公元前22世纪至公元前21世纪之交,由两河流域南部地区的乌尔第三王朝国王乌尔纳姆创制的、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除序言外,共有29个条文。法典内容包括禁止侵犯田产、保护自由民利益、禁止侵犯人身权、诉讼、婚姻家庭等内容,体现了维护奴隶主私有制的性质,标志着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已走上了法律成文化的道路。

2.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由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制定的,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由序言、正文、结语构成,以诸法合体、民法超半、规定具体为特点,主要内容包括等级制度、财产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家庭继承制度、刑法制度、司法制度,是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对后世影响深远。

3.摩奴法典:是公元前2世纪至2世纪,由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成的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法律典籍,共十二章2684条。它较为全面的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度为核心的基本内容,涉及刑法,民法,婚姻法和审判制度等,其中含有约1/4的纯法律规范,是婆罗门教法乃至整个印度法的重要渊源,对印度法制史及东南亚、远东地区影响深远。

4.种姓制度:约公元前11世纪初步形成,以由雅利安和达萨两种族演变而成,地位由低到高的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大种姓为基础,而形成的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按地位由低到高,婆罗门为祭祀种姓,刹帝利为武士种姓,吠舍为平民种姓,首陀罗多为奴隶。各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行内婚制,职业世袭,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由法律明确进行严格区分。

5.摩西五经:是公元前9世纪到公元前6世纪唯一一部希伯来法律汇编,也是希伯来法的精华。由《创世记》《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五部分组成。是犹太教《圣经》的第一部分,同时也是犹太国家的法律规范,其效力是至高无上的,是审理案件的最高法律依据,也以习惯法的形式调节犹太人的生活。随着编纂时间的由早至晚,内容也由较简单原始转向规范宽容,反映了法律的进步。

6.摩西十诫:是《圣经》的第2卷的第20章的内容,被认为是希伯来法的“总纲”和“核心”,这十条规定包括:1、除耶和华外不可信仰其他的神;2、不可雕刻和崇拜偶像;3、不可妄称耶和华神的名;4、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5、当孝敬父母;6、不可杀人;7、不可奸淫;8、不可偷盗;9、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10、不可贪恋他人的一切。

7.十二表法:是公元前450年,为限制贵族对司法的垄断和肆意解释而颁布的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以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为特点,包括公法、私法、诉讼法等方面的内容,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人身安全以及统治秩序,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8.国法大全:是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优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完成的,《优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和《新律》这四部法律汇编的统称。一般认为,它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完备的顶峰阶段。

人利益为婚姻目的;不需要履行法定仪式,只要男女双方同意,达到适婚年龄,即可成立。 夫对妻无所谓“夫权”,妻没有绝对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妻的财产不论婚前婚后所得一律属自己所有。

10.有夫权婚姻:是罗马早期的婚姻主要采取的形式,也称“要式婚姻”, 结婚方式有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结婚后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完全处于夫权的支配下。妻身份、

姓氏均依其夫;妻财产不论婚前婚后一律归丈夫所有;没有丈夫允许,妻不得独立为法律行为。

11.遵循先例:是19世纪最终确立的英国普通法最基本的一项原则,简单地说即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主要包括上级法院判决拘束下级法院判决;同级法院之间,前判决可以拘束后判决等内容,后世影响深远。

12.英国陪审制:是12世纪由亨利二世颁布的克拉灵顿诏令确立的司法制度。最初仅设立了同时负责起诉和证实犯罪的大陪审团,14世纪则演变为大小2个陪审团分别负责起诉、审理的模式,均由12名陪审员组成。现今的陪审团仅在民刑案件中就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裁决。

13.美国权利法案:指的是美国宪法中1791年修订的第一条至第十条宪法修正案,它旨在在宪法中增加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内容,以促成各州立法机构对美国宪法的批准,影响深远。

文件,其制定标志着法国制宪活动的开始。于1789年8月26日颁布,由序言和正文17条组成,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如天赋人权、三权分立、人民主权等为理论依据,核心为人权及其保障,主要内容为人权、国家政权和法治,对法国宪法、法治的发展和其他国家宪法的制定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于1804年宣告将36个单行法并称为《法国民法典》。它是继罗马法后的第二个世界性的法典,标志着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的形成。法国民法典由总则和3编组成,是一种不是典型的总分结构。其基本内容包括民事主体,婚姻与家庭,继承和赠与,所有权,契约、准契约和侵权行为,法定抵押和约定抵押,失效这7个方面,其具有自然顺序,语言通俗,刚柔并济的特点。法国民法典基于人人平等、教俗分离、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私权神圣、契约自由的基本原则制定。经过一些修改后沿用至今。

16.戴高乐宪法:也称1958年宪法、第五共和国宪法,是法国现行宪法。由1958年再度出山的戴高乐负责组织起草的宪法,由序言及15章92条组成(其序言重新确认了《人权宣言》规定的原则。其内容反映了戴高乐一贯所持的制宪思想)。

17.德国民法典:德意志帝国在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下于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1900年1月1日施行并沿用至今。共分5编,35章,2385条,是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规模最大的一部民法典,也是大陆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该法典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并规定了法人制度,但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该法典对德国法制的统一、民法的发展乃至其他国家民法典的制定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18.魏玛宪法:也称《德意志共和国宪法》,于1919年8月颁布。共分两编,181条,是近代以来的第二部宪法,也是当时世界上最长、最全面、内容最为先进的一部宪法,宣布了主权在民的思想,规定了联邦的组织和职权和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简答题:

1.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

① 法典结构完整:楔形文字法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每一部分有其注重解决的问题,有其独特的体系。

② 法律内容广泛: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各方面,反映了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但缺少对许多重大问题的规定,在这些问题上仍按习惯法调整。

③ 法律规定具体: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抽象概念和立

法原则。法律条文均是针对违法事例或纠纷所确定的处理和解决方法,缺乏深入的分析、综合与概括。

④ 宗教色彩较淡:楔形文字法没有宗教、道德规范,完全是实在的有关世俗法律关系的规定,而且法律调整方法基本上也是世俗化的,不是“神定法”而是“人定法”。

2.古印度法的特点:

① 等级性:除佛教法外,古印度法的基本内容都贯穿着种姓制度,几乎所有条文都是对各个种姓权利和义务的直接规定。而不同种姓之间有着严格的等级区分,

② 宗教性: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宗教的附属物,缺乏独立的规范体系,没有独立的作用范围,没有独立的立法者和执法者,宗教的任何变化都会引起法律的渊源及内容的相应变化。

A古印度宗教众多——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使古代印度法律渊源异常复杂。 B法律的内容和编排体例都深受宗教教义影响。

③ 伦理性:

④ 复杂性:

3.罗马法的渊源:

① 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为习惯法。《十二表法》标志着进入成文法阶段。

② 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它们通过的决议即为法律,如《十二表法》等。

③ 元老院决议:共和国时期,民众大会或平民会议通过的法律须经元老院批准方能生效;帝国时期,元老院本身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④ 长官的告示: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

⑤ 皇帝敕令:帝国时期,皇帝敕令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a敕谕b敕裁c敕示d敕答。

⑥ 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奥古斯都执政时期赋予若干法学家解答法律的特权,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4.罗马法的分类:

1.公法和私法(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划分)

公法涉及帝国政体,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涉及个人利益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公法规范带有强制力;司法带有任意性,协议性。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所作的划分)

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表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不成文法是指被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3.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分类,为罗马法所独有)

自然法是大自然传授给一切动物的法则;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是罗马国家固有的调整公民内部的一种特权法;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公民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

4.市民法与长官法(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划分)

长官法专指由罗马国家的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5.人法、物法和诉讼法(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所作的分类)

人法是规定人格和身份的法律,包括权力能力、行为能力、婚姻与亲属关系等;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包括物、物权、继承和债等;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包括诉讼程序和法官职权等

5.罗马法的演变:

① 十二表法的制定: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前450年又制定法律二表。即《十二表法》。标志着罗马法从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转变。限制了贵族对司法的垄断和专横。

② 市民法、万民法体系的形成:从公元前3世纪始,罗马法仍旧是市民法占统治地位,但万民法已逐渐兴起。

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以《十二表法》为基础,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 万民法:前242年设立的外事最高裁判官,根据“公平”、“正义”原则而非市民法的固有规范来处理案件,创立出了一套与市民法不同、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

公元212年:长列卡拉皇帝颁布《安东尼敕令》,授予罗马帝国境内的全部外来人以公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

③ 法学家群体的崛起:公元1世纪到2世纪,法学家群体的崛起是促进罗马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公元1世纪上半叶,形成两个相互对立的学派——普洛库尔学派和萨宾努斯学派。两派的争论,客观上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

④ 法典的大规模编纂:公元3世纪以后,罗马法进入全面整理和系统编纂时期。 优士丁尼:527—565

《优士丁尼法典》:12卷

《优士丁尼学说汇纂》:50卷

《优士丁尼法学总论》:4卷

《优士丁尼新律》:12卷

以上统称《国法大全》、《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6.列举并简释罗马法中发生债的四个原因:

①契约:契约是发生债的主要原因,分为要物契约如借贷和寄托、口头契约、文书契约、合意契约如买卖和租赁等。

②准契约:指双方当事人间虽未订立契约、但因其行为而产生于契约相同效果的法律关系,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③私犯:罗马法将违法行为分为公犯和私犯,公犯指危害国家的行为,违犯者须受到刑事惩罚;私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违犯者应负赔偿责任。

④准私犯:指类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侵权行为。如法官渎职造成审判错误而使诉讼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自屋内向屋外抛掷物件而致人伤害;奴隶、家畜造成的对他人的侵害等,都要负赔偿责任。

7.罗马私诉程序的演变:

在罗马,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请,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查。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私诉程序先后呈现为三种不同的形态:

(1)最古老的是法定诉讼在共和国初期盛行,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诉讼应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陈述用一定的术语,配合固定的动作,并要携带争讼物到庭。案件要经过法律审理(审判官对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可受理此案)和事实审理(承审员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审查,做出判决)两个阶段。

(2))随着经济的发展,罗马人与外来人之间商业来往的加强,出现了程式诉讼。在帝国初期比较流行。程式诉讼是由最高裁判官创立的、适应罗马对外商业发展需要,以弥补法定诉讼形式主义缺陷的一种诉讼形式。它虽仍分为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但已严格简化了诉讼手续。它在帝国初期闭比较流行,允许平民参与司法事务,基本上能满足大多数新的法律关系的需要,也符合皇帝权力日益加强的要求。

(3)后来随着阶级斗争的日趋加剧,出现了特别诉讼,是帝国后期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特别诉讼是最高裁判官凭借其权力,发布强制性命令采取特殊保护的方法,而不按照一般程序进行,以保护不能用一般司法方式来保护的特殊利益的诉讼程序。诉讼活动由一个官吏担任,侦察时允许告密,为了取证可以对自由人逼供拷打,审判不公开,只许少数有关人员参加,法官得强制当事人出庭和执行判决,不再交民选法官复核。当事人还必须交纳一笔诉讼费。特别诉讼在帝国后期成文主要诉讼制度。

8.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① 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在日耳曼法上,个人行使权力和承担任务,要受到团体的约束,人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是由他们的身份决定的而不是凭个人意志决定的。)

② 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但随着社会封建化的发展过渡到属地主义。

③ 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它不是抽象的法规,只是一些解决各种案件的具体办法 ④ 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确定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标准只是行为人表现出来的外部行为,而不考虑其主观方面的因素。

⑤ 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法律本身并不和宗教教义直接联系,也没有宣布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主体仍然沿世俗化的方向发展。

9.伊斯兰法的渊源:

① 《古兰经》是伊斯兰法最根本的渊源,是伊斯兰法的最高经典。它是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以“安拉”的名义发布的经文。它内容广发,包括教义、教法、伦理道德等,全部经文分为“麦加篇章”和“麦地那篇章”两大部分

② 圣训。圣训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是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其的权威主要来自于穆罕默德的权威

③ 教学法。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科,它通过对《古兰经》和“圣训”的研究,发现其中的教法原则,解释其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原则。除了注释《古兰经》和传述、编纂圣训外,“类比”“公议”是被教法学家用来创制法律的主要方法

④ 其他渊源。 包括哈里发的行政法令,各地习惯和外来法律(伊斯兰法接受了犹太教法和基督教会法以及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

10.英国法的渊源:

1、普通法,是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以“遵循先例“为基本原则,以”程序先于权利“为基本特征。

2、衡平法,是作为对普通法的补充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通过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创制了许多新权利和救济方法、诉讼程序简便

(1)最古老的是法定诉讼在共和国初期盛行,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诉讼应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陈述用一定的术语,配合固定的动作,并要携带争讼物到庭。案件要经过法律审理(审判官对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可受理此案)和事实审理(承审员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审查,做出判决)两个阶段。

(2))随着经济的发展,罗马人与外来人之间商业来往的加强,出现了程式诉讼。在帝国初期比较流行。程式诉讼是由最高裁判官创立的、适应罗马对外商业发展需要,以弥补法定诉讼形式主义缺陷的一种诉讼形式。它虽仍分为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但已严格简化了诉讼手续。它在帝国初期闭比较流行,允许平民参与司法事务,基本上能满足大多数新的法律关系的需要,也符合皇帝权力日益加强的要求。

(3)后来随着阶级斗争的日趋加剧,出现了特别诉讼,是帝国后期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特别诉讼是最高裁判官凭借其权力,发布强制性命令采取特殊保护的方法,而不按照一般程序进行,以保护不能用一般司法方式来保护的特殊利益的诉讼程序。诉讼活动由一个官吏担任,侦察时允许告密,为了取证可以对自由人逼供拷打,审判不公开,只许少数有关人员参加,法官得强制当事人出庭和执行判决,不再交民选法官复核。当事人还必须交纳一笔诉讼费。特别诉讼在帝国后期成文主要诉讼制度。

8.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① 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在日耳曼法上,个人行使权力和承担任务,要受到团体的约束,人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是由他们的身份决定的而不是凭个人意志决定的。)

② 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但随着社会封建化的发展过渡到属地主义。

③ 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它不是抽象的法规,只是一些解决各种案件的具体办法 ④ 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确定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标准只是行为人表现出来的外部行为,而不考虑其主观方面的因素。

⑤ 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法律本身并不和宗教教义直接联系,也没有宣布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主体仍然沿世俗化的方向发展。

9.伊斯兰法的渊源:

① 《古兰经》是伊斯兰法最根本的渊源,是伊斯兰法的最高经典。它是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以“安拉”的名义发布的经文。它内容广发,包括教义、教法、伦理道德等,全部经文分为“麦加篇章”和“麦地那篇章”两大部分

② 圣训。圣训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是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其的权威主要来自于穆罕默德的权威

③ 教学法。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科,它通过对《古兰经》和“圣训”的研究,发现其中的教法原则,解释其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原则。除了注释《古兰经》和传述、编纂圣训外,“类比”“公议”是被教法学家用来创制法律的主要方法

④ 其他渊源。 包括哈里发的行政法令,各地习惯和外来法律(伊斯兰法接受了犹太教法和基督教会法以及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

10.英国法的渊源:

1、普通法,是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以“遵循先例“为基本原则,以”程序先于权利“为基本特征。

2、衡平法,是作为对普通法的补充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通过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创制了许多新权利和救济方法、诉讼程序简便

灵活,利于及时确认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3、制定法,是英国法的一种重要法源,尤其19世纪法律改革以后,社会法、劳动法等法律部门几乎完全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效力高于判例法。分为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和委托立法。

11.英国宪法的渊源:

1、 宪法性法律。是英国当时的立法机关通过的、从不同侧面对国家基本制度和臣民权利进行规定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1215年《大宪章》、《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以及《议会法》。

2、 宪法惯例,即那些未经制定法明文规定,却又被国家许可而在实践中起宪法作用的原则和制度。对英国的政治活动有着重大的影响,如英王的权力范围、内阁的产生、国会的人数等等。

3、 宪法判例,指法院就某些涉及宪法制度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如涉及公民权利或国家机关的基本活动的判决,创制了很多宪法原则,包括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法官的豁免权等等。

12.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① 议会主权原则。即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并且这种权力是与生俱来的,无需任何机关的授权,甚至也不需要宪法的授权;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无效,亦无权限制国会立法权;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国会通过的法律;只有国会自身能够修改和废止原有的法律。

② 分权原则。国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利,并有权对政府行政进行监督;行政权由内阁行使,但必须向国会负责,接受国会的监督;英王虽然统而不治,但其象征性权力依然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也构成对国会和内阁的牵制;司法权由法院掌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无经证实的失职行为得终身任职,但在理论上,上院仍是最高司法机关。总之,英国的分权并不严格,有一定混合的部分,如议会议员兼任内阁成员,国会也享有司法权力等等。

③ 责任内阁制。内阁必须集体向国会下院负责,是议会主权原则的体现。

④ 法治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政府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活动,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个人自由和权利。

13.简述英国合同法的对价制度:

概念:一个有效的对价就是一方得到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者是另一方作出某种克制、忍受某种损害与损失,或者承担某种责任。

原则:1.过去的对价无效:所谓过去的对价即订立契约前已经履行的对价。

2.对价无须相当:只要提供了对价,为此做出的许诺就可以强制执行,法院不问对价的大小,只关心对价的有无。

3.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1809“斯蒂尔诉迈里克”一案就是该原则最好的注释,该案中按期抵达目的地乃是原来的契约义务,原告并没有对船长的许诺提供新的对价。

4.皮耐尔原则:即债务的部分履行不能算是对价,也就是债权人同意用归还部分欠款的办法来抵消全部债务的许诺不受法律约束,因为债务人未对此许诺提供新的对价,债权人可以追索全款。

对对价的限制:允诺禁反言,也可以认为是不得自食原则。当一方以言词或行动向另一方作出许诺,企图对双方间的法律关系有所影响,一旦对方确信此诺言并按照对方的承诺采取了

行动,许诺人就不得推翻自己的诺言。

14.美国宪法的历史渊源:

远源:英国的宪法传统

近源:

1.英属殖民地的基本法规,但遭到北美人民的强烈反抗;各殖民地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了自己的法律,如1620年五月花号公约、1638年康涅狄格根本法规、1682年宾夕法尼亚施政大纲。

2.1776.7.4颁布的《独立宣言》。以资产阶级自然权利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基础,阐明了殖民地人民争取独立的理论依据,集中表达了美国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在历史上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提出资产阶级“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人民有起义权”的主张。是北美人民反抗殖民压迫、争取民族独立的宣言,不仅鼓舞和推动了美国资产阶级革命,而且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基础。

3.早期州宪法,提出了人民主权原则、分权原则、议会至上原则、强调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以及特殊的制宪程序。

4.《邦联条例》。1777年,由大陆会议通过并于1781年经各州批准后生效,在美国成立了邦联政府。主要内容是:宣告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邦联”,规定了缔结邦联的目的及国会的权力,设一院制国会。其宗旨和内容表明,当时的美利坚合众国只是由13个各自独立、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反映了美国建国之初,各州希望保持独立地位、减少来自中央权力限制的倾向。

15.美国联邦宪法的内容和原则:

基本内容:1787年联邦宪法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宪法序言简要阐明了宪法制定的宗旨,虽然包括在宪法全文中,却不是宪法的部分。第1条规定立法权属于国会;第2条规定行政权属于总统;第3条规定司法权属于法院;第4条规定授予各州的权力;第5条规定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第6条包括多项规定,主要是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第7条规定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

原则:1、联邦主义原则:

 在联邦中央与各州的关系上,联邦的法律是全国最高法律;联邦中央对各州处于最高地位;联邦保护各州。

 联邦国会的立法权范围上,未经宪法列举的权力一概归各州保留行使。

 在各州之间的关系上,遵循相互信任、礼让、平等对待的准则。

2、分权制衡原则。《宪法》规定,美国国家管理形式是总统共和制,国家机关按三权分立和制约与平衡的原则建立。在理论上,三权是完全平等,并且互相制衡。每种权力都有限制另外两种权力滥用的职能。

 立法权属于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和合众国国会。

 行政权属于合众国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脑和武装部队的总司令。  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初级法院。

3、人民主权、有限政府原则。

人民主权与主权在君相对,认为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人民保有革命的权利,最高权力归属于人民。《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序言都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

正因为人民是主权者,因此人民有权在授予政府权力的同时通过法律对其权力加以限制,即有限政府原则。美国宪法列举了政府可以和禁止行使的权力,即体现了该原则。

16.简述德国近现代法律的演变:

德国近现代法律的演变主要是指资本主义法时期的演变。

1871年—1918年,资本主义法的建立时期:统一的德意志帝国成立,进行了大规模统一法制建设,建立起了以法典为主要渊源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

1918年—1933年,资本主义法的发展时期:一战后的德国法律逐渐发展起来:宪政方面由君主专制转变为共和制;基于经济危机的需要,加强了经济立法;在社会民主主义思想下,加强了社会保障等社会立法。

1933年—1945年,资本主义法的逆转时期:希特勒上台后德国法发生了向中世纪封建社会的全面倒退:宪政方面回到独裁;刑法方面取消罪刑法定和司法独立、恢复酷刑;民商法方面鼓励垄断;婚姻法方面种族歧视等等。

1945年二战结束至今,资本主义法的再发展时期:西德在宪政上恢复共和制的民主政治,重新构建起了一整套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1990年东德被西德和平吞并,德国法以联邦德国的法律制度为基础不断发展至今。

三、论述题:

1.试论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对西方各国的影响

罗马法的复兴

第一,罗马法的影响从未中断,它对后世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中世纪初期,罗马法在东罗马

帝国以西欧仍有其影响力。

第二,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随着城市的兴起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的价值与作用日

益受到重视,以意大利为发源地,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

第三,十二世纪学者采用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得名“注释法学派”,其创始人是伊尔纳留

斯,该学派为罗马法的复兴奠定了基础。

第四,十四世纪以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为代表,又形成了“评论法学派”,该学派的宗旨

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实践的结合,根据时代需要将罗马法原则和制度适用于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是罗马法的研究和适用有了新的突破。经他们加工整理的罗马法,被西欧许多国家所采用。

罗马法的影响

第一,罗马法对法国、德国、西班牙、英国等国家的法律均造成了重要影响。

第二,罗马法作为世界古代最为发达和完备的法律,不仅积极地影响了中世纪许多国家,推

进了西欧法制的发展进程,也对近代以来法律与法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对近代以来的私法的建设和统一具有卓越的贡献。

第三,罗马法有关司法体系的划分,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果的借鉴和发展。如《法

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对体系的建立就是参考了罗马法的划分标准。

第四,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契约制度、陪审制度等。 第五,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其中所确定的概念术语多为后世立法继承和发

展。

第六,法学成为一名独立的学科是诞生于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对后世资产阶

级法学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特别是优士丁尼的《学说汇纂》,是后世广为流传的法学遗产。

2.美国法的演变与特点

美国法的演变:

① 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也是美国法的继受时期和发展时期。(17世纪初——1783年) A立法上,只能指定法令的细则B司法上,没有独立的权力C英国普通法逐渐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

② 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1783——1861年)

A《独立宣言》、《联邦条例》、《联邦宪法》等表明美国法的独立化倾向,B成文宪法制定后,掀起了一个改革法律、编纂法典的运动。C菲尔德法典的编纂D美国法专著出现,标志着美国队英国法的批判吸收,走上独立发展道路。

③ 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1861——19世纪末)

美国法逐步实现了向资产阶级法的彻底转变。

④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20世纪初以来)

A成文法大量增加,法律系统化明显增强

B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C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D法律的民主性、科学性增强。

美国法的特点:

(一)美国法和英国法的共同点:

A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英美法律的主题是判例法,法律的创制、法律原则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法律的解释往往是通过判例实现的。

B.判例的基本制度是遵循先例原则。在此原则下,法院判决创造的先例对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C强调程序法的正要性。正当程序原则得到充分强调。

D没有对法律部门进行分类。

(二)美国法和英国法的不同点:

A封建因素较少。英国法中所具有的封建因素未被美国法利用。

B联邦和各州自成法律体系。联邦和各州有不同的判例法和制定法

C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较大。美国法虽以判例法为基础,但与英国法相比,制定法的作用要大的多。

D制定法和判例法更具灵活性。

E种族歧视色彩。对黑人和奴隶有很强的歧视。

3.试论法国法的形成与演变

① 法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A习惯法时期(9世纪——13世纪):a:法律结构体系极为分散、很不统一b:法律适用属人主义原则c:法律渊源极为多样

B习惯法成文化时期(13世纪——16世纪):a:习惯法成文化,法律分散性逐渐缩小。如《诺曼底大习惯法》等b:建立巴黎高等法院,确立了全国范围内的中央司法行政管辖权和诉讼制度,促进了全国统一司法体系的确立c:王室立法加强d:注重研究罗马法,造成罗马法的复兴和上发的发展,产生人文主义法学派

C王室立法时期(16世纪——18世纪):a:法律统一趋势进一步加强b:教会法仍是重要法源c:商法的发展和商事法院的设立d:习惯法的分散性远未消除。

② 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A法律制度的初创时期(1789革命——第一帝国时期)1789年革命揭开了近代法的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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