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注册登记核准程序
审批依据:
《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审批机构: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
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考核同意。
审批程序:
1、申请(首次、再次)注册原则上每年5月、11月办理两次。申请注册人员于每年4月10日至4月25日、或10月10日至10月25日(星期六、日除外)期间向市局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市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受理的,于4月30日、10月30日前将已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省局;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省局对已受理的申请进行认真的终审,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发给《执业药师注册证》;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书面通知申请人和
当地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说明理由。注册后,申请注册人员的申请材料、《执业药师注册证》、书面通知等由市局领回,并转交申请注册人员;
3、省局负责于每年12月31日前以公告形式和在省局网站上公布当年予以注册、核发《执业药师注册证》的人员名单;
4、申请变更(执业单位、范围、地区)注册、注销注册,随时受理。由申请变更、注销人员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办结后直接到省局领取变更、注销证明。
审批时限:
1、首次注册和再次注册,市局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省局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和办结;
2、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在材料齐全情况下,省局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材料目录:
(一)首次注册
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四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原件;
5、执业单位同意注册的证明原件;
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8、《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再次注册
1、《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四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4、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原件;
5、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7、《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
(三)变更注册
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四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4、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如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5、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原件;
6、《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注销注册
1、《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四份;
2、《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3、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