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娄庄中心小学(本部)

教师日常行为准则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行为,树立良好师表形象,引导教师将精力用于教育教学工作,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精神,特制定本准则。

一、端正思想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不传播、不发表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

(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抵制和反对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

(三)坚持唯物主义,摒弃反动腐朽和封建落后的思想意识,努力消除错误思想观念,自觉抵制淫秽和不健康书刊、音像制品。不参与邪教活动。

(四)加强思想道德和个人修养,行为符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要求。

二、爱岗敬业

(五)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

(六)兢兢业业,乐于奉献,树立正确的名利观,不计较个人得失。

(七)服从领导,服从安排,严格执行教育教学计划,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工作时间不办私事。

(八)严格自律,工作期间不上网聊天、打游戏、看电影,课余时间不违规收费补课、办班,工作时间未经允许不到外校兼课或从事其他职业。

三、为人师表

(九)遵纪守法。增强法制观念,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自觉执行教育法律法规,不做任何有损教育形象和教师形象的事。

(十)以身作则。仪表端庄,谈吐文雅,举止文明,言行一致。男教师不留长发,女教师不化浓妆。不酒后上课,课堂上不使用通讯工具,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十一)团结协作。尊重领导和同事,真诚相待,互相鼓励。工作中密切协作,不做有损集体荣誉和不利同志团结的事。

(十二)廉洁从教。不谋取私利,不收受学生礼物,不向学生及家长索取财物或提出非分要求。不乱收费、乱订教学辅助资料,不向学生推销商品。

四、热爱学生

(十三)热爱、关心、理解和信任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和权利,不辱骂、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十四)建立民主、平等、健康的师生关系,公正平等对待每一名学生,不歧视学生,不单独将异性学生带到宿舍或其他僻静场所。

(十五)严格要求学生,做到严而有度,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教育方法科学灵活。

(十六)尊重学生家长,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营造学校、家庭教育良好环境。

五、严谨治学

(十七)勤奋学习,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刻苦钻研业务,不断丰富新知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十八)善于在实践中学习,不断把新的教育理念运用于教学之中,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十九)有创新意识,勇于探索和实践新的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善于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二十)有科研意识,积极参与科研活动,善于总结教育教学规律,努力成为专家型教师,不抄袭别人的论文或其他科研成果,不夸大、捏造、虚报业绩、骗取晋升职务或其他荣誉。

学校行政管理行为准则

一、加强办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课程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科学安排作息时间。

二、加强教师管理,规范从教行为,抓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坚持教师上班签到、空堂坐班和廉洁从教等规章制度,教师无迟到、早退、旷工等现象,无违规补课、乱收费、推销资料和其他商品的行为,加强对教师的政治思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考核。

三、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坚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严格教学“六认真”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教学过程监控和教学效果评价机制,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档案或业务实绩档案。建立严格的学生素质综合考评机制。

四、加强德育管理,抓好党、团、队工作,创新德育工作机制,创新载体,成效显著,抓好校园环境的综合治理,师生日常行为符合规范。

五、加强安全卫生管理,落实“一岗双责”,领导值班、隐患排查整改、应急机制、责任倒查等制度健全。

六、加强设备管理,规范管理和使用各类实验器材、现代教育技术装备,物尽其用。

七、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费和账务管理,坚持工程建设报批、公开招标和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制度。

八、加强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工会的职能,建立民主管理、科学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坚持校务公开制度。

九、加强教育科研管理,建立学科教研组、年级备课组等教研教改机构,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落实校本教研制度和听课、评课、赛课制度,积极开展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十、加强后勤保障,坚持服务育人宗旨,树立为师生服务、为教育教学服务的思想,保证及时供应学校办公和教育教学活动必需的用品及设备设施。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树立良好师表形象,引导教师将精力用于教育管理和课堂教学,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为娄庄中心小学(本部)在职在编教师。

第三条 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以“师德不良记录档案”为载体,分为“不良记录”、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学年末进行考核总评,考核结果由学校记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教师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以及竞聘、调动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坚持“惩防并举、依法问责、强化导向”的原则,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理适当”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不良记录”1次。

1. 不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言论。

2. 拒绝接受学校合理的工作安排或以各种理由推诿。

3. 要求或暗示学生家长宴请、馈赠物品或为己办事,向学生推销商品,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4. 浓妆艳抹、穿奇装异服,穿着打扮与教师身份不符。

5. 违背《信访条例》越级上访或在网络等媒体上随意散布、传播不实信息。

6. 上班期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上课迟到、早退。

7. 不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在课堂上出现庸俗行为。

8. 酒后上课,在课堂上吸烟、接打手机、收发短信。

9. 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按学生学习成绩排座位。

10. 遇见学生违纪违规不批评教育,遇见学生遇到安全隐患时不主动制止或出现安全事故时不及时处理。

11. 上班时间或病、事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在外兼职。

12. 抄袭别人的论文或其他科研成果,夸大、捏造、虚报业绩、骗取晋升职务或其他荣誉,在各类考试中出现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

13. 指责、训斥、侮辱学生家长。

14. 拉帮结派、打架骂架、搬弄是非,做有损集体荣誉和不利同志团结的事。

第六条 教师(含学校领导)违反师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三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1. 传播反动文化、散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

2. 参与赌博、吸毒、色情活动。

3. 旷工或擅自雇人顶岗。

4. 消极怠工。

5. 工作时间打牌或到公共娱乐场所消费。

6. 有偿家教、乱收费和乱订滥发资料。

第七条 对违反师德行为,有“不良记录”的教师,一年内只出现1次,学校提醒帮助;一年内累计出现2次,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累计出现3次,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一年内累计达4次,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一行为的教师,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发一至三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之一行为的教师,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教职工的师德表现,由学校、在职在编教师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学校进行过程记载和学年度总评。

第十条 本办法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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