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教师考核办法

山西大学教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省部共建的基础上,为将我校尽快建成国内高水平的、国际有影响的研究教

学型综合大学,建立一支敬业爱岗、具有创新能力的教师队伍,鼓励中青年学科带头人脱颖

而出,体现多劳多得、奖勤罚拙的原则,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结合我

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宗旨是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对每一位教师的职业道德、

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职务晋升、工资晋级、

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各级教育教学工作的在编教师。

第二章 考核原则

第四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

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以教师实际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任务的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

第六条 考核分级别、职业类型进行,具体标准根据学校各类人员的工作性质制定。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内容分职业道德、教学、科研三部分。

(一)职业道德。主要考核教师在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履行

教师职责,团队协作,为人师表等方面的情况。

(二)教学工作。包括教师直接从事课堂教学和与教学相关实验、实习、批改作业、辅

导答疑、指导论文(设计)等工作。

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分别按教务处和研究生学院制定的办法进行考核。

(三)科研工作。按科技处和社科处分别制定的文理科科研考核办法考核。

第八条 教师工作量是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数量、质量的总和,两方面工作虽各有侧重,

对教师来讲缺一不可。因此,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不能互相折算,尤其不能以科研工作

量来替代课堂教学工作量。

第四章 教师工作量的规定

第九条 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教师类型暂分为教学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教

学型三种。教学型教师主要指各学院承担学校公共基础课,如大学外语、公共体育、政治理

论等教学型的教师;教学科研型教师主要指各院(所)除公共课以外的教师;科研教学型教

师主要指在科研机构工作的教师。

第十条 为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无特殊原因,任何教师不得拒绝学校和各教学

单位安排的教学任务。若教师教学工作量安排不足,各单位可安排其他工作任务。

双肩挑教师仍执行完成同类型教师三分之一教学工作量、科研满工作量的标准。在职攻

读学位的教

师总体应完成同类型教师工作量的二分之一以上。

校内外兼职教师补贴工作量计分标准:(该项工作量记入考核汇总表的其他工作量栏内)

在各级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兼职者补贴工作量:省级以上(含省级)100教分;市级60

教分;区级40教分。

校内兼职补贴工作量:校级120教分;处级80教分(院工会主席按处级计分);校教学

指导委员会120教分;院教学指导委员会60教分;教工党支部书记、系(实验室)主任、

年级主任及行政科级40教分。身兼数职者按最高一项计分。

教授必须给本科生上课。

思政系列的兼职教师,凡工资按行政职务定级的参加党政干部年度考核,按教师系列定

级的参加教师系列考核,其工作量同其他教师一样要求。

第十一条 各类教师每学年应完成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

工作量

教师类型

总工作量(教

分)

教学工作量(教分)

科研工作量(教分)

总工作量

其中本科生课堂

教学最低课时

科研教分

教分

教学型

教授

360

320

240

20

40

副教授

320

300

240

10

20

讲师

280

280

240

0

0

其他教员

由各单位根据需要安排

教学科研型

教授

360

240

80

60

120

副教授

320

240

120

40

80

讲师

280

240

160

20

40

其他教员

由各单位根据需要安排

科研教学型

教授

360

80

20

140

280

副教授

320

80

40

120

240

讲师

280

80

80

100

200

其他教员

由各单位根据需要安排

说明:①科技开发型,根据需要安排。

②科研工作量的“质量”要求,参见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第五章 考核等级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评优标准如下:

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与科研工作量,并且教学评价分数位于同一教学班前 30%的教

师具有评优资格。

教学工作量与科研工作量其中一项未予完成,可评为基本称职。

教学工作量与科研工作量均未完成,可评为不称职。

当年受处分或者有教学事故的教师视情节轻重,可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第十三条 考核评优率按职称分组,每组限于 20%之内。宁缺勿滥。

第六章 计算办法

第十四条 本科生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由教务处负责制定。

第十五条 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由研究生学院制定。

第十六条 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由科技处和社科处制定。

第十七条 三种工作量独立制定标准,不相互折算。课堂教学是

每一位教师的最高职责,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教授、副

教授必须讲授本科课程,并完成相应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不能以科研或其他工作量替代。

第七章 考核组织与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考核领导组,统一组织领导全校教师考核工作。各职能处室审核工

作量,处长要负总责,并有一名副处长分管。各院(所)组建教师系列考评组(5-7人),

由院长(所长)任组长、总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副院长(副所长)以及公道正派、学术

水平高、有一定威望的教师组成。

第十九条 由院(所)组织考核教师工作量。

第二十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1、考核动员。由学校考核领导组召开中层领导干部会议,下发文件和考核标准。各单

位主管领导召开本单位教职工大会,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做好思想动员。

2、个人总结与汇报。被考核者应按要求写出年度工作总结,填写考核表,并在本单位

考核会上宣读自己在工作年度内的职业道德、教学和科研工作情况,听取同行和领导意见,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各单位考核小组考核。由各单位考核小组对被考核者进行全面考核,并签署考核意

见。

4、各院(所)在规定时间内交教务处、研究生学院、科技处、社科处审核盖章。

5、各院(所)将审核后的结果汇总、分档。

6、考核结果反馈。各单位考核结果要向本人反馈,教师本人要签字。

7、将考核分档结果及考核表在规定时间内交学校考核办公室审核存档。

第二十一条 教师工作量的考核实行分块考核,统一汇总。本科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审

核,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由研究生学院审核,科研工作量分别由科技处和社科处审核;审核后

各院(所)汇总、分档,考核结果交校考核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教师工作量考核表及考核内容必须统一用计算机按规定格式打印,除签字

和评语部分外,不得有任何手写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考核完毕后填表并加盖公章,与各院所教学单位领导和教学指导委

员会专家的听课评价表统一交人事处师资科审核备案。

第八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在学年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者,将作为评定职称、晋升

工资、实施各项奖励的基本依据。“5321”校内津贴,优秀增加20%,基本称职减20%,不

称职只发给50%。

第二十五条 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者,按不称职对待。在学年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

职者,由各单位提出警告。在教师编制中未经批准一年不承担教学工作者或连续

两年考核不

称职者,调整教师工作岗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教师工作量的考核在校考核领导组指导下进行,由人事处牵头,教务处、

研究生院、科技处、社科处共同负责,成立考核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03-2004学年起实施,每学年第二学期未进行。凡与原教师

考核办法有矛盾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

山西大学教师本科 教学工作量规定及计算办法

(实验部分)

……

3、实验课(指单独列入教学计划的实验课)教学工作量(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适用此

办法):

教分 = 实验学时数×循环次数×K×Q

数量系数 K 的取值按照实验课程的性质以及每次实验的人数来确定(如果每个实验项

目人数不同,应对每个实验项目单独计算,累加得到该实验课程的工作量):

基础课实验 K 取值:

① 每次实验人数≤30 人,0.5≤K≤0.8

② 每次实验人数>30 人,0.8≤K≤1

专业课实验 K 取值:

① 每次实验人数≤20 人,0.5≤K≤0.8

② 每次实验人数>20 人,0.8≤K≤1

上机实验 K 取值:

① 每次实验人数≤50 人,0.5≤K≤0.8

② 每次实验人数>50 人,0.8≤K≤1

4、双语教学课教学工作量

教分 = 课时×K×Q (1.2≤K≤1.5)

5、以上课程的重复班课教学工作量 教分 = 课时×0.7×Q

说明:K 代表数量(或难度)系数,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选择。Q 代

表质量系数,分三档,第一档:Q=1.2,学生评价分数在同一学期同一教学班任课教师中排

名前 30%(注:不 搞四舍五入),经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听课认可;第二档:Q=1.0,学

生评价排名在30%以后 且分数在 60 分以上;第三档:Q=0.8,学生评价分数在 60 分以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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