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耍猴艺人无证运输猕猴案的思考

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

——河南新野耍猴艺人无证运输猕猴案判决后的思考

作者:冯锦华(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行山分局法制科长、公职律师)

来稿选登

河南新野耍猴艺人无证运输猕猴案虽然早已尘埃落定,但此案的判决远未达到解疑释惑之效。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边界何在?森林公安机关在今后的执法当中,对无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案件,究竟应如何处理?本文试图就以上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河南省新野县农民鲍某某等四人因没有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携带6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表演猴戏,被牡丹江森林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侦查。7月10日,鲍某某等四人被刑事拘留。9月4日,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人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提起公诉。9月23日,法院判决四人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考虑其非法运输的目的是为了使用个人驯养的猕猴表演,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宣告四人免于刑事处罚。四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月20日,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四名上诉人未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证明的情况下,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从河南省新野县携带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违反了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关于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的规定,但四名上诉人利用农闲时间异地进行猴艺表演营利谋生,客观上需要长途运输猕猴,在运输、表演过程中,并未对携带的猕猴造成伤害,故四名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故改判四名上诉人无罪。

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属于抽象危险犯,侵害的法益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如果没有法益侵害,即使该行为符合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也不成立犯罪。要正确评价一、二审判决及耍猴艺人运输猕猴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弄清楚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保护的法益及立法目的。该罪保护的法益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客观构成要件是非法运输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非法运输就是没有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运输,《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必须经省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猕猴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新野耍猴艺人驯养繁殖的猕猴也在此列。那么,此罪怎么就侵害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这个法益了呢?其实,该罪是通过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和生存环境间接地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是全方位的保护,不仅保护其生命、健康,还要保护其原栖息地,野生动物的原栖息地和生存环境的改变会影响到野生动物的上述法益,而运输野生动物可能会改变野生动物的原栖息地和生存环境,进而侵害野生动物资源。法律规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运输许可制度,是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原栖息地和生存环境的手段,其本身并非值得刑法保护的法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有违法运输行为便成立犯罪,目的在于法益保护的提前,这属于抽象危险犯,因此,运输当中没有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伤害不是客观阶层阻却犯罪的事由。

三、猕猴的驯养繁殖和表演并非在猕猴的原栖息地和生存环境进行,尚且不构成犯罪,运输该驯养繁殖的猕猴更不应该构成犯罪

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因通常不在符合其物种特性的原栖息地和生存环境中进行,这从理论上讲,对野生动物的繁衍不一定有利。但是,气候和森林环境的恶化使得一些珍贵动物濒临灭绝,人工驯养反而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这些物种的延续和种群的壮大。正是基于这一考虑,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就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修订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又进一步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但是,人工驯养繁殖并不必然能够促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延续和种群的壮大,故法律又对人工驯养繁殖设定了行政许可制度,并规定了严格的行政许可的条件。即经过行政许可的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可以推定为不侵害野生动物资源法益或者说保护了该法益;而未经许可的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推定为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这个法益。

从公开的案情来看,河南省新野县农民鲍某某等四人携带的用来表演的6只猕猴全系自己经过行政许可的人工驯养繁殖得来,而猴戏表演没有一个是在猴子的原栖息地和生活环境进行,而且耍猴当中,艺人通常少不了用皮鞭抽打猴子,这些尚且不构成犯罪,举重以明轻,运输猴子没有加重猴子的栖息地和生活环境的恶化(没有证据证明),亦即没有加重或升高法益侵害的危险,还没有虐待猴子,就更不应该构成犯罪。

新野耍猴艺术于2009年列入第二批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诚然,河南省新野县农民鲍某某等四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跨县境运输猕猴,确实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政管理性规定,应被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施以行政处罚,即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概莫能外。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具有特殊性,无证运输猕猴不构成犯罪,不等于无证运输其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也不构成犯罪;本案中的无证运输猕猴不构成犯罪,也不等于所有无证运输猕猴的行为都不够成犯罪。

悄悄法律人

ID:qiaoqiao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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