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鲁政字〔2011〕14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使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现发布2011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
以2010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2074元为基数,确定2011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15%。
(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23%。
(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6.5%。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市应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六日
文件号: 济政字〔2011〕33号
发布日期: 2011-08-08
生效日期: 2011-08-08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引导企业工资合理增长,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1〕148号)精神,现发布2011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
以本企业201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基准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上线(预警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3%,下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6.5%。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按照工资指导线要求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亦可暂不增加工资。企业确因经济效益下降、工资支付能力不强等原因,不能按下线落实的,职工工资增长最低应达到工资最低增长比例,企业实现利润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0.4%。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垄断行业及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
(二)合理调节国有企业负责人与职工的分配关系。企业安排年度工资增长时,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下同)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企业年度职工工资未合理增长的,企业以及经营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审核兑现经营者年薪。
(三)认真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审核制度。企业应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在工资指导线发布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审核。企业按照经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组织实施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指导和调控企业工资分配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依据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分配方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的监督检查,维护职工权
益,促进企业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推进彩虹计划和工资集体协商3年规划,引导企业和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指导企业与职工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八月八日