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中应注意的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和办案技巧

办案中应注意的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和办案技巧

办案的根本就是办证据。在理论上,所有的案件都有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也就是行政诉讼。我们常常说要办铁案,经得起诉讼的才是铁案。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进入诉讼程序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再去收集证据,所以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在办案过程加以取得。当前工商机关在办案中收集证据主要在现场检查和制作询问笔录中完成。现在有一句话很流行,就是“细节决定成败”,而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应争取做到“四清”“五会”,即“依据清、程序清、事实清、思路清”; “会发现案源,会询问,会固定证据,会做思想工作,会协调内外关系”。现就现场检查和制作询问笔录办案过程中应该注意那些细节作些粗浅探讨。 一、现场检查

(一) 现场检查,是指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与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财物及场所进行查看、清理的执法活动。现场检查笔录,是指执法人员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对上述检查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现场笔录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它的重要性要高于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笔录是一篇说明文,用来说明现场情况。文笔可以简练,但必须抓住重点,该说明的事项应全部记明。何人、何地、何时、何事、何数都要认真记述。

1、现场检查笔录的构成:现场检查笔录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首部是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员、当事人等基本情况,应逐项完整填写。尾部是各方确认签名,关系到现场检查笔录的法律效力,十分重要。正文,是笔录的主要部分,应该客观录实,不加评价,且要抓住重点,贴近案情,详略得当,有效反映客观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要点

(1)执法主体及执法资格描述;(2)经营主体确认,包括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3)场所的概况;(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5)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员工以及消费者的情况;(6)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的活动及结果;(7)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8)现场摄影、录像、绘图以及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情况;(9)采取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10)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原因,并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有见证人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名见证。

情况复杂、规模较大的场所,可以按照分工,由检查人员按照各自的检查任务,分别制作笔录,最后制作汇总笔录,总领整个检查情况。

3、现场检查要素:

一要细致观察现场情况:假设执法人员到一家店铺进行现场检查,现在这家店涉嫌违法,至于具体是无照经营,还是卖假冒伪劣、甚至不正当竞争,就要看检查的发现了。请不要急着进去,我们先看看这家店的门面。上面所有的文字及图形都可能是潜在的证据。一般店门上有商标、服务内容的介绍、店的名称、招聘告示等内容。如在店名里发现有连锁等字样,要记住进去后应该要求店主出示相关文件。发现有招聘告示的,请留意它的内容特别是与时间有关的,这可能关系到店主无照经营的时间长短。走进店铺,首先应该观察里面有多少人,是什么身份,在做什么,再看货架上的商品陈列,有没有价格标签,对检查发现的情景尽量当场都要摄影取证,防止违法当事人抵赖,比如有的无照经营者会抵赖自己没有从事经营或者最近几个月已经不再经营了,这时就可以用顾客选购情景的照片来驳斥谎言。另外,经销商品的生产日期、商品的价格标签等等都要在检查过程中留意,这些细节可能会成为决定当事人是否违法的关键。

二要精心收集书证:突击性的现场检查,往往能发现比较多的书面证据。尤其是账册,甚至是简单的流水帐都不能放过,记载有经营日期、收入情况的账册都是极为有力的证据。一般这些账册大都放置在抽屉内。我们不管抽屉是否加锁,都不要未经当事人同意去打开。

否则就可能演变成搜查,而我们工商机关是没有搜查权的。而且这种行为极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甚至抵触情绪,这就可能会给后续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切记“检查是和平的”。同时,还要注意发现各类发票,有的是当事人所开具,有的是其他经营单位开给当事人,包括进销货发票、税费发票、水电费发票等等,这些发票有时也有较强的证明违法行为的重要证据。

三要巧妙提取书证:有时候证据并不是放在桌面上等待执法人员去轻易的发现,很有可能被当事人收藏起来,甚至根本不在现场。众所周知,大多数被检查的当事人自然地对执法检查怀有戒备心理,可以这么说,不论我们要求当事人提供什么材料,他们总是先衡量这份材料会给他们带来那些不利,稍有疑虑,就会以各种借口拒绝提供材料。这时,如果我们采用声东击西的检查方法,就可能收到很好的效果。为此,执法人员以收到消费者举报为名,先质询其中一方当事人。当事人连忙解释,然后在执法人员要求下,当事人主动交出了相关证据,使案件取得了关键证据。

四要严格遵守现场检查的程序规定:一方面我们要尽量把现场检查过程中所看、所为情况尽量详尽真实纪录,另一方面要注意严格依据国家总局的28号令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 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操作

(二)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部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或错误认知,在制作现场笔录时态度马虎,操作不规范,以至于笔录质量不高,削弱甚至丧失了现场检查笔录应有的作用和法律效力。

1、客观性不突出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突出体现笔录的即时性、真实性、现场性等客观要求,笔录中不能包含过多的主观因素。

(1)进行主观认定。有的现场笔录在初次接触涉嫌违法现场时就直接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象制作处罚决定文书一样,直接叙述违法情形,其中掺杂了过多的主观成份,这样的记录不符合客观性与真实性的要求。

(2)与询问笔录、告知书等混同。有的现场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涉嫌违法的情形或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或在现场笔录中包含事先告知的内容,这类现场笔录混淆了与询问笔录、行政告知文书的不同内涵和功能,没有发挥现场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客观存在的特有功能,甚至丧失了获取和证明违法事实客观证据的重要作用。

(3)使用模糊性语言。如在记录现场涉嫌物品的状况时计算物品数量使用“大约”、“大概”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确定词语; 在表述关键内容和违法标的物定性时不使用专门的术语或法律用语,而使用俗称、口语化用词等,导致产生歧义,从而削弱了证据的证明力。

2、主体性内容不全面

有的工商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现场状况及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如:

(1)仅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过程。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的其他证据,或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到场见证、协助等情况。

(2)仅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 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商品; 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票据、账册以配合检查等状况。

(3)仅记录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等措施。

(4)仅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物品数量的依据、方法(盘点、称重、查账等) 和过程, 削弱了记录中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信度。

(5)仅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实践中,许多工商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包括理由) 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

(6)在同一份笔录中记录多处检查或多次检查同一现场的情况。这样的现场笔录其真实性受到质疑,未做到分别制作,无法证明其相互间关联性。

3、其他辅佐性项目不完整

有的工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中辅佐性项目填写不完整,甚至漏填。

(1)检查时间不明确。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而不填写起止时间,或填写的时间分不清是24小时制还是12小时制。

(2)检查地点不清楚。只有街道、路名或总门牌号,而未注明现场具体地点,或通过选择参照物的方式确定具体地点。

(3)当事人身份情况不明。不少现场笔录只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不填写其它其他基本情况(个人身份情况、企业登记情况、联系方式等) 。

(4)执法人员情况不全。有的现场笔录签字未反映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或记录人不在其列,从而使人对笔录的合法性产生怀疑。

(5)见证人情况不祥。有的现场笔录未填写见证人,或未具体反映见证人的身份与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询问调查

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中,询问调查作为办案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作为证据调查中的人证调查,询问当事人及制作询问笔录,是开展人证调查的基本方法。调查询问是一门“不战而屈人之兵”的艺术,它集证据战、心理战、逻辑战于一体,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询问中基本要体现六何因素即何人、何地、何时、何事、何数 、何果。具体应围绕以下几点通盘考虑。即:一是什么人; 二是什么时间; 三是在什么地点; 四是怀着怎样的动机和目的; 五是以怎样的手段和方法; 六是对怎样的对象; 七是实施了怎样的行为; 八是造成了怎样的后果; 九是有何从重、从轻、减轻、免除情节; 十是全面分析看有何矛盾及疏漏之处,并加以分析论证。制作询问笔录,注意收集有关当事人的背景资料。要全面掌握案情,制定切实可行的询问方法与计划,最好对有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性格特点、个性特点进行了解。

(一) 要先列出提问提纲。有了提纲,在提问时就可以把握主动权。一般来讲,一个好的笔录都是脉络清晰,层次分明。但是在提问时,有时候却是不按牌理出牌反而更容易得到真相。当事人在面对询问前或多或少会有一点准备,他们总是希望能把违法情节往轻的方向说。这时,我们用通常的思维顺序提问,当事人如果要不如实陈述,也比较容易。但我们把提问顺序打乱,他就很难再自圆其说。有了提纲,我们就不会有遗漏的问题,也有条件以天马行空的方式提问,反之,很可能当事人没有糊涂,我们自己先糊涂了。因此,就一个案情较为复杂的个案而言,在制定询问计划或询问提纲时,应把握以下五点关键。一是应明确本次询问的主要目的和所要查清的问题。即执法人员找当事人做询问笔录,首先要解决什么问题,为什么要解决这个问题; 假如不解决这个问题,是否对本案的处罚定性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二是确定准备向被询问者提出的问题及提问方式。在制作询问笔录时,是直截了当讲明已方

观点,还是迂回突破,故意卖关; 是暗中框定违法事实,还是真枪实弹,正面交锋; 是采取釜底抽薪,暗渡陈仓的方式,还是声东击西、欲擒故纵。三是预测询问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准备好相应的防漏、防堵措施和对策。对一些敏感问题和关键细节,要预测当事人是否会翻供,全盘否定; 是否会突然沉默,避重就轻。如若当事人对前面已讲的违法事实翻供,或者突然明白办案人员的意图之后沉默不语或全盘否认,办案人员下一步应采取什么样的应急措施; 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对当事人构成威慑或无效之后,则需要另辟蹊径,采取第二套或第三套方案以打破僵局。四是在询问过程中,需要使用哪些证据,如何使用及何时使用。五是办案人员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比如询问人与记录人应处在什么角色位置上,区分被询问对象如何配合发问等。

另外,询问人员搭配要合理。从某种意义上讲,询问人员的水平决定着整个案件的成败,所以询问人员的搭配一定要合理。这里包括两方面意思:一是指被询问对象与询问人员间的搭配,即根据被询问对象与案件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年龄、知识结构、办案经验与之对应的询问人员。二是指两名询问人员之间的搭配。在业务水平、知识结构、询问能力等方面相互弥补,询问时不仅有唱红脸的,也有唱白脸的,总之搭配要合理,配合要默契。

(二) 询问办案中的语言技巧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与当事人交谈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恰当运用语言技巧,将有利于相关证据材料的搜集,顺利打破执法过程中的僵局,取得当事人的配合,使执法办案顺利进行下去。我认为,执法人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巧妙运用语言,营造宽松和谐的氛围。加强沟通,营造轻松愉快的气氛和互相信任的环境,将有利于执法办案顺利进行,现场检查时更是如此。比如,执法人员可以对当事人这样说:“你好,我们是工商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今天到您这儿进行检查,请您予以配合。”并告知检查的内容、方法和步骤等,同时要求无关人员回避,以维护当事人形象。言谈举止文明、谦和、稳健,使其真切地感受到执法人员在按程序办事,从而愿意配合执法工作。

2、刚柔并济。执法办案是一个严肃的过程,工商执法人员在必要时必须敢于动真碰硬,维护法律权威; 同时也要适当说理,争取当事人的配合,做到教育与处罚并进,以理服人。

3、区别对待,有的放矢。对不同身份、不同性格的当事人应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和策略。对态度冷漠、以“不知道”等言语搪塞者,应多用启发式语言,并适时向其出示一些证据; 对沉默不语者,要从其愿意谈的话题入手,使其对执法人员产生信任感; 对脾气暴躁者,要琢磨其发火的原因,适时发问,使其无意中泄露违法事实; 对盛气凌人、无理取闹者,要义正辞严,使其感受到法律的威严; 对于能言善辩者,可让其尽管陈述,趁机抓住其中的漏洞反问之,使其不能自圆其说; 对撒谎欺骗者,可多用反驳性语言

4、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工商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所处的位置不同,对同一问题的认识肯定存在差异。对此,执法人员首先要进行换位思考,通过言语和实际行动让当事人感受到工商执法人员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同时可引导当事人站在工商执法人员的角度考虑问题,这样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5、是声东击西,欲擒故纵法。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往往会碰到这样一些案例,对一些相当关键的已知物证、书证,在询问时不注意方法,当事人不仅不承认与已有关,反而被其摸到底之后,往往容易被对方反戈一击,实施“反控制”,而使已方陷入被动困窘的局面。这类事例,往往在商标侵权、仿冒、假冒等个案中容易碰到。明知道是当事人自己干的,他就是不承认。但若改变问话策略,很可能变被动为主动,使当事人束手无策。具体来讲,对案情做出分析之后,制造假象,引导当事人做出错误判断,使其丧失警惕,思想松懈,然后抓住要害做文章,引出其违法事实。有些个案,办案人员仅在现场即时掌握了违法经营活动的一些证据,但数量较少,不足以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作直接证明。这种情况则宜采

取以虚掩实,迂回包抄的问话策略。办案人员有意识地先不涉及主要问题,而是隐蔽主攻方向,询问一些似乎与案情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问题,以分散其防御的注意力,使其无意中说出某些与主要问题有关的细节,或者暴露出矛盾和破绽,使其陷入不得不讲实话的处境。比如:在办案过程中,通常对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感到头痛。因为这是一个敏感问题。若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先避开非法所得这个敏感话题,而是询问他的成本,主要是房租、水电、人员工资、招待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成本支出; 再询问当事人的收入,从已知证据入手,主要是日生产、月积累、年收入的情况。待其认可之后,再来一次“回头问”,确定他的经营收入、支出固定值,再除去税费及其他合理支出,就可以得出当事人非法经营的所得情况。这样算出来的结果,当事人一般无话可讲。打开缺口之后,对当事人的抵触心理可以起到瓦解作用。

6、是开门见山、直接问话法。在办案实践中,对一些违法行为明显、证据充分齐全、定案把握大的简单个案,所采取的通用作法。一般对当事人违反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包括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擅自发布虚假广告,以及制假售假案件的偶犯、从犯时,惯用的手法之一。其特点是抓住个案的关键性违法节点及问题,开门见山,直接向当事人提出,问清是否,并且穷追不舍,直至当事人完全交待。

三、办案应注意的问题

执法办案是一项严谨且需要谋略的工作。针对当前执法工作中容易出现的一些问题,我认为要想提高执法办案质量,以下8点值得注意。

1、忌先入为主。很多大家在执法办案中,一些常犯的毛病就是先给行政相对人扣上某个违法违章的帽子,然后再按此固定模式去办案,这不仅容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违背了行政处罚程序。

2、忌盲目出击。违法分子既然敢从事违法行为,大多做好了一些对付查处的准备,尤其是一些案情重大的案件,这个特点表现得更为明显。很多事例证明,如果仓促出击、草率行事,不仅难有收获,而且很有可能打草惊蛇,影响案件的后续查处工作。因此,基层工商部门在执法办案时,应尽量做好充足的准备,不打无准备之仗。

3、忌粗枝大叶。执法办案是一项严谨的工作,政策性极强,任何一个小环节的疏漏,都有可能给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乃至当事人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必须深入细致,切忌粗枝大叶。调查取证时必须追根溯源,不放过任何一个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与线索; 在行使查封、扣留权时,法定程序不能遗漏,各类财物、账目、合同记录必须逐一清点、登记,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应文字清楚、书面整洁、简明扼要,尽量避免增、删、涂、改,甚至像标点符号使用这样的细节也不能忽视,以免节外生枝。 '4、忌久拖不决。很多法律法规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办案的诸多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时效。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这是导致工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基层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必须树立严格的时效观念,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要严格遵循立案、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告知、送达等各个环节的时效规定,避免因时效问题使自己陷于被动。

5、要让当事人充分辩解,在其辩解过程中找漏洞。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当事人在接受询问中的辩解就是不配合调查,就是态度不好。辩解并不可怕,反而一味沉默才难以对付。其实,辩解也是一个发现证据线索的好机会,同时也是一个掌握当事人的思路以及他所依据的证据的好机会。所以要尽量让当事人辩解并予以记载。如果当事人回答模糊的时候,尽量要让他予以明确。模糊的回答往往是应付意义的,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甚至还可能产生破坏其他证据证明力的反作用。

6、要封锁当事人在可能发生的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的机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

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可见,如果在提问过程,执法人员应该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当事人告提供与其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如果当事人拒不提供,他就可能在诉讼中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但如果执法人员没有提出上述要求,就等于敞开了当事人出示证据的大门,这样极易把工商机关置于不利的地位。

7、要尽量把分散的相关证据在询问中串联。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除了询问笔录还有其他大量的证据。其他的证据并不是取得就算完成任务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都加以落实。如果说其他证据是一颗颗珠子,那么询问笔录就是把这些珠子串起来的线,从而使分散的证据形成证据链。

8、要记录影响处罚的相关因素。在办案过程中,有必要在掌握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后,也需要通过询问了解可能影响处罚额度的其他相关因素。如当事人的基本经济情况,是否是残疾人、下岗人员等弱势群体,这些因素可能也将对最终的处罚(特别是罚款) 起到一定的影响

四、办案过程中常见问题

1、进行检查和调查不出示检查证件、或者少于两人;

2、如何按证据互相证明(证据链) 的原则开展调查取证心中没有底、分不清调查取证的先后顺序;

3、什么时期什么案件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员需要了解什么、可以且应当采取什么行政强制措施不清楚;

4、不及时报请立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事先不报请局长同意;

5、制作笔录时不如实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

6、证据材料和文书签名盖章不齐全;

7、不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甚至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如:不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从而剥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8、对告知文书送达后当事人没有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不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9、对案卷材料特别是对证据不喜欢按先形式后内容进行全面的审查,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错误、程序违法、定性不准、存在逻辑错误的情况下仍然报送结案;

10、作出处罚决定时在自由裁量权内随意性较大,不能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脱节,有时在相同案件对比时明显显失公正。

11、另外还有就是字迹潦草卷面不整、不及时开具罚没收据、不及时对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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