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针对性预防机制探究

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针对性预防机制探究

余仁;李帮龙

2013-06-02 08:44:00 来源:《犯罪研究》2011年第6期

关键词: 监狱;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预防机制

内容提要: 尽管理论及实务界已就预防监狱警察职务犯罪提出诸多的建议机制,但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现象仍此起彼伏,究其原因是因为没有结合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独特特点而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机制;相比较于其他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监狱警察职务犯罪具有身份特殊、犯罪主体明确等特点;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发生原因也与监狱这一特殊工作环境以及监狱警察职权范围特殊密切相关;应该构建监狱警察权力监控机制以及检察院、监狱之间的联席会议等针对性预防机制,以防范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当前,在我国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背景下,滋生腐败的土壤一时还难以从根本上铲除,社会上的消极腐败现象难免会对部分监狱警察的思想产生腐蚀,进而导致监狱警察在工作中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职务犯罪行为时有发生,这将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对监狱机关的信赖感以及监狱警察的良好形象。如何从源头上预防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防患于未然,已越来越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监狱系统的工作人员,笔者以为预防监狱警察职务犯罪机制的构建必须从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自身特点出发,建立有针对性的预防机制,只有如此,才能起到应然效果。

一、针对性预防机制的缺位导致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现象时有发生

1.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预防形势依然严峻

所谓监狱警察职务犯罪,是指“国家监狱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监狱人民警察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在理想层面上,监狱警察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为国家、社会和人民谋利益,恪尽职守、公平正义、廉洁奉公,此乃其职务行为的根本性准则,也是其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基本前提,是保障国家和政府行为公正性、权威性的关键之所在。但在实践中,一些监狱警察的职务犯罪现象,则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执法的神圣性,极大的影响了社会公众对监狱机关的信赖感以及监狱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其恶性示范效应更是极大地毒化了社会风气。特别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刑罚执行过程的司法公正问题已经被提升到关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社会和公民对监狱警察自身执法水平和职业素质寄予更高的期盼。

有鉴于此,党的十七大以来,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始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上至国家级机关司法部,下至各地方监狱机关,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预防监狱

警察职务犯罪的发生。诚然,从总体上来看,监狱经过多年的执法建设,我国大多数监狱警察都能够胜任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按照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的要求,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做到公正司法,为司法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塑造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不可否认的是,社会上各种消极腐败现象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监狱警察的思想产生腐蚀,使他们放松应有的警惕。从近些年的案例中不难发现,不少监狱人民警察不但未发挥好教育、帮助、改造罪犯的职能作用,认真行使监管罪犯、依法执行刑罚、保障罪犯合法权利、清正廉洁、严守纪律的职责,相反,不惜以身试法,落得身败名裂的下场。有关方面的案例也常常见诸报端,如2009年5月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刘万清被“双规”后,牵出了130多名湖南省监狱系统干部;2010年1月份浙江省原监狱管理局局长田丰也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四年前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李文华也因受贿63. 78万元而被判刑12年等等。可见,监狱警察职务犯罪此伏彼起,层出不穷,不断攀升,窝案时有发生。据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在2010组成调研组对司法行政系统职务犯罪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后得出的结论来看,监狱系统是司法行政系统中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多发易发领域,监狱警察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比例占绝对多数 [2]。该调查组在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收集书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12个省(区、市)司法厅(局)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材料,结合党的十七大以来司法行政系统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得出的重要结论是:监狱警察职务犯罪时有发生,影响恶劣,具有严重危害性。因此,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现象不容忽视,反腐形势依然严峻。

2.针对性预防机制的缺失是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现象屡有发生的原因

众所周知,消除职务犯罪现象有两种基本的方式:事后惩治及事前预防。从两者对比来看,对职务犯罪进行严厉的事后惩治,当然也有相当的威慑作用,但实践证明,不从预防上着手,不在治本上下功夫,这种惩治只能是一种表面化的、消极的对策。消除职务犯罪应当从事前预防开始,因为预防犯罪能够提前避免因犯罪而导致对社会的危害结果,而且预防犯罪的成本更低、适用面更广。中国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最早记载于《尚书·周官》,即所谓“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唐代长孙无忌在《唐律疏议》中也明确提出了“惩其未犯,防其未然”的预防犯罪理论。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也曾有过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阐述:“一个良好的主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激励良好的风尚,多于施行刑罚”。 [3]因此,惩治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根本之策在于建立合理可行的预防机制。

何为合理可行的预防机制?笔者以为,合理可行的预防机制即是指有针对性的预防机制,该机制必须是建立在对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特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以及对监狱警察职务犯罪发生原因的考察基础上得出的。就目前而言,虽然理论以及实务界对建立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预防机制进行了一系列积极的尝试,但还是存在不合理之处,首当其冲的便是没有尝试建立有针对性的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预防机制,未能就监狱警察这一特殊主体展开论述,未能考量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自身特点,因而所设计的预防机制的运行功效会大打折扣。比如在探讨关于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特点时,很多分析都认为监狱警察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持续时间长、犯罪主体特殊”等特点 [4]。不可否认这是监狱警察职务犯罪表现出的特征,但这不仅仅是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特点,而是大部分职务犯罪所具备的共同特

点。在此基础上所得出的预防机制只能是预防普通职务犯罪的机制,而非预防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针对性机制。因而,笔者认为,正是这种有针对性的预防机制的缺失,才导致了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现象时有发生,预防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关键在于有针对性的预防机制的建立。

二、明确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特点是构建针对性预防机制的基础

正如前文所述,预防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关键在于有针对性的预防机制的建立。而只有在分析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特点基础上所得来的预防机制才称得上具有针对性。因而,有针对性预防机制能否合理构建的关键在于是否意识到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特点。诚然,从宏观角度上来说,监狱警察的职务犯罪当然能够体现当前职务犯罪发生发展的特点,如群体化现象极其严重、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方式智能化以及犯罪区域化等特点,但这些特点几乎是所有职务犯罪都包含的内容,不具有独特性,所具有的参考意义不大。因而,本文拟从较为微观的层面,将监狱警察与其他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进行比较分析,寻求两者之间的共性和差异,为针对性预防机制的构建奠定基础。

1.司法行政系统职务犯罪的共同性特点分析

司法行政系统的职务犯罪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职务中贪污受贿、严重渎职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从职业特性和现实状况来讲,中国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范围上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包含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下的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同部门在职务犯罪表现形式上所具有的特点也不尽相同,但就整个司法行政系统而言,其职务犯罪所体现的共同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群体性职务犯罪比重较大、窝案现象增多。司法行政系统内的工作人员虽然都在行使国家广泛意义上的司法权,但彼此之间还存在着权限分工,分工的本意在于防治彼此之间相互勾结和串通,但实践证明,司法系统职务犯罪的群体性特点愈发明显。以监狱系统为例,随着监狱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刑罚执行工作的分工越来越具体、明细,监狱系统的职务犯罪的实现往往需要诸多环节的相互利用、协作,靠利益均沾的办法才能实现,如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类案件,就涉及医院、监狱刑罚执行科工作人员及主、分管领导,需要医院出具虚假病情鉴定,刑罚执行部门收集、呈报虚假材料,还要经过相关领导签字同意,靠“单兵作战”显然不能够得逞。因此,司法行政系统职务犯罪群体性及窝案现象较为严重。

其次,职务犯罪不易被发现,犯罪黑数较大。我国目前的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存在一定程度缺陷,司法行政部门职务犯罪的监督主体主要是检察院以及纪检监察部门,但与此同时检察院本身属于大司法系统中的一部分。尤其在涉及职务犯罪的司法程序,检察系统担负着侦查、起诉以及监督的三项对于案件有着重大影响的职务,其行为能否真正做到公平、独立是一个难以判断的问题。因此“相对于其他工作人员,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对于自身犯罪案件的发现机制主要以被动

发现为主,主动发现的情形较少。因此,相对于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其职务犯罪更不易被发现,犯罪黑数更大。” [5]

除了上述已经叙述的两点共同特征外,司法系统内的职务犯罪还存在其他的共性,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屡禁不止、执行环节职务犯罪现象突出、职务犯罪罪名相对集中以及犯罪的危害性较大等等,在此不一一赘述。

2.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独特性特点分析

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组成人员之一,监狱警察职务犯罪与其他系统内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相比,具有上述共性。但由于监狱警察本身的工作环境以及监狱警察的职权范围有明显不同于其他司法行政系统内工作人员的特征,因而,监狱警察职务犯罪有自身独特特点,意识到这些特点,对于将来构建有针对性的预防机制有重要意义。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监狱警察权限范围较大,且权力的运用有明显的不平等性和强制性。分析监狱警察自身的权属范围不难发现,《监狱法》赋予了监狱警察较为宽泛的职权。其权限不仅包括执法权,如执行刑罚权、监管权以及教育改造权等等,还包括行政管理权,如人事管理权、财务管理权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等等。加上监狱这一特殊的封闭环境,外界的监督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效,使得监狱警察权力的运行更像是在一个“封闭的王国”内,导致监狱警察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权力的运用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和强制性,它对在监狱里服刑的人员采取着直接的强制手段。此状态下的权力运行状态极易导致权力的滥用、私欲的膨胀并诱发各种职务犯罪。

其次,监狱警察身份特殊,承担政企管理的双层职责。由于历史原因以及我国的特殊国情,导致监狱警察的工作性质较为特殊,其在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权的同时,也负责监狱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据调查,在监狱系统内,通常情况下主要监狱领导既是监管改造安全第一责任人,又是监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他们的职务犯罪与主体身份的特殊性有着直接关系。该调查在分析全国20个典型案件后发现,30%属于这种类型,如某省监狱管理局某主要领导曾既是监狱局党委书记又兼任全省监狱系统企业集团的董事长,另一省的监狱原监狱长既是监狱一把手又兼任该监狱企业法定代表人,他们均利用双重职务之便,既收受下属警察的贿赂,也收受往来企业的贿赂 [6]。因此,监狱警察职务犯罪与该职业的身份特性有着密切的关系。

第三,犯罪主体身份相对确定。笔者在对相关案例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发现,由于监狱系统内部工作分工十分明确,虽然存在相互勾结的现象,但单就犯罪表现形式而言,只有具有相应权力的工作人员才能实施相应的职务犯罪,如私放在押人员、过失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负有监管职责的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类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刑罚执行、狱政部门工作人员及相关主、分管改造的监狱负责人。因而,监狱系统职务犯罪的主体是相对明确的,这也为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针对性预防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可行路径。

总而言之,与其他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相比,监狱警察职务犯罪既有司法行政系统职务犯罪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独特特点。前者为常规性预防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参考,而后者则为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针对性预防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可行路径。

三、探寻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诱因是构建针对性预防机制的关键

在明确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特点的前提下,去探寻这些特点之所以出现的原因,是构建有针对性预防机制的关键。与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特点的分析路径类似,诱发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原因也与诱发其他行业职务犯罪的原因具有共同性方面,比如思想意识腐化、法制意识淡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等,在此不一一分析。笔者将重点介绍导致监狱警察职务犯罪呈现独特特点的原因,找准病根,对症下药。具体说来,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监狱环境自身的封闭性,导致权力运作不透明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会停止。” [7]因此,对权力必须进行强有力的监督,但监督的前提是保证权力运行的透明性。但在我国,由于自身的工作性质和需要,监狱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权力运作的封闭性遮住了公众的视线。这种权力的“暗箱操作”使得权力难以受到有效有力的监督,为监狱警察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的温床。并且,在这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内,人员流动幅度较小,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都相对固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监狱警察的处事方式有“熟人化”倾向,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 [8]

2.职权设定不够合理,职业风险系数相对较高

犯罪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犯罪分子在综合考量利益得失之后所作出的选择,如果犯罪成本较大,则犯罪的可能性就较小;反之,犯罪的可能性就会加大。对于监狱警察来说,其职权范围集执法、监管改造罪犯和组织罪犯劳动生产于一身,手中拥有对罪犯的监管权、教育改造权、计分考核权、减刑假释建议权、行政奖励与处罚权以及生产经营权、劳动力分配权等诸多权力。加上刑罚执行制度存在漏洞,法院在决定是否批准减刑、假释时只需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的书面材料以及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书面材料,这些材料本身又是监狱警察制作的。这就使得监狱警察的职务犯罪有时无须花太多的精力,这无疑增大了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可能性。

3.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监督制度执行不力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监督。对于监狱警察来说,其主要的监督形式是监狱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但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使得监督工作难以顺利开展以形成制约。且内部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人事权和财政权受制于被监督主体,特别是对于一些担任领导职务的监狱民警更加难以实现监督。从人民检察院

的监督效果来看,虽然目前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地方人民检察院,大都向监狱派驻检察室,实行直接管理,实施法律监督。但由于缺乏各方面的保障,出现了“程序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前监督少”。

[9]监督机制流于形式,造成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现象的频发。

四、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针对性预防机制的具体构建

在明确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特点以及分析监狱警察职务犯罪诱因的基础上,如何有效构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值得一提的是,在构建相关预防性机制时,必须分两条路径进行:常规性的预防机制以及针对性的预防机制。虽然本文论述的重点在于后者,但就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预防而言,其是一项系统的、长期的综合工程,必须注重两方面机制的建立,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因而对于预防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常规性机制,笔者也将进行简要介绍。

1.预防职务犯罪的常规性机制

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所谓常规性预防机制,指的是对所有职务犯罪的预防都有一定功效的机制和方法。一般认为,以下几个措施是比较行之有效的控制策略:首先,制定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联合国《反腐败的实际措施》指出“开展一场有效打击贪污腐化的斗争,一个必需的条件是需要有一部充分的法规,禁止各种形式的对廉政和对国民极度有害的官场舞弊行为。” [10]纵观一些取得反腐效果的国家几乎都是在刑法典中对贪污贿赂罪作出规定外,还制定了专门的贪污腐败法律,在目前的形势下,我国也应根据自身特点,采用一体化的立法形式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其次,建立我国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通过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可以使得其财产公开化,便于接受公众监督,我国虽有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制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几乎流于形式,作用微乎其微。笔者以为,对于该项制度,必须立法化的方式进行推进,另外,相应的配套措施的设立也是财产申报制度的关键所在。财产申报制度是一个涉及多部门、全方位的能动机制,涉及金融、税务、财政等等相关部门。因此,必须在确立财产申报制度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机制,以保证财产申报制度的全面有效执行;第三,设立腐败排行榜。“腐败排行榜”是将各国依其政府官员在国际商务活动中的腐败程度排列名次,其设立的最终目的是为职务犯罪的预防提供一定的倾向性的意见。腐败排行榜的设立应当遵循定期性与不定方式的测评,以更为准确、及时地对于腐败情形进行监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1]。其他行之有效的职务犯罪常规性预防机制还有很多,限于篇幅等原因,在此不一一列明。

2.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针对性预防措施

相较于常规性预防机制,针对性预防机制在实践中更有操作性,也更加具有功效。以笔者工作所在的江苏省盐城监狱为例,在建立常态性预防机制的基础上,盐城监狱结合实践中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特点,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针对性预防措施,实现了连续14年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零发生”。具体来说,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针对性预防机制的构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健全领导责任机制。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预防的关键是对警察的严格管理,疏于对警察的管理,往往导致监狱警察个人行为的放纵,最终导致职务犯罪发生。所以,抓好对警察管理主体的责任分解,明确责任分工,是预防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首要环节,也是对管理主体进行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基础。近年来,盐城监狱认真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按照纵向层级管理、授权制约,横向流程控制、平行制约的权力配置框架,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及时修订监狱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挂钩协调网络图,深化“一岗双责”管控,落实目标责任,将预防警察职务犯罪的具体任务纳入“争当监狱工作排头兵”综合考核范畴和绩效考核内容,强势推进,动态管理,实现了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与整体工作的速度和力度有机统一。具体实务操作中,各级监狱警察的管理主体要认真分析警察队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出落实领导责任制的新思路新办法;要根据上级对监狱警察履职的新要求,不断丰富责任制内容;要将责任制向基层延伸,落实到监狱的科监区级领导和三级管理的分监区领导。

(2)健全监狱警察廉洁从警教育引导机制。从根本上来说,预防监狱警察职务犯罪归根结底还是预防“人”的犯罪,除了硬性的制度之外,也要注重教化作用的发挥,有针对性的对监狱警察进行教育,打牢监狱警察廉洁从政、廉洁从警、廉洁从业的思想基础。近几年来,盐城监狱通过深化主题教育活动,促使警察牢固树立“法律至上”和“执法为民”的理念;邀请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增强警察的宗旨意识和法治理念;研究制定《盐城监狱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规定》,促进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实施勤廉逐级谈话制度,评比表彰勤廉示范单位、勤廉警察和廉内助,安排职务犯现身说法,做到以教促廉,以正面典型示廉,以反面典型警廉;建设廉政文化长廊、设计安装公务电脑廉政屏保、印发家庭助廉倡议、排演廉政文艺节目,收到了较好的廉政教育效果。诚然,教育机制发挥功效的基础在于保证监狱警察的充分参与,为此可以还采取分层分类的教育方式进行针对性的教育,不断丰富教育的内容,创新教育方法,保证教育效果的发挥。在此基础上,减少乃至杜绝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3)构建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控制监狱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职务犯罪的源头是对权力的滥用,而权力的滥用又源自于权力配置系统的失衡。因此,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体系的关键环节。近年来,盐城监狱先后出台《监狱警察异常行为管理办法》、《监狱警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强化警察八小时外的教育管理,健全了警察队伍廉政安全责任体系;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干部选拔任用、兑现服刑人员行政奖惩和呈报法律奖励、招投标管理、基建工程领域的监督和管控工作,形成上下贯通、沉边到底的权力监控工作格局。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具体操作方法为:在监狱刑罚执行权、人事任免权、财物管理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等重点权力上,突出集体领导,减少“个人拍板”、“审批一支笔”等“一言堂”现象,加强纵向和横向之间的制约,从而增强权力配置的合理性;对罪犯进行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计分考核、行政奖惩等执行刑罚的各个环节,以及承揽劳务加工、建筑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方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提高工作的透明度,防止个别警察行使公权的随意性,从而最大限度地杜绝权力的滥用和谋私。

(4)建立廉政风险预警机制。构建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就是运用现代管理理念,把风险管理理论和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应用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以排查防控廉政风险为核心内容,针对可能诱发腐败的各类风险,对廉政风险的各种信息实施动态监测和综合分析,及时预测廉政风险的变化趋势并发出先兆预警,促使权力运行的更加规范。盐城监狱近年来认真梳理和分析权力风险点、管理风险点和人员素质风险点,制定出台《盐城监狱权力(工作)运行图》,对76项权力的行使进行了程序性规范,保证了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合法规范。该监狱的做法证明,廉政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可以增强反腐败工作的预见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为惩防体系整体效能的充分发挥提供基础支持,做到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具体来说,可以结合监狱具体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风险点,健全廉政风险防范机制,特别是在涉及监狱人事、财务、项目审批等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要执行“重点领域、热点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定期交流制度”以及在关键时段如干部调整、重大工程招投标及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形下的风险防范制度,切实防止监狱警察职务犯罪以及其他腐败现象。

(5)建立联席会议等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监狱警察职务犯罪中的特殊作用。监狱检察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但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在预防监狱警察职务犯罪并未发挥应有的效果。笔者以为,监狱和检察机关在预防监狱警察职务犯罪方面具有目的的一致性,因而可以在独立履职、立足预防、信息共享以及资源整合的原则下,实现两者之间的协作配合和互动。具体的操作方法为:建立监狱警察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形势的变迁以及监狱的实际情况,有重点的确定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就如何预防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问题进行讨论并综合分析相关资料;建立重大事项会商制度,互通各自的工作部署,增强执法的透明度,监狱应及时将重要狱情如罪犯的批量调动、狱内工伤事故的鉴定赔偿等及时通报给检察机关,以更好的实现检察机关的监督;此外,还可以建立监狱警察职务犯罪警情廉情的信息通报制度以及监狱警察职务犯罪工作协同调查核实制度等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除此之外,还可通过健全从严管理惩诫机制、规范监狱生产经营行为等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在此不一一展开。

综上所述,在预防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发生时,我们必须从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独特特点出发,分析导致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频发的原因,在此基础上采取多管齐下的预防方针,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坚持有所为、有所慎为、有所不为,形成预防的合力,从根本上消除职务犯罪行为滋生繁衍的“土壤”,达到对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有效控制。

【注释】

[1]管晓静著:《警察职务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2]参见张祥、时乃龙、颜凯:《对当前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问题的调研分析》,载于《中国司法》2011年第1期。

[3]参见王传敏:《对预防监狱干警职务犯罪的若干思考》,载于《中国司法》2005年第6期。

[4]参见杨军、毛育军、侯启舞:《浅议监狱干警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载于《警官文苑》2008年第4期。

[5]参见陆晓敏、凌萍萍:《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常态预防机制研究》,载于《河北法学》2010年第12期。

[6]参见参见张祥、时乃龙、颜凯:《对当前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问题的调研分析》,载于《中国司法》2011年第1期。

[7]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54页。

[8]关于“熟人化”处世方式对监狱警察行为的影响,可参见储雪青、朱晓晔:《监狱民警违法违纪案件之透析》,载于《中国司法》2004年第12期。

[9]朱枫:《监狱人民警察职务犯罪透视》,载于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主编:《中国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97页。

[10]参见李宝金:《积极探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新机制》,载于《人民检察》2001年第10期。

[11]关于“腐败排行榜”的介绍,可参考吴丕:《“腐败排行榜”与中国反腐败》,载于《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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