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公证与律师制度(整理好)1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受公证法所调整的公证机构、公证当事人、公正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公证参与人,在办理公证事项,进行公证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以公证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要素:1.主体:有公证机构(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当事人、公证代理人、公正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公证参与人

2.客体:公证活动中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公证机构依法定程序予以证明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3.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公证特征:1.是一种证明活动,具有程序性特点2.是一种非诉讼活动3.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定效力

公证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1.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基础;2.公证法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保证;3.公证法和民商事法律是不同的法律规范。公证制度属于程序法、公法范畴,民商法属于实体法、私法的范畴 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联系:①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都是程序法②公证法的实施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负担,起到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目的③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事实和行为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④经过公证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依照民事执行程序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区别:①性质不同。公证属于非诉讼活动,是证明行为,民事诉讼是司法活动②法律后果不同③不服法院裁判(上诉、再审)与不服公证(复查、提起民事损害赔偿之诉)解决的方式不同。

公证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联系:都是行使国家公共职权。

区别:调整对象、主体性质、主体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主体是否具有主动性不同。

2005年8月28日通过、2006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司法部2006年3月8日颁布实施《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公证程序规则》,基本形成了公证法律、法规的完整体系。

公证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1.公证法律制度对市场交易安全的保障作用,制止不法行为,产生心理预期

2.公证法律制度的预防纠纷作用,发生在诉前,降低当事人交易成本和风险

3.公证机构的独立法律地位,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独立

4.专业化的公证员队伍建设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真实原则(核心原则),是指公证文书所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书和事实是确实发生的事实,没有任何虚假因素。

一、当事人申请公证确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真实可靠

①对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证明事项的真实性审查标准。(仅对行为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 ②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公证证明事项的真实性审查标准。(对形式和内容审查)

③对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公证证明事项的真实性审查标准。(文本相符类,不审查内容,除

非明显违法或涉及国家秘密。对于证书类,对内容真实性审查)

④公证员必须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并且认真、系统地分析审查判断证据。

合法原则,是指公证机构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形式、内容、取得方式及公证程序,都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公共利益。

一、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二、符合人事事理和公序良俗。

独立原则:公证机构是国家专门设立的法律证明机构,独立行使司法证明权,依法履行公证机构的职责,不受任何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维护公证程序,保证办证质量,维护公证机构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并不意味着公证机构依法公证的活动可以不受任何制约和监督。公证处的本级或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公证处或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公正内容做出审查,也需要取得各级党政机关和群众的配合、支持和监督。

自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由当事人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办理公证。法定公证,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行为,或者确认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当事人必须申请办理公证,否则就不发生法定效力。我国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实行自愿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

一、当事人的自愿申请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先决条件

二、自愿原则贯穿公证的全过程,公正结束后仍可撤销公证

回避原则,是指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不能办理与本人、配偶及他们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回避原则包括两个方式: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全过程,书面、口头均可)。 公证员回避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第一,本人或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的公证业务;

第二,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业务;

第三,本人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公证业务。

保密原则是指公证机关及其公证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处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而接触公证证明事务的人,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不得泄露,负有保密义务。

公证员保守秘密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

第一,公证机构对参加办理公证证明事务的人员要严格控制;

第二,公证人员除对本人办理的公证证明事务有保密的责任外,对本公证处其他公证员办理的公证证明事务,也同样有保密的责任;

第三,公证人员不仅要对公证证明事项的内容保守秘密,还要对拒绝公证的事项的内容保守秘密,以及对与公证证明事项有关的其他事项保守秘密;

第四,接触公证证明事务的鉴定人、翻译、见证人和其他公职人员也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公证人员要对当事人申请办证的目的、动机、用途等保守秘密;

第六,公证书只能发给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当事人申请才可发给若干副本; 第七,办理公证的有关档案材料,应设专职人员保管,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查阅和复制。 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应当使用本国的和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各种行为,并使用本国的和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制作公证文书。

一、在涉外公证证明事务中,公证机构应当使用汉语普通话和中文,对不晓通我国通用语言的外国当事人,应依法为其提供翻译

二、公证机构在行使公证职务时,对于不晓通普通话和汉字的少数民族当事人,必须为其提供翻译。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特点:1.法定性,依法设立、业务法定、效力法定2.非营利性法人,公益性3.独立性,独立的权责4.是统一行使证明职能的机构5.具有服务性6.具有非政府性

公证机构的任务是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办理下列公证事项:(1)合同(2)继承(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4)财产分割(5)招标投标、拍卖(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8)公司章程(9)保全证据(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必须出具公证书

办理下列事务:(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2)提存(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无需出具公证书

公证机构的权利:

1、核实权

2、受理或不予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的权利

3、终止公证或拒绝公证

4、解答法律咨询,调解公证事项的纠纷,办理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的权利。 公证机构的义务:

1、 保密的义务(违法或侵害他人利益除外)

2、 出具公证书的义务(受理之日起15工作日)

3、 回避的义务

4、 接受复议或者申诉的义务。

公证机构的设立: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许可设立主义(我国)、登记主义

公证机构的设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2名以上的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公证机构的设立程序:

设立公证机构的审批权依法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30日内完成审核,批准设立的决定要司法部备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公证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最高权力机关,3年一次,2/3以上代表出席才可召开,重要事项要双2/3通过,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和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2次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证管理体制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公证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

我国《公证法》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司法行政机关的两级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

(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

(四)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组织建设情况;

(二)执业活动情况;

(三)公证质量情况;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公证机构考核: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证协会是法定组织,公证机构、公证员必须加入公证协会。公证协会间没有隶属关系,中国公证员协会对地方公证员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

公证员任职的条件:

积极条件:国籍条件、年龄条件(25—65)、品德条件、业务条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消极条件: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的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公证员资格取得有两种: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曾经从事法律职业且考核合格。(特许条件:有高级职称的法学教研者或本科以上学历的工作年满10年的法律工作者离开原岗位,经考核合格)

公证员职务的任免程序:

提出(书面)申请、(公证)机构推荐、(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行政任命(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颁发证书

未获得执业证书前不得独立办理公证业务。

免除条件:1.丧失国籍2.年满65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3.自愿辞去公务员职务4.被吊销公务员执业证书的。(前3项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第4项直接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收到免职材料起20日内作出免职决定,免职决定应公告)

公证员的法定权利

1.公证员享有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2.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的权利;(辞职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免职)

3.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的权利。

公证员的法定义务: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

公证员的职业道德:

一、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二、爱岗敬业、规范服务;三、加强修养、提高素质;四、清正廉洁、同业互助

公证员是公证机构的核心人员,具有独立、中立的法律地位。

公证员法律地位:一、依法履行职务。(在办理公证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二、行使证明权。三、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

公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

公证书的内容包括(1)公证书编号(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3)公证证词(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5)公证机构印章(6)出证日期。

公证书的生效 :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证书的发送:公证书做好后,公证机构应将制作好的公证书正本及当事人要求的若干份副本发给当事人。公证机构留存公证书原本(签发稿)和一份正本附卷。

证据效力:指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的能够直接证明公证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真实的、合法的效力。

证据效力是公证书的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力,可供法院直接采信的证据。 公证书在域外也有法律证明力。

法定公证事项公证书的效力

(一)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公证是其生效要件

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的效力根据设定该公证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确定

(二)按照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确定某些事项必须办理公证(eg:出国留学使用的学历证书、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明等),两国协议免除公证的除外

(三)由当事人约定某种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只存在于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

债权文书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指赋予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公证证明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持此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使一些逾期不履行的、没有争议的债权文书不经民事诉讼程序,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意味着债务人放弃其他救济途径,而是选择公证的意思表示。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如果债权文书在履行前没有办理公证,债权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公证机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公证机构也应当受理,但是必须征得债务人同意。

对于强制执行效力的争议解决: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债权文书内容有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确有错误情形:

(一)债权文书没有给付内容的;(二)债权债务关系约定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约定的给付内容(数额、期限、方式)等存在争议的;(三)债权文书没有明确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四)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文书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为规避法律义务、损害他人利益,恶意串通进行公证的;(五)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有受贿、舞弊行为的;

(六)提交的证据足以推翻债权文书的;(七)法院认为执行该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公证书制作的内容要求: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内容一致;语言精练,文字准确 公证书的制作过程:

(一)草拟公证书。 草拟公证书是制作公证书的第一道程序。

(二)公证审批,不可或缺的工作环节。

除主办公证员承办的不需要审批的公证证明事项以外,其他都必须经过审批。

任何人都不得审批自己办理的公证业务。

审批工作由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他们指定的公证员负责。对重大复杂的公证证明事项,审批人应召开研讨会集体讨论或请示上级主管部门。

(三)制作公证书。公证处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封面、正文、封底,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

公证书的更正、修改,是指公证机构对已经发出的有不当之处的公证书,将其收回,进行修改、更正,或另行制发补正公证书的活动。

公证书的撤销,是指公证机构发现已经出具的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依法作出决定,予以撤销的活动。

(一)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二)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三)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四)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五)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报地方公证协会备案。

撤销公证书采用决定的形式。

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应当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对决定有异议的复议程序

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不能收回的应当公告撤销,已发往域外的公证书的撤销按司法部的规定进行备案。

公证执业区域的概念:是指各公证机构之间在不同的区域内办理公证业务的分工和权限。 公证执业区域的确定原则:

1.便于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原则 2.便于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的原则

3.平等原则(各公证机构之间地位平等,没有隶属关系,没有级别之分) 4.均衡原则 划分公证执业区域的意义:

1.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2.避免公证机构间不正当竞争3.增强我国公证在各国间的公信力 公证执业区域的划分:

(1)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辖区(县)——与行政区域一致

(2)设区的市、直辖市的辖区或者所辖城区的全部市辖区——与行政区域有差异,具体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定。

公证执业区域: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连续1年以上)、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即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

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机构办理

公证机构执业的例外规定有两种情形:

一、使(领)馆公证

(受理中国公民在国外发生的事实的公证;范围为证明委托书、遗嘱、继承权、子女出生、财产赠与、财产分割、财产转让以及亲属关系等)

二、根据国际惯例由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出具证明

(商检机构、卫生管理机构、商标管理机构、特殊情况下有关公职人员的证明)。

公证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违反与公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违反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给公证当事人及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证法律责任的特征:

(1)公证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是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违反公证法律规定的义务;

(2)公证法律责任所保护的客体是公证活动秩序;

(3)公证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公证机构或公证员;

(4)公证法律责任是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务的过程中发生的。

公证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公证法律责任产生必须有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职务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承担公证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公证机构或公证员;

(4)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公证活动正常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

(5)职务过错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证法律责任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公证员尊重客观事实,客观公正行使证明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公证员坚守职业道德,加强责任心和事业心,严格依法办理公证事务,认真行使证明权。

(3)公证法律责任有利于提高公证的威信和威望。

公证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或从事与公证有关的职务活动中,触犯了《刑法》,并且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的受到刑事制裁的法律后果。

特征是:(1)主体是公证机构及公证员;(2)必须是在办理公证或其他有关公证事务中出现的;

(3)公证刑事责任的产生是由于触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

主要罪名和构成要件:

1.玩忽职守罪(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公证机构的公证员;过失)

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法律服务机构;故意)

3.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论何种性质的公证机构的公证员)

4.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国家行政体制和事业单位体制的公证机构的公证员;情节必须严重;谋利目的不影响本罪成立)。

公证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项的活动中或者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活动中,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纪律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上的法律后果。

特征是:(1)公证行政法律责任实行分级处罚原则:省级(吊销执业证书+4)、设区的市(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行政法律责任实行责任法定原则;

(3)公证行政法律责任是由于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引起的;

(4)公证行政法律责任性质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国家行政处罚权,具有国家强制性。

一般行政法律责任: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较严重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由于过错致使公证文书发生错误,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公证机构依法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特征:

(1)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及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所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2)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是由于公证员违法行为所引起的;

(3)请求公证赔偿的主体是公证当事人和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4)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应与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

构成要件:

(1)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过错(故意or过失);(2)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3)有损害结果的出现;(4)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实行的是机构本位主义,公证处和公证员不是补充关系也不是连带关系。

公证程序

一、申请

(一)公证申请人具备条件:(1)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2)与申请办理公证的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公证申请的提出:遗嘱、生存、收养关系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其他可委托他人

(三)申请的方式:申请表形式

(四)申请公证时应提交的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组织的资格证明(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除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权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3)申请公证文书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机关制定的文书,包括毕业证等;另一类是当事人制作的文书,包括合同、协议等(4)与公证的事项有关的财产权利证明(5)与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一)受理的条件:(1)要求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公证法.》第11条是对公证机构证明业务范围的原则规定(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

(二)受理的程序:(1)制作受理通知单(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2)履行告知义务(3)建立公证卷宗(4)收取公证费用

审查核实

一、审查核实的内容:1.当事人的身份情况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3.申请公证的文书

4.提供的证据材料5.申请的公证的事项(合法、真实)

二、需要核实的情形及核实方法:1.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2.通过

询问证人核实3.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4.通过现场勘验核实5.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 核实权既可以由承办的公证机构行使,也可以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进行。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应当由两人进行,但是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特殊情况只有一人外出核实的,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

出证

一、出证的条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出证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出证的条件

1.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2.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

3.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三)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公证和文书文本公证的出证条件(准确、属实)

(四)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出证条件

二、出证的程序规则

(一)审查批准出证(二)出具公证书(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公证期限

(一)出证期限15个工作日,即公证机构从受理公证申请(初审认为符合受理条件接受申请之日)到出具公证书(落款日期)的期间限度。

(二)其他办证期限。委托异地核实1个月,提存物保管期5年,根据公证词制作7日 终止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公证业务无法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而决定停止办理公证

(一)终止公证的法定事由

1.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

2.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

3.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若对继承者仍有意义,只要死亡人的权利义务有人继续承担,公证程序存在继续下去的条件,公证机构仍可继续办理)

4.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5.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终止公证的程序规则:承办的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负责人审批。书面通知当事人,酌情退公证费。对于当事人死亡(法人终止)的,公证机构可以免除通知义务。

拒绝公证:是指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机构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一)公证机构拒绝公证的法定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当事人之间非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二)拒绝公证的程序规则: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负责人审批。书面通知当事人,酌情退公证费

公证复查程序:是指当事人、公证证明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书面),公证机构据此进行审查所适用的程序。 自我纠错色彩

二、公证复查程序的适用范围

1.公证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撤销,公告,自始无效)

2.公证书有其他错误(更正)

3.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

核查程序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而不是对内容有异议,对内容有异议可以就争议向法院起诉。

三、公证复查的程序规则:

启动(申请1年,最长20年;自行)、审查(原承办公证员以外的)、处理(维持、撤销、补正、收回原公证书重新出具公证书)

维持:内容合法正确,程序无误。自始有效

撤销: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内容正确,违反程序。自始无效

补正: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不当;部分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出具之日起有效,被删改部分自始无效

收回重新出具: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不当已全部收回;部分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已全部收回。重新出具之日生效,原公证书自始无效

四、公证复查期限(原则上30日内完成复查,补充材料的最长6个月,最终完成10日内) 争议的处理程序

一、调解:是指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进行协调、劝说与和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本质上是民间调解,仅适用于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对公证调解达成协议的,公证机构不能制作调解书,但是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可以公证书的形式对调解协议加以确认。

二、投诉: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并要求予以处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收到投诉次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诉讼

公证的证明对象是正常情况下的非争议事项,公证本身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

涉外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即公证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书使用地等诸因素中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公证书通常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事项。

(一)涉外公证的涉外因素:主体、客体、使用地

(二)涉外公证的特点:

1.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不同(不限于我国公民)2.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不同(司法厅批准司法部备案)3.申请公证的地点不同(国内外VS国内)4.使用文字不同(附外文译本)

5.使用地域不同(域外)6.公证书用纸不同7.适用法律有特别要求(符合国内外法律)

(三)涉外公证的种类及范围:分为涉外民事公证和涉外经济公证两大类。

(四)涉外公证的作用:

1.用于办理出入境手续2.用于民间往来和办理各种民事事宜

3.用于涉外经济活动4.用于域外诉讼或仲裁

涉外公证机构:公证处和我国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

涉外公证员:具备公证员资格,通过涉外公证业务考试

我国公证机构所公证的对象只限于在国内发生的法律行为、事实及在国内制作的法律文书。

三、涉外公证程序的特别事项

(一)涉外公证的法律适用:外国的法律规定与我国法律基本原则和社会风俗不冲突

(二)涉外公证文书的文字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可以附译文。但不能在译文上签名。

(三)涉外公证文书的认证:外交部或授权单位和外国驻使领馆认证

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构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机构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也称为领事认证。

涉外公证文书一般要求认证后才能使用,三个例外:

依双边协议互勉;公证书使用国不要求认证;只要求部分公证书认证,其余不要。

(四)涉外公证文书使用的专用水印纸。16开白纸

涉港澳公证程序的特点:

1.不是普通认证机构,与涉外公证机构是一致的

2.公证书在法律适用上不同(使用内地法律,不违背国内法的前提下适用港澳地区的法律)

3.发往香港或者澳门使用的公证书,在形式上可以按照香港或澳门的要求

4.发往香港或者澳门使用的公证书,不需要认证

5.不需附译文

一、民事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特征:

(一)公证机构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方面来证明它的真实性的;

(二)公证机构是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方面来证明它的合法性的。 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种类:

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证明各种与当事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客观事实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特征:

(一)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客观存在

(二)公证机构对某些非争议性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还应依法证明其合法性

(三)必要时,公证机构还应该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成因和后果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业务范围:

(一)证明法律事件(公民的出生、死亡、失踪、灾害性事件)

(二)证明非争议性事实(当事人申办保全证据、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学历公证)

三、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的特征:

1.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来审查当事人实施行为是否真实、合法,然后再据实出证

2.是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原因来确认其是否具有真实性。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的种类:

1.证明公民个人身份方面的文书。2.证明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资格、资信方面的文书。3.证明法人、公民从事民事、商事、诉讼、索赔等方面活动的文书。

四、买卖合同公证: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及买卖合同本身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五、出生(以户籍为准)、亲属关系(婚姻、血缘、抚养)、有无犯罪记录公证(不受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申办)

六、签名、印鉴、日期属实(形式审查)和文书文本相符公证

公证法律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二、提存事务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提存公证主要分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和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

提存的管辖及法定情形(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证机构在办理提存公证事务时应重点审查的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行为能力及清偿依据

2.债权关系是否真实、合法

3.提存标的物与债的标的物是否相符,是否适宜提存(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或其替代物;其他)

4.提存标的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的处理或保管措施

5.是否存在应予提存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6.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办理提存公证时需注意的问题

1.提存人应当提交合同、担保、赠与书、司法文书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公证机构对其要进行审查(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决定受理与否;受理后从提存之日起出具公证书;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

2.公证处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

3.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提存之日起7日书面告知受领人,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的提存之日起60日内公告,1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3次)

4.公证机构有保管提存的物的权利和义务(6个月保管期:不适宜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有损价值;6个月保管费超过物品价值的5%)

5.公证处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定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6.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

7.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

8.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扣除提存费用后上缴。 保管,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遗嘱或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财产、物品、文书,如结婚证书、产权证书、毕业证书等,代为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的活动。

办理保管事务的一般程序

代书和咨询事务

一、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指公证机构或公证员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活动。

二、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律师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性质、执业条件、执业机构、业务范围,律师的权利和义务、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范体系。

律师法律制度的特征:1.律师法律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前提;

2.律师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提供法律服务,且这种服务不具有强制性;

3.律师法律制度以促进依法治国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

4.律师法律制度是规范律师及与其相关主体的法律制度。

律师法律制度起源于古罗马,1997年颁布《律师法》

我国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进行诉讼、非诉讼及其他法律事务,以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的执业人员。

律师的性质: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的职责:1.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维护法律正确实施;3.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的种类:我国的律师行业已经形成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军队律师并存,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的格局。

五、律师的收费

律师向社会提供的是有偿的法律服务,这是律师职业的特点所决定的。律师收费制度是律师行业的基础性制度,对于规范律师行业秩序、推动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定价方式: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收费形式: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

收费原则:统一收费原则,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按标准收费原则,协商一致原则。

第二节 律师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特征:平等性、独立性、服务性、有偿性、综合性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特征:1。律师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律师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3.律师代理的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入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节 法律职业资格与律师执业许可

一、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职业资格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从事特定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报考条件

我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报考条件包括:国籍条件;政治思想条件;民事能力;学历条件。

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程序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程序包括基本程序、颁发法律职业资格的审核程序以及资格证书的查询、年度备案和变更备案制度。

四、律师执业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5条的规定,我国律师执业必须具备四项条件。我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了律师取得一般执业和特许执业的条件和程序。

一般执业积极条件:1。拥护宪法,是应具备的最基本政治条件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消极条件: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申请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批准

特许执业条件:1。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2.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15年

3.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

4.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

五、律师执业的法律限制

1.律师不得跨所执业;

2.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3.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4.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5.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四节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律师的权利:人身权利和庭审责任豁免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出庭时间受保障的权利;拒绝辩护、代理的权利;庭审中的权利(举证权、质证权、辩论权);获取文书副本的权利;代行上诉权;代理申诉、控告权。

二、律师义务:1。保守秘密的义务;

2.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义务;

3.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义务;

4.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的义务;

5.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义务;

6.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义务;

7.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义务;

8.不得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义务;

9.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义务;

10.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义务;

11.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

第五节 律师的法律责任

一、律师法律责任概述

律师的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中因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总称。我国《律师法》第六章以专章对律师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意义:1。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

2.有利于提高律师的工作质量,加强律师责任心

3.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47条、第48条和第49条的规定,律师需要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司法行政机关。 处罚的程序:立案调查;陈述、申辩和听证;处罚、履行和移送

律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轻微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连续违法行为。 轻微违法:(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2)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3)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4)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5)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一般违法:(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2)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3)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4)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严重违法:(1)违反规定会见法官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2)官等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3)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4)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5)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8)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9)泄露国家秘密的。

连续违法:警告1年内又给予警告,处罚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处罚。停业执业处罚2年内又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三、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

律师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行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承担)

四、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

律师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而应当受到的刑事制裁。包括:毁灭、伪造证据罪;泄露国家秘密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十四章 律师事务所

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概述

一、律师事务所的概念:我国《律师法》第1 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我国《律师法》规定了三种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包括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两种形式)、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规定的律师;

3.有规定的设立人;(普通3人、特殊20人,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普通30万,特殊1000万,个人10万)

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程序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包括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和名称预核准;申请;受理并审查;审核并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申请复议与起诉等程序。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

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四、律师事务所的变更

我国《律师法》第21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位所、章程、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

五、律师事务所的终止。我国《律师法》第22条规定了律师事务所终止的情形,包括:

1. 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2.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3. 自行决定解散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一、健全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报告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三、统一接待和收费案件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人账。

四、案件讨论制度

由于律师业务复杂,为保证办案质量,可以将案件交与律师集体讨论,研究解决方案。

五、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六、工作总结制度

对业务活动及时和定期开展总结,从实践中吸取经验是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优化法律服务的重要手段,应、当作为一项律师工作的基本制度。

第四节 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

一、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执业中因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总称。

二、律师事务所的行政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司法行政部门中的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对于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和有关律师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分。

三、律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行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第十五章 律师管理体制

第一节 律师管理体制概述‘

一、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

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改制。

二、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关系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节 律师的司法行政管理

一、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管理职责(宏观管理)

二、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责(监督和指导)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管理

1.核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使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3.变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4.换发、补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5.扣缴、收回注销执业证书

四、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报送;初审;评定;公示、复查和加盖专用章;检查考核结果

第三节 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一、律师协会的性质、宗旨和职责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二、律师协会与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关系

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会员按照律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律师协会的设置和组织机构

全国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第十六章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

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律师职业道德特征:

1.概括性与具体性的结合.

2.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3.自律性与他律性的统一。

二、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的意义

1.有利于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

2.有利于提高律师的整体素质

3.有利于提高律师形象,维护律师声誉。

第二节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一、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概念:是指调整律师与委托人、律师与仲裁、司法人员、律师同行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二、律师与委托人的行为规范

1.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1)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

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2)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

(3)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

(4)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记录

(5)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6)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

委托权限:(1)律师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法律事务

(2)律师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规定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的委托权限

(3)律师在委托权限内完成了受托的法律事务,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转委托: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委托人受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

2.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3.保守职业秘密

保守秘密是指律师因其职务活动中所知悉的与其委托人有关且为其委托人不愿透漏的事项 特征:(1)律师职业秘密的主体是律师

(2)律师因职业的关系知悉委托人的秘密

(3)该秘密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

(4)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律师保密的权利和律师保密的义务

意义;(1)有利于保证律师独立的诉讼地位,保障律师各项执业权利的实现

(2)有利于律师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保守秘密情形: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但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4.利益冲突和回避

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与委托人存在相反的利益取向,如果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委托人的利益。

建立利益冲突回避制度意义:1.是维护委托人利益的需要

2.是维护律师与委托人之间信任关系的需要

利益冲突的情形:(1)当事人之间的冲突(2)律师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3)律师与前委托人存在利益冲突(4)律师之间有冲突

5.提供法律援助

6.勤勉尽责地服务(首要义务)

(1)不得进行虚假的承诺

(2)不得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3)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

(4)律师不得接受委托人提出的非法要求

7.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包括自然终止和法定终止(委托终止)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情形:(1)与委托人协商终止

(2)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

(3)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4)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

(5)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三、律师与同行的行为规范

1.尊重与合作

2.禁止不正当竞争

四、律师广告与宣传方面的行为规范

五、律师与仲裁及司法人员的行为规范

1.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尊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法律职业者

2.律师必须坦诚面对法庭

3.律师应当维护法官、仲裁员等法律职业者职务的廉洁性,不得通过违法的手段谋求对其委托人有利的裁判结果。

第三节 律师行业责任

一、处分的概述

对律师的处分的形式有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四种。

对律师事务所的处分有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二、处分机构:纪律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复审委员会

三、处分的适用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规定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处分的不同情形

四、处分的程序

处分的程序包括接待投诉、立案、调查、听证、决定、复查。

第十七章 律师技能:会见

第一节 会见当事人

一、会见的目的:(1)建立信任的关系;(2)了解案情;(3)了解当事人的目标。

二、会见时询问的内容

(1)询问原始事实或信息来源;(2)询问细节;(3)就律师费进行协商

三、会见时应注意的问题

1.应当避免的问题:(1)接受存在利益冲突的当事人;(2)错过法定时效限制或其他期限信息,从而导致当事人权利的灭失或受阻(3)对正在遭受直接威胁损害的当事人,没有采取应急行动予以保护。

2.注意会见中的职业道德问题:(1)律师不得建议当事人作伪证或伪造证据或者协助当事人进行上述的两类行为(2)恪守保密的义务

3.不要作不负责任的保证

4.如何对待隐瞒事实或对待当事人说谎。

第二节 会见证人

一、会见前的准备:1.对发现的事实进行证明或者反驳某项事实。

2.会见前要制作会见提纲

3.通过会见筛选证人

4.为法庭上举证做好准备

5.告诉己方的证人出庭作证时注意的事项

二、会见证人应注意的问题

1.律师向证人表示尊重,2.尽快会见证人,3.在会见中将证人隔离,

4.在会见时宽泛的开放式的询问和窄式的开放式问题交互进行。

第三节 会见被迫诉人

一、会见被迫诉人的种类: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会见被迫诉人的次序。两次,会见、阅卷

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会见的不同

四、会见被迫诉人的技巧

1.介绍身份,建立与被追诉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2.说明辩护律师工作性质和职责,打消被追诉人的顾虑

3.认真对待被追诉人的翻供

4.做好简要的谈话笔录

5.适当传递亲情

五、会见被追诉人应注意的问题

1.应携带会见专用信函、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

2.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不得私自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等

3.要在看管场人员指定的房间会见,提高警惕,严防被告人逃跑、行凶、自杀等事件发生

4.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交被追诉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第十八章 律师技能:阅卷

第一节 律师阅卷的范围

一、律师阅卷的法律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二、律师阅卷的目的和意义。律师阅卷的目的主要为了解案情,开展辩护或代理工作。

意义:1.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2.律师阅卷制度是律师辩护制度的重要保障

(1)保障律师实现辩护的诉讼功能

(2)实现证据展示制度的重要保证

(3)实现控辩平衡的重要手段

三、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侦查阶段律师没有阅卷权利。应向审查起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表明自己身份和诉讼委托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律师在其他业务活动中的阅卷

第二节 律师阅卷的主要内容

一、起诉书(状)

二、物证和书证资料

三、当事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证人证言

六、其他证据材料

七、法律手续

八、依法不能查阅的内容

第三节 律师阅卷的方法

一、一般方法:查阅、摘抄、复制

二、特殊方法:对比查阅法、重点查阅法、因果关系法、追踪阅卷法、整体浏览法

三、制作阅卷笔录:(一)制作笔录

1.前提是应当全面、仔细地阅读案卷材料

2.阅卷笔录必须客观全面地摘抄

3.在阅卷过程中,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记录,可以案件事实的时间顺序、案件事实性质或者行为人主体为主线,根据摘录材料性质、作用、证明目的等进行归纳

4.笔录中应当记录笔录制作人姓名和笔录制作时间

(二)绘制图表:1.按照事实发展时间顺序绘制图表

2.按照案件事实分类列表

3.按照案件主体分别制作表格

4.将证人证言列表

第十九章 律师技能:谈判

第一节 谈判前的准备

一、谈判的目标

(一)竞争性谈判目标:双方都感到自己有所收获

(二)合作性谈判目标

二、谈判前的准备

(一)团队组织准备(团队领导者、专业人员、商务人员、律师及相关人员、翻译人员)

(二)背景资料准备(能反映对方主体身份的资料、能反映谈判期限、谈判人员的资料)

(三)谈判方案准备

一般的谈判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谈判目标(最佳目标、可接受目标、最坏目标)、明确谈判期限、列明谈判议程。

三、律师在谈判中的地位和作用

律师在谈判中可以担任谈判顾问、谈判主谈人、第三方评价者和法律文件起草者的角色。

第二节 陈述与反驳

一、陈述

(一)表达观点(态度坚决、明确、毫不保留,也要高于期望目标;清楚和明确;不要有繁琐的解释和说明;可以多次重复)

(二)回答问题(最佳方案属于迂回策略)

二、反驳

(一)倾听

(二)提问(直接法和间接法)

(三)反驳(避其锋芒、转换议题、寻找替代方案)

第三节 谈判的策略与技巧

一、谈判的策略

(一)谈判策略的意义

(二)谈判策略的制定原则

谈判人员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的原则、客观标准的原则。

二、谈判的技巧

(一)时机的把握(1)心理准备要足够;(2)要根据情况灵活把握

(二)施压及合理让步的巧妙使用(让步时机、幅度、原因要合理)

(三)心理素质的较量

(四)律师的专家作用(1.谈判纪要的整理;2.谈判协议的注意事项;3.起草协议文本;

4.审查协议;5.注意协议的签署地。)

第二十章 律师技能:调查

第一节 调查的目标和种类

一、调查的目标

(一)委托人的委托事项

(二)了解案件事实

二、调查的种类

(一)非诉讼事务调查(主体调查、专享调查、对于非诉讼事务中所涉及财产权属状况进行调查、知识产权调查、对于涉及行政复议的事项进行调查)

(二)诉讼事务调查(刑事案件调查、民事诉讼事务调查、行政诉讼事务调查)

第二节 尽职调查

一、尽职调查:律师尽职调查是一种法律调查行为,律师通过收集并从法律或规范性政策文

件的角度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判断目标公司相关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其他事实情况,以获知公司交易行为所需了解的属于目标公司的重要事实,从而为交易行为提供合法性意见和风险性意见。

二、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

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应遵循独立原则、全面原则、勤勉、透彻原则、区别对待原则。

三、尽职调查的方法

1.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的方法有对调查事项进行详细了解,

2.以提问的方式进行调查,对获取资料需要进行核查、验证。

四、尽职调查的内容

(一)目标公司概况

1.审查目标公司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目标公司自组建以来的全部章程、发起人协议等信息

3.了解目标公司的股东及权属情况

4.对目标公司发展过程历史沿革的调查

5.了解公司全部子公司以及分支结构

6.绘制目标公司的产权关系图和组织结构图

7.了解目标公司在其业务领域中的市场状况

(二)目标公司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情况以及财务状况

1.了解不动产相关情况

2.查阅目标企业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资料

3.了解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信息

(三)知识产权情况(了解知识产权的权属、审查许可使用、审查知识产权的到期续展、有效性)

(四)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及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五)目标公司管理层和员工信息

(六)环境问题

(七)税务问题

(八)涉及的诉讼与仲裁

第三节 证据收集

一、证据收集的原则

(一)充分利用现有证据材料的原则

(二)及时、合法、有效原则

(三)自我保护原则(面临人身或人格风险、执业中的职务风险、刑事风险)

(四)节俭原则

二、证据收集方式

(一)向有关单位调查

(二)向当事人调查

(三)实地调查

(四)向证人调查或在法庭上对证人的交叉询问

(五)申请鉴定或重新鉴定

三、证据的保全

(一)复制

(二)公证机构证据保全

(三)法院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章 律师技能:论辩

第一节 律师论辩概述

一、律师论辩的概念和特征

律师论辩,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事实和法律确定对案件的见解,反驳对方错误的观点和看法',以便得到正确的认识或者.共同的意见,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而进行言辞交锋的专业活动。律师论辩具有言辞性、法律性、公正性、严肃性。

二、律师论辩的意义和原则

1.律师论辩有助于揭示事物的本质

2.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

4.有助于展现律师良好形象。

三、律师论辩原则:依法辩论原则、依法维权原则、辩论平等原则。

三、律师论辩的范围和分类。律师论辩的范围几乎覆盖了律师执业的全部领域。

分类:1.以代理不同法律事务为标准,分诉讼代理中的论辩和非诉讼代理中的论辩

2.以代理不同性质诉讼为标准:分刑事诉讼辩护案件的律师论辩、分刑事诉讼代理案件的律师论辩、民事诉讼代理案件的律师论辩、行政诉讼代理案件的律师论辩。

3.以代理不同主体诉讼为标准,分代理当事人的论辩、代理共同诉讼人的论辩、代理诉讼代表人的论辩和代理第三人的论辩

4.以案件不同诉讼程序为标准,分起诉和受理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

第二节 律师论辩方法

一、律师论辩的逻辑思维

概念、判断、推理是理性认识的基本形式,是思维的基本形式,也是律师论辩的最基本的思维逻辑。

二、律师论辩的思维方法

逻辑思维方法,是指律师在论辩中运用形式逻辑的思维方法,它包括归纳思维、演绎思维、辐射思维、收敛思维等。

三、律师论辩的论证方法

逻辑论证方法,是指律师把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运用到律师论辩中去的具体方法,其主要论证方法有因果互证法、三段论论证法(前提必须真实;中项必须同一;推理形式要正确)、类比论证法。 ,

第三节 律师论辩技巧

一、文字表达技巧

律师论辩技巧第一个环节应该是抓好文字表达。

二、语言表达技巧。在论辩中,律师应当注意以下语言表达技巧:

1.辩论切题、充分说理;

2.抓住要害,运用对策;

3.语言清晰、快慢适宜。

三、体态形象技巧

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柔中有刚,举止大方。

第二十二章 律师技能:咨询与代书

第一节 法律咨询

一、法律咨询的概念:是指律师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提出对有关法律事务的询问,作出解释或者说明,或者提供法律方面的解决意见或者建议的一种专业性活动。

法律咨询特点:法律咨询的具有专业性、广泛性、经常性、无法律约束力。

法律咨询意义:1.法律咨询有助于法律宣传

2.有助于平抑诉讼、定纷止争

3.有助于党和政府与群众的沟通

4.有助于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

二、法律咨询的原则

1.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坚持伸张正义的原则;

3.坚持息讼解纷的原则。

三、法律咨询的范围‘

解答实体法、程序法、非诉讼法律事务方面的法律咨询。

四、法律咨询的程序

(一)口解答

律师口头回答法律咨询要掌握好“听、问、看、析、答”五个环节。

(二)书面解答

律师书面解答法律咨询:是律师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人来访或者邮寄信函所提出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所作的解答。

第二节 法律代书

一、法律代书的概述

法律代书,是指律师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书写有关法律文书的业务活动。

特点:1.以委托人的名义书写

2.反映委托人的合法意志

3.代书的内容必须具有法律意义

4.代书是律师一种创造性的活动

二、法律代书的意义:

1.法律代书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其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2.法律代书可以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公民遵纪守法

3.法律代书可以为人民法院立案和审判工作奠定良好基础,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

4.法律代书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

二、法律代书的范围

按照一般的分类方法,可以将代写法律文书范围分为诉讼类的法律文书和非诉类的法律文书两类。

三、法律代书的基本要求

1.叙事清楚、语言明确;

2.观点明确、突出争议焦点;

3.说理充分,以理服人;

4.合乎格式,制作规范化。

四、常见的法律文书的写法: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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