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食品监管职责的通知

汴政[ 2011 ] 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总体要求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在省人大尚未出台小作坊、食品摊贩具体监管办法前,为避免出现监管空白,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我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县、区政府职责: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部署,协调重大专项行动,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工作。

(三)市卫生局

1.负责餐饮服务(指:通过在固定场所的即时制作加工,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固定消费场所及设施的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学校食堂、集体食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2.负责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人员的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

(四)市质监局

1.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组织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发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依法责令食品生产者实施召回;

2.负责查处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

3.负责有异地销售食品的生产加工小作坊(如异地销售豆腐、豆腐皮、花生糕、馒头等制品的生产加工制作点)的监督管理。

(五)市工商局

1.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流通环节食品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2.负责现场制售食品商户(如前店后作式的馒头店、单体蛋糕店、奶茶店、饼店、炒货店)的监管。

3.负责经批准设置的市场内的食品摊贩(含小吃摊点)的监督管理。

(六)市农林局

1.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进行监督抽查。负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依法实施农产品包装标识和市场准入管理等;

2.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组织实施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3.负责对渔业生产过程中使用渔药和苗种的监督管理,规范渔业生产行为;

4.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监督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5.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含豆芽菜等)进行监督抽查。

(七)市畜牧局

1.负责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含现场挤奶现场销售散装生鲜乳)的监管。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生鲜乳收购站,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抽验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

2.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监管,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制度,负责组织动物疾病的防治、控制、扑灭及对动物及其制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

3.负责辖区内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鼓励并监督生产者建立生产记录;

(八)市商务局

1.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推动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证书审核换发工作,依法把好定点屠宰企业市场准入关;

2.负责本市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随附单的监督管理。

(九)市城管局

负责规范和整治在道路及两侧未经批准从事加工制作、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食品摊贩。

(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负责推进食品工业企业生产者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法律意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2.指导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十一)对于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由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监管。

(十二)本文未涉及到的其它监管职责,或部门之间管辖权产生异议的,由市食安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二、具体要求

(一)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职责,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措施执行到位。对因组织领导不力、措施不落实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二)为避免部门之间推诿扯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部门在接到群众或媒体举报投诉时,实行食品安全首问负责制。第一个接到群众举报、投诉的部门必须认真接待举报投诉人并做好记录,对属于本部门承办的事项立即接办,负责到底。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有类同管辖事项,请参照本通知执行。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其它事项,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认真研究解决。

(四)本通知所试行的职责划分,与以前市政府文件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与今后出台的法规、规章和规定不-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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