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吉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调动和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和吉林省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全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计划,由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立项的科研项目、标准项目、推广项目等。凡列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的项目,均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归口管理。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主要包括: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行业技术政策;交通运输管理创新机制与安全运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养护与管理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应用、新型运输装备研制、工艺质量控制关键技术、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科技教育处负责全省交通运输科技发展计划编制及项目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财务处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资金拨付,省交通运输厅审计处、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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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为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在科技项目的前期论证、立项评审、招标、评估、检查、鉴定等环节中实行专家咨询机制。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根据吉林省交通运输科技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领域,结合行业发展现状和实际需求,科技项目选择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征集和重大专项两种方式。网上公开征集是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31日前,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重大专项是由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属单位提出项目,由厅科技教育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第七条 申报单位为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以及国内相关院校、科研机构等。申报人必须是项目的主持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良好的学术声誉,是申报单位在职人员。正在承担两项及以上厅科技项目的负责人不能再申报科技项目。

第八条 网上公开征集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包括建议书评审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坚持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查回避与保密制度。具体立项评审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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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议书评审。建议书评审包括技术评审和管理评审。技术评审是聘请国内相关专业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主要研究内容、关键技术、技术路线、预期效果进行评分,评分权重为70%;管理评审是有关处室对项目的组织管理、申报单位和人员的信用及研发能力、进度计划、经费预算进行评分,评分权重为30%;

(二)根据评分情况提出立项排序,经审批后确定通过评审的项目,由第一申报单位组织编写《吉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省厅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会议评审。

第九条 重大专项项目立项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招标结束后直接列入年度全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计划。

第十条 厅科技教育处根据年度科技资金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和推荐立项建议,提出年度交通运输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经费安排,经厅批准后,编制并下达年度交通运输科技发展计划。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全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计划的项目,省交通运输厅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签订《吉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合同书》(含科研类、标准类、推广类),明确项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因实际需要可有对外协作单位(原则上 — 3 —

不能多于2个),外协经费总额不能超过科技项目总经费的40%,并需在合同中明确外协内容和经费预算。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厅总合同下与协作单位签署相关协作合同。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厅科技教育处依据合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实行过程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以及项目预期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检查或评估,提出定期检查或评估报告;协调并处理试验工程批复、技术内容(路线)、经费及主要负责人变更等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项目合同签订后,厅科技教育处组织专家对总经费在100万元以上或厅补助经费超过30万元的科技项目进行研究大纲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开展研究工作。不需开展研究大纲评审的项目,可依据合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对项目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并协调各项目参加单位和协作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5日前将《吉林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吉林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分别报送至厅财务处和厅科技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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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实施原则上不能超过3年,重大专项实施原则上不能超过4年。重大专项应每年提交阶段研究成果报告,并由省厅组织专家对其进行中期评估。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对项目名称、主要研究内容、关键技术方案、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完成时间、研究经费等事项作调整和变更的,第一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由省厅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合同内容。科技项目在研究、推广、应用等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实体工程方案变更的,需由实体工程项目法人向省厅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厅有权解除或终止研究合同:科技项目配套资金或依托工程、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的;科技项目长期拖延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的。

第二十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不接受监督检查、遇有重大问题不报、不履行合同要求的科技项目,省厅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对其通报批评,并计入科技信用档案,视情节严重程度停拨或追缴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不能按照合同有效履行职责,致使项目进度或质量受到较大影响的,省厅将责成其所在单位予以调整,并计入信用管理评价系统,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其承担和参加科技项目资格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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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在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中现每年安排费用的基础上按实际需要增长的科研经费、全省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列支的科研试验费、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等。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全省交通运输发展相关研究、成果推广应用、标准规范编制以及研究平台建设等发生的相关支出。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补助方式分为全额补助和定额补助两种方式。省交通运输厅根据项目规模、研究内容、前景及效益、承担单位性质及管理工作需要,确定经费补助方式,并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查和批复。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要合理编制经费预算,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其中,间接费用总额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臵费后的20%核定。

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实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印刷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其中:劳务费是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不得列支项目组成员工资及补贴等支出;设备费预算应当严格控制,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 — 6 —

级改造。利用科技项目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及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资产的所有权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为省交通运输厅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按《吉林省省直交通行政事业单位固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费用等。绩效费用由所在单位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进行安排,其中:有财政拨款补助的单位安排的绩效支出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臵费后的5%。

第二十六条 直接费用允许在各明细费用预算之间自行调整;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允许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项目因故终止或结题后的剩余经费,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科技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原则上不做调整。因项目目标、主要技术路线、主要内容调整等原因造成的经费变更,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向省厅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厅批准后,可适当调整预算。

第二十八条 科技项目经费实行分期拨付制度。厅科技教育处会同厅财务处将根据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编制经费拨付计划,并按计划支付科研经费。

第二十九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与约束机制,按项目建立独立的核算帐目, — 7 —

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

第三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法规及合同条款的单位及个人,省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项目鉴定及验收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吉林省科技项目鉴定和验收评审的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依据项目合同约定的内容,对科技项目进行鉴定(含验收)。

第三十二条 科技项目鉴定包括科技成果鉴定(标准验收、推广验收)、财务验收。科技成果鉴定有会议鉴定和书面函审两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根据项目性质及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需进行会议评审。

第三十三条 科技项目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提出鉴定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经审核符合鉴定条件的,厅科技教育处组织召开项目鉴定会;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项目,省厅将责令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后再次提出鉴定申请。

第三十四条 科技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结束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报省厅批准。无 — 8 —

极特殊原因,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三十五条 经审查符合鉴定条件的科技项目,厅科技教育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一般由不少于7人的奇数相关专业专家组成(含一名财务专业的专家)。鉴定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形成鉴定意见和结论,鉴定结论必须在鉴定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同意下形成。

第三十六条 项目鉴定结论分为通过鉴定和不通过鉴定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鉴定:科技项目考核指标和合同要求内容完成不到85%的;提供的鉴定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有弄虚作假和剽窃他人科技成果行为的;擅自变更合同考核目标和内容的以及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厅科技教育处依据鉴定委员会意见,对通过鉴定的项目颁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或难以判断等导致鉴定结论争议较大,或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科技项目,为需要复议的项目。

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鉴定后的三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后再次提出鉴定申请。未按期提出鉴定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为不通过鉴定。

对无正当理由造成科技项目终止或不通过鉴定的项目,省厅将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并记入科技信用档案,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将不得承担省厅科技项目,并视情节追 — 9 —

缴项目经费。

第三十八条 科技项目鉴定后,第一承担单位应及时填报《吉林省交通运输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并按照省厅要求完成科技成果归档工作。鉴定证书完成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5人,重大专项参加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0人。

第七章 信用和激励

第三十九条 对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和分级。信用评价应尊重科技活动规律,以事实为依据,客观记录、公正评价。项目信用信息记录的有效期为5年。

第四十条 项目信用信息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信用行为记录、核实的相关举报信息与信用评价结果等。需采集的项目信用信息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组织实施、鉴定等过程记录,财务审计结果及相关举报。

第四十一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主要从合同、执行情况报告、重大事项报批、科研道德行为等方面进行。在科技项目鉴定时由厅科技教育处和评审专家共同进行信用评价,并在每年年末将全年科技信用评价情况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

第四十二条 信用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差,信用等级 — 10 —

为“优”的项目,省厅将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各级科技成果奖励;对信用等级为“优”的项目组骨干人员,在同等条件下,省厅将在技术职称评定、申请承担科研项目等工作中给予优先考虑;信用等级为“差”的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省厅可根据其失信情节轻重,暂停项目承担单位1~2年申报项目的资格,暂停项目负责人2~3年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四十三条 科技成果系指科技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臵、标准规范、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

第四十四条 科技成果实行公开制度。省厅负责已登记科技成果的公布及管理,定期或按需公布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归属关系存在争议或其公布、发表将影响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将暂不对外公布、发表。法律规定、涉及国家安全或技术秘密,以及特别约定不能公开的科技成果不进行公开。

第四十五条 实行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科技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管理和使用按照《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省厅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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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鼓励科技成果的转化,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积极支持成果完成人做好成果转化工作。对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允许科研院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成果形成股权)的70%一次性奖给成果完成人或团队。

第四十七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及其他形式的科学数据的收集整理及建立档案工作。

第九章 保密管理

第四十八条 涉密科技项目的确定应当以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事项范围为依据,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严格涉密科技项目的保密管理。

第四十九条 参加涉密科技项目研究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吉林省涉密科研项目保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各项保密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涉密科技项目的申请、立项、计划下达、承担、协作配套、研究过程及成果鉴定等严格执行全过程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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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吉林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吉交发„2004‟16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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