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执法调查的原则和内容

  摘 要 行政决定的作出是一个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在作出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先调查、收集证据,在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决定。而在调查中,行政机关必须遵守一系列调查原则。本文就着眼于分析探讨一下在行政调查中应遵守的原则及相关内容。  关键词 行政执法 调查原则 调查内容  作者简介:韩成伟,义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8-025-02  一、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调查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行政执法调查是指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的活动。调查与证据是两个相关联的问题,调查活动的目的是收集证据,证据是调查活动的结果。行政决定的作出是一个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在作出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先调查、收集证据,在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决定。  调查活动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调查主体是行政机关。第二,调查活动的目的是收集证据,解决行政决定的事实问题,并在此过程中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给予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机会。第三,调查是行政决定过程中的阶段性活动。  二、行政执法调查的原则  行政执法调查的原则是行政执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体现了行政执法的基本价值观念,是调整行政执法关系的普遍性规范。结合行政执法基本原则及法律要求,笔者认为在行政执法调查中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要求。  (一)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是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也是调查的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要求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并有确凿的事实依据。从行政法治原则要求看,在行政调查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确保在程序上合法。  根据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在行政执法调查中,应树立如下观念:  1.权力必须受到制约  行政执法职能是法律法规赋予的,其执法权限是特定的、受到限制的,以保障权力的正当行使。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有超越职权、放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发生,自觉接受来自于其他国家机构及人民的监督。  2.必须树立严格执法及守法观念  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并依循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不管是实施抽象的行政行为还是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作为执法机关,只有严格执法、守法,其权力本身才具有合法性,其行使权力的行为才是正当的。  3.尊重并保障公民、法人在行政执法中的相关权利  行政相对人的民事权利是人权的法律化,必须受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充分尊重。在执法过程中,为实现对社会的治理,可以对社会公众施加义务约束,但各种义务的设定必须以保护人民的法定权利为出发点。  (二)客观全面原则  《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公开原则体现在行政调查中,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要客观全面的查明案件事实,只有在调查阶段客观全面地查明全部事实,才能实现行政处罚公开、公正的要求。具体来讲,就是不仅要搜集证明其违法的证据,也要搜集证明其没有违法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证据。为此,调查询问中要注意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申辩,要求其提供不违法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等方面的证据,同时予以记录,并且在以后的查证中予以认定或者排除。  (三)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4条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与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人员为查明和证明案件而进行的调查活动,本质上都是证据调查。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证据调查过程中必须严格树立重证据的意识,即在办案活动中,要树立证据第一的思想,对一切案件事实的认定,都要依据确实充分的证据。  口供在行政程序中的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的陈述,它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所谓不轻信口供,不是说对口供一律不信,更不是不要口供或者轻视口供的作用,而是对于一般案件而言,仅有当事人的陈述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补强,即通过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来证实或证伪当事人的陈述。  在调查中,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口供与其他证据的关系。口供既可以为执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指明调查取证的方向和突破口,同时,口供也需要其他证据的证实或证伪,只有充分收集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准确的认定案情,确保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法律要求。  (四)相对人权利保障原则  有的调查措施的实施会影响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也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因此,必须规范调查权的行使,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调查权损害相对人的权利。相对人权利保障原则不仅要保护相对人的实体权利还要保护相对人的程序权利。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保障和尊重公民的基本人权及合法权益,向相对人说明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其意义是对相对人人格的尊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行政机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决定过程中如果出现程序违法或程序有瑕疵的行政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就有可能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所以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及程序权利意识,确保我们的执法行为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五)个别调查询问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询问对象,应当分别进行询问,以防串供或其他不可预测事件的发生。多人集合调查询问,存在泄露调查情况的可能。如果将多人集合在一起调查询问,就可能使本来只有个别人才知道的有关重要案情、线索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这就难免其中的个别人会将这些重要情况泄露出去,甚至被行政相对人知道后构筑反调查、反询问的防线,不利于调查工作,因此,在调查中一定要遵循个别调查询问的原则。询问的情况,检查人员应写成笔录,要一人一笔录,即每份笔录只记录一个被调查人情况,并告知被询问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严禁以粗暴简单和威胁、欺骗等非法的方法获取证据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档案依据。”用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言或行政相对人陈述,其危害是及其严重的:一是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为法律所禁止;二是把案情搞得真假难辨,易于造成冤假错案和悬案;三是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进而损伤党和政府的威信;四是因违法行为导致国家赔偿时,还将给国家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相对人违法与否及违法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以粗暴简单和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当事人陈述。  四、行政执法调查的内容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调查中,应将同案件事实有联系、可以证明案情的客观事实都纳入收集范围,具体来说包括:(1)有关能证明涉嫌行政违法行为主体情况的证据材料;(2)有关证明行政违法行为存在、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证据;(3)有关证明行政违法行为不存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证据;(4)与行政案件处理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等。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用多种方法、途径收集证据。总结现行行政法律规定,在行政执法调查中经常用到的收集证据的方法主要有:(1)依法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了解案件情况,制作询问笔录;(2)请有关部门、单位调取材料,如检验检疫机关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请求海关部门调取当事人报关数据等;(3)请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如检验检疫机关对涉案进出口商品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鉴定;(4)进行现场检查和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如对案件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的勘验及检查行为,通过勘验笔录将勘验活动中发现的物品的数量、特征及物品被发现时所处的位置及状态记录下来;(5)采取拍照摄像的手段收集证据。拍照、摄像适用于书证、物证,也适用于反映现场真实情况,能全面和客观的反映案件事实全貌,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6)复印、抄录。对于可作为证据的书面材料,如进出口商品采购合同、装箱单、报检报关资料等,一般不能收集到原件,不能将这些材料从所有者处取走,因此对这些证据进行收集的办法主要是复印和抄录。复印或抄录应当与原件核对无误,应当注明出处,并经该原件持有者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或者签名;(7)抽样取证等。  通过调查取得的证据是否真实、是否能证明案件事实,需要一套审查判断的标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每个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2)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这是证据关联性的要求。即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有一定联系,证据应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3)审查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客观以及主观方面的因素,执法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中,须分析证据形成的原因和发现证据的环境以判断证据的内容是否属实;(4)对证据本身所反映的内容进行分析,注意前后是否一致,自身是否存在逻辑矛盾,内容是否合乎情理等;(5)审查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科学、得当,确保证据收集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总之,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和权力,也是使法律法规直接生效的具体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调查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原则及程序,收集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材料,在严格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合法使用证据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决定。  参考文献:  [1]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吴清海,韩毅,夏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调查询问.2007年.  [3]彭贵才主编.行政执法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李思贤,虢海平.当前行政执法状况的调查与思考.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6).  [5]徐继敏.行政证据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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