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案件的办理
南江县森林公安局
何良军
林业行政执法概述
林业行政案件
林业处罚的原则
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
一、林业行政执法概述
㈠林业行政执法的概念及意义
1、概念
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规
定,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具有拘束力的具体行政
行为。
2、意义
①林业行政执法是我国林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 。
②林业行政执法是林业行政主体实现林业行政管理职能的最有力的
手段。
③林业行政执法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利益。
㈡林业行政执法的有效要件
1、执法主体合法
①有权实施林业行政执法的是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
②实施的行政行为限定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
2、执法程序合法
①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方式
②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方法
③符合法定期限的要求
3、实体合法
①依据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充分
②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
③正确行使裁量权(按《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执
行)。
㈢林业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和要件
1、概念:指享有国家行政执法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林业行政执
法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林业行政机关或法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要件:
①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②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③必须享有法定的行政执法权
A:行政机关在依法成立之时即得到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权
B:其他组织享有行政执法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
3、林业行政执法主体的种类
⑴享有林业行政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宪法和人民政府组织
法以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的方式赋予其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森林
法等法律、法规对其执法职权作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
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
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林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条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
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
政处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
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
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
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②森林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 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
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
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⑵享有林业行政执法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
指经法律、法规授权而获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进行林业行政
执法行为的事业组织(如木材检查站、植物检疫机构、自然保护区管
理机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
⑶执法人员的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八条 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是否持有有效的执法证
件;
(二)受委托组织是否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案件的办理人员是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四)执法人员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
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五)案件是否依法受理;
(六)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八)案件的办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九)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
(十)案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十一)其他应当监督的执法活动。
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1、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概念: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林业
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而应当受到林业行政执法机关
予以查处的行政违法事实。
2、构成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
二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事实。
三是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
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
规授权的组织对有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
织依法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原则
林业行政处罚的原则,《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 实施林业
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
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1、 处罚法定原则
包含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实施行
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没有法定依据不能行政处罚;二是行政机关
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三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程
序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即无效。
①林业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
②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适用林业行政处罚的权限必须是法
定的;
③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法定的;
④需要受到林业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是法定的。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①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②坚决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甚至动
輒训斥等现象;
③坚决纠正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关系
案等现象。
3、以人为本的原则
①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真正明确行政执法就
是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
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
②要坚决纠正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创收”的错误认识。
③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忠于法律、忠于
职守,坚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在管理
中提供优质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5、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的原则
①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②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③保障当事人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
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
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
要求。
6、处罚准确及时的原则
一是认定事实清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二是案件定性准确。案件定性不准,处罚无效。
三是适用法律正确。适用法律不正确,处罚无效。
四是处罚幅度得当。禁止不分情节轻重一律实行顶额罚款的做
法。在不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行政执法机关
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初次违法且情节显著轻微的,应当适
用警告种类的行政处罚,慎用罚款种类的行政处罚。
五是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
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
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否则、处罚无效
7、处罚救济的原则.
让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辩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
听证,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等。
8、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
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
4、责令赔偿损失
5、责令停产停业
6、暂扣许可证
7、吊销许可证
8、责令补种树木
9、限期更新造林
10、责令恢复原状
1、警告:(口头、书面两种)
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对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予以谴责
和告诫的处罚形式。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对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告诫,责令改
正(是指不罚款,只警告)。
2、罚款:
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责令行政违法行为者按照一定的
标准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人民币的处罚形式。林业行政机关及
其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
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
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3、没收:
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将行政违法行为者的违法所得和非法
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4、责令赔偿损失:
是指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依法责令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对其所
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处罚形式。
5、责令停产停业:
是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责令行政违法行为者停止进行某种
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形式。
6、暂扣许可证:
是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者的有关许可证依法扣
押留置,以暂停其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形式。
7、吊销许可证:
是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者的有关许可证依法收
回并取消,以剥夺其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权利的处罚形
式。
8、责令补种树木:
是指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责令违法者补种其违法行为所毁
坏的林木株数的若干倍数林木的一种处罚。
9、限期更新造林:
是指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违法者,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更旧换新,营造一定面积新林木
的一种处罚。
10、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是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责令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在一定的
期限内对其损害的客体物予以复原的一种处罚形式。
五、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
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
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
定本法。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
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定。
1、简易程序(简单介绍)
2、一般程序(详细讲解)
3、听证程序(简单介绍)
简易程序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
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
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
本规定的有关条 款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由
一人进行,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林业行政
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
或者警告、时间、地点以及本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由林业行政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程序
简要流程
受理
立案
调查取证 告知
审核 处罚 送达 立卷
审批 决定 执行 归档
㈠、受案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发现或者接到
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
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局统一编号),
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
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受理是林业行政案件查处的开始,是起动整个行政处罚程序的
前提。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
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认为应当给予林业行
政处罚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以及可
能给予处罚的轻重程度,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案件来源。
①种类:报案、举报、控告、投案自首、移送、上级交办、检
查发现(工作中发现)。
②报案、举报、控告的区别
A:概念:
报案:报案是指发现犯罪事实的人或者单位向有关司法机关报
告的行为,通常在报案时报案人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
举报:举报一般是举报人对可能存在的违法、渎职行为和行为
人向有关机关检举揭发。
控告:则特指被害人(包括被害单位)或被害人的近亲属对受害
情况向有关司法机关报告,控告内容较详细,一般都会涉及事
实和行为人的情况。也就是说控告是有明确的指控对象。
B、报案、控告和举报事项的明确程度不同
因为控告人就是被害人,所以对于所控告的内容较为具体和
明确,能涉及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人的具体情况。
报案的基础是发现犯罪事实,比如发现某人正在实施伤害行
为或发现犯罪结果尸体,至于是谁所为,如何为报案人通常是
不清楚的。
举报的内容也涉及具体的人和事,但举报人不是不法行为
的直接受害人,因而在举报内容上一般没有控告那么明确和具
体,可能仅仅是一个线索。
C:报案、控告和举报维护的利益不同
控告人通常是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人,与所报告的事件有
直接利害关系,其控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要求对违
法失职行为进行处理。
报案人情况比较复杂,他可能本身是被害人,也可能是其
他任何发现违法犯罪事实的公民。因而他报案维护的利益可能
是自己的合法利益,也可能出于社会责任感,维护整个社会的
良好秩序。
举报人与举报事实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是出于正义感和社
会责任感或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向有关机关检举揭发不法行
为。
2、接警登记
接警登记是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开始,是起动整个行政处罚程
序的前提。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
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都应当进行接警登记。
㈡、立案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
反林业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经初查认为应当给予林业行
政处罚的,应当立案。
1、不予立案的几种情形:
一是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
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
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
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
起计算。《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
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责令
其监护人加以管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
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
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林业行政
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的治疗。《行
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
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立案的条件:
(1)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发生;(2)违反林
业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3)属于林业
主管部门管辖;(4)属于一殷程序适用范围。
3、立案登记表的填写
4、林业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批
受案人将填写正确的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送交林业行政机
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林业行政机关负责人,经审核认为可以立案的,应当在林业行
政机关负责人批示栏内签注“同意立案”并署名批准。
只有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的案件才能进入下一程序,
调查取证,也只有通过批准后进行调查,获取的证据,才是合
法证据。
㈢、调查取证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
取证据。
1、证据的种类概述
⑴证据种类的含义
证据的种类,又称证据的法定种类,是指由国家法律对用来查明
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所作的具体规定和条目分类。在不同的历史
时期及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证据制度,对证据进行分
类的依据也不相同。不同的诉讼制度,由于其肩负的任务和使命
不同,证据的种类也不尽相同。
⑵证据的分类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证据有以下
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
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
场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
据。
A、书证
书证的概念:书证是指以文字、图形、符号等所表示的内容证明
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
书证的特征:书证是以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证的
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具体做法有多样性;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者
表达的思想,是可供人们认识和了解的;书证记载或者反映的思
想必须与案件相互关联。
B、物证
物证的概念:物证是以自已的客观属性、特征和存在状况证明案
件事实或者痕迹。
物证的特征:物证形式是实物或者痕迹;物证具有较强客观性;
物证具有间接性和被动性。
C、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的概念:证人证言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证人向司法机关陈
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
证人证言的特征:证人证言是由知晓案件有关情况的人所陈述的
内容,因而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
感知、记忆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至于证人对案件情况
的分析、判断和评论等均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证人证言具有
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的特点。
2、询问笔录
笔录在证据材料中占很大的比重。办案质量是反映林业部门执
法质量和检查员执法水平的重要指标,笔录质量直接影响办案
质量,因此,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注重笔录质量的提高。提高
笔录质量的操作要领:
⑴制作笔录前应注意的问题:
①一定先了解案情,对案件的关键环节作出判断。这一要领的
难点在于快速判断关键环节,争取在做笔录前十分有限的时间
里多了解案情,同时抓住时机收集提取固定其它证据。如果是
该案的第一份笔录,要向接受案件的人员了解情况,如了解到
此案有目击证人、物证、书证则务必注意:首先采取措施保证
证人、物证、书证不流失,切勿贻误时机,然后开始制作笔录,
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和物证的证明效力优于违法行为人的陈述。
如果不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应在制作笔录前先查阅原有的笔
录材料和其它证据。
②一定先列提纲,对本次笔录要问的内容、要调查解决的问题
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可以增强笔录的目的性、条理性和逻辑性。
不要认为很正儿八经,很正式的东西才能称为“提纲”,拿张废
纸信手写来也是提纲,关键在“写”,想到的东西养成随手写下
来的习惯。“好记性不如烂笔头”这是防止遗漏,提高工作效率
质量的秘诀。
⑵制作笔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①首先要告知被询问人询问人的身份并出示相关执法证件,依
法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等;
②笔录(包括各种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
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力求清晰,容易辨认。用计算
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③询问提纲里列出的问题,无论被询问人如何回答都应当记录。
在违法行为人或证人作否定回答时,常常认为没有价值不作记
录,这是十分不好的习惯。怎么回答是一回事,某个细节问题
我们有无调查、某一问题有无问及是另一回事。
④有关证人、物证、书证的记录要尽可能详细。这关系到能否
找到证人,能否收集到相关物证、书证,关系到这些人证、物
证、书证的证明效力,关系到各种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关
系到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⑤有关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记录要尽可能详细。《林业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林
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林业
行政处罚。”首先要问清行为人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民族、
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所从事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
是单位行为的要问清单位的基本情况;其次是对违法行为人的
违法事实、动机、目的、手段,与违法有关的时间、地点,涉
及的人、事、物,都应当询问清楚。对违法行为人陈述的违法
事实、申辩和反证,执法人员都应当认真核查;▲(时间、地
点、人物、事件、目的、手段紧紧围绕这六合要素进行询问)
⑥注意使用法律用语。这里指的是“问”中的用语,如岁数,
要用周岁发问或核实,这一点关系到行为人是否具备责任能力,
有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⑦紧扣法律规定,围绕法律规定进行提问和调查,与行为客观
方面的特征相呼应。所以关键字句不要先出现在“问”中,以
避“指供”、“诱供”之嫌,关键字句最好在“答”中出现后,
在“问”中加以重复和强调。关于重要情节要专门单独发问,
由被询问人重述;
⑧区别不同对象确定笔录的语气和提问的侧重点。制作违法行
为人笔录与制作证人笔录应当有所区别;
⑨特殊情况妥善处理。有法律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操作,无法律
规定的动脑筋想办法:a.当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时,依《林业行
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8条“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
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b.询问
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询问地点
可以在林业部门,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
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c.询问聋、哑违法行为人时,应当有通
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询问笔录上注明违法行为人的聋、
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d.询问不通晓当
地语言文字的违法行为人时,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3)制作笔录后应注意的问题:
①笔录不仅要由被询问人签名、捺印,涂改、增删、超出行高
列宽、字间距不同(疏密不一)、中间空白的地方也要打指印确
认;
②笔录的询问人、记录人必须分别签名,杜绝一人办案,交叉
询问等违反程序的做法;
③规范填写笔录头,区分第一次与第若干次笔录头;
④起止时间填写要准确;
⑤规范地进行笔录核对,由被询问人亲笔书写的“以上笔录我看
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所说的相符”的字样。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
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勘验、检查。必要时,可以指
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
关的见证人和有关的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
检查的进行。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局统一编号),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有关的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⑴、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
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并由有关的勘验、检查人员和在
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
勘验、检查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不能与物证、书证和鉴定结
论等相混淆。
⑵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程序
第一,行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只能由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
案人员主持制作。
第二,为了确保客观、公正地进行勘验、检查。依法应当邀请见证人
进行见证或者通知有关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即使有关当事人
或者成年家属不到场的,也不影响勘验、检查的正常进行;
第三,应当由勘验检查人员以及见证人等签字或者盖章
⑶勘查检验笔录的审查判断
第一,勘验、检查笔录在制作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审查现场的保护情况;
第三,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所记载的内容是否具有客观性、完整性和
准确性;
第四,审查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
⑷、林业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在勘验、检查环
节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
①、应当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的没有进行勘验、检查;
②、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但没有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
检查笔录》;
③、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不规范:A、相关
项目内容填写错误或漏填。B、勘验检查项目及结果记录不完
整、准确、清楚。C、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完整
或没有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又没有说明原因。
⑸、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包括前言、正文和结尾三个
部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前言部分:笔录文号,接报案件时间和内容,现场地点,现
场保护情况,勘验、检查的起止时间,天气情况,勘验、检查
利用的光线,组织指挥人员,现场方位和周围环境等;
②正文部分:与违法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名称、部位、数量、
性状、分布等情况,记载有关数据、位置、状态、情节、程度
等应准确、客观;
③结尾部分:提取痕迹、物证情况,暂押木材情况,制图和照
相的数量,录像、录音的时间。指挥人、笔录人、制图人、照
相人、录像人、录音人,执行现场勘验人员的单位、职务及签
名,见证人签名。
④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还应当使用制式的《林业行政处罚勘
验检查笔录》,涉案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令其在笔录末页签名
或盖章,拒绝签字或不在现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
和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现场进行多次勘查的,在
制作首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后,逐次制作《补充勘验检查
笔录》。现场照相主要包括现场方位照、现场概览照、现场中心
照和现场细目照。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与现场图、现场照片
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现场勘验检查材料体系。
4、行政强制措施
1)、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证据登记保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设定的一种
证据保全措施,对于行政机关合法、及时、全面收集证据提供
了强有力的保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精神,《林业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在第二十六条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
单》(局统一编号),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
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⑴、证据登记保存必须具备二个前提条件:
①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②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证据可能灭失”,是指证人可能因
病死亡,物证和书证可能会腐烂、销毁。
所谓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是指虽然证据没有灭失,但如果不采
取保全措施,以后取得该证据可能会成本过高或者难度很大,如证人
出国定居或留学,木材运输到外地等。造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
取得,既有自然原因,也有人为原因。前者如物证的腐烂,后者如书
证被销毁。对木材检查站来讲,最常见的几类案件如无木材运输证运
输木材和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案件。
⑵登记保存的审批
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在呈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时,呈请审批登记的原因是该证据
不登记保存“以后难以取得”。在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
通知单》原因栏时,登记保存原因是发现被登记保存人所持有
的“物品”属“涉案的重要证据”,有登记保存必要;
⑶呈请登记保存书的格式
⑷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的填写
①被登记保存人栏,是公民个人,填写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组织负责人姓
名、职务等。填写内容应当完整详细;②适用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六条;③被登记物品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和保存地点应当
具体明确;④登记保存执行人为两名执法人员,要分别签名;⑤先行
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具备相应的
审批文书以及处理文书。
2)、暂扣木材(木材检查站适用)
暂扣木材是法律法规赋予有资质的木材检查站的一项非常重要
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
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
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中华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
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
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依法处理。”
暂扣木材必须出具《暂扣木材通知单》,前提条件是:(1)行为
人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2)经检查站站长批准。木材检查
站在暂扣木材后要立即上报县林业局。
5、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基于调查取证的需要,行政机关指派或聘请精通某
种专门知识并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中
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调查、测量、识别、实验等科学方法进
行分析判断后,在此基础上得出的书面结论报告。
鉴定应当具备以下要素:1、指派或聘请要有相关手续,指派要
有局领导批准书,聘请要经局领导批准后开具聘请书;2、鉴定
结论报告书要载明指派人或聘请人、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
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3、
鉴定结论要明确。4、鉴定部门应盖章,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并
说明技术职称;5、要附有鉴定人员资质证书。
6、调查终结
⑴调查终结报告概述
⑵《呈请调查结案报告书》的制作
⑶制作处罚意见书
⑴调查终结报告概述
调查终结报告、是具体行政执法人员(既具体的办案人员)在
案件调查取证结束后,对案件的来源、调查经过和结果、处理
意见和依据的总结性报告文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①案件的由来和立案依据,
②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
③调查经过
④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应当写明违法事实、情节及造成的危
害结果等案件事实,
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⑥确定案件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的依据,
⑦办案单位名称,执法人员分别签名,署名报告成文日期。
⑵《呈请调查结案报告书》的制作
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
第一、首部
首部包括领导批示栏、审核意见栏、文书的标题等。
案件来源情况,一般写明何时接受案件、何时立案、林业行政
机关派何人调查等情况,然后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作过
渡,导入正文的主体部分。
第二、正文
(1)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
(2)事实部分:写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经过,一般围绕案件发
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发生的经过、作案手段、造成的
损害结果以及我们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所采取的法律措施等因素
进行一一书写。
(3)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4)对案件性质认定的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应对案件的全部
事实情况进行综合归纳,并援引相应的《森林法》《森林法实施
条例》等法律、法规条文。
第三、尾部
在正文后另起一行写明请领导审批的结束语,如“妥否,请批
示”,然后写明办案单位、案件承办人姓名和成文日期。
⑶、制作处罚意见书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意见:
由承办人填写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局统一编号)的基
本部分,包括查处时间、案件性质、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认定
的案件事实和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提出的拟处意见。制作《林
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时要注意做到 ,在认定事实部分要语言简
练,叙述清楚,将案件的基本情况要表述完全,主要有时间、
地点、人物、事实发生的经过、程度、数量、证件持有情况和
依法从重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等;在承办人意见栏,承办
人提出的拟处意见要具体,不能含糊不清,引用法律法规要准
确全面,主要要做到下列要求:1、引用的现行有效而且向社会
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2、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3、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引用全称并
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4、依据的法律条款引用完全,法
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5、建议对当事人从重或从轻、减轻处罚
的要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
㈣、告知
1、林业行政事先告知
2、林业行政听证告知
1、 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1)、概述
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法设定的保障行政相对人享有知情权,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而对行政机关而言,在作
出可能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决定前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和依据,是一种行政法上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2)、事先告知的法律依据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
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
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
权利的除外”。
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应当在办案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后,报法
制机构审核前作出,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笔录应当具体载明
行为人涉嫌违法的案名,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责令停
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还
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
和放弃其权利的要有文字表述和记载,并有当事人的签名或盖
章。
3)、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填写
《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填写应当做到(局统一编号):
⑴、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
容易辨认,保持纸面整洁,更改处要加盖校对专用章。用计算
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⑵、文书有关项目要填写全面、规范,对制式文书不需要的部
分应当用斜线杠除;
⑶、在告知事实部分(“因”之后填写部分)要语言简练,叙述
清楚,将案件的基本情况要表述完全,主要有时间、地点、人
物、事实发生的经过、程度、数量、证件持有情况等;
⑷、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引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
项、目;注意“违反了”部分应当填写法律、法规或规章设定的
义务性(命令性)规范的条款,“根据”部分填写法律、法规或
规章设定的惩罚性条款;
⑸、告知拟处罚意见应当具体明确;
⑹、如果有听证权的,受理听证的机关是XX;
⑺、加盖XX局的公章。
2、林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
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
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
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
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
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
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
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
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
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根据规定作出受理与不受理的决定,作出不
予受理听证的应当回复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作出
受理决定的即进入听证程序。
第三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第三
十一条 ,作出决定。
㈤审核、审批
1、审核(法制审核)。
法制机构审核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没有经过法制机构的审核就
作出处罚决定在程序上存在明显的瑕疵。《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
据确凿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
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法
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由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
查决定”。
法制机构除对承办单位报送的案件进行事实认定、办案程
序、证据采集审查外,重点还要对林业行政处罚中二个主体进
行认真的把握:
1)林业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合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林业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
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
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拥有林业行政处罚权。同时根据《行政
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还可以依法将其
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来行
使,如森林公安局、派出所、木材检查站、林业站等。但是委
托和授权是有本质区别的,一是委托要有书面委托文件,二是
受委托的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只能以委
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其行为后果也由委托机关承担。
林业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合法是林业行政处罚的必然要求。作为
林业行政处罚的执法者,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
(1)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必须合法(执法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
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办理的林业行政执法证)。
(2)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权限不得超越职权。在法律法
规授权范围内或者在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范围内进行行政执
法活动,超越职权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是无效的。
(3)以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法律文书中印章的
使用符合规定 。
2)、林业行政处罚中被处罚主体认定应当准确合法
(1)受处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具有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
并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责任能力一
般从两个方面确定,即责任年龄和精神状态。
责任年龄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法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
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
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
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
精神状态是判断一个人有无责任能力的重要方面。它以能否
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为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
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
给予行政处罚。”
(2)被处罚主体必须是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被处罚主体必须是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而不能是其他的人。
检查员在办案时必须认真进行调查,查清真正的违法行为人,
对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法行为人是个人的,要查清行为人
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民族和住址,办案时可以通
过复印身份证或调阅户籍证明来获取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对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要有该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和身份证
明,其他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资格和身份证明。对身份证件和资
格证书等文件进行收集,一定要注明出处,对复印件要由提供
单位进行核对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提供人要由复印人和
核对人签名并捺指印,注明复印日期。法律文书中被处罚主体
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2、审批(领导审批)
案件审批是指在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过程中,办案单位的承办
人员,将通过法制审核的案件呈请领导审批的过程。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在承办人意见和法制机构提出意见
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核,做出最终的处理决定。根据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节复杂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建立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
度。
㈥、处罚决定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经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审批
后,承办人应当及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局统一编号),
由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林业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给
予行政处罚的书面文件,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在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我们一定要做到:
1、先经过审批程序再作出处罚决定;
2、处罚意见书有关项目要填写全面、规范。一是决定书文号要
规范填写,二是被处罚人基本情况要填写完整,三是违法事实
和证据将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表述清楚,四是承办人要签
名并填上自己的执法证件号码;
3、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容
易辨认,保持纸面整洁,更改处要加盖校对专用章。用计算机
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4、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期间和受理机关要准确。
5、如果有听证的(按《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执行),应当
在权利告知3日后才能做出处罚决定;
6、加盖**林业局的公章。
㈦送达与执行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即如对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及请
求赔偿的权利。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有余地置送达、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最常见的是直接送达。送
达时,我们应当制作送达回证并规范填写,交由收件人签收或
者盖章,送达执行人也应当签名,并签注送达日期,最后加盖
行政机关公章。
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被处罚人自动履行;2、被处罚
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的,经法院审理维持或变更
该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有
权强制执行;3、被处罚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既不起诉又不
执行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强制执行;4、被处罚人不
起诉又不执行的,法律没有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㈧、立卷归档: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后,承办人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一般包括:卷皮、目录、案件登记表、证
据材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材料林业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人应当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的
全部材料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