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合同(公司)
合同编号:
抵 押 人(全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电 话: 通讯地址:
抵押权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 话:
通讯地址:
鉴于抵押人愿为抵押权人与 (下称债务人)签订的一
系列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抵押人自愿为抵押权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贷款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在该期间内每笔贷款的发放日和到期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但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实际履行期限是否超过该期间(即
债务已到期未清偿)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抵押人对本合同担保最高限额项下所有债权余额都应承担担保责任。
2、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 。债务人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包括未到期余额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两部分)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债权最高余额。抵押权人在抵押担保债权最高余额内根据债务人资金需要可分期(次)发放贷款,并且债务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周转使用。
3、本合同所担保的每笔贷款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在借款
合同中约定,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基于本合同项下连续发生的具
体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5、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抵押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
款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6、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抵押人
按原币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 抵押物
1、抵押人同意以 设定抵押。上
述抵押物详见。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币种及大写金额) ,
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以及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抵押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抵押期间
抵押权与抵押担保的债务同时存在,债务清偿完毕后,抵押权才消灭。若抵押登记部门要求,则抵押期限登记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抵押期限届至,债务人未还清债务的,则:
(1)抵押权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权不变;
(2)抵押人应办妥续抵押登记手续。
第五条 抵押人承诺
1、抵押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抵押人保证向抵押权人所提供的抵押物的全部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3、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4、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5、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6、抵押人如实告知是否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是否已设定抵押、已出租、存在其他第三者权利等情况。抵押物已出租的,抵押人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抵押人承诺向抵押权人提交承租人不可撤销地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材料。因抵押物权利存在争议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抵押人承担。
7、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8、抵押人如果与债务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如果债务人同时面临抵押人的追偿和抵押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抵押人同意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抵押权人的债务。
9、若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则抵押人对抵押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其他任何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其担
保责任的承担也不以抵押权人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
10、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1)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2)抵押人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
(3)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抵押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11、抵押人在更改住所或通讯地址时须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否则抵押权人的任何通知或文书发送至抵押人变更前住所或通讯地址均视同送达。
12、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第六条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第七条 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抵押权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擅自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行为无效,抵押权人仍可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以转让、出租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3、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收、被征用或者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等,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条 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人应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抵押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与抵押权人保管。
2、保险费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按约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垫付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有权经过法律程序委托银行从抵押人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3、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4、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及抵押权人,并负责索赔事宜。抵押人未及时通知或者索赔,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抵押登记
1、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证书由抵押权人占管。
2、抵押期间,如需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及时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3、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依本合同约定转让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协助抵押权人、受让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4、抵押人或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清偿其全部债务后,抵押权人应将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