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虚拟财产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问题之法律思考

摘要

随着网络经济的日益发展与网络游戏产业的迅速扩张,网络虚拟财产法律确认与保护题已经成为一个法律研究的新课题,并且对中国传统法律理论提出了新的强有力的挑战。研究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不仅在理论上对传统的民法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理论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补充有所裨益; 而且在司法实践上,也对解决众多虚拟财产民事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无论是有关虚拟财产的概念还是内涵都是法律界争论的问题。近几年,我国有关这方面的案件屡有发生,在司法领域引起很多争论,如何适用法律及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是目前最重要的事情。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

Online Game Virtual property laws Thoughts

Abstract

With the increasing development of the network economy and the rapid expansion of the online gaming industry, the network of legal

recognition and protection of virtual property question has become a new topic in legal studies, and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theory of law put forward new and powerful challenges. Re-search online games virtual property, not only in the tradition-al civil law theory, property rights, creditor's righ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ory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age, supplementary benefit; and in judicial practice, but also in re-solving civil disputes in a number of virtual property has an i-mportant significance. Whether it is related to the concept of virtual property, or the content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are at issue. In recent years, our cases in this respect haverepeatedly occurred in the judicial field caused a lot of

controversy, how to apply the law and improve the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Keywords Online Game Virtual property;law; Online Game Virtual property

目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1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概念分析及获取途径.............................................. …1

1.1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分析 ....................................................................... 1

1.1.1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概念................................................................ .1

1.2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基本特征 ............................................................... 1

1.2.1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1

1.2.2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性…………………………………………………………1

1.2.3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2

1.2.4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2

1.2.5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2

1.3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取途径………………………………………………………….2

2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现状.............................................................................. 4

2.1我国网络游戏的发展情况………………………………………………………….4

2.2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犯罪的特点………………………………………………4

3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6

3.1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不足 ....................................................... 6

3.2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完善 ....................................................... 6

结论...................................................................................................................... 9

致谢.................................................................................................................... 10

参考文献.............................................................................................................11

1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概念分析及获取途径

1.1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分析

1.1.1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概念

虚拟财产是什么? 在计算机信息业人士看来,最简单也是最术语化的解释是:虚拟财产是0和1组成的二进制的电子信号,并以3D 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画面。在学术界,关于虚拟财产的概念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侧重于对虚拟的理解,认为只要是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纳入虚拟财产的范畴之中,即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的有专属性的虚拟物,包括ID 、QQ 号码、E-mail 、虚拟货币、游戏装备等等,外延很广泛,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这一类型的虚拟财产还可能不断增加。而狭义的概念则专指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的游戏资源,包括游戏帐号、游戏角色(RPG),及其在游戏过程中积累的“货币”、“地产”、“装备’、“宠物”等物品。本文仅探讨狭义的、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法律问题。

1.2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基本特征

1.2.1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虚拟性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不存在于现实空间中,不像现实空间中的物品有一定的体和形。正如学者指出的,“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当然也正是这一特征使得按照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与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不同于现实中人们所熟悉的那一类财产,在于它的本质是一组一组的电子数据,这些电子数据通过特定的技术展现在人们面前。台湾地区法律将其定义为“电磁记录’夕,污包括帐号、虚拟物品、虚拟货币等。这些电子数据是存在于网络游戏的服务器中并被事先编制的程序所设定好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必须依托于网络游戏运营商提供的游戏网络空间,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也就决定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虚拟性和无形性。限制性,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必须依赖于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才能存在,脱离计算术的支持,其便无立足之地。首先,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产生、存续和交易都离不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支持。其次,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限定的指数,如游戏设计时对角色发展的空间以及道具的攻击力、防御力、魔法能力等都有限制,且该种能力是在网络游戏开发时预设好、并外化成一定的电子数据,玩家在游戏过程中不能通过技术任意、非法地改变该财产所限定的能力。

1.2.2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易性

首先,玩家进入网络游戏必须在下载游戏的客户端程序后,通过登陆到运营商的服务器,用自己购买的点数卡换成游戏时间,才可进入游戏,而要继续游戏也必须不断购买点数卡以获得支持。因此,游戏运营商以出售点数卡获得利润。其次,在游戏过程中玩家激活各种虚拟道具后产生了交换的行为,最初是以物易物,发展到后来虚拟道具形成了交易的市场,由此也出现了玩家与官方网站之间的交易转让和玩家之间自发的交易转让。

1.2.3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价值性

首先,网络游戏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游戏玩家之所以不惜以时间、精力、金钱为代价进入虚拟的网络游戏,就是因为网络游戏可以带给他们感官和精神上的享受,满足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所无法体会的感受。其次,玩家可以通过自己的游戏过程激活各种虚拟道具以达到升级的目的,也可以通过支付对价从其他玩家或运营商手中购买各种虚拟道具。因此,在现实生活中逐渐出现了网络游戏的“职业玩家”,这些玩家自发地以个人或组织的方式参与到游戏中来,通过将游戏角色锻炼到高等级,或者获取那些很少的高级装备之后,将这些高等级的角色、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在现实中以金钱出让,以获取收益,并以此作为一种职业。

1.2.4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期限性

这是指网络虚拟财产的存续有一定的期限,使得网络虚拟财产不能永久存在下去。一方面,网络游戏的运行需要众多玩家的不断参与,一旦游戏玩家对这款网络游戏失去兴趣时,就会选择中止或退出游戏。另一方面,网络游戏运营商根据经营状况、市场需求等情况决定自己的经营期限。[3]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导致游戏经营利润持续降低甚至负利润时,运营商就会终止游戏的经营,而依附于这款游戏的网络虚拟财产也就不复存在。

1.2.5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合法性

这主要是针对那些使用“私服”、“外挂”’、通过玩非法游戏积累以及通过非法途径入侵游戏程序修改虚拟财产属性等手段而得到的虚拟财产,它们对于特定范围内的玩家而言或许有一定价值,也可能发生了真实的交易关系,但这种虚拟财产不能被界定为合法的财产,这也体现了打击私服、外挂等网络游戏顽症以维护虚拟世界之公平秩序的法律价值。

1.3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取途径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存在于游戏的设计程序中,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或渠道获得:(1)在游戏中获得。在网络游戏平台中大多都存在着一些有助于虚拟人在虚拟世界中各项指数提高的物品,它们的出现一般都由服务器端随机决定,也许需要玩家完成游戏中规定的某个任务,也许是玩家在与人工智能控制的人物的战斗中获得。(2)直接向运营商购买。网络游戏参与者为了缩短在游戏中升级的时间表,可以用实际的货币向游戏运营商直接购买游戏中使用的虚拟物品。(3)玩家之间在游戏中交易。玩家们为了获取自己所希望的物品,可以与别的玩家在网络空间中进行交易,以物易物,或以虚拟货币购买虚拟物。(4)玩家之间的离线

交易。在实际当中,网络游戏者之间均接受以现实金钱购买“网络货币”、“宝物”、“武器”等。(5)在拍卖网站上购买。由于玩家的虚拟财物不仅在游戏中具有使用价值,而且由于存在着需求市场,所以,在各大拍卖网站上经常有网络游戏的虚拟道具、财物的拍卖活动.

2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现状

2.1 我国网络游戏的发展状况

短短十年间,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络游戏在我国从无到有,再到拥有1380万在线玩家,经历了迅猛发展的进程。但是,在我国网络游戏迅猛发展的同时,恰恰由于网络科技的发达,利用技术手段盗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现象日渐猖獗,有76。3%的网民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

据了解,2004年2月12日,朝阳区法院受理了这一年度第一宗虚拟财富失窃案,原告李旭光称其在网络游戏《千年》中价值5000元的武器装备被人盗走,但却被游戏运营商封存,在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无独有偶,去年2月份,《红月》网络游戏的玩家李宏晨一夜之间从虚拟世界中的“百万富翁”沦为“街头流浪者”,他在游戏中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修炼来的高级装备不翼而飞。为此,李宏晨将游戏运营商告上法庭,这起案件被业界称为首例虚拟财富失窃案。[4]

2005年4月18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网络大案”做出一审宣判。2004年12月,被告人祁建编制了一种截取“传奇”网络游戏没备的cmcc 木马程序,并将该cmcc 木马程序发送给被告人陈珲等人。被告人陈珲为了窃取“传奇”网络游戏用户的虚拟装备进而牟取非法利益,雇佣了被告人曾涛非法入侵金华市公安局网吧管理系统的网站,将cmcc 木马程序加入其中,严重影响了各网吧内计算机的正常运行,致使大量在各网吧内上网的“传奇”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密码被截取,被告人陈珲利用截取的账号、密码大量盗取“传奇”网络游戏用户虚拟装备并通过网络卖出。

广州市番禺区首宗盗窃网络财物案件中被起诉人叶某未满18周岁喜欢网络游戏。2004年1月到2月间,叶某在网吧内获知马某、梁某两人的网络账号及相应的账号密码,就先后多次上网打开上述账号,盗走马某、梁某(另处理) 从某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属的网站上获得的“征服80小时”充值游戏卡共约1200张(价值2万余元) 。完成操作后,他并没有意识到这是盗窃,将游戏卡存放在自己的电子邮箱内。[5]

像这样的网络财产案件还很多很多,盗窃者大都比较了解网络知识,他们利用诸如木马程序的网络技术,侵入被害人的数据系统,窃取其信息,已达到将其虚拟财产窃为己有的目的。而后或者自己“享用”,或者将窃来的的赃物卖给其他玩家,牟取暴利。这些“网络小偷”涉及的犯罪数额从数百元到近百万元不等。被盗数额不大的玩家,往往自认倒霉,不再追究;可是,有的玩家一次就被盗窃数万元的网络财产,这些财产是游戏玩家花费时间、金钱、精力,经过长时期的积累得到的。而“网络小偷”的贪婪促使他们决不满足于从某一个玩家那里盗窃网财,他们盗窃众多玩家的网络财产,涉案金额自然像滚雪球一般越来越大。例如,上述金华的案件中,金华警方在侦查时发现,该案所盗取的网络游戏账号至少十几万个之多,涉案金额近百万元。此案在当地的影响力极大。由于cmcc 木马程序波及范围广曾一度造成该市大部分网吧“歇业”,网吧业主损失惨重。

2.2 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犯罪的特点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已经成为我国现阶段一种常见的犯罪,它离我们的生活不再遥远,并且可能触及到每个人的现实利益。经过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犯罪作为新时期的新型犯罪,有以下特点:

第一、科学技术性。要进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就要有一定的相关网络知识和技术作为支持。这些知识和技术都是以新兴IT 技术为依托的。也就是说,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犯罪是网络科技飞速发展的产物。

第二、专业背景性。进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涉及网络游戏数据系统的专业知识。这种知识不是短时间内可以掌握的,只有经过系统的学习和专业的培训才能熟练掌握,所以盗窃者一般都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背景。而要侦破此类案件,也需要借助专业技术手段。

第三、过程隐蔽性。由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的犯罪过程全部在网络系统内进行,往往不容易被发现。这类案件侵犯的对象是网络虚拟财产,所以,其失窃比日常生活中的财产要隐蔽,而且犯罪的蛛丝马迹也相对较难被察觉。

第四、实际损害性。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的犯罪过程和侵犯对象虽然都存在于网络系统之中,但是,此类犯罪侵犯的客体依然是被害人的实际财产权利。网络财产,虽然和我们平时说的“财产”有很多不同,但是它也是所有人用金钱、时间、精力换来的。而且,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可以作为交易对象,进行在线或离线交易,是可以为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的。[6]简而言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可以量化为现实财产的,所以,它的失窃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失是实际性的。鉴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犯罪的以上种种特点,它的严重性显而易见,而对这种犯罪的追究方式与程序是亟待研究的问题,因为它越来越多的侵害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并且发展态势愈演愈烈。

3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3.1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不足

目前,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都没有关于虚拟财产的明确规定,想通过司法途径来决类似纠纷仍存在诸多的不确定的因素,各法院也难以对类似案件的审理达成共识,法在审理虚拟财产纠纷案件时,大部分是参照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消费者益保护法》来判决的。但由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毕竟是一种区别于传统的物的新生事物在现有法律保护中往往力有不逮,需要进一步完善。针对目前存在的虚拟财产方面的,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较为滞后,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做明确规定。《宪法》第13条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没有明确包括“虚拟财产”,《民法》第五章“民事权利”部分规定的几类常见的知识产权也无法包容“虚拟财产”。《消权益保护法》也没有对“虚拟财产”的数据资料做出规定,玩家对虚拟数据的权利也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九项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一项,因此使得“虚拟财产”权利主张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尴尬之中。

3.2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完善

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其中“合法的私有财产”、“其他合法财产”是弹性的语言,解释目前尚没有明确的依据,至于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主体、虚拟财产的法律要件等也待探寻。

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及保护。我们可在《民法通则》中找到规定,如第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72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虽然我国法院在相关虚拟财产纠纷的判例中已肯定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及保护。但我国并不将判例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因此,这仍需立法机关通过法律修订或司法解释来对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及保护做出准确界定

虚拟财产纠纷中民事责任的承担可参考我国民法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来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

失”。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134条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 停止侵害;(二) 排除妨碍;(三) 消除危险;(四) 返还财产;(五) 恢复原状;(六) 修理、重作、更换;(七) 赔偿损失;(八) 支付违约金;(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 赔礼道歉”

从法律的角度观察,虚拟宝物确实具有价值,不管游戏厂商允不允许买卖虚拟宝物,虚拟宝物都有“行情表”,玩家之间的买卖及交易非常普遍,很难仅因为是游戏,就否定这些计算机资料受法律保护之价值。当然,由于虚拟财产的无形特性,对于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如何构成“重大损失”,如何计算损失数额,如何进行赔偿等方面都要通过法律修订或司法解释进一步作出明确。[8]

民法理论中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对于玩家使用外挂、非法入侵运营商系统以及第三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侵害其他玩家虚拟财产使用权的,应考虑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此把举证责任归于侵权一方,这也有利于对玩家权利做出充分的保护。由于网络技术的复杂性和虚拟数据的易变性,如何取证、如何举证及如何归责成为法律的难题,这仍需通过法律修订或司法解释规定合理的司法救济程序,尤其应详细规定电子证据提取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保证提取的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对于现实存在的大量游戏用户之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行为,这实际上是游戏用户对自己财产所有权的处置。首先,对于玩家之间虚拟财产买卖合同的成立与否我们可以据合同法进行判断。由于书面形式的合同中包括了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在现实中,许多用户直接在游戏中通过聊天程序达成交易,只要其聊天记录被有效保存下来,就可以认定为达成了有效的虚拟财产买卖合同。其次,一方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履行了合同的一方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自己己经履行了合同。如在离线交易中,买方已经支付了价款,那么他应当要求卖方出具收到价款的收据。卖方若要证明自己己经转移了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要求网络游戏运营商提供虚拟财产转移的相关电子记录。最后,交易一方被证明存在违约行为的,该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履行,返还价款,并依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对于游戏用户之间的交易行为认定,网络运营商应运用其技术力量提供证据或为证明提供技术支持,这可考虑在法律修订中作为一种义务确定下来。

当前,对虚拟财产的法律特征和法律要件,虚拟财产的物权认定、运营商的责任以及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等都是实务中最急需解决的问题,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法律修订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增加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条款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认为,在制定司法解释和法律修订完善虚拟财产保护时至少要考虑以下几点:

合法性确认。应赋予网络虚拟财产应有的法律地位,确认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虽然从民法理论上,法律不禁止的都是合法的,但是通过法律修订或出台司法解释确认其合法地位,使得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目

前条件下,可以考虑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对《民法通则》第57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其他的合法财产”作扩大解释,将网络虚拟财产包括到“其他的合法财产”之中。同时,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范围。

权利义务确认。应在法律修订中明确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网络游戏用户和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网络游戏用户和运营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虚拟财产价值确认。应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如何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虽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估算存在一定难度,但也并非找不到相应的参考系。网络游戏运营商的定价、虚拟财产交易市场上的交易价格都可以作为虚拟财产确定的参考标准。

建立健全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制度,使虚拟财产交易在公开、公正、安全的环境中进行。目前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市场和交易制度多是自发形成,缺乏相应的规范性,容易产生交易欺诈行为。因此,通过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制度的建立健全,对于虚拟财产交易市场的进行调整和规范,将有利于减少虚拟财产交易欺诈行为,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

建立网上仲裁机制,争议双方在不能和解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网上仲裁机制来解决。和诉讼程序相比,网上仲裁提供了一种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快捷、灵活和经济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借鉴域名的争议解决方式,可尝试建立一种新型的虚拟财产网络仲裁制度。(1)仲裁机构的构建。由各游戏运营商组成一个仲裁联盟,下设仲裁委员会,创建统一的网络游戏纠纷仲裁网站,在网站上建立实时仲裁平台。从网络游戏资深从业人员、法律专家中选取合格的仲裁员,建立仲裁员名册,以供当事人选择。(2)仲裁方式。运用网络会议等即时通讯技术,实现在线开庭,审理网络游戏纠纷,以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方式发送仲裁文书。如果当事人不具备参与在线开庭的条件,则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开庭审理。(3)仲裁程序。虚拟财产网上仲裁程序的具体步骤大体上可以参照传统仲裁程序的具体步骤。由于网络空间中数据信息的流动性、不确定性和易删改性,双方举证上会遇到很大的困难。为了使纠纷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在举证责任上,被异议人应负有证明其合法拥有所争议的虚拟财产的举证责任。在证据保全上,可以借鉴现实司法制度中“无利益关系第三人”的模式,在网上设立专门提供电子文件保管服务的第三方,使用某些技术手段保证所保管数字文件的原始真实性和有效性,24小时不间断地向玩家提供接受委托保管数据文件的服务,在需要时依用户的指令提取相关文件作为原始证据向仲裁庭提供。

结论

网络游戏产业已经基本成型,其所涉及的经济价值与日俱增,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网络游戏市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对于这样一个庞大的市场,法律不能视而不见。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反映,应当确立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为人们采取公力救济来保护自身权益奠定法律基础,同时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来完善相关的法律保护措施。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虽然专门的立法是解决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最理想的方案,但在现阶段仍存在一定的难题。立法是一个从准备、调研、起草到形成草案并最终通过实施漫长过程,我们在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前,决不能因法律的缺位导致权利保护的缺位。因此,利用好现有的法律资源,根据需要颁布司法解释并用相对灵活的行业准则将网络社会已经存在的规则以成文的形式加以确认应该是现阶段解决虚拟财产权利纠纷问题的最好选择。

参考文献

1 孙国华:《社会主义法治论》,法律出版社2002,203

2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12

3 林旭霞:《关于我国物权立法选择的经济学分析》,《东南学术》,2004(6)

4 沈新艺、李政辉:《论无形财产的法律定位—以财产法变迁为背景》,《石油大学学 5 彭清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4) 6 欧阳梓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非财产之否定》,《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5) 7 黄之英:《中国法治之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 李蒙著《虚拟财产的立法原因》,中国电子商务网2005-01-05

9 许建民著《盗窃网络游戏的装备是否构成犯罪浅析》

10李蒙著《论虚拟财产》,中国电子商务网200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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