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7)京02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3.13
案由:
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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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7)京02刑申12号
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犯逃税罪一案,对本院(2009)二中刑初字第2433号刑事判决不服。认为:1、你公司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993年至2007年之间是汇算期,执行的是预交所得税制。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京国税发[2002]341号文件规定,在汇算期间,按照预收房款的10%预交所得税。你公司已经交清了全部应纳税款,因此在竣工决算前没有偷税行为。2、税务机关认定你公司偷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人民币146508159.3元,是错误执行税务文件所致。该金额属于竣工结算后,按照多退少补的税务制度应补交的税款,而不是偷逃的税款。税务机关在你公司还未完成竣工结算前即认定公司偷税,实属定性错误。3、你公司按照预交所得税制度的规定,在申报坏账审批前,已经将2亿元坏账及列支的3亿元成本,全部预交了营业税和所得税,没有作假也没有隐瞒收入。你公司申报坏账的行为发生在汇算期间,与当期纳税无关,因此申报2亿元坏账的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不构成犯罪。4、泰国政府调查人员到泰国玛杰公司了解情况时,接待的是时任总裁拉达女士。拉达女士于2004年刚任职,对历史情况并不知情。且当时泰国政局不稳,税务调查人员不查账、不说明情况,仅询问玛杰公司与你公司有无贸易往来,拉达女士不知情自然说没有。事后才知道没有向政府如实说明当年的销售情况,拉达女士知道问题的严重性后通知了你公司。你公司和玛杰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银行汇款凭证、发票等大量书证及证人证言均证明,泰国政府税务调查人员的调查行为纯属不负责任、不作为,来函与事实不符,你公司没有做假账。5、你公司财务记账的5亿元列支有错误,可以看出财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水平不高,属企业管理问题,但不违法。为了竣工决算补办相关法律文件,或有错误,也不违法。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刑初字第2433号刑事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提起再审,并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在案王宪平、张秀珍、王慧莹、熊洁、王和平等多名证人的证言均能证明泰国玛杰公司并未参与富华大厦的销售事宜,泰国税务部门的回函亦证明玛杰公司与富华公司无任何经济往来。另王宪平、张秀珍、杨洁、秦鹏、费一群等证人还证明富华公司与泰国玛杰公司的代理销售合同系2002年王宪平后补的,泰国玛杰公司的发票亦系秦鹏2003年填写,富华大厦的售楼款并未进入泰国玛杰公司账户。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你公司以虚假的泰国玛杰公司销售代理合同、虚假发票作为依据,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成本,向税务部门申报坏账损失,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事实。在税务机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你公司虽已补交全部税款,但仍有部分滞纳金、罚款未予缴纳。你公司的行为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逃税罪。你公司的申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认为,你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O一七 年 三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