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发展与党员管理

党员发展与党员管理

了解发展程序、树立党的意识、遵守党的纪律

(一)、党员发展

党员发展的五个阶段:

入党申请人阶段

入党积极分子阶段

党员发展对象阶段

中共预备党员阶段

中共正式党员阶段

一、入党申请人应了解的基本知识

申请入党的条件

党章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党员的条件

党章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入党自愿原则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体现在自愿提出申请;主动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党的发展历史,坚定自己的理想信念;主动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表现)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是为了向党组织郑重表明自己的政治选择,使党组织了解自己的信念和要求,便于党组织对自己进行教育、考察和培养。

二、入党积极分子

班级团支部(党小组或学生工作党支部)推荐,党支部(或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并不是辅导员个人定入党积极分子)

基层党委批准后,及时向支部下发《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为培养联系人。

接受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主动汇报思想

三、党员发展对象

党员发展对象的确定要经过培养人推荐、团组织推荐(推优)、群众座谈、函调政审、支部讨论确定、(总支审查)、党委审批。

必备条件

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基本完成规定的教育内容。

基本具备党员条件。

具体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在重要时刻能起到应有作用。

(2)学习刻苦,成绩优秀,考察期内原则上无补考、重修现象;累计重修学分不得超过8学分;三、四、五年级原则上要通过国家英语四级(专科生、艺术类和体育类学生要求过国

家英语三级)或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

(3)所在寝室同学关系和谐,积极向上,考察期内在星级寝室评比活动中,原则上要求在四星级以上(含四星)。

进行短期培训。一般五至七天。

履行入党手续

在培训合格后,对各方面条件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履行以下入党手续:

1、党支部对拟发展的同志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2、个人填写入党志愿书;3、两名正式党员作为介绍人填写意见;4、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党章规定: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5、对支部大会同意发展的同志,由上级党组织找本人谈话; 6、基层党委讨论批准。

四、预备党员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目的在于对预备党员作进一步的教育和考察。

能否转正,要以是否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为准。

预备期的算法:党章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组织对自己的教育和考察,争取按期转正。

第一: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

第二: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自己的各项任务,密切联系群众,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起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我校对学生党员提出的“做好五带头,当好五种人”的标准要求是:

一是带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信念,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

二是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互助,做维护学校和社会安全稳定的骨干;

三是带头勤奋学习,努力提高综合素质,积极争取优秀学生奖学金,争做学习标兵; 四是带头搞好寝室文化建设,在星级寝室评比活动中做到“保四争五”,当好寝室责任人; 五是带头承担社会工作,积极为同学服务,争做社会活动积极分子。

对预备期内有错误的预备党员的处理:

1、批评教育,帮助改正错误

2、延长预备期

(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延长预备期不是一种党纪处分,只有延长一次。)

3、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

预备党员与正式党员权利义务的异同

共产党员的八项义务,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是一样的。

共产党员八项权利,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有七项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预备党员没有。

交纳党费。从上级党组织批准为预备党员那个月开始交纳党费。但党费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

五、正式党员

预备期满后应主动向所在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未提出申请的,支部大会不能讨论其转正问题。

转正申请书内容:

1、简要情况。主要写自己何时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何时预备期满,并提出按期转正的请求。

2、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主要包括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有哪些进步和提高,对照党员标准还有哪些缺点和不足。

3、今后努力的方向。根据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存在的缺点,提出自己转为正式党员的决心和打算

转正要办的手续:

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支委会审查

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其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

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本人必须参加,不能缺席

(二)党员管理

党员管理的九项制度

现行的党员管理制度主要有:

1、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的制度

2、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3、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制度

4、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5、党籍管理制度

6、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制度

7、党员交纳党费制度

8、出国出境党员管理制度

9、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

党章规定:“一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1、把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是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职责。

(不能把没有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员编入下属的任何党组织。)

2、把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是共产党员行使党员权利的基本前提。

3、要求党组织把自己编入党的一个组织是党员享有的基本权利,流动党员应当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党员行使党员权利的主要途径和形式。党员必须在党的一个组织中参加组织生活,这是中国共产党组织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般地,党支部每月应召开党的组织生活会1-2次。

在新的历史时期,改进党的组织生活的形式,提高党的组织生活质量,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情况,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需要。

三、党员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的制度

党员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制度是党员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监督的一种方式,是党组织了解党员思想和工作情况的主要途径,是党员积极为党工作,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主要方式,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之一。

有两种汇报方式:

一是定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在会上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

二是用各种方式向党组织单独汇报,主要汇报思想和工作上的问题、意见、建议和要求,以及个人的重大事项等,使党组织了解自己的情况,以便提供帮助。

四、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党中央1988年12月为加强党的建设而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现在已成为党内的一项经常性的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就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评议、党组织考核等程序,对每一个党员作出客观的评价,评定格次。表彰激励先进、整顿鞭策后进,处置不合格党员,达到纯洁组织和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目的。

一般地,民主评议党员过程中对党员评议的格次分别为:优秀党员、合格党员、基本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对基本合格党员一般进行帮助教育,限期改正。对不合格党员一般进行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

民主评议党员通常最常用的方法是:批评与自我批评。

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式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采取“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

1、限期改正:对于愿意改正并有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不合格党员,采取限期改正的方式(一般为一年) ,继续帮助教育,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改正错误,提高觉悟,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到期仍不改正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2、劝退:即劝告不合格党员退党。 采用劝退方式处置不合格党员以前,必须对其进行全面的、历史的分析,确实没有转变的可能性时,再采用劝退方式。作劝退处置时一定要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3、予以除名:只有在劝而不退时,再采用除名方式处置不合格党员。除名时可在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4、本人要求退党的,应予以批准。

以上几种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式,都必须经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由基层党委批准。

五、党籍管理制度

党籍即党员资格。党籍是党员的政治生命,每一个党员都应十分珍惜。党籍管理就是对党员进党和出党的管理。

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就是出党,就失去了党籍:

(1)被开除出党。

(2)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3)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劝而不退被直接除名。

(4)自动退党。

(5)自行脱党。

(6)在党员登记工作中被党组织认定为“不予登记”。

(7)因出国定居被基层党组织停止党籍。

流动党员在外流动过程中,比较容易失去党组织对自己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在自己要求不严格时,行为易出格,容易失去党籍。

六、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制度

党员组织关系即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既是党组织的经常性工作,又是衡量党员个人组织观念强弱的重要内容。组织关系介绍信是正式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是临时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性质:

1、是确定党员的党组织隶属关系的唯一凭证。党员必须在指定的党组织内参加党的活动并为党工作。

2、正式组织关系和党员的权利息息相关。

3、和人事关系、行政关系无关。一般情况下,组织关系应与人事关系、行政关系一致。但也可以与人事关系不一致,分离开进行管理,如流动党员和学生党员、毕业生党员。

4、和党员档案材料存放的场所无关。党员档案只是入党过程的记录,不能作为党员党组织隶属关系的凭证。

5、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需要党员本人亲自办理、亲自携带、亲自前往指定的党组织报到,接上组织关系。

党员的属地管理原则

党员属地管理原则是指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归口由县级以上地方党委管理的原则。

党员在全国范围内跨省、跨县转移组织关系时,必须通过原基层组织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接转后,才算是离开原地方党委。所以,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最终去向由地方党委指定和落实。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特点是层层接转。

调出学校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接转的一般流程:

去省外的:

1、去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资、私企就业的: 院党委→校党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所去省的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所去工作单位党组织。(去外资、私企的则由当地党委安排在人才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2、去省外高校的:院党委→校党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所去省委的教育工委(高校工委)组织部→所去高校党委组织部

3、去中央直属单位或垂直管理单位的:院党委→校党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授权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垂直管理单位党委组织部门→所去工作单位。

4、转回父母单位或家庭居住地:院党委→校党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全国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 所去街道、社区、乡镇或单位。

去省内的:

1、去省内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资、私企就业的:院党委→校党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江西省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所去工作单位党组织。(去外资、私企的则由当地

党委安排在人才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2、去南昌地区高校的:院党委→校党委组织部→所去高校党委组织部

3、去各地市高校的:院党委→校党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高校所在地市委组织部→所去高校党委组织部

4、去民办高校的:院党委→校党委组织部→江西省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委组织部→所去民办高校党委组织部

5、去省直机关工委下属各厅局下属单位的:院党委→校党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所去厅局机关党委→所去单位党组织。

6、转回父母单位或家庭居住地:院党委→校党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全省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 所去街道、社区、乡镇或单位。

中央组织部2004年11月《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 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以随同档案转移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挂在学校。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离校时未到党组织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且此后长期不与党组织联系。

2、已开具了介绍信,但不到或逾期到介绍信指定的党委组织部接转组织关系。

3、已开具了介绍信,但离校后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不能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并申请补办。

4、已开具了介绍信,但离校后工作单位变更,不及时向组织报告,退回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而是任意拖延,待用到时才要求党组织补开组织关系介绍信。

以上情况将直接导致自动脱党。

七、党员交纳党费制度

党费是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资助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党员交纳党费,不仅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更重要的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

党员应自觉、主动、按时交纳党费。

党员交纳党费时,应让党支部经手人在自己的《党费证》上登记、签字或盖章。 党费缴纳标准:中央规定,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以其工资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收入为基数,按统一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 0000元(含1 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学生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八、出国出境党员管理制度

一、《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中共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党委、教育部党组、人事部党组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意见 》

九、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党章修正案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增写了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内容。这是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适应了流动党员不断增多的新情况。

流动党员,是指离开本单位或居住地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地或者外单位流入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2、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度交纳。

3、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4、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共产党员要模范遵守各项管理制度

1、要认真学习党章和相关的管理规范和制度。

2、要模范遵守党员管理制度。

3、积极配合党组织搞好党员管理工作。

3、在毕业前,要落实自己的党员组织关系去向。一是转往就业工作单位(有党组织的)。二是转往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或人才服务机构(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三是暂时转到父母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街道、社区、乡镇或农村党组织挂靠,待就业单位确定后,再转往就业单位。

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去向的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原则上不能挂靠在学校。希望大家予以理解和支持。

对毕业生党员的要求

1、尽快落实自己的毕业去向和工作单位。已经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党员,要通过各种方式把工作单位党组织状况和隶属关系,特别是转移组织关系时介绍信上所要求填写的台头名称(负责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或工作委员会名称)要搞清楚,以便到时能够顺利办理。

2、及时接转组织关系。在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有效期内到指定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到,接转自己的组织关系。3、及时将介绍信回执寄回。由于全国党员实行双向管理和组织关系回执制度 ,每一个毕业生党员要关注自己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联是否已寄回学校,必要时,自己邮寄回学校。4、毕业生党员在接转组织关系过程中遇到各种情况和问题,应及时与学校党委组织部或学院联系,及时处理。

在新的历史时期里,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如何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党和国家的利益之间、个人意愿与工作需要之间、个人自由与组织纪律之间的关系,模范遵守党员管理制度,对每一个共产党员来说,都是一个现实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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