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家"以法治国"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浅析法家“以法治国”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段平 2015级政治一班 [1**********]7

摘要:法家“以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虽然与当今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在时间上相距两千年之遥远,但以史为镜,其历史经验仍然可以作为我们在政治变革实践中的重要借鉴。

关键词:法家思想;以法治国;现代意义

法家以推行法治而有名。在法家发展史上,管子最早提出“以法治国”的口号,商鞅则在实践中极力推行以法治国,韩非子最后对之作了理论上的总结。法家的法治思想对中国的政治、法律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于现如今新旧体制、新旧观念更替的中国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法家“以法治国”之内容

(一)公平

法家“以法治国”思想的关键在于公平。法家反对孔子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说法,坚持同样的法适用于所有的人,不分高低贵贱。商鞅的“壹刑”就明显地体现了这一点:“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根据“壹刑”,所有的人犯同一种罪都要接受同样的处罚,不因身份不同而有异。对于执法人员,尤其不能例外,执法者犯法,最难容忍。

韩非子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说明:“法不阿贵,绝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法律绝不屈从、偏袒尊贵者,正如作为量直之具的绳不能缠曲的东西一样,对过错的刑法,不能避开大臣;对善行的奖赏,不能避开匹夫。

(二)重刑

重刑论,是法家“以法治国”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商鞅是重刑论的奠基者,他的重刑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重罚而轻赏,罚先而赏后,罚多而赏少;另一方面是轻罪重罚。关于前者,商鞅指出:“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王者刑九赏一,强国刑七赏三,削国刑五赏五。”在他看来,赏罚各占百分之五十的国家必定是弱国,赏占百分之三十而罚占百分之七十的国家必定是强国,做得最好的国家是赏占百分之十而罚占百分之九十。关于重刑说的第二方面,商鞅指出:“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故重轻,则刑去而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国削。”商鞅认为,在执行刑罚时,如果加重刑于轻罪,那么轻罪就不致产生,重罪也无从出现。他强调轻罪重罚对人们的威吓作用,这种作用使人们连轻罪都不敢犯,至于重罪就更不用说了。这就是所谓的“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

韩非子继承了商鞅的重刑论,他持重刑论的依据与商鞅相同:轻罪重罚,则可以使那些有犯罪念头的人具有害怕心理而不敢犯罪。与商鞅有所不同的是,韩非子明确指出,重刑不“伤民”不“罪人”,重刑不是为了为难良民百姓,而是为了止奸。

(三)性恶

性恶论是法家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在法家看来,趋利避害是古往今来人人固有的本性,这种本性是不可改变的。管子认为:“夫凡人之性,见利能勿扰,见害莫能勿避„„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万山,无所不上;深渊之下,无所不入焉。”商鞅同样认为,人的本性是好利的,人性好利主要表现为人的生存欲望和生存需要。“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而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由于人有这种生存需要,因此,没一个人在利弊之间都要趋利避害。“民之生: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商鞅认为人的本性与生俱来,人的一生就是逐名逐利的一生,人的所有行为都受制于好利的本性。

韩非子的人性论继承了商鞅的人性好利的观点。他认为,人的好利主要根源于人们的生存需要。每个人都有利欲之心,人的任何行为都受好利的本性支配,即使是父子、君臣之间,也是计利而行的。“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重爵禄与臣市。君臣之间,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他还认为儒家所说的君臣之间以忠信仁义相待是不可靠的。

二、法家“以法治国”之简析

法家“以法治国”思想中的公平精神体现在它希望给不同等级、不同背景的人以公平的对待:同功同赏,同罪同罚。这种公平精神与西方政治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着相似之处,是对同时代儒家学说中注重等级、重视人治思想的反驳。法家不主张平均主义,他们对公平的追求并不意味着对公平主义的追求。平均主义向往结果的平等,而法家的法治则向往机会的平等。但是,法家所主张的公平仍是在君主专制制度基础上的,皇帝的权力远远大于法律的效力,法律的制定在本质上也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所以,这个“平等”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法家把重刑论作为其“以法治国”学说的重要内容,但是,其重刑思想实际上已经偏离了法治的正轨。秦朝在大一统后,攻守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而继承者继续对法家重刑思想不断继承和发挥,使得刑法已经成为赤裸裸的暴力,最终官逼民反,导致秦朝的灭亡。严明的法治,既不要求轻刑,也不要求重刑,而要求“当刑”。对于犯罪行为恰如其分的处罚,才符合罚的大公无私的本性。如果一味重刑,必然会导致韩非子所坚决反对的“释法术而任心意”。既然刑越重越好,判刑者便不是根据客观、公平的法,而是根据主观、偏私的心意作出判断。

性恶论最早由荀子提出并在先秦百家关于人性的论断中独树一帜。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则将人性恶的主张发挥的更加鲜明彻底,治恶手段也从礼治发展成为用刑。法家思想中的性恶论与西方性恶论存在很大差别,最突出的便是性恶的主体的不同。法家学者认为性恶的主体以普通的黎明百姓为主,而西方的“原罪说”引出的性恶论是对人性的普遍不信任。由此可见,法家“以法治国”思想仍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无法做到所有人的平等,实质上是统治者统治国家、稳固政权的工具。

三、法家“以法治国”之现代意义

法家“以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虽然与当今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在时间上相距两千年之遥远,但以史为镜,其历史经验仍然可以作为我们在政治变革实践中的重要借鉴。

法家“以法治国”思想的现代意义首先在于:推动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实现。公平正义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公平正义是人类的共同政治价值和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也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公平正义当作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四中全会又对建设法治国家和依法治国作出全面部署。这清楚地表明,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性,法家“以法治国”所追求的“同功同赏,同罪同罚”与此是相通的。

其次在于:促进当前中国“重重轻轻”“宽严相济”的刑法体系的完善。储魏植教授从罪与刑在哲学上是对立统一关系的角度论述了刑罚的严厉程度与遏制犯罪之间的逻辑关系,即“罪与刑双方互相斗争,但又相互以对方为自身存在的前提,双方斗争的结果是有时候刑遏制罪,有时候又是罪与刑相抗衡。”法家重刑主义的失败,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单纯采用重刑是不能达到减少更不用说消除犯罪的目的,反而会导致弊端丛生。只有从人民的利益出发,真正为人民的利益考虑的刑事政策才具有生命力。单纯重刑化的选择也与当今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格格不入。和谐社会建设要求经济的和谐发展、政治民主的稳步推进、重视人的价值、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更包含社会公正、安定秩序等基本的目标追求。而重刑思想则破坏了这种和谐秩序的构建,甚至使刑罚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最基本的功能即遏制犯罪、

保障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的功能都无法发挥,人们看到的仅仅是无异于暴力的刑罚。单纯重刑化的失败为我国刑法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最后在于:有利于我国依法治国这一基本国策的全面推进。因为人性本恶、人性好利,要采取赏罚的政策,而赏罚要依法进行,这是法家的基本主张。依法治国是任何一个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国策,德治只是法治的补充和附属。依法治国包含着对人实行赏罚的前提,而依法则是赏罚的一个标准和治国的保证。因为人好利恶害,所以用赏罚,赏罚需要法律,这是法家的逻辑。法律是标准和准则,现代国家治理虽然少去了对赏罚的解读,但用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标准和准则,是有历史共同性的,或许这就是法治的普适性价值。但与专制社会不同,现代的法治是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的,它是民主制度的保障和体现,维系的手段是强制和自觉的有效结合,目的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意志和利益。

四、结语

目前,我国正处在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变革时期,原来单纯靠行政手段调节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方法已经不适用,需要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作为主要的调节手段。因此,国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加快了制法的步伐,制定出了一大批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国际适用性的法律法规。法家“以法治国”“以法为本”的主张得到现实的实践。

在多种所有制并存,多种价值观、道德观念碰撞的今天,重提法家的“以法治国”思想非常有必要。虽然我们处在不同的时代,但同属新旧观念、新旧体制更替之时,我们也必须把“法”放在首要位置,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使我们的国家更具竞争力,保证国内的现代化建设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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