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工作的意见

【法规名称】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工作的意见

【颁布部门】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09]30号

【颁布时间】 2009-04-23

【实施时间】 2009-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7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城市供热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做好供热工作,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节能减排,

优化城市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强供热行业管理,解决当前供热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促进供热事业健

康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的意见》(鲁政发〔2008〕89号),

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狠抓基础建设,保障供热行业健康发展

(一)组织好供热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区县要加快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推进供热专项规划全覆盖。供热专项规划要坚持以集中供热为主,大力推进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联片集中供热,进一步优化热源结构和管网布局,实现供热资源的梯级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各区县供热规划编制工作要于200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供热规划要在区县供热规划的基础上尽快进行整合,力争2010年上半年完成规划成果编制工作。

(二)切实抓好供热工程项目建设。一是认真抓好热源建设。根据供热规划和城市供热需求,2009年重点抓好新区南部锅炉、开泰公司锅炉改造以及淄博热电热水管网等项目建设,提高热源供应和应急保障能力,从根本上解决热源不足的问题。二是抓好管网改造。要在供热管网普查的基础上,制定供热管网更新改造计划,对于运行时间超过15年或损坏严重的老旧主管网,要列出改造计划,用2-3年的时间全部改造完成。三是抓好换热站建设。对新开发的供热区域换热站,要实行管网、换热站一体化建设;对分散供热的小型锅炉房和换热站,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限期联网改造,一律不得再分散建设小型锅炉房和换热站。

(三)切实抓好供热保障体系建设。一是切实抓好供热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针对供热行业特点,认真抓好供热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严禁违章指挥和违规操作,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要及时发现和

排除设备故障及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行。要毫不放松地抓好非采暖期设施检修保养工作,确保供热设备完好率达到100%。二是认真抓好人员培训。各级供热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1-2次专业培训或业务知识讲座,着力提高

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各供热企业、热源企业每年供暖期开始以前,都要组织开展以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专业技能、服务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持证上岗。三是切实抓好供热用煤的储备调运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供热用煤的计划管理,保障城市供热用煤计划落实。各热源企业、供热企业要积极与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供应企业搞好衔接,尽早落实供需合同,确保供暖期前有充足的煤炭储备量。热源企业煤炭储备量要保持在月需求量的50%以上,供热企业储备量要达到采暖期总需求量的

60%以上。

二、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切实解决供热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进一步明确供热管理责任。今后,对城市供热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对全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行业管理,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的供热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心城区济青高速公路以南、昌国路以北、滨博高速公路以东、东外环路以西区域内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块供热管理。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所辖区域内除市公用事业局管理范围以外区块的供热管理。其他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各级政府和供热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所属区域供热工作的协调、指导,确保供热安

全稳定。经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各自实际,合理划分供热企业的供热区域,选择具备条件的区域进行供热特许经营试点。

(二)推行厂网站供热一体化管理模式。要按照推行城市集中供热厂、网、站一体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加大对社会换热站的集中整合力度,2009年11月15日前基本完成中心城区社会换热站的整合;其他区县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社会换热站的整合。对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的换热站,各级供热管理部门要与权属单位签订责任书,确保供暖不出问题;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小区自建自管的换热站,建设(或管理)单位要与经营区域内的供热企业协商,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交由供热企业直接负责管理或者代管;对于其他类型的社会换热站,可以采取出让、代管、入股等形式进行运营,逐步过渡到供热企业直接管理。同时,加强对新建换热站的管理,今后,所有新建住宅小区的换热站必须按照一体化运营模式由供热企业直接进行经营管理,服务到户。

(三)建立完善城市供热应急保障机制。各级供热管理部门要逐级建立完善应急保障体系,制定煤炭保障、供热系统重大事故以及外部停电、停水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企业要制定覆盖热源、管网、换热站等环节以及异常天气下的供热应急预案,切实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供热保障能力。

(四)落实煤热价格联动、补贴机制。市物价管理部门要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心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淄政办发〔2008〕118号)精神,结合煤炭价格情况适时对供汽价格进行调整。对因供热价格形成的供热企业政策性亏损,中心城区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管理的区域的供热补贴,由市和张店区、高新区共同

承担,其他区域由张店区和高新区负担。其他区县供热补贴由各区县负责。

三、加大供热行业管理力度,规范供热市场经营行为

(一)加强供热配套费监管。各供热企业要严格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08〕114号)收取供热配套费,并建立专门账户。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供热配套费征收使用的监管力度,对供热企业配套费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且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热源管网建设。

(二)加强供热经营许可管理。供热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供热经营许可的监管力度,对供热市场准入、退出实行有效监管。对于要求进入供热经营市场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经营许可条件,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已取得供热经营许可的单位,要严格管理,对于履行责任不到位的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要求,责令限期退出供热经营市场。

(三)组织好供热规划的实施。各级供热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热源建设和管网改造项目,优化整合热源,科学布局管网,实现供热的集约化、规模化和专业化,提高热能的利用率和集中供热普及率。到2015年,全市集中供热率达到70%以上,继续保持全省领先水平。

(四)加强供热工程监管。供热主管部门要将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地源热泵、太阳能等各种供热工程建设及户内供热系统的安装、改造纳入统一管理,实行供热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要加强对供热工程图纸审查、施工许可、建设监理、验收备案的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供热计量施工图进行审查,不符合供热计量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对供热计量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供热单位

承担,其他区域由张店区和高新区负担。其他区县供热补贴由各区县负责。

三、加大供热行业管理力度,规范供热市场经营行为

(一)加强供热配套费监管。各供热企业要严格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08〕114号)收取供热配套费,并建立专门账户。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供热配套费征收使用的监管力度,对供热企业配套费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且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热源管网建设。

(二)加强供热经营许可管理。供热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供热经营许可的监管力度,对供热市场准入、退出实行有效监管。对于要求进入供热经营市场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经营许可条件,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已取得供热经营许可的单位,要严格管理,对于履行责任不到位的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要求,责令限期退出供热经营市场。

(三)组织好供热规划的实施。各级供热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热源建设和管网改造项目,优化整合热源,科学布局管网,实现供热的集约化、规模化和专业化,提高热能的利用率和集中供热普及率。到2015年,全市集中供热率达到70%以上,继续保持全省领先水平。

(四)加强供热工程监管。供热主管部门要将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地源热泵、太阳能等各种供热工程建设及户内供热系统的安装、改造纳入统一管理,实行供热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要加强对供热工程图纸审查、施工许可、建设监理、验收备案的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供热计量施工图进行审查,不符合供热计量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对供热计量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供热单位

方可供热。

四、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不断提高供热行业节能减排水平

(一)加大供热锅炉脱硫除尘改造力度。按照全市深度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要求和蓝天碧水行动计划,加快现有燃煤锅炉的环保节能改造进度和覆盖范围,2009年6月30日前,对燃煤锅炉全部进行脱硫技术改造,实现达标排放。

(二)积极推进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工作。加大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工作的力度,各供热企业要列出改造计划,逐步实现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三)大力推进热水供热管网替代蒸汽管网改造。2010年年底前对能够改造的城区蒸汽供热管网要全部完成热水供热管网改造。要充分利用道路改造和小区改造升级,对城区内的蒸汽供热管网分阶段实施改造,对运行15年以上的供热管网和跑冒滴漏严重的供热管网要优先进行改造。

(四)大力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要积极推广热电联产机组低温循环水等供热技术应用,用1-2年的时间,对10万千瓦以下的热电联产机组进行改造,充分发挥现有机组潜能,实现能源综合利用,提高集中供热覆盖率。要积极推广应用地源热泵、太阳能等新型供热方式,严格控制新上燃煤供热锅炉。

五、积极稳妥推进供热分户计量工作

(一)加大对新建建筑供热计量的监管力度。供热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供

热计量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新建建筑供热分户计量配套建设的管理,履行供热分户计量工程监管职责,确保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按照供热分户计量的要求,实现安装供热分户计量设施装备率100%。

(二)稳步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按照“先行试点、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稳步推进”的原则,加大分户改造、分户计量工作力度。2009-2010年采暖期前,各区县、高新区要按照市供热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试点,每个区县试点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

(三)抓好供热计量配套政策建设。市供热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热计量装置的市场管理,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严把市场准入关,保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物价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供热计量收费办法,为实现供热计量收费提供依据。

六、完善监督,强化服务

(一)加强供热质量监督。各供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热源企业蒸汽供应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优先保证居民采暖用汽。加强对供热企业供热温度的检查和供热投诉落实情况的督查,不断提高供热企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率。对单元用热率达到70%以上的住宅,采暖期内用户室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单元用热率30%以上、70%以下的住宅,采暖期内用户室温必须达到供用热双方协议约定的供热温度;单元用热率达不到30%的住宅,由供热企业决定是否供热。

(二)加大供热执法力度。各级供热管理部门要加大供热工程建设、供热经营管理力度,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违章建

设行为,维护供热工程建设和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打击盗水、盗热、破坏供热设施等违法行为,确保供热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三)严格供热服务质量考核。每年采暖期结束后,供热管理部门要对供热企业合同履行、供热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服务、用户投诉等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和许可管理的依据。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优质服务竞赛活动,营造供热行业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提高供热全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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