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手册煤矿规章制度

綦江县石壕兴隆煤矿

规章制度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目 录 总则 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劳动合同管理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奖励与处罚 宿舍与食堂管理 后勤管理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和员工的行为,维护煤矿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煤矿经济类型为股份合作制,经营范围煤炭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第三条 煤矿下设有财务室、通瓦科、培训科、安全科、生产科、监控调度室、人力资源办公室、矿办公室及后勤管理机构和“五长五队”办公室。

第四条 本规章制度所称的煤矿是指綦江县石壕兴隆煤矿;员工是指綦江县石壕兴隆煤矿招用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五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煤矿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合同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煤矿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七条 煤矿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人事任免权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八条 煤矿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煤矿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十条 员工应聘煤矿职位时,一般应年满18周岁—50周岁,由煤矿安排到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通过煤矿面试合格后方可聘用。

第十一条 员工应聘煤矿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入职《档案登记表》和家庭成员关系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十二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计生证、结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煤矿。煤矿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财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等原证件,煤矿保留复印件。

第十三条 煤矿应高度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爱岗敬业、职业道德意识、安全意识和专业操作技术。

第十四条 煤矿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等事宜由煤矿与员工另行签订协议约定(注培训协议)。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员工无过错而由煤矿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未连续上满一年的员工煤矿扣取培训费用。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煤矿有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特殊工种按3年服务期分出资金额。

第十六条 煤矿员工应无条件参加各种技能培训、演习和各种安全学习会议和矿本籍的安全培训。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煤矿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文本由煤矿提供,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煤矿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煤矿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 煤矿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煤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煤矿不得扣取员工的各种费用,由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煤矿可以扣取员工的各种费用。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到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煤矿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对煤矿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煤矿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煤矿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煤矿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煤矿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煤矿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非煤矿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煤矿。给煤矿造成经济损失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且煤矿有权在员工的劳动报酬中直接抵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煤矿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之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并在合同期满后7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煤矿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7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四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工伤保险

第二十七条 员工的工资不低于重庆市最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重庆市2012年为1050.00元)。

第二十八条 煤矿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班中餐补贴、夜班补贴、井下津贴、安全绩效、高低温津贴。煤矿根据跟班矿级管理人员提供审签的报工单和员工月考勤表,核算员工当月应得工资。

第二十九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煤矿与员工协商一致后进行。员工加班加点应以煤矿书面通知为准,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三十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煤矿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一条 煤矿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员工未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煤矿有权拒绝发放工资。

第三十二条 煤矿以货币形式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左右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第三十三条 因员工原因给煤矿造成经济损失的,煤矿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依煤矿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扣款的可以在工资中扣除。扣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当月未扣部分下月可以继续扣除。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煤矿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煤矿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煤矿处罚的扣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煤矿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三十五条 煤矿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三十六条 煤矿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煤矿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个人所缴部分在工资中扣除代缴。

第三十七条 煤矿每年中秋节、春节为职工提供福利待遇,以发放现金或实物,其标准由煤矿确定。

第三十八条 煤矿员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重庆市内30元/天、人,重庆市外40元/天、人;交通费按实报销;住宿费标准:重庆市内50元—100元/天,重庆市外100元—150元/天、人,超出住宿费标准自行负责。 第三十九条 煤矿员工工伤待遇按重庆市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四十条 煤矿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冶理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 煤矿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熟悉煤矿自然灾害,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十二条 煤矿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全煤矿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四十三条 煤矿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从事井下工作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煤矿定期给员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六章 劳动纪律

第四十四条 煤矿休假分为以下几类

(一)婚假;

(二)丧假;

(三)产假;

前款规定的休假的天数按相关政策执行,同时享受带薪休假(指矿级管理人员),休假期间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病假期限和工资待遇按相关政策执行;事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

第四十五条 员工作息时间,每月上班不低于22天,休息时间要请假。请假以书面假条为准,假条要有班长签字,分管领导签字,矿长审批。

第四十六条 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假、事假、迟到、早退、旷工、工伤、休假、公差等项目;煤矿对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不作考勤记载,但应到煤矿报道签名。

第四十七条 考勤记录表,由考勤人员每天按时正点考勤,班中、班后考勤,并准确填好考勤记录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在每月3日前(交上月的)连同各种假条或有关证明,交矿财务办公室作为核发工资和扣款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员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事假须说明理由,请病假须提供医院的证明。特殊情况例外,但

应在请假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第四十九条 员工因工受伤,需要休息(指未住院治疗的人员),必须由安全科写出书面报告,经矿管会审核,确定受伤性质和伤残程度,报请业主同意签字后,方可按工伤的有关规定处理休假。

第五十条 请假五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或调度值班领导)审批,五天以上由矿长审批;凡未按此规定办妥请假手续而不上班者,一概以旷工论处。

第五十一条 迟到、早退、旷工、病假、伤假的标准

(一)迟到:超过规定上班时间5分钟至10分钟内为迟到。迟到一次扣10元。

(二)早退:在规定下班时间前5分钟至20分钟内离开为早退。原则上不得提前下班,按各岗位的考核为准。

(三)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为旷工

1、未经批准休假;

2、迟到、早退20分钟以上,计算半天旷工;

3、事前批准请假后,事后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办请假手续;

4、休假期满未按期上班者;

5、签到或排班后未经矿领导同意不上班的论为旷工处理;工伤职工在医疗康复后不主动回煤矿上班者以旷工论处;

(四)病假:以医生的诊断证明和休假证明为准,特殊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例外。

(五)工伤:以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性质认定为准;在劳动行政部门未作出性质认定之前暂按病假处理。

第五十二条 考勤扣款

(一)迟到一次扣10元,早退一次扣款50元,,迟到或早退一次以上者以此类推;

(二)旷工:旷工半天,当日工资不计发,并扣款50元;旷工一天,

当日工资不计发,并扣款100元,旷工一天以上者以此类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煤矿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5次以上(含5次)或一个季度内累计迟到、早退15次以上(含15次)者;累计迟到、早退的期限均以首次迟到、早退之日起计算;

2、一个月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含15天),累计旷工的期限均以首次旷工之日起计算;连续两个月都未上满22天者(指每一个月),视为自动离职。

3、采用欺骗手段获得批准休假,经查证属实者。

4、连续旷工15天(含15天)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

第五十三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煤矿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煤矿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打电脑游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煤矿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煤矿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煤矿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煤矿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煤矿,维护煤矿形象,敢于同有损煤矿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经分管领导许可的除外;

(12)、遵守煤矿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煤矿的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班长、操作工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要立即断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班长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班长、部门主管或矿调度室汇报;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先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违规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五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煤矿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五十六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煤矿,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五十七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煤矿经济效益,对煤矿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煤矿经济效益,对煤矿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煤矿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煤矿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煤矿技改方面能节省人力和物力有显著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五十八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煤矿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第五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扣款50元至300元;一个月内违反2次以上(含2次)或一年内违反累计6次以上(含6次)的,

系,累计时间从首次违章之日起计算。

(1)、委托他人签到或代替他人签到的;

(2)、迟到或早退(每次5分钟以上)的;

(3)、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

(4)、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5)、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浪费煤矿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7)、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8)、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

(9)、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的;

(10)、末按规定携带危险物品的;

(11)、在禁烟区吸烟的;

(12)、末经煤矿同意携带煤矿物品出厂区的;

(13)、地面工作时间打瞌睡的;

(14)、开会未把手机置关闭或静音状态,会上交头接耳或打瞌睡的; 第六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扣款100元至500元;一个月内违反2次以上(含2次)或一年内累计违反4次以上(含4次)的,

系,累计时间从首次违章之日起计算。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煤矿正常调动或矿领导安排的工作;

(2)、无理取闹和吵闹,影响煤矿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3)、上班时间打牌、外出;

(5)、将煤矿内部的图纸、管理制度、文件、帐本给煤矿外的人阅读的;

(6)、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私接瓦斯炉的;

(7)、未经煤矿同意留宿外人的;

(8)、不按煤矿规定参加各种会议的;

第六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扣款300元至1000元,属于严重违返企业规章制度,煤矿有权立即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累计时间从首次违章之日起计算。

(1)、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煤矿录用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煤矿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3)、故意损坏煤矿财物,造成煤矿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违反煤矿保密制度,泄露煤矿商业秘密。

(5)、凡盗窃、贪污、侵占煤矿财物;

(6)、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煤矿利益受损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煤矿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六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罚100元-1000元,煤矿有权立即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1、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或入井前喝酒者。

2、瓦斯检查空班、假班或漏检者。

3、瓦斯超限、无风或微风强行作业者。

4、防突施工、预测和检验、防突报告单弄虚作假者。

5、防突头面超采超掘、违反防突措施施工者。

6、防突头面放炮,人员不按规定撤至警戒线以外者。

7、违章套打残眼或不按规定放炮者。

8、打眼、装药平行作业者。

9、盗窃、私藏或违反规定丢失爆炸物品者,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10、强行进入盲巷、采空区、警戒区等其他禁止进入区域者。

11、故意破坏安全保护、监测装置、设施或有意使之失效者。

12、无措施或违反措施规定施工、作业或带电操作者。

13、违章蹬大钩,爬、跳“飞车”者。

14、斜井、上山提升超拉超挂或使用不合格插销者。

15、酗酒打架或无故打人,报复、殴打制止其“三违”者。

16、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的直接责任者;

17、事故发生后,蓄意隐瞒事实真相、破坏事故现场者。

18、仪器不清晰或未带仪器者。

19、井下乱解大便者。

20、安排整改的隐患未及时整改者。

21、井下乱挖乱采者。

22、排班不入井或未排班入井者。

第六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严重违章行为,处罚300元-3000元,煤矿有权立即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1、放炮不设岗。

2、放炮员没有最后一个离开爆破地点。

3、机车侧撞、追尾。

4、无关人员乘坐机车,

5、掘进、抽放打钻、收尺弄虚作假。

第六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严重违章行为,扣款200元-1000元,煤矿有权立即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1、空帮空顶作业。

2、以下违章放炮行为:站岗不尽职;不在规定地点放炮,近距离放炮;一次装药、分次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采面放炮、贯穿放炮不执行请示汇报制;放糊炮、明火放炮。

3、不使用阻车器或挡车门。

4、电气设备失爆(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缺堵板等)。

5、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

6、放炮后前探梁未及时移到碛头,抱箍有松动,扣撑不齐。

第六十六条 凡发生下列违规行为,处罚100元—500元,属于严重违返企业规章制度,煤矿有权立即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一、采掘顶板

1、无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作业。

2、无设计图纸、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安排作业。

3、采掘头面发生地质变化、无安全措施继续施工。

4、采煤工作面支护不合格。

5、初次来压有措施,不按措施执行。

6、两巷安全出口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7、支架离碛头空头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8、采掘工作面发现地质变化、瓦斯、水有异常情况不汇报。

9、修护支架不是由外向里进行。

10、施工锚杆时无临时支护。

11、超前抬厢支护距离不合规程要求。

12、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支护形式。

13、前探梁抱箍有3个以上未紧固(手摇为准)。

14、巷道岔口不按规定架设抬厢。

15、岩巷掘进不按规定实施探眼。

16、回撤支架不安规定进行操作。

17、回柱(厢)人员进入无支护或支护不完好的区域内。

18、用排材作为交接顶梁的扁销。

19、茅口巷开口处未按规定支护。

20、提供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追查)。

21、掘进实施放炮后不进行撬邦问顶。

22、采面连续缺柱2根、木垛不合格。

23、工作面超前下煤眼栏板损坏未及时修复。

24、螺丝、压板、垫木乱丢乱甩。

25、掩架工作面钢绳搭接长度不够。

26、钢绳搭接的卡子未拧紧,卡子数量不够。

27、工作面溜皮不平、不直。

28、采煤工作面碛头采高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29、工作面乱透煤炭。

30、工作面空帮未及时扛背。

31、工作面不坚持洒水降尘。

32、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未及时处理。

33、工作面下煤的口子未及时加固。

34、工作面两巷未打设超前支护。

35、工作面尾巷未打栅栏。

36、推车距离不够,推埋头车、推车未使用刹车棒。

二、一通三防

(一)爆破管理

1、放炮母线出现裸露、接头不包扎、正规放炮母线不使用线卡、与导

2、放炮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要求。

3、放炮员不用竹、木棍扎眼做引药。

4、未按爆破说明书规定装水炮泥、黄泥、炸药。

5、反向爆破。

6、蕾管脚线、放炮母线放炮前后不扭接短路。

7、采掘头面不执行一次装药放炮。 电体接触、放炮启爆点母线未进箱上锁。

8、放炮后未等足15分钟(防突头面至少30分钟)就进入工作地点作业的。

9、放炮后放炮员、班长、瓦检员不检查或检查不认真,不验炮,瞎炮未处理就恢复工作。

10、瞎炮不按规定及时处理、又不执行现场手上交接班。

11、炸药、蕾管不分装分运。

12、雷管箱、炸药箱内存金属制品(无论有无雷管、炸药)。

13、炸药、雷管不进箱上锁乱丢乱放的。

14、领取炸药、雷管后未及时运送入井,剩余的炸材未及时退库。

15、炸药、雷管消耗不执行四签字(班长、放炮员、库管工、跟班领导),放炮员代班长签字的。

16、煤、矸、矿车及杂物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放炮。

17、炮眼深度,抵抗线不够而装药放炮。

18、 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瓦斯浓度达到1%装药放炮的。

19、用矿车运送雷管。

20、放炮把手不随身携带或交与他人。

21、站岗警戒不到位、不尽责。

22、放炮员不亲自联接母线。

23、捡到火工产品不上交、丢失火工产品的。

24、炸药库炸材堆码不规范。

25、进入炸药库人员穿戴不合格。

26、放炮损坏各种设备、管道、电缆。

27、放炮员不亲自运送雷管或不监护运送炸药到施工地点。

28、通电放炮不响时,放炮员不先取下把手、不摘下母线、不扭结母线、放炮员未等足10分钟以上就进入检查的。

29、放炮临时线距碛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30、放炮母线吊挂不平直。

31、井下炸药、雷管未放在安全地点。

32、放炮不执行请示汇报。

(二)局部通风

1、临时停风地点瓦检员不在通道口设置警戒。

2、掘进无“三转两闭锁”。

3、局扇拉循环风,没及时发现、未及时处理。

4、局扇停风,不撤人,未及时按规定设置临时栅栏,未及时断电的。

5、风筒出风口距碛头超过作业规程、措施规定。

6、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7、风筒吊挂不平直,未环环吊挂。

8、风筒反接。

9、风筒搭接未使用过渡接,转弯未使用转弯风筒或骨架风筒。

10、风筒破口未及时缝补、破烂严重未及时更换。

11、风筒乱丢乱放,人为损坏风筒。

12、风筒接头未捆扎牢固,漏风严重。

13、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不对,拉循环风。

(三)瓦斯管理

1、瓦检员排班后不按时进井,瓦检员提前汇报,出早班。

2、不按时检查并填写汇报瓦斯数据,瓦斯检查未做到“三对口”

3、瓦斯员脱岗。

4、瓦斯超限未及时汇报、不撤人。

5、不按措施排放瓦斯。

6、随意打开栅栏进入盲巷。

7、局扇、峒室,盲巷、临时作业点、抽水泵房、瓦斯抽放钻场临时栅栏等未挂牌检查瓦斯。

8、密闭不按规定检查瓦斯。

9、机车司机、放炮员、班组长、电工、抽水工、防突员、安全员等不使用便携式瓦斯警报仪。

10、未带放炮手册和瓦检手册,手册上未相互签字。

11、有空班漏检、假检。

(四)通风系统

1、改变通风系统无措施。

2、不合理的串联通风。

3、贯通后不按贯通措施调整通风系统。

4、机车撞坏风门、密闭、栅栏。

5、不随手关闭风门,或两道风门同时打开。两道风门不设闭锁或闭锁失效。

6、风门前后五米或两道风门间长时间有机车、矿车等阻隔物。

7、末经准许行走回风巷的。

8、人为损坏控风设施的。

9、风门漏风严重未及时处理的。

(五)防突、抽放

1、防突头面无防突措施施工牌板,不按防突措施施工。

2、不按设计打防突钻孔。

3、防突施工完后,不按规定报批就擅自通知施工队作业。

4、损坏防突牌板、标志,不按要求填写防突牌板或牌板上填写的数据与现场实际不相符。

5、防突头面放炮不关反向风门(放炮员、瓦斯员、班组长4负责)。

6、揭石门安全岩柱小于措施规定。

7、未按规定配戴自救器和安设隔爆设施。

8、执行防突措施时其他工序平行作业。

9、执行防突措施未按规定设置警戒。

10、涂改防突牌版数据,移动和取下防突标记,改动防突标刻上的数据。

11、石门揭煤时不按防突措施和设计的规定加强顶板支护。

12、防突头面放炮时,未按规定断电;未将机车或矿车停在防突措施中的规定位置。

13、钻工不按设计参数施工,钻孔仰角、夹角超过规定。

14、钻场顶板的安全不处理好就施工。

15、钻孔施工完毕不及时封堵抽采(已形成抽放主管道的)。

16、钻孔封孔质量不合格。

17、抽放泵站未按规定测定抽放参数,瓦斯浓度低于30%未及时排空。

18、放水工每班未按规定进行放水。

(六)防尘、防火

1、采掘头面回风巷距回风口20m ,距碛头(切割)50米未安装防尘设施。

2、回采工作面运输巷各转载地点,下煤口,大巷装车站未按规定安设防尘喷雾洒水装置、安装后未使用的。

(七)瓦斯监测

1、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设瓦斯监控装置。串联通风风流汇合处,机电峒室、钻场施工未安设瓦斯传感器。

2、监测传感器安设位置不对,显示数据误差大,通知整改,未及时处理的。

3、瓦斯超限时瓦斯监测装置不能按规定断电。

4、施工钻孔、采掘工作面监测探头吊挂位置不符合规定、现场无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5、探头线吊挂不平直,接头未使用接线盒。

6、人为的对探头气孔进行封堵。

7、未按规定对探头进行调校。

8、未每天审签瓦斯监控报表,报表未每天打印。

三、机电运输:

1、新安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未经同意就投入使用的。

2、砂轮、圆盘锯、抽放泵房电机皮带无防护罩。

3、操作机床或手持旋转设备未戴手套、女工不戴工作帽操作旋转设备者、女工上班穿高跟鞋、穿裙子。

4、搬运硫酸时不按规定方式进行搬运者。

5、非运转司机或无证开动运转设备。

6、使用、存放氧气瓶、乙炔瓶(发生器)安全距离不够,乱丢乱放。

7、高速旋转设备部位无安全防护罩。

8、轴承、减速器缺油仍然运行的。

9、需水冷却的设备在无水时或水温超过规定时仍然运行。

10、潜水泵无水坑、篦子,打干泵运行。

11、装岩机无保护栏。

12、在装岩机爬斗运行时,在运行范围内进行其它工作或行人。

13、装岩机在斜巷中使用时无防滑装置、防滑装置不符合规定就使用的。

14、装岩机牵引钢绳每捻距断丝数大于25%、钢丝绳直径减小量超过25%、断股仍使用者。

15、不同轨道线路上用机车和钢丝绳牵引矿车无措施。

16、在2.5米以上高度作业不佩戴保险带或无防止坠落安全技术措施。

17、电焊工作业时,不戴手套防护镜。

18、超吊重物时使用不合格器具、扣绳等或不经检查使用的。

19、吊装设备时,人员随同吊装设备或机具升降,在设备下停留者。

20、锅炉缺水,烧干锅炉。

21、检修设备、管线无措施擅自停气、停水、停电未提前汇报。

22、电气设备失爆。

23、设备应装设的仪器、仪表不装或不起作用。

24、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未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25、电工未坚持每天进行漏电试验或跳闸试验,无记录。

26、各类司机在紧急情况下不采取应急措施或采取措施后不立即汇报的。

27、电气设备停电检修不挂牌或无专人看守。

28、井下照明无综保开关或不起作用。

29、电器设备过流、短路、漏电保护不全或不起作用。

30、地面下井的轨道、管子、不进行二次以上的良好接地和绝缘。

31、使用矿灯人员在井下乱拆、敲打、甩砸矿灯。

32、矿灯明显不完好就发出使用的。

33、6KV 停电检修时,停电后验电,不在出线电缆头处挂上短路接头,不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牌板,不填写操作票等。

34、电缆护套破裂后未采取措施仍使用者。

35、电器接地线不合规定,电器设备局部接地线未接、高压接线盒、高压设备无接地线、接地极。

36、停、送电不向调度室汇报。

37、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失灵或甩掉不用者。

38、煤电钻操作手把开关失灵、绝缘不合格。

39、局扇未使用“三专二闭锁”,缺项或闭锁失灵。

40、停电作业时,不验电、不挂牌、手把未打零位。

41、各类运转司机下班离开时或长时不用,隔离开关手把不复零位。

42、电动机无扇叶、护罩仍使用者。

43、在电缆上悬挂重物,电缆接线盒直接吊在电缆上,用金属铁丝挂电缆。

44、在机车运行线路上作业,未挂红灯者。

45、各主要车场岔口停放车辆超过停车警戒线。

46、机车在正常线路上行驶时,顶车运行。

47、机车抵车时,无引车员者,引车员在矿车两侧者。

48、机车在打滑的情况下强行拉、顶车而不采取措施的。

48、机车下道后不采取措施强拉上道的。

49、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未切断操作电源打到零位,不拿走手把、关闭机车大灯者。

50、机车无撒沙装置或撒沙装置不灵活、撒沙装置内无沙者。

51、机车运行时在电瓶盖上放插销、链子等其它物件。

52、机车电瓶充电时不打开透气盖及用其它水代替蒸馏水加注者。

53、机车拉车数量起。

54、机车在同一轨道上同向运行时,间距小于100米。

55、机车未停稳就下车搬道,不停车搬道,用机车挤道运行者。

56、机车过风门、巷道口、峒室出口、弯道、道岔等处不减速、不鸣号。

57、未经矿调同意,在机车主运输线上人力推车;在斜坡上用人力推车,人力推车放飞车者。人力同向推车时两车距离小于20米,站在车辆两边推车者。

58、矿车运行中,站在碰头上取销子,连钩者。

59、拉运“四超”物质,无措施者。

60、轨道末端不使用卡轨器者。

61、所有绞车拉车、挂车数超过规定。

62、内齿轮绞车安装未使用双螺帽,安装不牢固。

63、设备基础浇注不符合要求。

64、内齿轮绞车不带电放飞车或带电不使用离合手把放飞车。

65、内齿轮绞车制动闸失灵而继续运行。

66、内齿轮绞车、手把缺定位销而继续使用。

67、内齿轮绞车司机将钢绳放完不留三圈余绳。

68、内齿轮钢绳在斜坡断丝超过10%而继续使用。平巷断丝超过25%,断股,严重变形面继续使用者。

69、内齿轮绞车钢绳打结、绳卡松动或数量不够而继续使用。

70、内齿轮绞车无信号或信号不清晰。

71、绞车司机开绞车前不检测安全装置、钢绳就开车的。

72、主提升绞车钢绳未排好仍然使用。

73、斜井、斜巷运输不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制度,斜巷提放时下信把工不在峒室内。

74、斜井绞车提放大件无措施。

75、斜井提升声、光信号不全、失灵。

76、主要斜坡甩车场不使用立地滚又无安全技术措施。

77、平车场斜井、斜坡上口无阻车器,阻车器未采用远控者。

78、平车场斜坡上口下20m 处无挡车栏。

79、调度绞车司机用脚蹬、导向不正,棒拨钢丝绳。

80、信把工发信号,在提升车辆过程中不进入躲身峒内。

81、摘跑钩,强行搬道拦车者。

82、平巷使用非允许链环、插销。

83、设备野蛮卸车者。

84、在瓦斯泵房、抽风机房、木工房、汽油库、油脂库、火药库等禁止烟火的地点吸烟或用明火取暖。

85、值守人员允许非工作人员(包括小孩及外来无手续人员)进入机房、库房、硐室等要害地点。

86、瓦斯泵房前后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安全装置不进行定期检查者。

87、空气压缩机的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断水保护和信号报警释压阀、压力调节器失灵运行。

88、易燃、可燃、易爆物品混存混放。

89、放炮时,机车未开出放炮措施区域者。

四、地质测量:

1、巷道贯通20米前无贯通通知。

2、过老巷、废眼、地质变化带不汇报。

3、擅自改变中腰线、开口点、预穿点者。

4、各类巷道中腰线不按规定放射线、放错线。

5、破坏测量中线点、腰线点或者在中腰点上悬挂风水管、风筒或其他物体。

五、其它

1、各类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2、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3、损坏、各类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材料的。

4、上班时脱岗的。

5、井下设置安乐窝、井下睡觉的。

6、井下一班三汇报在地面汇报的。

7、末按规定运输设备材料的。

8、擅自运用不合格材料的。

9、违返煤矿安全规程或相关规程和措施的。

第八章 宿舍与食堂管理

第六十八条 为提高员工生活质量,规范食堂和宿舍的秩序,特制定本制度。如有违反以下规定者,煤矿有权扣款30元-300元/次,从当月工资中扣除。一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 或一年内发生4次以上(含4次) 的,属违反煤矿规章制度,煤矿有权立即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一)食堂管理

1、职工食堂每餐必须有热菜、热饭,不得有变质、发霉的饭菜。

2、员工进入食堂就餐不得拥挤,哄抢,特殊菜品有炊事员打。

3、外来人员在食堂就餐,必须经煤矿认可,应收取饭票。

4、员工进入食堂后,必须遵守秩序,要自觉排队,服从食堂人员管理和劝告,不得争先恐后,不推敲碗盆和大声喧哗。

5、未经许可,不能随意进入厨房。

6、就餐人员必须按需盛饭打汤,不许故意造成浪费。

7、剩饭、剩菜不得乱倒,应倒在指定的地点。

8、员工用餐后的餐具放到食堂指定地点。

9、食堂内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大声起哄、吵闹,做到文明用餐。

10、就餐人员一律服从食堂管理和监督,爱护公物、餐具,讲究道德。

11、讲文明、讲礼貌。尊重食堂人员,对食堂管理服务有意见,可向办公室提出,不能与食堂人员争吵。

12、就餐人员要爱护食堂的公物和设施,不得随意挪动或损坏,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13、饮事员应严格遵守煤矿的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服从组织安排,遇事要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14、树立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的思想,讲究职业道德。文明服务,态度和蔼,主动热情,礼貌待人,热爱本职,认真负责。做到饭熟菜香,平等待人。

15、遵守财经纪律。员工就餐禁止收取现金,严格登记手续,不得擅自向外出售已进库的物品。

16、坚持实物验收制度,搞好成本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每月盘点一次,每月上旬定期公布帐目,接受员工的监督。

17、爱护公物。食堂的一切设备、餐具有登记,有帐目,不贪小便宜,对放置在公共场所内的任何物件(公家或个人) ,不得随便搬动或拿作它用。对无故损坏各类设备、餐具者,要照价赔偿。

18、做好炊事人员的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换、勤洗工作服,工作时要穿戴工作衣帽。炊事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有传染病不准在食堂工作。

19、计划采购,严禁采购腐烂、变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

20、安排好员工就餐排队问题,缩短排队时间,按时开膳。

21、做好安全工作。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严禁随带无关人员进入厨房和保管室;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放置,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食堂工作人员下班前,要关好门窗,检查各类电源开关、设备等。管理员要经常督促、检查,做好防盗工作。

22、加强管理,团结协作,严格执行各类规章制度,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任务。

(二)宿舍管理

1、住宿职工应严格服从煤矿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不得多占床位,不准损坏公物。

2、住宿职工不准擅自留外来人员。家属探亲,必须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到煤矿办公室审批手续。

3、一个寝室配一把钥匙,由室长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配制钥匙。钥匙遗失应报告煤矿办公室重新配置,但费用由遗失者承担。

4、个人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必须妥善保管,遗失或被盗窃自行负责。未经物主同意,任何人不准私看,乱翻、挪用别人的物品。

5、职工晚上23.00分必须回宿舍休息睡觉。

6、严禁私拉电线、改装电路,新架插座,严禁使用电炉等功率较大的电器具以及明火。晚上必须23.00按时熄灯就寝,照明用电应注意节约。

7、宿舍走廊、楼梯,或其他空地,不准堆放杂物,必须保持通道畅通。

8、各房间应建立卫生轮流值日制度,由各室长负责安排住宿员轮流清扫,住宿职工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主动整理好自己的房间和物品,做到衣,被摆放整齐,地面洁净,玻璃明亮。严禁向窗外抛物、倒水、吐痰、扔烟蒂。

9、在宿舍区内不准高声喧哗、打闹、不准乱窜寝室或有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10、职工宿舍区内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严禁非法不轨行为事件发生。

11、职工宿舍一律不得安装使用瓦斯炉。

第九章 后勤管理

六十九条 为保障我矿后勤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推进,做到件件事情有人管,件件事情有人干,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有违反下列之一者,煤矿有权扣款30—100元,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一、后勤矿长每月召开一次后勤各部门的管理工作会议,总结上月的工作,布置下月的管理工作,对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的办法,在工作中不听从安排的实施处罚,并要有会议记录,未执行一次处罚后勤矿长30.00元。对各岗位未认真进行监督管理,各岗位有违章违纪现象不实施处罚,发现一次处罚50.00元。每月组织2次夜间巡查,未组织巡查一次处罚30.00元。

二、炸药库值班人员考核办法:

1、上班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炸药库、雷管库、值班房保持清洁卫生。

3、炸药库内的杂草、杂物每月清理一次。

4、炸药库内必须坚持喂养防盗犬,没有喂养防盗犬,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一律由炸药库值班人员承担。

5、后勤矿长未严格监督对炸材值守人员的管理,炸药库值班人员被处罚的,后勤矿长有连带责任。

6、炸材库账物不符,出入库未进行审签登记的。

7、领取炸材人员未穿劳保服发放炸材的。

8、炸药箱和雷管箱无锁发放炸材的,

9、炸药库、雷管库乱堆乱放的。

三、煤坪值班人员考核办法:

1、上班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洗澡水不滚,工人洗冷水藻的。

3、澡堂每天未打扫的(早班值班人员打扫)。

4、值班时间睡觉的

5、入井人员未经检身就入井的。

6、未督促职工好煤和劣质煤分开倒的。

7、广场材料被盗照价赔偿。(范围:安装空压机位置到堆芭片位置,包括煤坪)

8、小孩在矿区范围内玩耍不制止的。

9、值班房内有管理人员睡觉不制止的。

10、煤炭多记和多发牌子的。煤炭不满发放牌子的。

四、充电房值班人员考核办法:

1、上班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灯架每天未清抹的。

3、矿灯房矿灯丢失照价赔偿。

4、保证矿灯房的清洁卫生,每天未进行打扫的。

5、晚上矿灯房无人值班的。

6、充电房内有外来人员玩耍的。

7、自救器、矿灯发放和收回未进行登记的。

8、矿灯、自救器损坏发出使用的。

五、煤坪磅房值班人员考核办法:

1、每车煤炭未督促上煤人员把矸石捡干净的。

2、上班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无人过磅的。

3、卖私煤的车辆,必须每车除皮,未除皮装煤的。

4、好煤当劣质煤卖,一经发现赔偿当车煤炭,并按规定处罚。

5、保证磅房的清洁卫生,每天未打扫一次的。

6、上煤人员带背蔸来上煤炭,磅房值班人员未严格监督制止的。

7、未见票就发煤炭的,应追究赔偿当车煤炭。并处罚。

8、不听从后勤管理人员安排的。

9、对发出的煤炭登记不符的。

六、地面临杂工的监督管理考核办法:

1、后勤矿长(或后勤矿长指派的管理人员)必须对每一项临杂工进行监督、检查、验收,无人员监督、检查、验收的。

2、地面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讲明安全注意事项,施工的质量要求,

未讲明安全注意事项和施工质量要求的。

3、在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没有按工程质量要求进行施工的,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有返工现象的,作业人员不得计资。

八、地面瓦斯抽泵房值班人员考核办法:

1、上班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每天未向矿调度室汇报瓦斯抽放浓度的(分早、中、晚)

3、外来人员在泵房内逗留、玩耍的。

4、保证泵房的清洁卫生,每天未打扫的。

5、上班时间睡觉的。

6、未作好瓦斯抽放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7、机器运行有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机汇报的

8、机器缺水被烧坏,按受损部分的100﹪赔偿。

9、运转设备无护罩的。

10、对各种参数未进行严格检查记录的。

九、抽风值班人员考核办法:

1、上班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上班时间睡觉者。

3、风井上班的职工,未严格执行检身入井的。

4、有外来人员未经矿领导允许在风井进出的。

5、值班房内有管理人员睡觉不制止的。

6、风机运行有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机汇报的。

7、停风、停电未立即打开风门形成自然通风的。 。

8、值班房内有外来人员逗留、玩耍的。

9、保证值班房的清洁卫生,每天未打扫的。

10、风井广场的设施被损坏、材料被盗照价赔偿。

11、抽风值班未记录或记录不全的。无交接班记录的。

十、电焊工考核办法;

1、每天烧的材料和钢材无数量,堆码不齐的。

2、每天烧的短节钢材未收捡入库,乱丢、乱甩的。

3、小孩在场地玩耍未严格制止的。

4、场地材料被盗,照价赔偿。

5、各种工具用具乱丢乱甩的。

十一、材料库房值班人员考核办法

1、材料入库没有凭购买材料的清单入库,未作好记录的。

2、材料出库未开出库单,领料人员未在出库单上签字。

3、材料出入库账物不相符,遗失的照价赔偿。

4、每一种材料未贴上标签,不醒目清楚的。

5、上班时间擅自离开岗位,睡觉的。

6、对消耗大的材料未提前5天提供购买数据。影响煤矿正常生产的。

7、材料库材料未堆码整齐,未保证库房的清洁卫生,每天未打扫的。

8、对回收复用的材料未作登记,清点。

第七十条 每月上班工天在20天以下(包括20天)者,总工资下浮8﹪;每月上班工天在15天以下(包括15天)者,总工资下浮10﹪.

第七十一条 煤矿对全矿员工实行风险抵押金考核办法,副总,副矿级以

上的管理人员每年每人扣风险抵押金壹万元;电工、抽放队长、安全员、瓦检员、班组长每年每人扣叁仟元,副班长每年每人扣贰仟元;井下职工每年每人扣陆佰元;其他员工每年每人扣伍佰元。发生安全事故(指发生一人以上的死亡事故),风险抵押金不返还;未发生安全事故,对所扣风险抵押金贰倍返还。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煤矿制定的岗位职责以及其他管理制度也作为员工守则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七十三条 煤矿原制定的规章制度或管理制度与本员工守则不一致的以本守则确定的内容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员工守则的解释权归煤矿享有。

第七十五条 本员工守则在执行中有异议,由煤矿调度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员工守则经职工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煤矿公布之日其执行。

綦江县石壕兴隆煤矿

201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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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煤矿20XX年第一季度政工工作总结      一季度××煤矿按照××分子公司党委指示精神,致力于建设学习型企业、服务型班子、堡垒型支部、开拓型队伍、温馨型班组。努力实现党建科学化、管理制度化、文化个性化,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助推企业安全发展,为打造复杂地质条件下的一流矿井提供可靠保障。   一 ...

  • 煤矿第一季度政工工作总结
  •   一季度xx煤矿按照xx分子公司党委指示精神,致力于建设学习型企业、服务型班子、堡垒型支部、开拓型队伍、温馨型班组。努力实现党建科学化、管理制度化、文化个性化,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助推企业安全发展,为打造复杂地质条件下的一流矿井提供可靠保障。   一、安全生产创出好水平   一季度在全矿上下 ...

  • 矿运转队20**年工作总结和20**年工作安排
  • 矿运转队20XX年工作总结和2014年工作安排 20XX年4月份运转二队成立以来,积极按照矿上及公司安排部署进行工作,全面展开我队各项工作;我队克服了人员技能差、人员普遍年轻化、检修工作任务繁重等不利因素;一切从零开始,一支崭新的、强有力的队伍日益壮大,各项工作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成绩。 一、安全、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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