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改制企业留守人员违纪犯罪诱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近几年来,我区国企改革改制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广大职工的支持下,取得了重大进展。截止20XX年,全区43家应改制企业已有36家基本完成改革脱困和改制发展任务,共筹集资金近3亿元,分流安置职工1.75万人,盘活资产存量8.74亿元,化解企业债务18.9亿元,重组发展了16家民营企业,为建设伍家岗“新型工业强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些企业中的绝大多数是在生产停产多年,绝大多数职工下岗,只有企业部分领导和少数职工留守的情况下进行改革改制的,应当说,留守人员在有效保护国有资产、顺利推进企业改革改制和职工安置、妥善处理改制后的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艰辛努力,他们功不可没。但同时也出现了少数留守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甚至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贿赂犯罪的现象,危害严重,影响很坏。20XX年以来,区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院查处这类案件4起,涉案9人,涉及金额30多万元。20XX年上半年我局组织对改制企业进行财务检查时也发现少数企业存在违规违纪问题。因此,对国有改制企业留守工作人员违纪、犯罪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涉案特点

  改制企业留守人员违纪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违纪犯罪的主体主要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近两年区经济局对改制企业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根据群众实名举报,配合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查处的4起经济违纪、犯罪案件中,受到党纪处分的4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人,都曾在原区属国有和集体企业中担任过厂长、副厂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重要职务,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款公物、收受贿赂,其中有某厂厂长和副厂长涉案集体收受贿赂。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还发现企业财务人员采取做假帐、虚报冒领、违规报销等手段侵占企业资金,问题暴露后又串通一气更改帐目。

  二是违纪犯罪的手段比较隐蔽。改制企业原负责人多年在企业任职,在经济往来中关系错综复杂,形成了自己的“社交圈”和“生活圈”。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债权债务处理等方面暗箱操作,提供虚假会计资料,与买方串通贱卖国有资产,利用群众不知情,改制不公开、不透明、不规范,浑水摸鱼,隐匿转移资产,截留私分钱物,牟取私利,其经济违纪犯罪问题不易被察觉。

  三是违规违纪涉案金额较大。近两年查处的4起违纪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均在数万元以上,最高达10多万元。

  四是违纪犯罪的方式多样化。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情况看,违纪犯罪的方式主要有收受贿赂、侵占和私分企业财物。20XX年上半年区经济局在对全区13家改制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的过程中也发现有少数改制企业存在一些违规违纪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不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涉嫌违规开支、管理费用支出过大等。

  二、诱因分析

  纵观改制企业留守人员违纪犯罪案件的发案原因,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是领导缺乏监督,造成权力过大和滥用权力。由于留守机构的特殊性,不可能像正常经营企业那样设置职责分工明确、权力相互制约的决策管理监督机构,往往是个人说了算,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了,下级不敢监督,而且目前我们的党内监督和法律监督主要还是一定范围内的事后监督,这无疑使他们进行违纪犯罪活动有可乘之机。我区改革改制企业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就这些企业绝大多数是市属下放企业,下放前,市直主管部门几经改革,紧接着又下放管理,这一时期的部门监管缺位,监督不力,导致了一些问题的产生。近两年我区查处的改制企业违纪犯罪案件主要是这一时期发生的。
  二是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现行的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的重要法规,但个别留守人员却不按法规规章办事,抱着消极心态,有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思想,精神颓废,对国有资产流失不负责,严重失职,甚至有意违规操作,捞取好处,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
  三是债权人讨债过程中的利益刺激也助长了留守人员违纪犯罪。企业改制,而债权人急于回收欠款,因此,往往采取让“利”的方式来刺激债务人。

  四是理想信念动摇,放松党纪约束,是改制企业留守人员违纪犯罪的根本原因。改制企业的留守人员基本已买断工龄,很多人自己再交几年“社保”,就可以退休拿工资,可以说是后顾无忧,同时他们不可能再有什么职务级别晋升或调到其他单位,也可以说是前途无望。因此有些人无所顾忌,不要白不要,不拿白不拿。抱着一种侥幸的心理,认为别人发现不了或者难以查处,要是查出来退款了事,反正无非是早几天回家,没查出来过几年单位不存在了就没人查了,赚了一大笔,这是改制企业留守人员敢于腐败的重要原因;有些留守人员认为企业改制是个倒计时的工作,改制完了,就什么都完了,再不吃点喝点玩点拿点,以后就没有机会了。在这种危险思想的鼓惑下,有些人总想在最后的机会面前捞一把,形成了倒计时的腐败;还有少数人在位掌权时一派风光,养尊处优,感觉良好,如今企业改制失去了手中权力,前途暗然渺茫,于是“官本位”思想作怪,产生了失落心态,怨天尤人,理想信念不要了,党纪法规不怕了,心安理得地要利用改革之机寻回对权力的补偿。

  五是是保障不足,私欲膨胀。相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企业和部分民营企业管理人员的高收入来说,国有改制企业留守人员的待遇确实偏低,反差巨大,于是少数人心态失衡,开始运用手中的权力寻求补偿。

  三、对策建议

  近两年我区查处的改制企业留守人员违纪犯罪案件的作案时间主要集中在四、五年前,近两年,我局从教育、制度、监管等方面入手,加大预防、惩处力度,改制企业留守人员违纪犯罪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如何从根本上有效地预防改制企业留守机构工作人员违纪犯罪现象的发生,突出主动性、制约性、系统性和针对性,还缺乏深入研究,工作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建立健全相关的机制,规范留守人员的工作行为,加大监督力度,有效预防违纪犯罪的发生。
  一是加强政策法规教育,提高反腐倡廉的意识和自觉性,突出主动性。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既要积极探索,又要规范有序。对国企改制留守人员一方面要加强邓小平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国企改革法规政策的学习和国情区情形势教育,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战略方针,坚持国企改革发展和稳定不动摇,保证国企改制工作依法依规、健康有序和规范运作。另一方面要加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章、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加强道德修养,注重“大节”和“小节”的有机统一,树立正确的荣辱观,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加强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的教育,运用反面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使他们提高免疫能力,自觉抵制腐败的侵蚀。有关部门要把这种学习教育活动纳入工作议事日程,贯穿于国企改制的全过程,有计划、有目标、分阶段抓落实。要加强廉政建设责任书落实情况的检查,进一步强化反腐倡廉“一把手工程”责任制度体系建设。

  二是科学规范管理体制,实行分权制衡,突出制约性。国有企业留守工作人员虽然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是临时的、过渡性的,但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却肩负着重任。因此,在管理体制上不能马马虎虎。要改变留守机构领导层结构绝对集权、各自为阵的体制,建立相对分权的权利制衡机制。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代表出资人认真履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监管职责,对改制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和重大事项的管理,可委托区属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债权债务处理等基础管理工作。同时把改制工作已基本结束、只负责处理遗留问题的各企业留守人员实行精减、归并、集中到区企改遗留办,在区国企改革改制领导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有关规定从制度上规定每个留守工作人员的权力行使程序,落实有关责任,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违纪问题,把好“三个关口”,做到“五公开”,坚持“四项原则”,保证国企改制和遗留问题处理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到依法运作,规范透明,提高权力行使的透明度。

  三是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权力规范运作,突出系统性。随着国有企业的大量改制,建立健全与留守机构职能相适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留守工作人员的监督尤为重要。一要继续推行厂务公开。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资产评估转让、对债权债务的处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拖欠职工权益的清偿、各种社会保障等公布于众,不搞暗箱操作,接受群众的监督。这种群众监督是一种经常的及时的无处不在的监督,这种监督在运作过程中,会给少数以权谋私的人以很大的压力,迫使其不敢搞以权谋私,从而增强他们的廉洁自律意识,使他们认识到必须时刻保持警惕,构筑自己的思想防线,提高自己拒腐防变的能力,不能有越轨行为。二要变监督滞后为监督提前,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有效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事前监督,国资、纪检、监察部门应提前介入国企改制的决策,不能任由改制企业自己说了算,主要监督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是否通过职代会审议通过,是否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对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债务处理和资产处置、职工安置是否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改制方案要规定防治腐败的内容,事前把关,源头治腐,不留下制度的空隙,不让腐败有机可乘。事中监督,最关键的是扩大职工的知情权,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改制职工最关心自己的切身利益,他们希望公开,要求知情,最有权参与监督。许多事情不是职工知道多了不好办,而是职工知道少了不好办;许多事情一公开,反而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了,自己的麻烦也少了许多。要加强对改制实施过程的监督,按照法律法规、改制方案和廉政责任书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督察和督办。发现有群众举报违纪问题的,要及时查清,进行诫免谈话,限期整改,及时纠正,不要任其问题严重,损失太大了,事后再作处理,对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纪违法问题要立案查处,及时堵塞漏洞。事后监督,对改制企业的负责人,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年度考核的程序,纳入干部述职述廉正常考核的范围,在企业改制完成后要求进行个人述职,进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和责任追究。

  四是适当提高改制企业管理人员的待遇,妥善安置和解决社会保障,突出针对性。企业改制后无存续企业的,尤其是企业关闭破产的,职工安置再就业是一大难题,这也包括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留守人员。他们负责组织实施企业改革,安置职工,在“砸”职工饭碗的同时,也是在“砸”自己的饭碗,很多改制企业负责人说:今天我叫职工“回家”,明天就该我“回家”。之所以企业改制方案职代会通不过,企业改制时留守人员违规吃“最后的晚餐”,其原因就在于此。因此,针对改制企业的负责人,应该充分考虑他们过去所作的贡献、以后面临的就业和保障等问题,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同时,可划出一定数量的国有资产作为对他们的经济补偿,让其有所得。因为在企业改制后,他们和其他职工一样什么都没有了,也面临自谋出路。一要适当提高他们的待遇,特别是经济待遇,确定一个上限,把握一个合适的度,与他们对企业的贡献相一致,让他们不仅可以养家,还可以有余钱养老。二要在机会、条件和政策可能的情况下,遵循市场化选聘人才原则和加强职业企业家队伍建设的需要,组织、人事部门要为优秀企业家提供施展才干的平台,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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