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证欺诈的种类_形式及防范措施

第26卷 第5期大连大学学报Vol.26No.5

                         

JOURNALOFDALIANUNIVERSITY2005年10月Oct.2005

论信用证欺诈的种类、形式及防范措施

田兴华

Ξ

(大连奉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辽宁大连 116001)

摘 要:信用证欺诈有其产生原因和各种表现形式。,并提出选

择FOB。关键词:信用证欺诈;防范措施;信用证欺诈例外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0074-03

OntheCfraudandthecountermeasures

TIANXing-hua

(DalianFertileInternationalTradingCompanyLimited,Dalian116001,China)

ploresitsAbstract:TherearemanyreasonsforL/Cfraudandthefraudisembodiedinvariousforms.Thisarticleextypes,formsandcountermeasures.ItputsforwardsomeproposalsfortheselectionofthetradetermofFOBandprinciplesconcerningtheapplicationofexceptiontoL/CfraudforChineseimportandexportenterprises.

Keywords:L/Cfraud;countermeasures;exceptiontoL/Cfraud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作为一种最常见的国际的关系之中。交付方式,为出口商安全收汇和进口商安全收集提信用证交易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交易。银行处理供了保障。然而,信用证交易理论基础所固有的不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它只审查出口足或缺陷,也给不法商人提供了诸多可乘之机,出现商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了各种各样的信用证欺诈案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

UCP500”第4条明确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进口贸易数量的增加,“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我国发生的信用证欺诈案件也在增加。与世界上其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履约行为。”根他国家相比,我国进口贸易被不法外商利用信用证据这一规定,只要出口商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进行欺诈的情况尤为严重。所以,研究信用证欺诈据,开证银行就应该付款,否则,出口商就可以追究产生的根源、欺诈的类型及防范措施,对维护我国国开证银行的拒付责任。显然,这种规定给一些不法家利益和进口商利益至关重要。外商提供了利用假单据进行欺诈的可乘之机,他们

一、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可以伪造有关单据使其与信用证表面相符,从而取1.信用证理论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按照信用得货款。开证银行因受信用证这一规定的约束而不证的性质,信用证一经开出,便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去追查出口商是否真的提供了货物或者货物是否与之外的自足文件,信用证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买卖合同相符。全以信用证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约束。2.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的国际立法薄弱。关于对此“,UCP500”第3条中明确规定“:信用证按其性信用证欺诈问题,目前国际立法相当薄弱。国际贸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易公约至今还没有出现关于信用证欺诈方面的条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款,国际贸易惯例虽然涉及到一些信用证欺诈的规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这一规定,使得开证银定,但已有的规定软弱无力。如“UCP500”第7条中行和出口商之间形成了一种完全独立的交单付款的规定,如通知行无法鉴别信用证的真伪,必须如实通关系。只要出口商交单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银行知受益人。第13条规定,开证银行审核单据时要就承担了付款责任。显然,这种独立的交单付款关“合理审慎”地审核单据,看其是否与信用证表面相系与进口商无关,把进口商排除在外,进口商无法根符。“UCP500”第15条又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据买卖合同插入开证银行和出口商之间的交单付款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

Ξ收稿日期:2005-08-06

 作者简介:田兴华(1971-),女,大连奉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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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不负责。”显然“,UCP500”的这些规定远远不足以打击信用证欺诈。

此外,各国的国内立法虽然有的涉及到信用证欺诈问题,但由于各国国内立法差异很大,再加上缺乏相应的国际执法和司法协助,这在客观上给信用证欺诈的不法商人在国际之间流窜提供了便利,使得诈骗商人能够在诈骗之后逃之夭夭。

3.现代高新技术使得伪造单据越来越容易而逼真。国际贸易的程序复杂繁多,涉及到银行、海关保险、港口、商检等方方面面展,履约能力和信誉长,。如果不法商人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手段来伪造单据来议付货款,进口商通常难以发现,即使进口商发现了伪造的单据,通常也是在出口商议付货款之后。此时,不法出口商早已骗到了货款,信用证欺诈已经得逞。

二、信用证欺诈的种类、具体表现及相应防范措施

根据信用证欺诈的对象不同,信用证欺诈可以划分为三类:对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买方)的欺诈,对开证银行的欺诈和对出口商(即信用证受益人、卖方)的欺诈。其中,对进口商的欺诈最为严重,也是我国企业所遭受的最主要的信用证欺诈类型。

(一)对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买方)的欺诈及相应防范措施

对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买方)的欺诈,主要是由出口商进行的欺诈活动。其具体表现为:

1.伪造单据,进行欺诈。不法出口商伪造单据,特别是伪造海运提单然后凭伪造单据到议付银行议付货款。由于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自足文件并且开证银行和议付银行都是凭单证表面相符进行付款,而不问单据是否真实有效,不问货物是否情况如何,使得不法出口商进行诈骗非常方便。不法出口商的这种欺诈活动,具有根本就不存在货物、完全凭伪造单据进行议付货款的特点,使得这种欺诈的危害性最大,不法出口商的这种欺诈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

2.向承运人提供保函,以换取清洁海运提单。出口商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后,常常会出现货物表面状况不良现象,承运人本应在海运提单上对不良情况进行批注,即签发不清洁提单。为了能够顺利结汇,出口商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不将货物不良情况在提单上进行说明,即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出口商取得清洁提单后,就可以到银行顺利结汇,以骗取了货款。不法出口商的这一做法,使得单据表面与信用证完全相符、但货物本身却与买卖合同不符。而进口商从提单上根本看不出货物是否与买卖合同相符。因为,从提单表面上看,货物没有不良情况的说明,使得进口商错以为提单下的货物表面状况良好,进口商收到的货、次等货物甚至,进行合谋欺诈。在国际,,

不法出口商就有可能找一家单船公司、悬挂方便旗船的船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这种船公司的船舶往往是破旧老龄的旧船,而且运费低廉。如果承运高价货物,出口商就有可能与承运人相互勾结,合谋在运输途中将货物出售,再将旧船凿沉,并向保险公司索取赔款,然后出口商和船东进行分赃。出口商还可以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及其他单据,到银行议付货款,然后消失得无影无踪。不法出口商与船东的合谋欺诈,一方面骗取了船舶的保险赔款,另一方面骗取了进口商支付的货物价款。因为船舶已不存在,货物已经被出售,善意的进口商凭单据根本无法提取货物,又难以向出口商和承运人追究责任。

针对上述不法出口商利用信用证和假单句对进口商的欺诈活动,进口商应该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比如,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前,进口商应加强对出口商的资信调查,确保与信用良好的出口商达成交易。在选择贸易做法时,进口商应力争选择FOB等由进口商负责国际运输的贸易术语,使得进口商有机会控制国际运输环节,确保出口商提供的海运提单是进口商所指定的承运人签发的,防止出口商提供伪造海运提单。此外,进口商还应该指派专人负责海外监装,以确保货物装船并且在外观上与买卖合同相符。

(二)进口商对开证银行进行的欺诈及相应防范措施

进口商对开证银行进行的欺诈,通常采取如下做法: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向开证银行缴纳部分开证押金,并要求信用证中规定副本提单为议付单据,正本提单直接提交给进口商。当进口商收到正本提单后,不去开证银行付款赎单,而是直接凭正本提单提货,并将货物出售,并销声匿迹。开证银行凭副本提单对外付款后,无法从进口商处得到货款,又无法凭副本提单提取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开证银行应该在开证之前,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详细调查。在进口商资信不可靠的情况下,要求其缴纳全额开证押金,以避免进口商欺诈风险。有时,进口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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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后,可能确因无力缴纳剩余押金而不能赎买单据,这种情况虽然主观上不具有欺诈故意,却也给开证银行带来了极大风险。为防止这种情况的产生,开证银行在对进口商资信进行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可以要求进口商交纳50%以上的开证押金。如果信用证到期开证申请人无力赎买单据,银行可以将货物处理,以弥补开证银行因进口商无力付款赎单而造成的损失。

(三)进口商对出口商的欺诈,1.主要有三种:第一,,。第二,由开证,。第三,由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直接将信用证寄给受益人,不经过通知行审核。利用虚假信用证欺诈主要是利用后两种传递方式,不法进口商虚构信用证的开证银行或者假借某家银行名义伪造信用证,然后直接将信用证交给出口商,以此进行诈骗。如果出口商不接受直接由开证银行或进口商寄交的信用证,要求信用证由出口国的通知银行审核,通知银行核实信用证真实性后再转交给出口商,就可以避免被欺诈的风险。

2.利用信用证软条款(SoftClause)进行欺诈。对于信用证的软条款定义,至今没有统一说法,但凡是将信用证的使用主动权置于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手中的条款,均可以被称为软条款信用证。如FOB条件下,信用证要求出口商将装船通知寄给进口商指定的保险公司,并要求将保险公司的回执作为议付单据之一。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保险公司可能根本不存在,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没有义务给出口商发送回执。在这种情况下,如保险公司不存在或拒绝发送回执,出口商将将无法议付货款。所以,出口商应坚决要求修改信用证,在收到信用证修改书之前,出口商应坚持不发运货物,以避免被欺诈的风险。

3.利用可撤销信用证进行诈骗。目前信用证主要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不法进口商申请开证银行开出可撤销信用证,在出口商将货物装运之后、提交单据之前,将信用证撤销,以此来进行诈骗。这种欺诈需要进口商与承运人相互勾结,承运人在货物装运之后将货物转卖,然后同进口商进行分赃。如果出口商拒绝接受可撤销信用证,就可以避免这种风险。

从进口商对出口商的欺诈形式可以看出,进口商如果要欺诈出口商,通常都是装运货物之后,并且和开证银行合伙欺诈。所以,出口商对进口商和开

证银行的资信调查很重要,如果出口商要求开证银行开出保兑信用证就可以避免这样的风险。

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在我国适用情况通过分析研究信用证诈骗的各种类型及具体表现,可以看出,防范措施。、,,信用证欺诈、对进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口贸易曾经发生多起被不法外商欺诈的案件,甚至可以说,我国是国际贸易欺诈的主要危害国。因此,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对我国具有特别的意义。

所谓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信用证交易本是开证银行和出口商之间的单据交易并独立于货物交易,但如果发现货物交易有欺诈现象时,开证银行和出口商之间的单据交易就不再独立于货物交易。进口商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出口商在货物贸易中有欺诈行为,就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要求司法机关予以干预,申请法院下令禁止开证银行对外付款。显然,这是一种最有力最有效的防止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措施。

我国198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已经肯定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并明确规定: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是利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且中国银行在合理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买方的请求,冻结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根据最高法院的指示,我国法院已经成功地多次下达了禁止银行付款的禁止令,保护了国内的受害人。

总之,信用证欺诈形式多种多样,为了防止被诈骗,有关业务人员需要加强信用证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这样才能不给或者少给不法商人留下空隙,才能有效地防止信用证欺诈案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候淑波.国际货物贸易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王传丽.国际贸易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杨良宜.信用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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