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关于项目用排水沟 买方: 卖方: 青岛震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鉴于买卖双方的意愿,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如下,共同遵守: 1. 产品清单 1.1 产品清单
2. 交货 2.1方式
卖方负责将产品送到买方施工工地。交付前的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卸货由买方负责,卸货费用由买方承担。 3. 时间,交货 ,签收:
3.1产品的交货时间为:卖方收到买方定金后天内沟体及盖板到现场。 3.1 地点
产品交付的地点为: 长沙建工奥莱城工地 。买方如需变更产品交付的地点,应当提前3天书面通知卖方,经确认后方可变更,并承担变更交付而多支出的费用。
3.2 签收
卖方或者卖方指定的承运人在交付产品时,买方应在发货单上予以签收,买方的签收人为: ,联系方式为: 。买方在发货单上的签收应视为买方确认收到发货单上所显示产品的数量。对于包装破损和/或破损的产品,买方有权拒绝签收并交由卖方或者卖方指定的承运人带回。
3.3 风险转移
除了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或卖方委托的承运商向买方交付产品后,即产品越过船弦或其他运输工具的相应位置时,产品的灭失、损毁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4. 质量 4.1 材质
产品的材质分别如下: 排水沟:树脂混凝土 盖板: 304不锈钢。 4.2 标准
a) 卖方向买方交付的产品应当符合本合同第2.4款买方购买卖方产品这一特定
目的所需要达到的质量标准。
b) 无论买方是否向卖方明示购买产品的特定目的,则卖方的产品质量不应低于
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4.3 技术服务
如果适用,卖方至现场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该技术服务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但是该技术服务并不构成任何损失而对卖方的索赔依据,除非该技术服务被证明是错误的。
5. 货款支付 5.1 金额
本销售合同项下的暂定金额为人民币 ¥ 大写 元整
5.2 时间
,买方向卖方支付预付款即人民币 ¥ 元,(大写 元整)预付款到账开始算生产周期,卖方生产完毕,货到买方工地现场,买方验证无误,付清全款。 5.3 方式
买方可通过银行转帐电汇的方式支付货款。 6. 卖方银行账户:
名称:崂山区德润福建材商行
地址: 青岛崂山区中韩街道郑张社区 开户行:中信银行青岛海尔路支行
人民币业务账号:7361 4101 8280 0077049。 7. 违约责任
7.1 卖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产品,逾期交付视为卖方违约。卖方应向买
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该部分产品相应货款每日0.5%递增计算,自产品应当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延期交货10天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卖方退还已支付货款。
7.2 除了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无正当理由,买方不得拒绝收货,如有违反,买方
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该拒收货物部分货款每日0.5%递增计算,自产品应当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货到买方所在地,买方未付尾款,卖方有权把货退回生产仓库,买方付清所违约全部费用及尾款,卖方予以安排发货。
7.3 买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如果合同约定预付货款的而买方未予履行的,
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买方按照预付金额的50%支付违约金;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余款的,应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金额为逾期部分的每日1%。 8. 合同变更
8.1 未经双方的协商一致,本合同不得变更。
8.2 一方意图修改合同的条款,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详细列明拟修改条款及建
议修改条款的内容,并注明最后答复的期限。另一方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修改合同。
8.3 经双方协商一致,修改部分条款,导致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明确的,视为未
变更合同,依原合同条款解释及履行。
8.4 当续供货金额超过本合同约定金额的20%时,双方必须重新签订合同。
9. 合同转让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外,未经双方的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转让。
10.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系指一切双方所不能控制,且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的,
于生效日期之后发生并且阻碍双方全面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事件。这些事件应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国际或者国内的交通断绝、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传染病、动乱、罢工或任何其他国际商业惯例通常视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10.2 发生不可抗力时,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暂停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义
务,另一方不得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援引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尽力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在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时间的充分的证明。
11. 保密
11.1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得在任何时候将本合同项下的
任何信息以任何形式透露给除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11.2 保密义务的范围包括双方签订和履行合同刻意知道或无意知道的信息。
11.3 违反本条约定,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金额为本合同总
金额的20%。
12. 争议解决
12.1 与本合同的有效性、履行、违约、变更、转让及解除等有关的任何争议,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2.2 如不能在争议发生后的三十日内协商解决争议,或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方
案明确表示不予考虑的情况下,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工程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13. 通知
本合同规定由任何一方给予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或书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提议、通知或答复,应通过传真或速递或电子邮件立即传送给对方。 14. 合同的有效性
合同部分条款的失效不影响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合同部分条款被判决或裁定为无效,不影响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除非合同被判决或裁定为全部无效。 15. 合同成立及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16. 合同订立时间和地点
订立时间: 2015 4月 15 订立地点:天津
17.此合同传真扫描件有效。
买方: 卖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